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標題 [討論]「已經洩漏的機密不叫機密」這句對嗎?時間 Thu May 9 08:50:57 2024
,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規範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負有保密義務,主要是因為公務員代表國家推動及執行
各項政務,本應對國家、公務機關及其職務負有忠誠義務及特別權利
義務關係,然公務員對於政府機關機密必須予以保密之理由與目的何
在?秘密,既係指「隱密而不讓人知道、隱藏不公開的事」,有研究
文獻認為,則其「秘密」背後定有值得保護的利益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與
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且應保守秘密者而言。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
濟、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均可成為
本罪之客體。
由本罪在刑法的體系安排觀察,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本罪的立法目的與保護的
法益,甚至擴及保護大眾對公務機關或其他單位保密義務的信賴以及保護個人秘密。依實
務見解,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應無洩密可言。合理的見解是應回歸到「應秘密」
的意義,以公務員的洩密是否會造成國家政務或事務受到危害或損害而定,如果洩密尚未
達於公開或令人容易獲悉的狀態下,再洩密肯定會損及公共利益,縱使他人已經洩密,仍
不失其「秘密性」。
就個人的理解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國家利益」,
也就是說,如果公務員洩漏了公務秘密,
由於可能會「使國家事務難以順利進行」
也有認為公務洩密罪是在保護「對國家或公務員的信賴」
,只要洩漏行政法規上所規定不得對外通知的資訊,就可以論以本罪。
外交部說法是
我國與捷克雙方政府原即規劃將合作內容與進度
適時適度對外說明,但並非公布約本。
此與我內部公文密等之核定、變更或解密無關,
亦不應以此合理化立法委員的洩密行為。
也就是捷克公開說明的
與核定密件的部分是不能混為一談的
合作援烏有可公開與需保密的部分
而且外交部雖基於外交考量列為密等,
但是全案仍循公開、透明原則
,遵照「條約締結法」規定,
於簽約前報請行政院核定,
並於簽約後分別報請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
提供立法院委員參考。
也就是呼應了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5 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所以個人看法是
徐巧芯洩漏的援烏案中
尚未洩密的部分
不符合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應無洩密可言。
這樣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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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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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73.217 (臺灣)
※ 作者: ms883050 2024-05-09 08:50:57
※ 文章代碼(AID): #1cF1t-tu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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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s883050 (223.136.73.217 臺灣), 05/09/2024 09:07:17
推 vig077: 問法官1F 220.133.129.11 台灣 05/09 08:55
→ deann …
→ deann: 已經公開的機密就不是秘密 這是常識吧...2F 220.128.121.214 台灣 05/09 08:56
噓 xanthippe: 樓上紅酒喝多了嗎?是已經洩漏的機密3F 163.32.67.213 台灣 05/09 08:57
推 lazycat5: 已經殺的人不是人,是物體。真是愚蠢謬論4F 114.136.99.240 台灣 05/09 08:57
→ xanthippe: 你在那邊已經公開的...6F 163.32.67.213 台灣 05/09 08:57
推 signm: 去跟法官講你看他理不理你7F 223.139.65.169 台灣 05/09 08:58
推 Yaomini: 完全正確,邏輯清晰,論述在理8F 111.125.132.180 台灣 05/09 08:58
→ xanthippe: 徐禁評拿出的那本雜誌,裡面沒那麼多細9F 163.32.67.213 台灣 05/09 08:59
推 Iamidiots: 已經煙滅的證據不是證據XD10F 49.215.89.195 台灣 05/09 08:59
→ xanthippe: 節,她透漏了來自公文而非雜誌的內容11F 163.32.67.213 台灣 05/09 09:00
推 arc25610147: 不懂可以請教立法院其他資深委員例如江副院長12F 101.137.76.242 台灣 05/09 09:00
推 Borges: 政府將趙天麟有小三設為機密 講得都變洩密這樣會合理嗎?14F 111.71.48.203 台灣 05/09 09:02
噓 lbowlbow: 又是哪裡抄來的廢文
看錯補推,有點扯太多了
一樣的事情,完整細項跟粗略說明本來就是兩碼子事16F 223.140.199.55 台灣 05/09 09:03
推 artning: 多少外交人員在海外,特別是俄羅斯(烏克蘭的敵國)那些,被徐巧芯害到,叫沒有「使國家事務難以順利進行」
徐巧芯是在欺負駐外人員不方便返台開罵嗎??20F 36.237.106.101 台灣 05/09 09:07
→ lbowlbow: 任天堂已經公告有Ns新機,廠商都拿到規格了,但是你擅自公佈規格絕對會被告到25F 223.140.199.55 台灣 05/09 09:09
→ allento3: 設成機密的理由可以利用立委職權去處理27F 111.249.159.34 台灣 05/09 09:09
→ lbowlbow: 脫褲28F 223.140.199.55 台灣 05/09 09:09
→ allento3: 直接洩密因為覺得已不是機密?
照這邏輯設密件只要主觀覺得不是就能洩那不是天下大亂 洩密罪都可以廢除了29F 111.249.159.34 台灣 05/09 09:09
→ ALAN781215: 你這些見解党不喜歡!党說洩密就洗洩密!32F 101.8.14.227 台灣 05/0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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