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康健生技4死槍擊案 槍手李鴻淵3個死刑遭
時間 Mon May 26 13:44:30 2025


※ 引述《DDDDRR (中壢樹屋)》之銘言: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發生在2022年7月間的南投「康健生技」公司廠房遭槍手闖入,造成4死1傷的重大槍擊
: 命案,警方迅速逮捕槍手李鴻淵。李男供稱與康健公司有恩怨,故殺人報仇。他二審遭
: 判3個死刑、1個無期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將他無期徒刑部分定讞後,將
: 死刑送釋憲。由於釋憲結果是限縮死刑的適用,因此最高法院根據憲法判決意旨,將李
: 鴻淵的死刑撤銷,發回更審。

就非法持有槍彈、妨害自由、殺害賴敏男未遂等,經被告自行上訴、法院判決駁回部分,
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號刑事判決表示:

一:有無減輕事由

(一)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
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其自白必須於偵查或審判中為之,並供述全部槍械、彈藥之
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始能減輕或免除其刑。就
該條項之文義及立法意旨在於鼓勵犯人供出槍械、彈藥之來源及去向,以遏止其來源,並
避免流落他人之手而危害治安以觀,該條第4項既謂「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
械之來源「及」去向,自係指已將槍械、彈藥移轉與他人持有之情形而言,不包括仍為自
己持有之情形在內,此觀同條第1項後段係指已移轉他人持有之情形始有「去向」可明。
卷查,上訴人固曾供陳扣案之槍、彈,應係伊於約5年前,經由友人即雪莉娜養生會館之
經理賴裕隆邀約與不詳「賣家」在該會館包廂見面等語,然並未提供具體特定該「賣家」
之資訊以供檢、警追查。而上訴人之槍、彈來源為綽號「阿俊」之男子(下稱「阿俊」)
一節,係經上訴人之友人賴裕隆於警詢時證述「阿俊」為雪莉娜養生會館之客人,其係使
用該會館手機電話簿內之「阿俊」電話聯繫,並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時表示有意配合警方查
獲「阿俊」等語,亦非上訴人所供述。且認上訴人僅供出賴裕隆曾「幫助」其購買槍、彈
之情,則賴裕隆實僅係居於介紹「幫助」上訴人購得槍、彈,然實際上仍由上訴人自己持
有該槍、彈,是其既未供述「全部」槍、彈之來源及「去向」,亦無因而查獲本件槍、彈
之實際出賣人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自與上開減、免其刑之規定洵不相符
。原判決認上訴人僅指認其友人賴裕隆居中介紹其向綽號「阿俊」者購買本件槍、彈,認
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之適用,實無違誤可指。


(二)原判決綜據調查卷內相關證據結果,已載述:上訴人雖於第一審曾稱:伊腦筋有問題
才會犯本件各罪等語。惟經第一審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其本件案發時心智狀態
結果認為:上訴人無明顯精神症狀,對詢問的問題可切題回應,語言理解能力、表達能力
未有重大缺損。而在本案中,上訴人犯案動機與個人冤仇有關,其於案發前可擬訂殺人計
畫,案發後可駕車逃逸避免追捕,鑑定時可詳細描述當時狀況以及自己想法,由此觀之,
上訴人於犯案時之辨識與控制能力未有明顯異常。綜合其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
、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評估結果,認為上訴人於犯行當時未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
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等語。再佐以上訴人本件行為前,尚知刻意
換裝、戴頭巾擾亂後續追查;行為時在工寮內使用裝置滅音管之槍枝,否則早因槍聲敗漏
事跡、中斷後續計畫;亦知利用康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班時間大門打開之際進入犯
案,喝令被害人劉守洲等4人交出行動電話,以避免報警,甚且尚能區辨被害人劉守洲等4
人中何者非其所要槍殺對象;行為後更知要將騎乘之機車棄置在人跡少至之中投公路橋下
,變換交通工具、躲避查緝,而非僅一路騎往臺中藏匿地點;況在沒有行動電話可供聯絡
、也無自己交通工具之情況下,竟能夠由○○縣○○鎮輾轉於案發日晚間7時36分許到賴
裕隆任職、位在○○市○區之養生會館;嗣經拘提到案後,於警詢時不僅能詳細敘述與事
證相符之犯案、逃亡過程,並能編造槍、彈來源以免牽連賴裕隆;另證人楊顓丞、黃薪蓓
均證稱上訴人行為時語氣、口氣、陳述能力跟常人沒有不一樣地方,顯見上訴人於行為當
時,均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是上訴人槍殺被害人
賴鋕卿、附表一編號6、7、10所示各罪部分之行為時精神狀況,均無刑法第19條第1項、
第2項所定應予減輕或不罰之情形等旨。經核係屬事實審法院依其職權為證據取捨之適法
行使,原審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未依該規定減輕其刑,自無違法可言,不得據為上訴第
三審之理由。上訴人之此部分上訴意旨,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徒憑己見,任
意指摘,自不能認係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二:量刑考量

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並就犯罪之整體予以評價,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
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於上開各罪之量刑時,已依上揭規定,認第
一審已詳細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時應注意事項,深入各項量刑事由予以盤點
,並參酌由第一審囑託臺灣司法心理協會所作之量刑前調查鑑定結論等一切情狀,其中附
表一編號10之殺人未遂部分,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後,乃就上訴人所
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附表一編號1至3、6、7、10所示各刑,並就編號3槍殺被害人賴鋕
卿死亡部分,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等刑罰,認並無濫用職權,亦無失之出入,乃
予維持。至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且是否援引該條酌減其刑,係屬
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果其裁量權之行使未見有濫用情形,尚非許當事人
逕憑己意,指稱法院不給此寬典,即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亦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
理由。是原判決未適用該規定予以酌減其各罪之刑,亦無違法可指。從而,核以原審就上
開各罪所為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上訴意旨猶執陳詞
,謂其受職場霸凌,身心受創等情,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等語,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




而殺人部分,按法律是必須依職權送上訴的,因此不能責怪台中高分院

看來最高法院法官中,是有「慈悲為懷」的呢...



但也不能完全說是「慈悲為懷」

因為第二審判決是在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前完成審議並發佈的,最高法院亦提到就處死刑、
無期徒刑部分,「嗣後另行審結」

所以看來須先考量該判決結果,由第二審重新考量是否正當。



再詳讀發回理由,可知:

一、未鑑定更生教化可能性

二、未逐一各別量刑

三、針對此類接連殺害數人的殺人罪,應該依照被告各次犯行惡性逐次增高的「漸層化精
    緻量刑」方式,供事實審法院遵循

看起來是認定有瑕疵,並非完全不合法

只願台中高分院能硬起來,如馬來西亞女大生被殺害案的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的態度
一樣,盡量補足理由讓最高法院無可挑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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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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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5-26 13: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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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8238275.A.C57.html
holyhelm: 看不懂第二點 一槍一個要個別量刑個鬼..1F 59.127.221.37 台灣 05/26 13:45
laptic: 比如:一個死刑、一個無期徒刑... 之類的(字面解釋)2F 180.74.71.125 馬來西亞 05/26 13:50
※ 編輯: laptic (180.74.71.125 馬來西亞), 05/26/2025 13:51:36
snow3804: 就是殺人沒死刑4F 192.192.135.249 台灣 05/26 13:52
xx60824xx: 就法院在玩字面遊戲 拖延時間5F 101.9.98.140 台灣 05/26 13:52
neoa01 
neoa01: 民進黨司法改造,壟斷憲法法庭,法綠工會6F 114.136.220.214 台灣 05/26 13:53
neoa01: 學者,廢死,這龐大的司法共犯,又守住這
neoa01: 些窮凶惡極、泯滅人性的殺人犯的生命權了
neoa01: https://i.imgur.com/FvwuU7J.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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