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3556959 (appleman)標題 Re: [新聞] 瘦肉精爭議 林俊憲:要盧秀燕到立法院時間 Sat Feb 17 13:32: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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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瘦肉精爭議 林俊憲:要盧秀燕到立法院備詢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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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俊憲表示,依據憲法67條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
詢
: 。換句話說,等開議以後,要盧秀燕到衛環委員會就西布特羅事件備詢,完全於法有據。
1.”得“ 在中華民國法律裡音必同”德”,意思是可去也可不去
2
https://i.imgur.com/rLkVutd.jpg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解釋文: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
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
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
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
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
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
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
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
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
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
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
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
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
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
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意思是可去可不去,並且即使拒絕了,立法院也不得以刪減預算作為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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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3556959 2024-02-17 13: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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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3:32 a355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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