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mYoHwan (gosu mage)
標題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時間 Wed Jun  4 14:37:32 2025


※ 引述《freddy50301 (忠孝帝君萬壽帝君)》之銘言:
: ※ 引述《LimYoHwan (gosu mage)》之銘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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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你這是在打臉誰?京華城本來就是商三560,不是某人主張的商三特392好嘛!
: 你連打臉對象都搞錯,可憐喔!
: =====================================================
: 2「細部計畫不能自己發 20 % 容積獎勵,只能靠施行細則」
: 中央主管機關早就定調
: 內政部(國土署前身)1991  年函示、2013  年再次確認:
: 一般性容積獎勵上限 20 %,由地方政府在細部計畫審議時統一適用。
: 2024  年立院質詢,國土署書面報告仍重申同一標準。
: 媒體都跑去問了,國土署直接回:「這是全國一致標準,地方都委會直播審議,誰敢違

: ?」
: 結論:細部計畫「在 20 % 之內」發獎勵,正是中央畫好的跑道。套一句你的話,這是

: 律系大二都該懂的概念。
: ===================================================================
: 法律保留沒聽過?
: 大法官釋字532號解釋就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涉及人民基
: 本權利,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依據,否則不得限制人民財產權,這就是法律保留。而都
: 市計畫明文提到使用分區管制的是在第32條以下,而第39條明文規定
: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

: 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

: 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

: 必要之規定。
: 所以真正有授權容積率管制的是第39條啦,而其在授權的對象就是施行細則了,只有施

: 細則的規範才有拘束力啦,根本不是你說的第22條,第22條只是規範細部計畫應包含的

: 容,並沒有說細部計畫可以逾越施行細則的規定。
: 更別提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八點明定的細部計畫不得逾越施行細則或土管規則的規定
: 沒看到?一直跳針鬼打牆
: 第八點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
: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
:     導規定。
: ====================================================
: 3 「市府後來把 24 刪掉=過去用 24 一定違法?」
: 行政機關調整審議規則,通常是「止血+降風險」,並不當然回溯既往。
: 真要判定京華城案那張 20 % 是否違法,還是得走行政訴訟;監察院糾正不等於終局判

: 。
: 退一萬步說,即便法院最後認定京華城 +20 % 不合規,也只代表「個案審查瑕疵」,

: 非整個 24 或細部計畫 20 % 制度違憲。把個案問題無限上綱到整個法制,就是偷換概

: 。
: 560 % 基準 + 中央核定 20 % ceiling 的兩條鐵證都擺在這裡。
: 再貼一堆舊公文、把 392 % 說成基準,只會暴露你沒有搞清「一次性折算」跟「法定

: 積率」的差別。
: ===========================================
: 回去重念行政程序法啦!清楚什麼叫撤銷,什麼叫廢止好嘛!
: 法務部的函示解釋得很清楚,撤銷是對違法
: 行政處分,如果是合法的行政處分那就是廢止而不是撤銷,台北市府對京華城的
: 容積獎勵使用撤銷字眼,就代表其認定是違法行政處分,而不是合法的行政處分
: 否則他會用廢止而非撤銷
: 按行政處分之撤銷與行政處分之廢止不同,前者係以行政處分作成時
: 已屬違法之行政處分為對象;而後者則係因原屬合法之行政處分所依
: 據之事實或法律狀態事後發生變更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滅該行政處
: 分之效力。
: 小草不讀書,成天拿個片段的資訊拼湊解釋,還真的以為自己是法律專家,真是笑掉人
: 大牙了,KP沒找你們去當辯護人,真是太可惜了!
: --------------------------------------
: 上面是我幫忙貼的
: 繼續吵
: 我要看大家繼續吵
: 吵起來
: 這支法律草的程度稍微高一點
: 不過還是草
: 雖然沒人知道我是複製的
: 我還是意思意思補個40字
: 今天是64 我們開法律趴慶祝一下



一、別再拿「法律保留」當萬用否決鍵
母法 39+市施行細則 的確是容積率上位規範;問題是
中央早在 1991 年函示、2013 年再函示、2024 年國會報告都白紙黑字寫:
「一般性容積獎勵以 20 % 為上限,由地方政府於細部計畫審議階段核定。」
換句話說,20 % ceiling 已被中央寫進施行細則的運作指引;細部計畫只要守在 20 %
內,就在施行細則框架裡,根本沒有「逾越」問題。
你引《審議原則》第 8 點「不得逾越細則」恰恰證明:細則容許的 20 % 彈性,就是細
部計畫可用的上限。把「不得逾越」硬翻成「不得給」才是真正斷章取義。


二、560 % 與 392 %:一次性折算 ≠ 法定基準
1.      法定基準: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列明商三基準即 560 %。
2.      392 %:1991 年工業區變更首案因捐 30 % 公共設施 → 70 % ? 560 %=392 %
,?
一次性保障量」。連 監察院調查報告都寫這是「一次性保障」。


三、「市府說要『撤銷』=已確定違法」?邏輯跳躍
行政機關先用「撤銷」凍結效果,是最常見的風險控管操作;真正是否違法,仍要等行政
訴訟確定。
就算京華城個案最後被判違法,也只代表個案審查瑕疵,而非整個「細部計畫 20 % 制度
」違法。請先拿出市府正式撤銷處分書,再來談定論;監察院糾正或媒體標題都不算終局
裁判。



四、請回答兩個具體問題
1.      哪一條現行法或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把商三基準改成 392 %?
2.      哪一條法源明文否定內政部 1991/2013/2024 「20 % ceiling 由細部計畫審
」?
一解釋?

這兩條你若交不出,繼續喊「細部計畫給獎勵必違法」只是空氣指控。


560 % 是母法基準,20 % ceiling 是中央函示授權,細部計畫守在 20 % 內就不叫逾越

請先把完整法源鏈讀懂,再談法律保留;否則只是在用大帽子掩飾資料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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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236.32 (臺灣)
※ 作者: LimYoHwan 2025-06-04 14:37:32
※ 文章代碼(AID): #1eF-ck2A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49019054.A.08A.html
※ 同主題文章:
06-01 05:46 treasurehill
… ×10
06-04 08:23 treasurehill
06-04 11:33 piece147
06-04 12:56 LimYoHwan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06-04 14:37 LimYoHwan
DustToDust: 其實各地都是如此 我是不懂去翻這個幹嘛1F 122.118.145.71 台灣 06/04 14:44
piece147: 差不多笑死哥要拿出畢業證書了吧,好期待快點秀一下,不然政黑的人快跑光了3F 106.64.135.14 台灣 06/04 14:48
treasurehill: 小草法盲還在跳針喔,回去重唸行政法好嗎?別在這丟人現眼了
https://meee.com.tw/w9ksDtz
審議原則第八點就說細部計畫不得違背施行細則和土管條例了,你還在鬼打牆,更別提都市計畫法第39條是授權施行細則訂定使用分區管制和容積率,何時授權細部計畫創設容積獎勵了?你連基本法律概念都不清楚還要出來耍寶跳針?5F 118.233.2.206 台灣 06/04 15:00
[圖]
mp5good: 重點不在有無逾越20%,而是獎勵的項目有沒有依法,這篇是在故意模糊焦點吧15F 118.165.87.156 台灣 06/04 15:03
treasurehill: 笑死,連中央函釋授權這種鬼話都講的出來,一看就知道是個法盲,居然不知道授權命令是要有法律依據的嗎
https://meee.com.tw/2PIzkHf
https://meee.com.tw/JnddUXu         118.233.2.206 06/04 15:13
	
17F 118.233.2.206 台灣 06/04 15:09
[圖]
 
[圖]
欸同學,你這套「只會背半條法條+全程開麥高分貝」的操作,難怪沒半家事務所想找你
只能躲在政黑。
以下幫你點出幾個求職失敗關鍵,順便教你怎麼避免一直在網路上打嘴砲打到天荒地老。
1.      法源只背「前一行」
39、審議原則第 8 點背得滾瓜爛熟,結果中央 1991/2013/2024 三份函示直接劃好 20
 % 彈性你照樣當空氣。
面試官一句:「請說明分層授權的實務運作?」
你:……(音量+20dB,但內容 0 dB)
這種答題深度,誰敢讓你去寫行政答辯狀?
2.      證據永遠「下次給」
被要求拿出條文或判決,你回「去重念行政法」。
把「你不懂啦」當訴訟策略,難怪只適合在政黑自爽打卡,案子都被別人接走。
3.      概念混用大雜燴
「監察院糾正=違法已確定」→ 把監察權當司法權。
「不得逾越=不得給」→ 把限速 50 當禁止發車。
這種邏輯跳躍,如果真上法庭,法官一句「請具體指出違法構成要件」,你大概只剩『哈
哈哈』三個字。
4.      人身攻擊 = 自曝沒料
「法盲」「跳針」「去重念」刷了半天,法律論證一條沒補。
HR 看履歷最怕這種:情緒多、法源少,交辦事項可能全部變直播喊麥。
Ps: 我理組 不靠這吃飯。但電爆你跟吃飯一樣
※ 編輯: LimYoHwan (36.228.236.32 臺灣), 06/04/2025 15:16:13


1 | 母法 39 → 施行細則=法規命令
《都市計畫法》39 授權內政部/直轄市訂「施行細則」,這才叫法規命令,必須公告、
公報、有明確法律依據。

2 | 1991、2013、2024 函示=行政規則
內政部函示只是告訴各都委會:「一般性容積獎勵一律不得超過 20 %,由細部計畫審議
。」
這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 行政規則
對內約束下級機關的辦事準則,不直接創設人民義務,因此不必再逐條立法授權。


3 | 地方細部計畫=在「細則框」裡動作
施行細則給了「560 % 基準+20 % 上限」的量化框;
行政規則再補充「誰審、怎麼審」的操作流程;
地方細部計畫依這兩層框架核可容積獎勵,就 沒有逾越授權 的問題。
要說違法,得先舉出條文或判決把 20 % 規則整碗打翻;光喊「鬼話」= 0 分。
連「法規命令 vs. 行政規則」都分不清,就拿「授權命令要有法律依據」當聖杯
這樣的行政法程度,難怪只能在政黑免費打工,沒人敢付委任費。
※ 編輯: LimYoHwan (36.228.236.32 臺灣), 06/04/2025 15:22:21
treasurehill: 笑死,行政規則沒有對外法律效力,不得拘束人民,法規命令才有對外法律效力,法盲還要在這邊胡扯多久?https://meee.com.tw/xSbN6dq23F 118.233.2.206 台灣 06/04 15:25
[圖]

先補一課《行政程序法》
159 I:中央或地方機關得訂「行政規則」指導下級機關行使職權。
159 II:行政規則「雖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但依法作成之行政處分(對外)必須遵守

→ 語譯:對人民產生效果的不是規則本身,而是機關依規則做出的處分;規則沒失效,
處分就得照著來。

結論:行政規則 對內強制、對外間接拘束。你說「完全沒效力」=只讀了半條就自動腦
補。

容積獎勵本來就「自願+利益」,談何箝制人民?
土地所有人 自願提案換取獎勵,政府審議是否給 最多 20 %——這是優惠,不是「加一
道義務」。
行政規則限制的是 機關「最多給到哪裡」,並未強迫人民少蓋一坪;反而是避免地方亂
發超標。

要講「不得拘束人民」,請先搞清楚誰被限制:

被限的是公務員的發獎上限,不是地主的財產權下限。

你口中的「鬼話」早被最高行政法院承認運作
最高行108年度上字626號判決:細部計畫依中央規則就容積移入/管制做出具體數值,於
法無違。
意思再明白不過:中央規則+地方細部計畫這套雙層機制,法院認帳。

問:哪號判決把中央 20 % 規則判無效?沒有。→ 你的「沒有外部效力」只是自嗨。


行政規則沒外部效力 → 公務員敢違反就懲戒、處分就撤銷;
你說它「笑死」→ 其實是在笑自己:連 159 的兩行條文都沒翻完,就急著宣判人家胡扯


建議先把《行政程序法》翻完,再決定要不要繼續出來「現眼」,半桶水
※ 編輯: LimYoHwan (36.228.236.32 臺灣), 06/04/2025 15:34:10
treasurehill: 大法官都講得那麼清楚,授權命令才可以拘束人民,,行政規則無拘束人民效力,這種憲法ABC的東西還可以搞錯,就不要跟大家吹多懂法律了,回去重修行政法好嗎!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了!
https://meee.com.tw/QArU622
笑死法盲看不懂中文還要在這邊自曝其短?
準此,凡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有關之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加以規範,方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符。27F 118.233.2.206 台灣 06/04 15:33
[圖]
1.      「行政規則對外零效力」?
《行程法》159 說得很清楚:機關做對外處分必須依內部行政規則。沒直接罰你不代表撤
了就能無視
2.      容積獎勵是「給糖」不是「加罰」
規則只限制公務員發糖不能超過 20 %,沒多扣地主半坪地。把「不能加重義務」硬扯成
「不能訂發糖標準」
3.      最高行 108 上 626 已背書
同樣的中央規則+細部計畫雙層架構,法院判「於法無違」。想推翻?先拿出把這號判決
刷掉的新裁定,再來嗆「法盲」。

條文不背、判決不看,只靠『笑死』 可撥
※ 編輯: LimYoHwan (36.228.236.32 臺灣), 06/04/2025 15:38:42
treasurehill: 大法官解釋都講講的那麼清楚,凡拘束人民權利義務者,必須要以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規範之才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法盲居然還可以胡扯可以用行政規則替代?這是行政法零分嗎?還敢在這邊胡扯,真是一點不害臊!!!
準此,凡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有關之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加以規範,方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符。
https://meee.com.tw/i4MzLOR
法盲回去多唸點書好嗎,不要在這邊丟人顯眼了!39F 118.233.2.206 台灣 06/04 15:39
[圖]
piece147: 我才覺得笑死哥在這邊瞎扯不害臊嗎?52F 106.64.135.14 台灣 06/04 15:44
treasurehill: 行者規則只能制定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不能直接設計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否則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像使用分區管制這種直接對人民財產權產生限制的規定,就只能授權命令,不能以行政規則訂之,小草連著基本法律概念都沒有,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笑死,連基本法律學分都沒寫過人在在這邊談法律才是胡扯啦!53F 118.233.2.206 台灣 06/04 15:46
timeriver235: 政黑就一堆鍵盤洨草律師
京華城被告每個律師都採用不知違法作辯護根本不敢說合法63F 49.216.222.203 台灣 06/04 15:49
treasurehill: 小草法盲去看一下釋字711解釋好嗎?不要在這邊耍寶丟人現眼了
https://meee.com.tw/Bl5SgeL66F 118.233.2.206 台灣 06/04 15:55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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