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標題 Re: [新聞] NET商場爭議延燒 基隆人許淑華、高嘉瑜
時間 Thu Feb  8 00:39:45 2024


※ 引述《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之銘言:
: 基隆市政府官員在何種法律依據可以直接破壞門鎖闖進去點交?
: 萬一今天net敗訴了也不代表基隆市政府硬闖進去的行為就是對的欸
: 我們是法治國家,尤其政府單位要依法行政,政府不依法律程序事情,反正有權有勢想幹嘛
: 就幹嘛,這跟對岸滿像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
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
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
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揭促參法第53條第2項所定強制接管,係法律明文授與主辦機關緊急處分權(促參法
第53條於89年2月9日制定時之立法理由參照),於民間機關對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有
同條第1項所定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
必要時得以強制接管民間資產營運,以維持該公共建設營運不中斷,俾維護公共利益。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58號行政判決參照。



硬要說也不是沒有法源,只是沒有實際看到強制接管處分前公告。

希望八卦不要又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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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09.19 (臺灣)
※ 作者: violetking 2024-02-08 00:39:45
※ 文章代碼(AID): #1bmx9JC0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7323987.A.300.html
dosoleil: 就不知道說2月1號強制點交算不算事先通1F 36.237.4.111 台灣 02/08 00:47
ImBBCALL: 八又翻3F 125.228.136.11 台灣 02/08 00:48
FFSUPERTB: 呼叫林右昌,你當初合約是怎麼簽的,OT合約變成ROT,怎麼現在人完全不見蹤4F 42.70.40.41 台灣 02/08 00:48
duo05182: 1/31就通知要點交了
應該說通知1/31要點交7F 122.118.176.182 台灣 02/08 00:48
poboq0002: 上一篇說法比較合理 NET假處分被駁回也非租客 沒身分也沒理由去阻止政府換鎖9F 203.204.8.31 台灣 02/08 00:50
Nemophila: 前幾篇有人提到契約變更似乎沒走公開招標 這也頗值得玩味11F 59.126.91.141 台灣 02/08 00:52
poboq0002: 警察只是保護鎖匠人身安全 不需要法條13F 203.204.8.31 台灣 02/08 00:52
fps5566: 公共利益@@?14F 49.216.220.240 台灣 02/08 00:53
alin1028: 契約變更是限制性招標喔,公開的意思是邀請不特定的人來投標。既然已經知道要跟誰更改契約了,就不需要公開,直接找當事人議約就可以了
應該說,既然雙方已經有合約了,如果在原本合約基礎上額外增加內容,當然就是找原契約乙方直接議約15F 1.171.136.220 台灣 02/08 00:55
Nemophila: 瞭解了 感謝解釋22F 59.126.91.141 台灣 02/08 01:00
dosoleil: 不要被抓到原本就想ROT還開OT的標 就不算問題
1/31預告明天來 這應該不算是合理期間23F 36.237.4.111 台灣 02/08 01:00
rane: 哪裡有說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強制接管?26F 39.9.99.238 台灣 02/08 01:03
促參法第5條第2項「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
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ghchen1978: 這車要怎麼翻?合約都寫死,也簽名了,你頂多再吵強制執行,有法源你要贏也很難,吵得贏除非你是柯文哲27F 114.40.166.112 台灣 02/08 01:03
Anvec: OT變ROT 是合約第三條偷渡修建
NET這個已經不是修建 是整個蓋起來 根本亂30F 111.243.66.77 台灣 02/08 01:10
這樣一大棟,又蓋在政府的建物上,很難相信一間這樣大的公司,
不知道自己蓋的建物是在政府建物上(不然怎會把起造人寫基隆政府)
基隆政府也很難說他不知道自己的建物上長出了這樣大的建物。
要說雙方沒有啥合意,NET就敢把建物蓋在政府的建物上,又登記政府為起照人
很違背常理,還可以營運這樣多年。

如果真的這樣,北海王就不是瀆職這樣簡單了。
※ 編輯: violetking (1.160.209.19 臺灣), 02/08/2024 01:20:05
alin1028: 北海王持續神隱中33F 1.171.136.220 台灣 02/08 01:23
jevin: 必要性的前提是要經營不善或重大情事34F 123.193.237.84 台灣 02/08 01:23
wuklean: 某之前6年自認為協力廠商的公司 忽然自認自稱為所有權人 並將公共建築宣告為私產這樣還不算重大情事喔35F 116.241.214.119 台灣 02/08 01:31
dosoleil: 可是第一項的確有寫中央主管機關要先動38F 36.237.4.111 台灣 02/08 01:33
twpost: 「必要時」→ 市長覺得必要40F 36.226.7.233 台灣 02/08 01:40
takechance: 所以中央有辦理哪條細則來處理這類事情?
強制接管營運的施行細則,請問立院有審議過嗎?41F 111.243.101.225 台灣 02/08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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