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標題 Re: [新聞] 柯文哲的律師單挑法官執法破壞「證據鏈」
時間 Sat Jun  7 14:25:42 2025


※ 引述《paladin90974 (芭樂丁パラディン)》之銘言:
: ※ 引述《felixgene ()》之銘言:
: : 首先,各位要了解,數位證據有一套國際與台灣司法實務都遵守的專業SOP,
: : 司法官訓練手冊內有明文規定,是不能亂搞的!
: : # 參考資料:
: : https://i.imgur.com/25QjKLO.jpeg
: : 原始出處:《司法新聲》第101期第4篇
: : (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ja.lawbank.c
om
: : tw/pdf/司法新聲101期_第4篇.pdf)
: : 裡面明確指出:
: : 「原則上應該針對備份的映像檔(image)進行分析,不直接操作原始證物
: : (original media),以保護證據完整性,避免破壞證據鏈。」
: : 「任何數位證據分析處理,應於映像檔中進行;原始資料應唯讀保存並妥善封存,
: : 以備日後比對。」
: : # 數位跡證標準處理流程:
: : 1.全程錄影:從證物開啟、接線、軟體操作,全過程都要錄影存證
: : 2.使用唯讀工具:禁止任何寫入行為,避免污染資料
: : 3.計算原始檔案雜湊值(hash)
: : 4.製作完整映像檔(image)
: : 5.確認映像檔與原始檔的雜湊值一致
: : 6.所有後續分析只能用映像檔(這點超級關鍵)
: : 7.原始證物封存,不得擅動:要開啟就得申請、記錄、操作完還要重新比對hash值
: : ----重點來了,對照柯案A1-37硬碟的時間軸----
: : # 2024/08/30
: : 檢廉搜索柯文哲家中,帶走A1-37行動硬碟。
: : # 馬檢 9/1 拿到 Excel → 檢方 9/11 才做映像檔
: :  → 也就是說,原始硬碟在製作映像檔之前就被操作過,嚴重違反數位跡證SOP。
: : 證物既沒封存,也沒先建映像檔,就直接被分析、甚至外流,證據鏈根本早就斷了!
: : 如果有心人在9/1前就把東西「準備好」,
: : 那麼 9/11 以後才製作的映像檔,就算與法庭上勘驗的原檔雜湊值一致也毫無意義
: : ,因為比對的,是可能早被汙染過的資料。
: : 所以大家不用再糾結雜湊值(我昨天也卡這),
: : 真正的重點是:馬檢已實質證明這份證據效力存疑!
: : 我只能很諷刺的說:謝謝馬檢違反偵查不公開,意外幫忙證明了證據早被動過。
: : 這記迴力鏢真是又準又狠 XDD
: : # 再來請大家看看這張「小沈1500」表格:https://imgur.com/a/TmrR66q
: : 整張表裡,每個人都「連名帶姓」,經理人邱X琳重複多筆,明顯看得出經理人=經手

: : 結果偏偏「小沈」這筆最奇怪:
: : 1.只有他的姓名是「暱稱」小沈
: : 2.經理人=經手人,怎麼會寫「沈慶京本人」?
: 我覺得我已經沒什麼形容詞來講這個了
: 有什麼比無恥還要嚴重百倍的形容詞嗎?

文長恕刪。

我們先不要自暴自棄地喊無恥,而是想想有沒有其他方法,
想方法的前提,是釐清檢察官、法官在講什麼、
為什麼法官敢直接勘驗硬碟。

證據方法有四種:人證、書證、鑑定、勘驗
現在法官的說法,是說「那些映像檔什麼的,是證據保全的問題」,
也頂多落到「鑑定」這個證據方法,
而不是法官「勘驗」這個證據方法,
而既然是「勘驗」,就不受映象檔啦、證據受污染問題的拘束。

這種說法,有破解之道?

我知可以爭執「證明力」:證據被污染,所以證明力不足。
但各位知道的,證明力是隨法官的政黨傾向、升官傾向及信仰所決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6.53.104.172 (美國)
※ 作者: court0043 2025-06-07 14:25:42
※ 文章代碼(AID): #1eGzje82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9277544.A.202.html
※ 同主題文章:
06-07 14:17 drinkmuffin
06-07 14:23 herry751
06-07 14:24 hamasakiayu
06-07 14:25 court0043
06-07 14:26 node1
06-07 14:27 fred23
angel902037: 都找資訊人員來看了1F 1.34.195.32 台灣 06/07 14:30
NaOH268: 若拿張白紙也能做為關鍵證據的意思?2F 27.242.161.235 台灣 06/07 14:32
Padfoneman: 沒用喇 再完美的辯護 法官是青鳥沒用3F 1.174.93.23 台灣 06/07 14:43
DuvetLain: 勘驗是確認物件是否能當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資格4F 223.118.51.73 香港 06/07 14:51
不是
※ 編輯: court0043 (76.53.104.172 美國), 06/07/2025 14:53:50
[圖]
 
[圖]
DuvetLain: https://i.imgur.com/CFglG5c.jpeg8F 223.118.51.73 香港 06/07 15:12
[圖]
不要爭這個沒有意義的事,
勘驗當然「包括」有沒有證據能力的勘驗,
就是所謂的形式證據力(台灣法院用詞)
但主要,還是在獲取證據資料本身。
實際上作法,就是法官當庭一邊說他看到了什麼,
一邊說一邊叫書記官打在筆錄上。
DuvetLain: 要小心檢察官為什麼一直強調直接審理原則9F 223.118.51.73 香港 06/07 15:12
因為直接審理寫在法條裏。
但這法條,是寫在「證據怎麼讀取,都不會被改變」的時代,
整部法律都沒有考慮到數立時代的證據問題。
法官就是吃定了這一點,
很可能是無知,
也很有可能是故意無知。

台灣的法學教育,尤其台大法律系,是很脫離正常世界的,
例如電腦的使用,
1990年代,理組學生已經有校內的網路+網路芳鄰,
a片、程式, 分享地很開心。
但台大法學院(包含法律、經濟、政治、社會系)是落後到沒聽過internet,
他們的「法律資料處理」學分,考的是 中文打字。
那個時代的學生,是現在法官的中堅,
包含這個案子的審判長。

那在教條主義下, 直接引用直接審理主義,
然後直接去勘驗電腦硬碟,是再理所當然不過(的愚蠢)。
※ 編輯: court0043 (76.53.104.172 美國), 06/07/2025 15:33:52
MicroB: 法官是以為"勘驗usb不會改變電磁紀錄雜湊?11F 122.147.26.124 台灣 06/07 15:38
很有可能,譬如你說hash, cluster,
法官的第一反應會是:
1. 英文? 請先翻成中文。
2. 當我沒用過電腦? 我看檔案管理員就有時間紀錄了當我不懂?!

然後就勘驗原物下去。
※ 編輯: court0043 (76.53.104.172 美國), 06/07/2025 15:42:05
--
作者 court0043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