看板 marriage
作者 lowma (ㄟ( ̄▽ ̄ㄟ)﹏﹏)
標題 Fw: [問題] 發現另一半的曖昧訊息該離婚嗎?
時間 Thu Oct  8 08:52:54 2020


※ [本文轉錄自 Divorce 看板 #1VVSIysD ]

看板 Divorce
作者 lowma (ㄟ( ̄▽ ̄ㄟ)
標題 [問題] 發現另一半的曖昧訊息該離婚嗎?
時間 Wed Oct  7 21:38:01 2020


結婚6年,兩個小孩,3歲及1歲的男孩

最近發現內人與其他人傳曖昧的訊息

其實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就我發現的已經是第三次

第一次是106年,對像是前男友,內容鹹濕

比如說:我懷念你用手指就能讓我高潮

發現的時候我沒聲張,沒截圖,只當沒看到

第二次是107年12月31日

對象是遊戲認識的,當時情況是跨年看電視

突然她手機跳出一則訊息:老婆,新年快樂

我瞄了一眼,還是沒出聲

第三次就是最近,109年10月發現的

內容就不贅述了,翻到最前面就看到互稱寶貝

剩下的想來應該也不會差太多

這次我決定把訊息用錄影的方式拍起來


但是,然後呢?我突然不知道拍起來能幹嘛!

這種文字訊息似乎不能構成通姦,拿出來也沒什麼威力

不知道能不能構成離婚條件

請問前輩,另一半在網路上跟別人調情該如何處理?

PS.愛是一道光,綠到你發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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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224.75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VVSIysD (Divorce)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vorce/M.1602077884.A.D8D.html
※ 編輯: lowma (42.73.224.75 臺灣), 10/07/2020 21:50:59
Js1233: 綠光戰警,受不了就離吧1F 10/07 21:53
janea0358: 看你能不能忍受囉?想離婚就找律師諮詢2F 10/07 22:44
sabrinalll: 你也太能忍了,有考慮驗dna嗎?3F 10/07 22:52
yunctp: 裝做沒看見,沒愛了嗎?你都記得日期,心裡應該也是很受傷...信任破裂,就算沒通姦也可以離的成,繼續收集證據!4F 10/07 23:23
icolee: po到婚姻板 很多人會幫你激動的6F 10/07 23:35
RICK78: 確實不能幹嘛。就算通姦也已經除罪化。只能  民事7F 10/08 01:2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owma (42.72.156.179 臺灣), 10/08/2020 08:52:54
moknaa: 先找律師,想清楚要不要離婚,小孩打算怎麼處理,一方面再收集證據,都準備好了再攤牌1F 10/08 08:58
yoyoisme: 除了訊息,難道沒有其他可以行為?3F 10/08 08:59
kingofsdtw: 不愛惹,離婚吧
講再多都沒用,小王才能有戀愛的感覺
不然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確定老王離開再回家4F 10/08 09:01
djboy: 本板幾位駐板律師可以考慮一下7F 10/08 09:05
openmaria: 先找律師瞭解萬一離婚你必須面臨的狀況
即使沒有離婚,你也必須跟她直接面對問題,一直悶在心裡你會生病的8F 10/08 09:22
ja11s4o1n7: 先去驗小孩DNA11F 10/08 09:37
TOEY: 繼續好好蒐證,然後把她當笑話,證據蒐完就加倍奉12F 10/08 09:39
Gusteau: 先去驗USA 應該是有被撐開了 幫QQ14F 10/08 09:44
LithiumLotus: 強烈建議那些訊息都要截圖保留15F 10/08 09:48
jumisui: 我個人比較暴力啦,趁她睡著,先賞她兩巴掌。沒有啦,當然先搜集證據,的確DNA先驗一驗16F 10/08 09:51
godygol: 綠到像幻想文18F 10/08 09:52
sky5566: 建議先驗USA19F 10/08 10:07
amida959: 這樣你也能生兩個...確定小孩都是你的再走下一步20F 10/08 10:15
jumpakira: 通姦已經除罪化 你只要找到他們曖昧訊息就可以告21F 10/08 10:24
s910443ttw: 建議先驗DHA,不過你太太心中你還不如前男友的手指幫QQ22F 10/08 10:24
jumpakira: 不一定要有抓姦現場 只要影響到你家庭權益就提告
累犯了你就別再忍了24F 10/08 10:25
nik351235: 先驗DHA跟ADSL吧
話說這種訊息你到底為什麼要忍?26F 10/08 10:52
susanna026: 覺得 你很能忍 也不敢問她28F 10/08 11:00
evaanneroses: 為什麼是DHA笑死29F 10/08 11:03
PttCraft: 先把錢藏好30F 10/08 11:22
smartony: 先確定小孩是誰的吧31F 10/08 11:23
frankchin: 我是秦律師,本案情形已可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民事侵權行為,建議可以提告32F 10/08 11:40
j31712: 拍拍, 別忍了吧, 這根本沒完沒了34F 10/08 11:52
NSRC 
NSRC:  台男悲歌 QQ~~ 「終究」 要變身 綠.光.35F 10/08 12:09
bellajj: 呃你最好請板主幫忙至少刪掉日期吧,不然這樣你前兩個都不能當什麼有利的證據了36F 10/08 12:13
chudly: 你應該在車底38F 10/08 12:15
shangxin9: 這樣你也能忍到第三次 傻眼39F 10/08 12:16
loveswazi: 沒辦法40F 10/08 12:27
lowma: 感謝各位的建議及來信,工作關係無法一直使用手機,只能簡短抽空15-30秒看一下,而且中午沒休息,現在吃飯才有一點時間41F 10/08 12:45
eliza0101: 老婆一定很正才能忍這麼久,幫QQ44F 10/08 12:46
lavenderbox: 26樓,為啥要驗DHA和ADSL?(笑翻)45F 10/08 12:49
lowma: 不說話的原因百百種,說穿了也就4個字:不想離婚46F 10/08 12:50
lavenderbox: 仔細看,還有USA...47F 10/08 12:50
lowma: 現在想說話,原因只有一個,不想撐了48F 10/08 12:53
acesslai: 幹爆她!不對,你都已經有小孩了。好好溝通吧~比較傾向各玩各的49F 10/08 13:00
star1023: 先驗NBA看看51F 10/08 13:01
jumisui: 原po加油,好好處理,是她的錯,不是你的問題52F 10/08 13:02
frank111: 綠很久了反正都習慣了,就這樣吧53F 10/08 14:00
Gargila0135: 先驗一下孩子的DNA吧
還有,你這樣都能忍,要不要順便把客兄接回來一起伺候?54F 10/08 14:26
sputniky: 蒐集證據,找律師協助釐清權利、可爭取的範圍。一個沒心的媽媽對小孩也只是傷害。
而且這樣鹹濕的對話,真的去驗一下DNA,重點是在她前面不要說。準備好再一次攤牌。57F 10/08 14:53
machiner: 就挑一天準備好錄音藏起來後直接跟她說 我全部都知道了 然後不講話 等她自己自爆完再拿出離婚協議書這樣才不用把你辛苦賺的錢分給破麻61F 10/08 15:16
NingK: 原來綠帽癖是真的,比老婆不給碰還作賤自己64F 10/08 15:36
chunpei: 她好像也不怕你知道
我的話會離婚
看你要的是什麼
如果你想繼續,就把這件事攤開來講
問問對方的想法是什麼~65F 10/08 15:50
kutkin: 民事求償呀70F 10/08 15:52
chunpei: 如果不想繼續,或是有其他的想法,就靜靜蒐證
遇到這種事情 就是看你想要什麼71F 10/08 15:53
A0091127: 除了小孩驗DHA,自己驗ADSL,蒐證完要不要考慮先跟她娘家說73F 10/08 16:09
lescholar: 民法第1053條 若你知悉外遇已經逾六個月 或事件發生超過二年 不能請求裁判離婚 蒐集證據的方法若構成妨害秘密罪 你自己可能反而被告75F 10/08 16:16
MengXian: 錄音藏起來會不會被反告妨害秘密之類的阿?(我法律啥都不懂78F 10/08 16:17
lescholar: 建議諮詢律師看看 證據不足的話 有時候離婚反而是便宜到對方 不過不要太期待通姦部分的損害賠償 數額不會到很高80F 10/08 16:34
mamahayai: 防微杜漸,早期發現、早期離婚83F 10/08 16:42
SouthRa: po FB讓她永遠抬不起頭84F 10/08 17:00
hoaliy: 先做親子鑑定吧85F 10/08 18:04
Derrick906: 一定直接離婚啊86F 10/08 18:18
mark0204: 這種問題還問喔?你們還蠻適合的啊87F 10/08 19:34
trueblend: DNA跟性病驗完就不能拖了喔,印象中否定親子有期限88F 10/08 20:40
cue: 靠老婆賺錢,告一個賺30萬89F 10/08 20:44
antibody27: 現在通姦也除罪了、先想想你要什麼結果吧90F 10/08 21:33
Erika525: 蹵薇⑴I害配偶權啊 只要有曖昧訊息初犯就20萬起跳
民事侵害配偶權* 不知道為什麼發出變亂碼91F 10/08 21:43
fcorners: 民法第1053條是指知悉與他人合意性交或重婚的效期如果只是精神外遇 不適用民法第1053條93F 10/08 23:59
Erika525: 係依民法184條1項 及185條2項 提出配偶身分法益損害賠償。只要逾越男女一般正常社交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大眾所能容忍,即為侵害配偶權。
少打一個195條一項
及三項95F 10/09 00:19
eva19452002: 沒想到婚姻板還能學到民法婚姻篇的知識100F 10/09 08:49
carolroom: 我會趁睡覺假裝作夢往她肚子別人看不見處貓兩拳洩恨101F 10/09 14:29
chudly: 樓上這招厲害102F 10/09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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