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ujos (lks)標題 Re: [討論] 試用期是否違法,試用期沒過要給資遣費時間 Sun Dec 22 08:06:09 2024
法界見解?
都不知道是哪個法界
平行世界膩
扣帽子倒是很利害
反正你看不爽的都嘛是公關
笑死
1.試用期合不合法
請參見
丙說優勢
參考如下網址
https://is.gd/fr8NZL
大致節錄如下:
.勞動契約附有試用期間條款者,
當事人間勞動契約之效力自試用期
開始即已發生效力,應有勞基法之
適用。
故於勞工試用期間,雇主仍應於
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
情形,始可終止勞動契約。惟考量
勞、雇雙方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
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
工作之能力及對於所司職務之適用
與否,勞工就其於試用期間若表現
不佳可能遭解雇一事已有預見,故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不以符合解僱最後
手段性原則為必要,否則將使
試用期間之約定毫無意義。
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勞動契約,
於雇主未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其終止
勞動契約應具正當性。
2.
再來試用期資遣是不是一定拿得到資遣費
有的有,有的沒有,看你運氣遇到誰
目前民事庭不給占上風
(1)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勞上,100...不給
不給
(2)台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勞上,117...不給
(3)新北地方法院
108,勞訴,76...不給
(4)台中地方法院
108,勞訴,58...不給
(5)台北地方法院
107,勞訴,307...不給
至於為什麼網路要給資遣費說法
勞工幾乎是占100%上風?
因為這些是勞動部(前勞委會)、行政法院對外說帖
人民最大嘛
要你選票、要名聲能說你不行???
所以一律都是勞工優勢
唱高調誰不會
又不用負責任
就跟你sxyOOOOO這一篇一模一樣
但是兄弟啊
真的要打官司你上的是民事法院
上民事法院遇到不睬此說的法官
耗時、耗力、耗金錢
你要當那個輸死的倒楣鬼嗎???
寫你判決書
不是勞動部、行政法院欸
你應該信誰有很難選嗎..
我也能跟著唱高調
鼓勵上法院一定贏的啦
你看勞動部都這麼說了
反正敲邊鼓、拱火嘛...誰不會
大不了
你輸了官司之後
我敲幾個字,幫你罵罵“恐龍法官”
不知人間疾苦
這件事就這麼過去了
甚至直接裝瞎當沒這回事也無所謂
你還能跑來打我膩
但真的對當事者有任何幫助嗎
還不就看好戲心態
狗屎一坨
※ 引述《sxy67230 (charlesgg)》之
銘言:
: 看到留言底下達達公關動得真厲害。
: 勞基法早就刪除試用期規定,目前法界見解就是基於民法契約自由精神,勞雇雙方可以以
: 約方式約定三個月試用期,但就不是合法。合法的是以民法契約自由精神資方可以跟勞方
: 試用期,而不是試用期合法,真的合法那現在一堆公司早就到處都是試用期,外商一堆根
: 就沒有那鳥規定。某P一直瘋狂亂帶風向,中華民國全部的法律都是基於大陸法,法沒規?
: 的事你就是不能做。
: 然後根據109年的判例是法院見解允許雇主試用期有較寬鬆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可以?
: 較寬鬆的方式解僱不適任員工但依舊是要雙方去談合意且雇主需舉證員工不適任原因而不
: 能隨意權利濫用耶!而且判例最後還是有要補足資遣費的,亂講話想騙不懂的也要有限度
: 公關真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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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215.210 (臺灣)
※ 作者: pujos 2024-12-22 08:06:09
※ 文章代碼(AID): #1dPrVrTW (Tech_Job)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734825973.A.760.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試用期是否違法,試用期沒過要給資遣費
12-22 08:06 pujos
※ 編輯: pujos (118.171.215.210 臺灣), 12/22/2024 08:10:11
※ 編輯: pujos (118.171.215.210 臺灣), 12/22/2024 08:28:00
噓 ryancho: 所以勞工被欺你驕傲?4F 12/22 08:29
噓 staffordan: 重點是在關小房間,限制人身自由,言詞羞辱、恐嚇的不當手段
有人把手法公開,違法流程不公開,怎麼知道,彭生為什麼跳樓?HR的sop就那套6F 12/22 08:35
→ pujos: 不給的原因噢,上面那幾案你隨便找一篇點進去就有寫了,基本上剪貼的都是102那一案,理由一模一樣,依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非屬勞基法解職事項,故無適用事宜10F 12/22 08:36
→ pujos: 對,你沒看錯,就是牴觸我上面那一條的丙說,笑死15F 12/22 08:37
→ staffordan: 死者家屬親朋好友都只想要個真相,這種沒良心的錢還不敢具名,真的不怕橫禍飛來耶16F 12/22 08:39
→ pujos: 實戰是甲說優勢,但這種討論沒幾個敢舉手,或者說裁判的就不在第一線,說話跟做事的不同群人18F 12/22 08:39
→ staffordan: 判誰輸贏人死都不會復生,過程在那警示世人
只要認證80,限制人身自由、強制罪、言詞羞辱、恐嚇,這樣大眾心裡就知道怎麼回事了
就算不用給資遣又如何?刑事責任合法嗎?20F 12/22 08:41
※ 編輯: pujos (118.171.215.210 臺灣), 12/22/2024 08:45:50
推 xearth: 真正處理勞資爭議是在合理基礎處理心情
爭一個結果就是鬧翻了25F 12/22 08:45
噓 ryu38: 不要舉一些因為勞方缺乏證據而敗訴的例子27F 12/22 08:46
→ pujos: 案件都給了,真的點進去看這麼困難嗎?這PPT欸28F 12/22 08:47
→ ryu38: 基本上勞方證據夠在勞工局那邊就解決了,不要偷換概念29F 12/22 08:47
推 staffordan: 我只問身心健全的高材生為何叫到小房間後跳樓,這事公關鬧到現在,可以拍成電影了31F 12/22 08:47
→ pujos: 還缺乏證據,你到底是怎麼推文出這句話的
有夠瞎的33F 12/22 08:47
→ ryu38: 當人沒投訴過勞工局35F 12/22 08:48
推 hpl6497: 法院雖容許雇主可以用稍微寬鬆、較大彈性的標準來檢視試用期員工的職務適格性,甚至有的法院認為解僱試36F 12/22 08:49
→ hpl6497: 用期員工不須具備《勞動基準法》的法定解僱事由,但無論如何,雇主都不可以趁機濫用這種較寬鬆的解僱權利(所謂的「附保留終止權」)。
雇主需舉證員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且需合理客觀評斷 但限制人身自由關小房間逼迫員工簽自願離職又是一回事!39F 12/22 08:49
→ TSMCfabXX: 行政機關/行政法院 跟 民事法院 見解不同46F 12/22 08:51
噓 ryu38: 雇主光要舉證你不適用就需要很多證據了,所以不想資遣才會逼你簽自願離職47F 12/22 08:52
噓 xearth: 「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公關也去唸一下吧49F 12/22 08:54
推 staffordan: 為什麼勞工局偏勞方,一方面因為勞工弱勢,一方面當初雇主面試進來用的,也有責任,不適任是因為工作無法勝任?那當初面試是在聊風花雪月不是專業?50F 12/22 08:54
推 hpl6497: 沒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53F 12/22 08:55
→ pujos: 飯都餵成這樣了還不會吃,可憐啦54F 12/22 08:55
→ TSMCfabXX: 同樣的 公司被勞檢 跟不給資遣費而與員工走民事
公司被行政裁罰確定 那就是輸
就跟那些三不五時被公告 沒給加班費的公司一樣
有沒有給錢 那就是另一回事
可以不給資遣費 那勞工局只要接檢舉也可照三餐勞檢結果論來說 兩邊不衝突
公部門 私部門 兩邊都各自有各自的業績
唯一的共同結果就是公司人力市場聲譽排名往後掉55F 12/22 08:56
→ xearth: 順便檢舉一下消防啊 資遣費都想省的公司64F 12/22 09:04
→ xearth: 消防 廢棄物清運 一定都有進步空間66F 12/22 09:04
→ onomedu: 試用期資遣費不多,但非自願離職單對已累積(各家公司合計)超過1年勞保年資,政府給的很有用。如果有賣房稅率打折。67F 12/2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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