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pbrother (LP哥(LP = Love & Peace))
標題 [新聞] 孕婦走斑馬線險被撞 警卻無法罰
時間 Mon Aug  7 10:23:20 2023


※「新聞」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且從頭張貼 ※
1.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7351135

 

2.新聞來源︰ 聯合報

3.完整新聞標題

孕婦走斑馬線險被撞 警卻無法罰

4.完整新聞內容︰

孕婦走斑馬線險被撞 警卻無法罰

2023-08-07 02:54 聯合報/ 記者翁至成、林麗玉、劉明岩/連線報導

一名孕婦日前走在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巷口一處斑馬線時,一輛黑色休旅車左轉時未減速
,差點就要撞上,幸而孕婦急忙跳開才逃過劫。孕婦到轄區派出所申請閱覽監視器影像,
確實符合不禮讓行人要件,但警方表示,公家監視器不得作為舉發之唯一依據,無法對休
旅車開罰。


對此,議員李明賢說,監視器影像當然要作為防範犯罪或行車安全佐證,警方解釋理由太
過推託,警分局應強化教育並統一解釋。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尊重文山警第二分局的
判斷作法。


近日YouTube上傳一部行人地獄影片,影片中一名孕婦綠燈撐傘走斑馬線過馬路時,休旅
車左轉時沒減速,幸好孕婦跳開才逃過一劫,驚險瞬間讓人捏把冷汗。

轄區文山警第二分局說,事發時間是6月4日下午4時30分,該名女子有到景美派出所申請
閱覽監視器影像,確實符合不禮讓行人要件,但因「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
例」規定,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公家監視器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之唯一依據。


警方表示,道交條例第7-1條規定,民眾針對未禮讓行人行為,得於違規7日內舉,關鍵就
在民眾需自行舉證,不能僅用公家監視器畫面檢舉,因此無法開罰。

執業律師洪志賢說,警方解釋不合理,人民不可能整天拿著手機錄影自行舉證,且監視器
是固定的,不會因人的操作產生誤差,當然有其證據力,否則公家為什麼要設置監視器。

5.附註、心得、想法︰


哇,原來用公家監視器畫面就不能檢舉開罰交通違規,

這個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計管理自治條例還真的是方便

替鄉民網開一面,不用被開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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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pbrother 2023-08-07 1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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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0:23 lpbrother
panzerbug: 台灣汽車駕駛不殺人就渾身不舒服1F 42.77.241.90 台灣 08/07 10:25
ken1990710: 撞到才能用,沒撞到不行2F 49.216.30.206 台灣 08/07 10:26
hlcian: 這個議員可以提案修吧? 北市的條例3F 106.64.168.197 台灣 08/07 10:26
Yaomini:  要自行舉證? 被撞才算實證? XDD4F 1.167.41.214 台灣 08/07 10:26
jetalpha: 也就是說車禍也不能單靠公家監視器囉?5F 1.175.73.44 台灣 08/07 10:27
ken1990710: 車禍可以用啊6F 49.216.30.206 台灣 08/07 10:27
lmc66: 這哪叫網開一面 沒有肇事監視器本來就不能舉發7F 49.217.49.154 台灣 08/07 10:27
jetalpha: 難怪一堆車轉彎不注意行人呢。9F 1.175.73.44 台灣 08/07 10:28
ken1990710: 不就是當時被罵用監視器開罰單才變成10F 49.216.30.206 台灣 08/07 10:28
Goatrae: 看不懂警方這是什麼解釋 公家監視器不能11F 223.137.12.223 台灣 08/07 10:28
ken1990710: 這樣的12F 49.216.30.206 台灣 08/07 10:28
Goatrae: 當證據是什麼意思13F 223.137.12.223 台灣 08/07 10:28
lpbrother: 車禍才能用,小違規就算了?14F 101.136.64.165 台灣 08/07 10:28
re340: 以後科技執法罰單來就找900心幫忙關心囉15F 114.137.134.244 台灣 08/07 10:28
lmc66: 原文這個孕婦的行為就是浪費警民彼此時間而已 上網徵行車記錄器+公審還比較實際16F 49.217.49.154 台灣 08/07 10:29
jetalpha: 按照台中公車2月就能抓到5件未禮讓行人的記錄,
在台北市街頭蹲點拍攝一定可以拍到一堆未禮讓行人的影片吧?18F 1.175.73.44 台灣 08/07 10:29
Lailungsheng: 還是可以吧,孕婦提告不行?22F 27.242.98.228 台灣 08/07 10:31
uini: 台北市那啥法的不能修一修嗎?23F 59.115.172.162 台灣 08/07 10:31
jetalpha: 畢竟台北市警方的態度就是如此啊。24F 1.175.73.44 台灣 08/07 10:31
li04: 請更正,是警方不想開罰25F 59.120.66.217 台灣 08/07 10:31
uini: 不然車禍這些監視器畫面都不能當作證據了???還是必須要撞下去才能用??26F 59.115.172.162 台灣 08/07 10:31
tentaikanso: 這不是警方解釋,是自治條例的規定,李明賢自己就是議員,也可以提案修正啊28F 61.228.72.11 台灣 08/07 10:32
jetalpha: 對了,2023/08/06 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才31F 1.175.73.44 台灣 08/07 10:33
uini: 警方依法不能怪,議員本身要負擔起修法責任32F 59.115.172.162 台灣 08/07 10:33
jetalpha: 發生警車未禮讓行人上新聞的事件呢。33F 1.175.73.44 台灣 08/07 10:33
lmc66: 是的 議員幫忙上新聞發聲 自己有去嘗試修法嗎34F 49.217.49.154 台灣 08/07 10:34
uini: 徵行車記錄器也是方法,但有監視器不能用也怪36F 59.115.172.162 台灣 08/07 10:35
hyscout: 去翻了自治條例 哪裡有說未符合設置目的?37F 208.127.159.106 台灣 08/07 10:38
KONAMI: 唯一38F 220.142.141.76 台灣 08/07 10:41
t1329kimo: 有意見?  大安區議員論述之鬼隨便辯倒你們柯韓糞喔39F 101.10.14.67 台灣 08/07 10:44
dslite: 下一題:用Etag做區間測速41F 114.137.118.76 台灣 08/07 10:48
issac: 因為是要罰錢 圖利政府 所以不能用監視器吧42F 220.128.134.76 台灣 08/0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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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rux: 其實可以規範「警方通知到場問筆錄後,送46F 223.136.142.174 台灣 08/07 11:09
Aidrux: 法院判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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