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ttbechia (以為的日常原來是無常)
標題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時間 Sun Feb  4 12:29:24 2024


擔任公司人資處理到資遣事宜的時候

無論員工在職的天數有多長,都一律會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

很多時候就只是形式上跑個程序而已,內部根本沒有要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卻也因為要跑 PIP 而多拖三個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資遣

朋友認為公司沒有給予改善機會,也就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公司的說法則是到職一個月的 review 有提出一些要改善的事項

但他第二個月仍未改善。

朋友覺得這不是 PIP,只是與主管間的一般面談而已

當時與主管的 riview 結果並沒有特別差,主管對他的評價有好也有壞

公司也沒有提到嚴重性,這些待改善事項如果未能改善會走向資遣的結果。

所以他完全沒有預期到自己會突然遭資遣。


我上網查了許多文章,如果勞動契約中有約定試用期的狀況

在試用期期間內只要公司有給付資遣費,是不必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就可以資遣的

請問大家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好像實務上確實有蠻多公司會約定試用期

來讓公司更有彈性能簡單資遣不適任的員工

但前提是還是得給付資遣費及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外,若勞動契約中給予保障年薪 14 個月,

但契約中沒有載明試用期未通過者不會領到年終獎金,僅口頭提過

請問大家覺得這樣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要依在職比率給與 在職月數/12*14 的薪資?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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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pttbechia 2024-02-04 12: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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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02-04 12:29 pttbechia
highwayshih: 保障年終通常都有發放日需在職的但書吧1F 02/04 12:37
pujos: 你這個說法來說法去,沒紙本都假的,在這邊鄉民說了不算2F 02/04 12:44
kevinmeng2: 保障14個月,是你有工作滿一年才有保障
一年都沒滿,保障個毛?3F 02/04 13:14
AM903651: 上面說錯了 保障年薪14看有沒有備註年終發放時須在職
如果沒有的話可要求依比例發放
我公司就有保障年薪  不需滿一年但領年終時須在職
提前被資遣就沒有了
試用期資遣也必須要有pip還有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5F 02/04 14:04
maye: 我以為試用期就是可以不用改善計畫直接請你走,如
果需要的話,跟正式的有啥不同?10F 02/04 14:10
wtl: 我司外商是把年薪除14 一年14個月 不管什麼時候走那兩個月都要按比例給妳 不過這應該算特例 因為那是算月薪 跟一般年終獎金不一樣12F 02/04 14:29
AM903651: 勞基法裡面本來就沒有試用期
然後勞基法有說公司資遣必須要有依據 不能無故資遣 pip過程就是列出原因 給你時間改善15F 02/04 14:33
kevinmeng2: 試用跟正職的差別,就是福利而已。本來就是要走PIP
至於年薪,請參考「年薪」的定義,公司另外約定除外18F 02/04 14:44
leptoneta: 其實以高院見解 可能連PIP都不用20F 02/04 18:32
maye: 可能要看簽約內容,我們公司是像l大回文那樣,有另
外約定試用期契約,如果是像我們公司這種,大概討
不到21F 02/04 19:47
lwdlovecwl: 不需要,都叫試用期了24F 02/04 20:04
DevilCool: 你到底爬了什麼垃圾文章,勞基法就沒有試用期,不管你跟公司簽什麼狗屁合約,勞基法就是最低底限,可以優於不能低於
年終是恩惠型給予,也不包含在勞基法中,才是以雙方契約為依歸,你前文跟後文完全是兩回事25F 02/04 20:42
leptoneta: 樓上可以看看最高法院的見解 不要幻想試用期不存在
不知道所謂"勞基法沒有試用期,所以無效"的說法哪來的30F 02/04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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