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問卦] 脆上有人直接賄選?時間 Wed Jul 16 07:41:43 2025
※ 引述《JustBecauseU (ki)》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ZpR927Y.jpeg
: 說是大成功之後要發錢
: 問一下這個檢察官會抓嗎?
: 還是說大成功就不抓?
: 有掛嗎?
: → laihom0808: 嘴砲誰都會,你有看到底下留言嗎 124.155.138.45 07/16 02:54
就算是真的「嘴砲」,耗費行政資源不會有好事
使自己惹得一身螞蟻,不見得會讓司法有所改進
且以新北市前議員歐金獅被判刑確定的個案為例,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四
號刑事判決指出:
「投票行賄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立法目的係為確保選舉人不受其他因素介入,
影響選舉自由意志,其犯罪成立與否,當不待現實危害之發生,倘行為人所為對國家正
當選舉程序法益有侵害之危險者,即可認為犯罪,尚非以該等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
必須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或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
行使為其判斷標準。該條項所定之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行求賄選階
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使
有投票權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有投票權人
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兼而有之,一經到達相對之有投票權
人,行求行為即告完成。至交付賄賂階段,因行賄者與受賄者乃必要之共犯,以二人間
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犯罪,雖亦不以收賄者已承諾或已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為必要,但仍須於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受賄者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
而予收受,行賄者始成立交付賄賂罪,否則尚屬期約或行求之階段。」
又對於同法同條第三項提到的「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部分
同一個判決亦詮釋:
「……此項沒收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
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法院均應宣告沒收。又被告之上訴,以受有
不利益之判決,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始得為之。」
言下之意:
只要有影響具投票權之人的想法之意,就算作是期約行賄犯罪了,所以如果循著這個判例
來認定,理論上是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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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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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7-16 07: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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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arry0702000: 放心啦不會抓,台灣司法只有顏色沒有公平正義,噁到不行1F 49.214.0.165 台灣 07/16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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