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mi1020b (王一博物館)
標題 Re: [問卦] 黃蓉當初如果認真教楊過會怎樣?
時間 Fri May 30 05:09:50 2025


桃花島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中華民國112年度訴字第888號

當事人資料
原告:郭靖,男,年約四十有五,綽號「北俠」,現居桃花島黃金屋第1號,為桃花島門
主。

被告一:楊過,男,年約三十,綽號「神鵰大俠」,為原告故人楊鐵心之子,曾受原告夫
婦撫養教誨,現居終南山神鵰谷。

被告二:黃蓉,女,年約四十有一,原告之合法配偶,桃花島黃藥師之獨女,現與原告共
同居住於桃花島黃金屋第1號。

主文
一、命被告一楊過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300,000元整。
二、被告二黃蓉與被告一應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背景說明
原告郭靖與被告黃蓉於射鵰英雄會結為連理,婚後多年同甘共苦,育有一女郭芙,並共同
抵禦金兵、捍衛大宋江山,素有「俠義楷模」之美譽。

被告一楊過,自幼喪父,於重陽宮受排擠後,由原告夫婦接往桃花島照料,後因個性乖張
而離島,自行闖蕩江湖,最終於古墓派得傳小龍女真傳,成為當世高手。

惟於近年,小龍女誤墜絕情谷不知所終,楊過情緒大變,時常借道桃花島,聲稱探望義父
母,實則與黃蓉私下往來,關係日趨親密。

貳、爭執事實
112年5月8日晚間十一時,原告於島後「奇門遁甲陣」修練完畢,返家途中於藏書閣聞有
低語聲:「蓉兒,我心中只有妳……」遂疑有異狀。原告未即刻入內,先於屋簷暗處觀察
,發現楊過與黃蓉同坐榻上,手相疊握,神情柔情萬千。原告忍無可忍,即時入內質問,
楊過神色不安,黃蓉則低頭無語。


事後原告於兩人書信中發現:「你教郭芙使劍,我教你忘記小龍女」等語,內容曖昧,已
明顯逾越師徒與親情界線。

參、兩造主張
原告郭靖主張:
婚姻為忠誠之結合,被告黃蓉與義子楊過私通,不但背叛夫妻情誼,更令原告蒙羞於江湖
,神鵰俠義之名蕩然無存,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被告黃蓉答辯:
僅因同病相憐,於失去小龍女後慰藉楊過,並無意逾矩。但坦承情感失控,有違婚姻倫理
,願負責賠償但請求減輕金額。

被告楊過答辯:
承認曾對黃蓉萌生情愫,然因情路坎坷、孤苦無依,一時情感泛濫,並未實際發生違法行
為,請求法院憫情寬恕。

肆、本院認定
一、關係定位與信賴破壞程度
本案雙方互為義父義子,並有多年養育與訓誡關係,其間情誼深厚。然被告楊過逾越分際
,與其義母產生不當情感,已嚴重破壞此一信賴基礎。

二、侵害婚姻權利事實成立
雖兩造未明確承認發生性行為,惟從書信內容、現場舉止與後續言談,足以認定已形成超
越一般親情之情感關係,構成對婚姻忠誠義務之侵害。

三、精神損害程度
原告長年形象為忠義典範,受此打擊除個人情感創傷外,名譽亦受重大影響,郭靖大俠之
名成為江湖茶餘飯後之話題,損害非輕。

本院綜合考量婚姻年資、侵害程度及雙方反省態度,認定應酌定慰撫金為三十萬元,並由
雙方共同連帶賠償。

判決如主文
裁判人員
審判長法官:周伯通
陪席法官:黃藥師(本院特聘客座法官,回避與被告親等利益)
陪席法官:洪七公

書記官:陸○○

備註
本判決為第一審,當事人如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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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文!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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