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mYoHwan (gosu mage)標題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時間 Wed Jun 4 04:44:48 2025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推 violetking: 厲害的律師,當自訴人檢察官還幫你證 1.160.222.22 06/04 01:
01
: → violetking: 明證據能力,厲害厲害。 1.160.222.22 06/04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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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violetking: 提自訴,然後引一個沒綠音的筆錄,是 1.160.222.22 06/04 01:
10
: → violetking: 有多缺證據.....哈 1.160.222.22 06/04 01:
10
: 說到這我就要大大的嘲笑你啦!
: 第 323 條
: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
經
: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
不
: 在此限。
: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
法
: 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 你不知道告訴乃論之罪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前都可以提起自訴的嗎?還別提即使檢察官不
起
: 訴處分確定後,告訴人仍得提起依法提起准許自訴聲請,如法院准許時,檢察官應將案
件
: 移送法院,那自訴人引用檢察官的偵訊筆錄有什麼問題嗎?只有沒有實務經驗的鱉腳律
: 師才會懷疑啦。
: 然後最高法院也說了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 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
: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
: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證人警詢筆錄未全程錄音並不當然沒有證據能力好嗎?仍可依傳聞法則規定處理!
: 你是不是完全沒有刑事訴訟的經驗啊!連這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沒有,還要出來胡扯耍
: 寶丟人現眼,可憐喔!
你拿 323 前段一句「不得再行自訴」就罵人法盲,卻把後面「告訴乃論之罪可自訴、?
258-3 准許自訴」整段但書直接省略,這才是真正的選擇性閱讀。
1. 323 但書整段給你複誦一次:
「…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直接被害人自訴,或依 258-3 裁定准許自訴者
,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只要是告訴乃論之罪,偵查再久都擋不住被害人提自訴;不起訴確定後還能聲
請法院准許。你把「公訴優先」硬翻成「公訴排他」,才是真的基本功不及格。
2. 警詢筆錄的證據能力,觀點一致
最高法院 112 台上 2971 已說得很白:未錄音的警詢筆錄「並非當然無證據能力」,法
官仍要看有無特別可信性再決定採不採。你引用的同一判決也是這個意思。既然雙方同意
「未錄音 ≠ 一定排除」,那就別再假想對手說了「必排除」這句話來自嗆,浪費口舌。
3. 檢察官看到自訴,只能停偵送卷
條文第二項很清楚:「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檢察官不是終審裁判,真正要
不要開啟自訴程序,交給法院決定。這段你沒搞懂就喊人家「鱉腳律師」,反而顯得對程
序分工一知半解。
下回嗆人「法盲」之前,請把 323 從前段讀到但書,再去翻 112 台上 2971 判決。斷
章取義才是真正的法律常識不足
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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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72.160 (臺灣)
※ 作者: LimYoHwan 2025-06-04 04: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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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06-04 04:44 LimYoHwan
… ×3
※ 編輯: LimYoHwan (42.73.72.160 臺灣), 06/04/2025 04:45:29
推 violetking: 他自己紮個稻草人,自己打很爽。公訴轉自訴已經打一次檢警的臉(你們太廢我自己來),現在又回過頭,有用傳聞的必要性,還是針對程序瑕疵證據(是有多缺證據),然後還要當初被他打臉的檢警幫你回來救證據能力。真是大律師神操作。1F 111.80.30.150 台灣 06/04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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