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討論] 高虹安助理費案預計9/30辯論終結時間 Mon Jul 28 15:18:03 2025
※ 引述《acln0816 ()》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L0RinoZ.jpeg
: 大罷免完後今天開庭
: 旗袍法官說預計9/30會交互詰問證人
: 然後就言詞辯論
: 當天應該就會辯論終結
: 然後會另外訂宣判的時間
: 通常也不會隔太久
: 兩個月差不多是極限
: 總之年底前會有結果
: 不過這也不是判決確定
: 還有三審
: 不會那麼快被解職
: → dragonjj: 三審就是拖時間如果有罪也是拖到選舉而 111.243.112.216 07/28 14:47
: → dragonjj: 新竹人相信是被司法迫害的 月投票越多 111.243.112.216 07/28 14:49
反而是覺得,最高法院可能會速戰速決
某些殺人案在第二審裁判完成了,上訴卷宗送達後,只需要大概三個月的時間,就能夠發
回更審或上訴駁回確定
至於上訴理由意旨是否有指摘,這不是需要真正考量的...
且加上誣告罪,可能還會有定應執行刑的問題
因此從表面看,不管再怎樣拖,都不可能拖過年底,貪污部分還沒確定,就已經要因為陳
時奮而先失去官職了
行政院規劃指派的代理人員,看來可以期待呢...
話說回貪污部分,只有王郁文和高虹安站在一起
而其他三人則都承認有罪
如果沒有觀察錯誤,這和第一審的情況沒有多大變化,所以在有「檢察官不會改弦易轍」
的假設下,不好想像高虹安有可以復職的機會。
附帶一提,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六十九號裁定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乃對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之停職採嚴格主義,其目的係
為貫徹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犯罪,以建立廉能政府之決心。申言之,地方制度法第七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係考量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依法對外代表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綜理地方
政務,對內復有指揮監督所屬之權責,其如有涉犯特定之罪或一定之重罪,或被羈押、通
緝等情事,卻仍許其繼續行使首長職權,則如何期待人民信賴其得以公正執行職務?甚且
恐有利用職權而嚴重危害國家及地方公共利益之虞。因此,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
方規定,只要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圖利罪除外),在判決確定之前應先予
以停止職務,此有其公益之考量。民選之縣(市)長倘經第一審刑事判決以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之一之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相對人依前開規定予以停止職
務,此乃維護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共利益所必要之措施,亦符合立法之本旨。固然,
停職處分對受處分人即該縣(市)長之權益會造成損害,惟此項因素立法者於制訂地方制
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時,即已考慮在內,並於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二至五項另有復職
、再度當選之相關規定,此乃立法者對停職事件衡量公私益之因素後所作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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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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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4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5-07-28 15:18:03
※ 文章代碼(AID): #1eXoGmTH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3687088.A.751.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9.4 馬來西亞), 07/28/2025 15:18:27
推 skylion: 誣告我覺得有可能變化1F 49.216.174.48 台灣 07/28 15:18
→ ntpcgov: 通常貪汙案會審比較久吧2F 210.208.112.50 台灣 07/28 15:18
→ skylion: 因為刑期不太合理
以前判例沒有判這麼重
我覺得二審可能會輕判 然後可以緩刑
好像高就可以保住位置了3F 49.216.174.48 台灣 07/28 15:18
推 MVPGGYY: 殺人案不是都在最高法院拖最久嗎?7F 106.64.96.103 台灣 07/2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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