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blivionion (Shorwell)
標題 Re: [新聞] 下藥女同事趁昏睡性侵 碩士惡狼賠150萬再
時間 Sun Sep 22 16:50:49 2024


【裁判字號】113,侵訴,46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煒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19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甲○○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甲○○與代號AE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因工作結識,並相約於民國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許在A女位於桃園市龜山區之居所(地址詳卷)飲酒聊天,詎甲○○
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知悉苯二氮平類藥物屬中樞神經抑制劑,具鎮靜安眠效果,仍基於以藥劑強制性交之犯
意,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許至同日晚間8時38分許間之某時,在上址客廳內,利用與A女
一同飲酒之機會,乘隙將含有苯二氮平類藥物成分之膠囊內粉末摻入A女之飲品中,嗣A女因
飲用上開飲品而暈眩欲眠,便躺臥於上址臥室內床上休憩,甲○○待A女因藥效發作陷入昏
睡而失其意思決定自由之狀態後,即違反A女意願,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之方式,對A女為
性交行為得逞。

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1月16日晚間8時38分許,在上址玄
關,徒手竊取A女所有、置於該處鞋櫃上方之金元寶1個,得手後旋即離去。
...

㈢酌量減輕其刑之說明(犯罪事實一):
  查被告以下藥方式對A女為本件加重強制性交之犯行,致A女身心嚴重受創,固非可取;
惟考量被告已與A女成立調解,並約定被告應賠償A女共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其中100萬
元應於113年7月31日以前給付,餘款50萬元則應自113年8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30日以前給
付10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而被告迄今均有依約履行,A女亦當庭陳明願原諒被告本
件之行為,且同意減輕被告之刑度等情,有調解筆錄、本院審判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可考
(見本院卷第97至98頁、第102頁、第112頁),足見被告犯後已盡力彌補所致損害,堪認本
件此部分縱對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實仍有情輕法重之憾,有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
,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犯罪事實一部分之犯行酌減其刑。

 ㈣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逞一己私慾,竟利用藥劑使A女陷於昏睡,再
於A女意識不清之際,違反其意願為本件加重強制性交之犯行,恣意侵害A女之身體及性自主
決定權,對A女造成永難抹滅之身心創傷,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
,實應嚴懲不貸;惟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已與A
女成立調解並獲取其原諒,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從事醫藥
保健品解說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111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2罪,分別
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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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oblivionion 2024-09-22 16: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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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44754 
k44754: 會被吉個資法喔= =1F 180.217.143.72 台灣 09/2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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