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k410050 (A柏)標題 [新聞] 蘇建和3人補償1584萬元 廢死聯盟司法院前時間 Thu Jan 4 11:47:22 2024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2024-01-04 10:44 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蘇建和3人補償1584萬元 廢死聯盟司法院前抗議每人少給至少700萬
4.完整新聞內文:
吳銘漢夫妻33年前遇害,被告的莊林勳、劉秉郎和蘇建和原遭處死刑,2012年無罪確定,
因各被羈押4170天,共獲1584萬6千元補償。3人指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2013年度的覆審決
定書適用的刑事補償法第7條規定侵害人身自由及受刑事補償等權利,聲請法規範審查,
憲法法庭不受理。廢死聯盟等團體今到司法院抗議,批大法官未積極捍衛冤獄受害人權利
。
莊林勳、劉秉郎和蘇建和3人指由刑事法院所做成的刑事決定書性質,應屬憲法訴訟法第
92條第3項除書所稱之「刑事確定終局裁判」範圍,應可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規範違
憲審查,不受送達起已逾5年的限制;這條規定雖經修正刪除,但本案仍無從適用修正後
規定而得請求變更確定終局裁判的不利決定,也聲請解釋。
大法官黃瑞明、詹森林、謝銘洋3人對本件主文裁定採不同意立場,另外蔡烱燉、尤伯祥
與審判長許宗力則迴避,另9名大法官持同意立場。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人民所受的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上開6個月的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2022年1月4日起算;前項案件,除刑
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
本件確定終局裁判是於2013年7月25日作成並送達;聲請人雖於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6
個月不變期間內,即2022年6月30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但刑事補償事件是
對於因國家實現刑罰權或實施教化、矯治公共利益致人民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而符合法
定要件的受害人,所作的金錢補償決定,雖屬公法上事件,然本件確定終局裁判性質上並
非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因此本件聲請,已超過憲訴法第92條第3項所定的「5年期限」,應
不受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呂政諺律師指出,蘇建和等人曾遭刑求,當蘇等人因
冤獄而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時,法院以他自白犯罪而具「可歸責事由」,而將補償金扣減
到通常數額的1/3以下,因此補償金每人少了700到1500萬元。
呂指蘇建和等向大法官聲請宣告違憲的刑事補償法第7條,去年12月15日經立法院完成三
讀刪除,卻沒有辦法可以補償蘇等人所受的不公平對待。民間司改會綜整過去12年來所有
或刑事補償的案件,其中因具有「可歸責事由」而被扣減補償金的案件,總共有299人(
占總獲償人數的23.6%),民間司改會希望過去被扣減補償金的受害人,能夠有聲請重審
的機會。
民團提出4點訴求,包過對過去適用刑事補償法第7條被扣減冤獄補償金的案件,立法院應
盡速修法給予適當的救濟機會;聲請重審的期間,刑事補償法第22條規定超過5年就絕對
不得提出,有違憲疑慮,司法院應研議修正,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就過去及現在發生的
刑求、酷刑,以及冤獄受害人的社會復歸、支持、名譽回復,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調查、釐
清目前的制度性缺失;人民遭受刑求或其他偵查中國家權力的不當對待,立法院應盡速通
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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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AEK: 廢死拿來高潮的案例之一 靠證據不足逃過36F 42.73.211.178 台灣 01/0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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