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公告] 板規修訂討論 (4.3 版本) (第二版)時間 Wed Apr 12 23:33:27 2023
主旨:板規修正討論 (4.3 版本) (第二版)
案號: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零七號
說明:
經使用者 BlueBird5566 於股檢板反映,並結合日前提出的意見,茲將預定於近期內進行
編修的板規作成新版草案,接下來的討論請以此版為準。詳情如下:
一、「輪值制度」相關
依板主個人的看法,在新版板規上路後,擬將處理檢舉案時的「單人認定」制變更為
和申訴案一樣,採行「合議制」。同時作為配套措施,原有的「輪值制度」將予以廢
止,以期增進板主群間的合作,並讓廣大使用者曉得標準。
與此同時,在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零五號中提到的「處理流程調整」,在規劃保留的
同時,將修正為「於需要時得要求對造到案說明」。時效部分則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未答辯者視同放棄己身權利。
圖表部分可參考 #1aChpccr (Stock),本文不再揭載。
二、「累犯制度」相關
按現行處理模式而言:
一:不分條文一律累進,確實會發生「違背比例原則」的問題
二:發生連續違規且無法即時對應時,按當前的「以基本罰則倍數累計」的作法,亦
與板規相違
因此擬將總則的「原則補述」內容修正如下:
「1.本板累進加重原則為一案一罰,在處置當下若先前在板上一年內有處分之公告,
且所違反的板規與當時相同,依本原則累進之。
2.若處置當下有多項待處分違規,且先前沒有違規處分紀錄,以處分較重者計。如
為短期內連續違規,且遲誤不可歸責於板主(依板規 3-9)時,以基本罰則倍數
累計的方式計算應受處分之期間(「刪文」、「警告」罰則除外)。
3.處分累進原則意旨為加重刑責,若累犯之刑責低於本刑,本原則不得適用。
例:先前違反4-1 刪文,後違反 4-3。4-3 本刑為水桶七日,但依加重原則計為
警告,仍處水桶一周。」
三、「釣魚」文相關
經板主觀察,近年來以分化民心、引導輿論為主要目的之新聞頻繁被轉發到板上,且
因心得濫竽充數而導致屢次有板友因而受板規處分。雖然近來多按「證據排除法則」
(註一)不予處分,然而還需明文化規定,方能減少未來爭端。是此,擬將於股檢板
新增「違規文章如遭刪除,推文底下檢舉得不受理」等文字,以作為保障之用。
註一:類同於「毒樹果實理論」,當偵查機關違法取得證據時,該證據將被排除在法庭之
外,失去證據能力。
四、「濫訴」問題處理
由於按原文的敘寫方式執行,將容易造成「處罰熱心檢舉之使用者」的誤會,因此將
調整如下:
「經查有濫訴、誣告行為者,板主群將向小組長申請拒絕受理其檢舉。此犯行構成條
件包括但不限於:
1. 檢舉節錄斷章取義致使語意完全相反者
2. 憑空杜撰違規內容誤導板主處分者
3. 違規客觀事實完全虛假者,但於原發文者編修文章時,不在此限
(板主可以查到編輯記錄)
4. 以無關言辭強加於所檢舉的內容之上者」
五、「轉錄」文相關
經反映得知,近來偶有非「新聞」類的文章被轉入股票板,然查現行板規卻未有足夠
規範,以示對於不同板風之尊重。因此,原有的4-1 將調整成:
「未依文章格式及分類規定、未排板致使閱讀困難
、轉錄他板文章未移除推文者,刪
文。」
同時因應此調整,原板規 1-2-9「轉錄新聞請移除原看板推文」將同步廢止,相關規
範依4-1 論處。
六、「情報」文相關
由於股票板不是用來作為討論特定投顧、分析師的場所,也並非「政治戰場」,因此
為貫徹專注於標的討論之精神,將增設板規 1-5-5:
「不得轉載不具國內外上市櫃公司董監資格之人員的
社群媒體貼文,違者
板規4-1 處
分,
嚴重者以板規4-3 處分。」
七、檢舉案處理時效
「十四日內」須受理的規定,將會恢復回原來的「七日內」,希望能藉此改善管理效
率並減少延宕的發生。
八、「髒話」違規相關
在標準認定方面,將明文表示「從語意上可得知非針對他人,且無不雅感受時,得不
予處分」。同時,使用諧音、形似字等規避者,同樣將按語意為違規認定,不會因相
關行為而直接免責。
九、申訴成立時的「冤獄」問題
在股檢板板規中,「申訴」規範(條號部分尚未確定)將新增下列敘述:
「經半數板主同意申訴並改判者,其已受之水桶處分期間得留至下次再發生違規時扣
抵。」
以上僅就現階段思考到的預計編修內容,作一些簡單陳述,也繼續歡迎提出看法。板主將
在蒐集足夠回饋後,擇日(預定在本公告發出的一、兩週後)公佈最終修訂結果並正式施
行之,感謝。
Stock 板主 laptic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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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
鳳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
蛾兒雪柳黃金縷,笑語盈盈暗香去。
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宋】辛棄疾《青玉案・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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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kderla: 那發釣魚文是不是可以永桶+退文3F 04/13 00:01
→ aloness: 發公告還是只能有一人來發,不用輪值的話,這點怎麼看?5F 04/13 00:35
→ BlueBird5566: 板主審完檢舉案 會用推文回覆 未達、成立
最後一個審案的發公告就好 這樣大家就會趕緊審XD
缺點是最後處理的板主如果混一點 1:1時就回未達
然後日常生活比較忙的人 可能無法常上線還要一直負責公告 就會忙上加上 所以我是開玩笑的
誰發公告就板主群私下討論就好了 不用明訂在板規
有空的人就幫忙發 就跟上班的時候一樣 理論上大家都在做事 但有人去上廁所抽菸或請假 你就會幫他代理輪值通常是已經有人混到不行 逼不得已的手段了7F 04/13 00:40
→ aloness: 分工是需要明確的,因為執行者並不在同一個office作業,作業時間也不一致,難免缺少即時性的交流
同時又允許七天緩衝期的話,那就會有處理步調的問題,甚至發生重複作業16F 04/13 01:29
推 stuppi: 一.裡面同意加快流程設定的答辯限制時間,不過二十四小時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呢?
辛苦了20F 04/13 04:17
→ laptic: 被檢舉人收通知信時起算23F 04/13 06:32
→ t4i0p: 第一條的說明也可以在該檢舉文底下再推文
不然到時候又一堆理由 沒收到信/誤刪...
本來想說要向組務那樣也在股檢版回文知會
但股檢文章數量和組務那邊有差 感覺會亂~
"濫訴"拿掉XY限制也不錯 畢竟判決尺度由版主拿捏
檢舉人僅依"違規疑慮"去檢舉
要說濫訴...以後可能沒人要檢舉或有空窗期25F 04/13 08:58
推 sherlockman: 推 IanLi:明知是魚鉤還去咬餌要怪誰
04/09 18:17
我是覺得新聞類文章不用管它到底是什麼目的
同一條消息有不同的媒體/記者報導 有相異觀點正常要有獨立判斷能力 被煽動就跟著加油添醋是自己活該除非是OP/心得問題/格式...這類的客觀性規則
不用特地因為是"釣魚文"刪文 連帶推文違規都不罰32F 04/13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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