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onyQ (得理饒人)標題 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時間 Sun Apr 21 11:07:35 2024
※ 引述《SwitcheS (開關鈕)》之銘言:
: 近日看到有作者因為開源搶票程式 (現已改名搶蛋黃酥機器人),而被檢警發動搜索
: https://i.imgur.com/PhiWqNQ.png
: 查了一下搜索依據是因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1 條:
: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 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聽起來法律人見解是,網頁自動化點擊也算不正方式 ?
: 然後這種東西防機器人一般不是由業者自己去防嗎? 竟然可以直接用刑法限制?
: 更扯的是,業者把 LOG 送檢舉,還可以拿一筆十萬元獎金? 完全不用改自己系統?
: 照台灣這玩法,蝦皮、臉書、DCARD 、遊戲公司都不需要工程師了,
: 都請立委修法禁止 XXXX 程式,然後業者只要檢舉這些 XXXX 程式還能拿獎金?
: 尤其是遊戲公司,不用花錢買防外掛程式、不用花錢請 GM,
: 直接請教育部體育局修法: 以不正方式玩遊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想知道版上寫程式的大大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按照法律的邏輯是,他會因為維持某些公共利益的需求,
禁止你做某些事情,而這些事情就是由立法院審議。
今天立了這個法,你覺得不好,可以去遊說取消,
問題是會立這個法,也是有一定的人覺得該立。
這沒有絕對的對錯,就是當時的社會共識。
比方說此刻網路不能公開賣酒,他本身也不是對錯的問題,
而是國家覺得需要管制到什麼程度的問題。
回到法律本身。
這個法律就是禁止你利用電腦及相關設備【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
這個部分就是上法院的爭點,什麼樣叫做不正方式,這要等法院判例多一點。
開源如果
沒拿來用,個人覺得是不會有事的,
但是如果被找到拿來用的證據,那就會有事。
然後這件事情的邏輯不是你有多像真人,而是你有沒有證據被證明是機器人。
我舉個例子啦,比方說啦,我今天給user用的是B api,
然後你機器人還傻傻地用舊的 A api,那這樣不抓你抓誰。
你有本事裝真人像到不會被抓,那OK嘛,要確定捏,
一次失敗就是被抓,賭不賭的問題。
然後你舉遊戲外掛的部分就真的傻了,
其實在線上遊戲的部分一直都有案件。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件是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也是上法院的爭點。
現在可以和平相處是因為對業者來說,外掛對他們有利可圖,
抓太嚴也會干擾一般玩家,慢慢發展出一個平衡相處的模式(ex.商城)
你還是可以用啊,然後賭自己不要被抓到現行犯使用。
問題在【用】,不是【寫】。
我個人是不認同利用這種方式,把一個簡單的買票行為複雜成程式軍備競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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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也數不清的友善使用者體驗 這就是javascript
歡迎同好到 AJAX 板一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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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27.1 (臺灣)
※ 作者: TonyQ 2024-04-21 11:07:35
※ 文章代碼(AID): #1c98BvPD (Soft_Job)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ft_Job/M.1713668857.A.64D.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04-21 11:07 TonyQ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4/21/2024 11:09:10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4/21/2024 11:10:15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4/21/2024 11:11:00
推 CoNsTaR: 笑死,小孩去補習班、參加競賽要不要也判刑?
把一個簡單的升學行為複雜成軍備競賽
工廠也都判一判啦,機器軍備競賽人工勞力怎麼辦?
哪個商品有打廣告的也通通比照辦理啦,簡單的買賣行為複雜化成廣告軍備競賽
補習班電視臺通通算幫助犯,開心了嗎1F 04/21 11:41
你這滑坡滑到我都覺得不用回了 XD
→ tzouandy2818: 第一段就蠻好笑的 立法最好跟社會共識有關
這裡不是joke板耶 還是你不住台灣?7F 04/21 11:59
立院不會幹沒票的事情,你證明你有票,立院就會配合你。
推 zyxx: 社會共識(X 立委共識(O9F 04/21 12:36
推 soccer103: 天吶..前面幾樓..立委不會沒事找事做..
推動法案必定是背後有團體遊說
以最近 iWin 例子來看
不正是背後有宗教保守派搞事?
你覺得台灣立委愛亂提案
要看的是背後推動立委提案組織或團體是誰10F 04/21 13:27
推 stepnight: 所以跟社會共識沒關阿,在IWIN前
有多少「台灣人」會去在那在意
人家畫的色圖幼不幼?
你還不如講彩虹法通過比較像社會共識
那些組織、團體!=社會共識
更多的是有利可圖才推動的法案16F 04/21 13:32
其實更多的是人民不太在意的事情,。
你不在意,那就是由立院幫你決定共識
→ accessdenied: 立委就是受理民眾請願而已,請願的內容是不是社會共識,這是需要經過考驗的,也就是審議程序和立委投票。理想上是應該這樣走啦,但也有很多立委是搞不清楚自己連署了什麼,一面說我不可能同意這東西,一面又被抓包連署,最有名的大概就是魏鴻泰了22F 04/21 14:07
→ TSMCfabXX: 舉證所在 敗訴所在
今天要用 AB test 來舉證真人跟機器人
1. 你程式碼要給法院 2. 法官要看的懂程式
至於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也是要舉證明確的損害27F 04/21 14:11
這就回到法律攻防,不用假設太多。看判例。
→ TSMCfabXX: 購票平台本身網頁服務架構過於陽春, 不耐負荷
刑360 回力鏢也可能會打到網站營運方自己34F 04/21 14:16
這看誰告誰,法律上沒有迴力鏢這回事。
當然消費者也可以告他網站很爛,但那被告的官司沒關聯。
兩個的構成要件不同,所以混在一起談也是蠻怪的。
推 gino0717: tonyQ你什麼時候出來選36F 04/21 15:22
推 kurtsgm: 費鴻泰那張圖笑死 XDD
拿iwin來反駁太無力了吧 雖然大多數的台灣人沒事不會去主動關心你色圖是不是幼女 但應該絕大多數人對於會對幼女圖起性慾的人反感 所以只要有少數團體推動這件事就很容易獲得社會認同 你要說多數欺壓少數也可以
但事實就是這社會上多數人不會挺幼女瑟瑟圖 這也是種共識37F 04/21 15:34
這個好像沒看到民調紀錄,不好說。
推 kurtsgm: 我覺得你沒catch到原po想表達的是啥 他是想表達只要有人/44F 04/21 15:42
→ lazarus1121: 再一個例子就是行人地獄,這個肯定是全民共識
不過最近在拼微罪不舉45F 04/21 15:42
其實行人地獄這件事情在具體的措施上,我覺得民調蠻分歧的。
→ kurtsgm: 團體去找立委陳情 這訴求如果又很容易獲得社會共鳴 就有機率很快立法或是修法
行人地獄齁....你確定全民共識是從嚴執法?
我每天在街頭上走路 感覺不是這樣捏....我還住台北信義區講白了大多數人就是又想走的爽 又想可以臨停一下方便
我完全贊成比照日本 買車得先買車位 甚至把路上的停車格塗一塗 路是用來走的/開車的 不是用來停車的
離題了...ha47F 04/21 15:43
→ SkankHunt42: 有些法律是寫爽的 因為執行率很低
可以去看看內線交易罰則多重 但有多少人真的因為內線被抓56F 04/21 16:21
對囉,要件的構成難度,這個也是要評估的沒錯,
這就回到法院的流程跟實際案例上來看。
推 weryk153: 推,太多人不懂整個立法歷程,說出來的都是個人想像,這也不意外59F 04/21 17:09
推 tiger0922: 每個立委都是投出來的 怎麼會不是社會共識?61F 04/21 17:15
從我角度看,這只是因為大家不想承認這是自己投出來的共識而已XD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4/21/2024 17:30:18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4/21/2024 17:33:05
※ 編輯: TonyQ (114.34.27.1 臺灣), 04/21/2024 17:33:28
推 SwitcheS: 立法院現在就是看民意風向在修法,搶不到票的人是多數,所以立委迅速修法重懲黃牛,但法條思考的不夠嚴謹,
導致文創法修成這樣,其他法律也是,都看A做A,沒有全面之前行人地獄也是,沒讓行人罰6000,闖紅燈更嚴重的....63F 04/21 18:06
噓 eva19452002: 立委立法跟社會共識完全沒有屁關係,單純是廠商去遊說,而廠商有政治獻金,我以為這是小學常識了72F 04/22 04:27
黃牛票這題我知道的多數售票廠商,在公聽會多數是持反對立場,我以為看民調說話才是常識。
※ 編輯: TonyQ (42.70.106.191 臺灣), 04/22/2024 08:47:14
推 giacch: 要先有錢才能出來選 羊毛出在羊身上74F 04/22 09:35
推 giacch: 黃牛罰太輕 就改成不當獲利多少就罰多少 也可以分級距加成80F 04/22 10:07
現在的版本就已經是這樣了,賣多少就罰十倍到五十倍。
而且是按張計。
第 10-1 條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
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 編輯: TonyQ (1.163.122.36 臺灣), 04/22/2024 10:09:07
→ giacch: 抓不到黃牛 就提供高額獎金 反正都是從罰款來 自體循環
將房價地價超過公告價格轉售... 你看看有沒有問題
單一條文就可以用來處罰了 是不是應該寫完整一點?81F 04/22 10:08
→ TonyQ: 檢舉的部分有另一條...其實我覺得都有考慮到84F 04/22 10:21
推 giacch: 轉賣一張 就算超出原有價格 也不應該被當黃牛
獎勵檢舉是很有效的手段 獎勵規定應該擺在一起
獎懲規定應該在一起
或直接頒個檢舉犯罪可獲得實收罰款百分之八十的通則條例公務員洩漏檢舉人身分視為共犯 檢舉人可獲得國賠 等等
說要保護檢舉人 結果人人都知道是誰85F 04/22 10:22
→ TonyQ: 吹哨者保護法是另一個命題。91F 04/22 10:44
推 giacch: 吹哨者應該改的比較低調的名稱 比如犯罪防治夥伴
不然哨子吹下去 當大家都耳聾喔92F 04/22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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