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ome222 ( )標題 [新聞] 謝宜容涉過失致死不起訴 檢:難認法律因時間 Wed Apr 9 16:30:14 2025
謝宜容涉過失致死不起訴 檢:難認法律因果關係
2025/4/8
(中央社記者趙敏雅新北8日電)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過失致死獲不起訴。檢
方表示,吳姓公務員未申訴也未表達輕生念頭,謝宜容難以知悉她不當領導與交辦事項造
成吳員輕生,難認法律因果關係。
根據不起訴書指出,謝宜容稱不會直接監督吳員,不清楚吳員工作狀況及負擔,她從未在
人事室所呈簽每月加班超過20小時的名單上看過吳員名列其中。
謝宜容表示,民國113年1月底公文系統故障時,她希望可以想辦法讓系統穩定,不要再發
生這個問題,因此致電秘書室主任或副分署長時,她不知道吳員有在場,「當時我可能有
大聲講話,但沒有辱罵」。
新北檢方指出,依據多名任職北分署的人員證詞,謝宜容確實在交辦公事時,會有說話音
量大、情緒不穩定、以貶低他人詞彙責備等情況,且她給予北分署人員非常大的時限壓力
,即使是假日,仍會要求人員即時回覆訊息,若未即時回應或達到工作標準,需承受她謾
罵及責難。
檢方表示,吳員獨立操持北分署資訊及資安工作又主責「智能就業服務專案」,另根據資
料,堪認謝宜容到任後,吳員工作負擔確實增重,且因增加「智能就業服務專案」等AI(
人工智能)導入業務,工作時數與壓力明顯增加,每日工作14小時。
檢方指出,去年12月11日「勞動部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分署113年職場霸凌事件重
啟行政調查報告」雖認吳員輕生與「工作遭遇」有關,但從刑事偵查的檢察機關所適用嚴
格證據法則,與行政調查適用證據法則不同,刑法的結果犯(如過失致死罪責)以一定結
果之發生為必要,結果與行為間若無因果關係,行為人不負既遂刑事責任。
檢方表示,此案應究明的是,謝宜容是否有機會意識到她的行為將引起吳員輕生想法,如
果有機會及有可能,她身為吳員最高直屬主管,對於吳員在工作中安排至關重大、具有保
證人地位,應考量吳員性格盡責、即使被交辦難以達成的任務仍使命必達等因素,讓吳員
在合適工作量下工作。
檢方指出,吳員即使承受上級壓力或超過負擔的工作負荷,仍會默默完成,也不會申報加
班時數,雖然曾向北分署人員提到處理「智能就業服務專案」的無力感,但只是簡單幾語
帶過,未表達過輕生念頭。
檢方表示,謝宜容應難以從勞發署或北分署內部正式申訴、陳情管道或相關單位主管知悉
吳員因遭直接指責或承受上級層轉的交辦壓力,以及不堪負荷「智能就業服務專案」,而
吳員也不曾顯示類似想法,讓謝宜容意識到應改善不當領導方式,並適當減輕吳員工作負
擔。
依此,檢方指出,吳員輕生與謝宜容的行為或有事理上關聯,但在刑事責任相當因果關係
要件認定上,尚有落差,針對過失致死部分,予以不起訴。(編輯:戴光育)1140408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4080379.aspx
雖然這個結果不會讓人覺得意外,
但是新聞其中一段寫到
「她希望可以想辦法讓系統穩定,不要再發生這個問題,因此致電秘書室主任或副分署長
時,她不知道吳員有在場,"當時我可能有大聲講話,但沒有辱罵"」,
這個人還是不覺得她有錯,她還認為只是立意良善才會大聲講話,
那還哭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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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7.77.24 (臺灣)
※ 作者: jome222 2025-04-09 16:30:14
※ 文章代碼(AID): #1dzZ0Ot0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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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lackCoal: 為了吳員哭 X
想到自己的仕途,不禁悲從中來 O1F 04/09 18:26
推 d88647511: 檢察官很清楚 這個霸凌成立 包含政務官 一半長官
都能成立
利用權勢脅迫下屬偶爾加班 凹工作太多太多了3F 04/09 20:03
→ fcz973: 林北講話大聲是林北的事輪不到你來講林北7F 04/09 20:56
→ ppt123: 明明檢方是說不成立「過失致死」,可沒說不成立「霸凌」;怎麼會有人可以睜眼無視,然後自彈自唱說個起勁?8F 04/09 22:15
推 kutkin: 爛長官都是這樣
她們不是故意的,是真的覺得自己只是個性急。10F 04/09 22:24
推 steveisaman: 吳員也不曾顯示類似想法,讓謝宜容意識到應改善不當希望這個檢座 以後遇到機車長官 努力讓長官知道阿
這甚麼鬼邏輯
哪個下屬敢直接跟長官說 哎呀 你讓我不舒服 我好累所以沒講=>可以負荷? 希望檢座這個結論晚上睡的香甜12F 04/09 22:25
→ ppt123: 樓上不要自彈自唱個起勁。我在just網友文內有推文講解了,不要不搞懂基本法律觀念前就大發議論,結果偏離不知哪去。17F 04/09 22:27
噓 fishw: 把責任推給一個沒辦法再為自己說話的死者耶!你各位啊對長官有任何不滿要說出來啊!如果真的想不開就帶長官上路或至少在遺書上寫清楚啊19F 04/09 23:55
推 staraurora11: 關鍵id 解水桶出來了...大家不要認真,看看他的想法 並表示尊重理解...就好22F 04/10 00:51
→ kiwifruit: 慘啊,這個案例說明會隱忍有責任感的人自殺,只要沒有直接指名是誰害的,都白死的24F 04/10 01:11
→ ppt123: 檢察官管的是刑事。會認為檢察官把「精神霸凌」的民事與人事懲戒責任也要包下來管來執行,不然就成了在「推」責任的論點,先去把法學概論「基本常識觀念」搞懂,再在公務員板亂扯一通。檢察官哪句撈過界代為判定謝完全不構成霸凌?檢察官只針對是否構成「過失『致死』」罪的「刑事」責任,在其職掌內做出判斷;觀念不清楚的人竟能過度推論,然後自彈自唱不知到何處去了?
道理就是上述道理,不唸書的人若看不懂--解法還真的只有:回去多唸點書。
各位可向上看看有哪些不唸書卻只會扯東扯西言不及義的情況26F 04/10 03:31
噓 kaichun: 回12樓有什麼好不敢我就敢,所以長官不喜歡我但我我所謂,反正我到點就下班36F 04/10 09:26
推 vendor: 此案本來因果關係就很薄弱,這告訴我們以後死前一定要寫血書,就算不是自殺也要寫,留下天殺的證據38F 04/10 10:00
推 lovebridget: 沒差吧 大家都知道辦他貪汙就是因為霸凌 也算公道了沒霸凌攤那些永遠不會去管 就是紅了才被辦
公司印自己東西 裝水帶回家 依法都能關到死 但誰被關40F 04/10 10:52
推 staraurora11: 本版有哪條標準、規定說要讀完法學知識才能在公務員版發文嗎?術業有專攻...不用什麼都懂,進行討論分享交流即可
常常叫人多讀書給我感覺跟之前罵館長要多讀書的網紅一樣,結果這個網紅有很多領域不懂卻大肆評論,被人挖出學歷,反而貽笑大方
真是受夠這位版友發言永遠都在貶低公務員的言論,想法不同的作法也不是交流 而是謾罵貶低,版主有沒有考慮要再繼續水桶43F 04/10 11:04
推 needeng: 貶低公務員 最多的就在國考板 我是懷疑他們是萬年考生
但當然他們都會自稱自己是公務員 如果真的是公務員 整天作賤自己 我也真的佩服
整天在網路發表公務員不好言論的人 只能跟你們說 你們說那些 不會有人同情公務員 只會讓外面的人更瞧不起公務員而已52F 04/10 11:21
推 kiwifruit: 因為霸凌辦不成改成貪污也怪怪的,貪污丟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今天只是因為霸凌人死了,檢調順便看到一起處理而已;這樣霸凌永遠無法得到公平的處置....
43樓可以置底檢舉阿,雖然我已經先做了58F 04/10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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