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ecofilmlove (teco+film+love)標題 [新聞] 台灣首度國民法官判決全紀錄時間 Sat Jul 22 16:16:29 2023
https://www.twreporter.org/a/taiwan-citizen-judge-first-sentence
報導者 曹馥年,洪琴宣,張子午
台灣首度國民法官判決全紀錄:鄧如雯案30年後,新北殺夫案彰顯家暴法未竟盲點
7月21日下午2點半,全國第一起國民法官案件,經過7月18日到20日連續3天馬拉松式審理
,在新北地方法院做出判決。經過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評議,判處因
殺夫被以殺人罪起訴的被告季姓婦人有期徒刑7年2月。 審判長在宣判後說明,被告仍有
選擇脫離家暴之可能性,因此沒有《刑法》上「情堪憫恕」的空間。辯護律師則在庭外
受訪表示,被告是一位善良、保守、傳統的女性,完全感受到此案法官對於她的關懷與
溫暖,她很想念丈夫,會在監獄中平靜閱讀身心靈書籍。未來是否上訴二審,將與家屬
後續討論。
《報導者》全程記錄台灣史上第一件國民法官審理過程,並探問在
台灣立下亞洲第一部《
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25年後的未竟事宜。
去年(2022)11月30日凌晨1時40分,季姓婦人趁范姓丈夫酒醉熟睡之際,以菜刀等兇器
殺夫,犯後自首稱長期遭受家暴才犯案,2023年3月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7月17日由合
議庭、公訴檢察官、辯護律師經過不公開程序,三方從57名報到的候選者中,選出10名國
民法官(其中4位為現場備位)承擔審判與評議重任,為《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例。
針對判決,審判長說明,依據《刑法》第271-1殺人罪,最低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經
認定被告犯後報警自首,適用《刑法》第62條減刑至5年。綜合證據與證人證述,被告的
確長年遭受先生家暴,有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然而政府家暴防治資源都有提供其協助,
並非完全孤立無援,有選擇其他脫離家暴可能性,其趁被害人酒醉無反抗能力的殺人行為
,被評價侵害最重大生命法益,因此並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空間,最後從5
年往上加重為7年2月。
首件國民法官真實案件,審理殺夫案
2023年7月20日上午,64歲被告季姓婦人在連續3天的公開審理後,在法庭上做出最後的意
見陳述:
「我與先生這40年來,雖然不是我心目中想像的日子,但我想既然選擇了他,就勇敢面對
。可是他反覆指責我、酒後要我認罪、對我拳打腳踢,就算我認為他是心愛的人,渴望跟
他在一起,但這樣日子過下去,漸漸失去對他愛慕的心情,也做出這種不可原諒的可怕的
事。我對他很抱歉,覺得非常難過,如果人生可以從頭再來,我希望我們的婚姻生活是幸
福美滿。我也承認我對他做出不當的行為,法律要怎樣處罰我,我願意接受。」
從一位自小失去父母、生長在孤兒院的孩子,經過護專訓練成為一位照顧他人的護理師,
因而結識年輕時因傷住院的范姓丈夫,在後者熱烈追求下與其步入婚姻,生養兒女的同時
也辛勤工作,從市場叫賣到燒臘店事業,努力創造一個完整的家庭。
這條路,季姓婦人走了40年。
直到2022年11月30日凌晨1時40分,趁丈夫酒醉熟睡之際,她以「菜刀砍他脖子,鐵鎚捶
他頭,鐵鎚的榔頭鬆了之後剩木棍,打他幾下,水果刀刺他心臟,小刀劃腿」(註)殺夫
,犯後自首稱長期遭受家暴才犯案。
連續3天在法庭密集審理過程中,除了將所有犯案證據與細節攤在法庭上逐一檢視,也從
被告與證人的敘述中,建構出一位對婚姻與家庭滿懷期待的平凡女性,與「頂天立地」男
子漢如何走上末路的軌跡。在表面的個案狀況背後,更強烈反映出現行貌似完整的《家暴
法》,為何仍接不住受暴婦女的結構性因素。
審判第一日:屍體、兇器與選擇
7月18日上午,首先由到庭的4位檢察官之一、郭智安開庭陳述,他向國民法官表示,今天
並非針對過去被告身為家暴被害人的事實審理,而是針對被告成為家暴加害人犯下殺人罪
之事實審理;辯護人葛彥麟坦承被告殺人罪行、犯案時精神正常(不適用《刑法》第19條
減刑),但提及被告符合自首(《刑法》第62條)以及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得
以減刑的條件。請國民法官針對結婚40年為何要殺人、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造成悲劇的因果
關係去思考。
接著檢方實際拿出4樣包裹在塑膠袋中的兇器(2水果刀、1菜刀、1木棍)供法官與國民法
官傳閱,檢方請國民法官留意兇器之殘留血跡、重量、樣式和刀鋒磨損狀況等。大量的遺
體與解剖照片,同步投影在法庭兩側的大型布幕,說明屍體傷勢以及穿刺、割傷之大小。
在此期間被告兩次劇烈咳嗽、嘔吐,暫時到廁所休息10分鐘,回來服退燒藥才繼續開庭。
檢辯雙方先針對犯案當下的動機以及狀況訊問被告,接著審判長指示,輪到國民法官提出
問題,創下史上首例的是5號國民法官:
「妳準備兇器時是一次就從廚房拿4把嗎?」 被告:對。
「妳怎麼決定要拿什麼兇器的?」 被告:主要是拿菜刀,覺得比較適合。
之後分別是3號、5號國民法官針對被告犯案前服用的鎮定安眠藥物、死者屍體腐蝕情形提
出疑問,最後由審判長及受命法官確認更多細節後,結束上午的審理程序。
當天下午,則針對論罪與科刑(量刑),由檢辯雙方展開辯證。辯護人以筆錄資料以及
2015年起11次家暴通報紀錄,向法官陳述一位弱女子長期被酒後暴怒的丈夫辱罵、家暴、
社交隔離、金錢控制下,「忍無可忍,生不如死」下以此尋求解脫。
但在卷證內,卻同時呈現一位親人甚至子女眼中,個性耿直、對家人朋友十分忠誠的「好
人」。子女在筆錄中都提到父親早年跑船十分辛苦,從小教導他們要誠實正直,個性比較
硬,對於母親的金錢使用(早年買過六合彩、在父親不知情下以房產抵押貸款)或懷疑有
外遇時,反應就會非常激烈。
被告的兄姊也都曾勸告離婚,但在社工報告中有一欄「阻力分析」,提及案主思想傳統,
以夫為天,即便受暴也無分開和離婚打算;子女見證媽媽每受打罵就離家出走,4、5天後
又返家,一直循環的過程,感到無奈卻無法協助。辯護人並出示一份開庭前被害人子女與
被告的調解書,傳達子女希望給予媽媽從輕量刑的機會。
檢方同意被告符合減刑要件,同時也提醒國民法官,國家資源在其多年受暴史中,皆有介
入協助,包括核發保護令、家庭訪視、提供緊急庇護所,被告卻不願意接受協助。換言之
,檢方認為在此之前被告是「有選擇」的,季姓婦人要為此罪行自行負上責任。
審判第二日上午:鹼水與不快樂的二嫂
7月19日的審理程序,為傳喚4位證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
上午首先是檢方傳喚的證人:前新北市警局刑事鑑識中心股長程志強,他是當天案發後到
犯案現場採證的鑑識人員,詳細敘述如何發現屍體異常發黑,是因被告潑灑鹼水。4、5、
3號國民法官分別提出對於現場跡證的疑問。
檢方對於證人所述,以投影片摘要總結,包括潑灑鹼水、清洗血跡等足證「其手段惡劣、
犯後態度不佳」;辯方則沒有太多反駁,僅表示清洗髒汙是常人會有的反應。
緊接著上場的第二位檢方證人,是死者的范姓弟弟。
因早年與范姓死者合夥經營燒臘店,有近距離觀察過被告與死者的互動,並見證哥哥受傷
在南門醫院住院時,認識嫂嫂後戀愛結婚的過程。在他眼中,其兄的個性正直、嫉惡如仇
,做事有前瞻性、有理想、有計劃。以前到哥哥開在內湖燒臘店幫忙時,他們夫妻平日互
動都很好,除了哥哥有時講話較大聲,男主外女主內,二嫂(季姓婦人)在店裡幫忙還要
帶小孩,也很辛苦。兩人教養都很好,兒女很乖,沒有學壞。
范姓弟弟接到姪子電話,知道發生命案,猶如晴天霹靂,無法接受,「夫妻吵架難免,但
二嫂不可能做這種事,很後來才聽說家暴,想不通,可能藥物影響爆發,二嫂是很善良的
女性。」
辯方反詰問時,質疑范姓弟弟對哥哥的印象僅停留在早年,近年來只有逢年過節碰面,對
其夫妻相處情形是否真的了解?證人表示,二哥多是酒後打電話給他、偶爾傳來釣魚的照
片,電話中多重複抱怨很久以前的瑣事,例如被告曾在燒餅店工作,輕信旁人拿房子貸款
抵押被騙等等。
證人坦言過往合作燒臘生意時,比較常往來,後來較不了解其家庭狀況,但偶爾來探望時
(證人太太身體不好),「看得出來二嫂不快樂」。多年前在家族群組中,被告說受不了
想離婚,他曾勸二哥不要離,「人老了還是要有伴」。
國民法官與法官確認是否聽說過家暴的情形,證人答覆過往只有言語吵架,哥哥會罵二嫂
「笨」之類的,但沒聽過動手。去年命案發生前,才聽說二嫂的狀況有通報到新竹社會局
,才知道情況如此嚴重。
最後檢方肯定證人可信度,對加害與受害雙方的證詞中性,請國民法官考量證人與死者感
情要好,命案帶給家屬心情衝擊,需列入量刑中的因素;辯方則強調其對家暴情形完全不
了解,請國民法官自行評價,假設家屬得知情況,應會有不同衝擊。
審判第二日下午: 「狗屁家暴防治法!」
中午休息結束,兩點開庭前,證人席右側傳來啜泣聲,一名老婦拿衛生紙伸進口罩擦拭。
她是第一位辯方證人、被告的季姓姊姊。
剛開始檢方對程序提出臨時異議後,首先由辯方進行詰問,律師以卷證筆錄資料為基礎,
詢問被告受家暴後,逃往證人家的細節。季姓姊姊的證詞中,呈現出和上午的范姓弟弟作
證時截然不同的婚姻實況。被告每受丈夫家暴,就會匆忙從台北逃往新竹她(證人)家,
時常鼻青臉腫、衣衫襤褸、渾身狼狽,但在其夫不間斷的LINE訊息(時而溫和說服)後,
又重回其身邊。以前善良單純、受朋友喜愛的妹妹,婚後完全變了一個人,范姓丈夫只要
一喝酒,就開始翻舊帳亂罵、暴打虐待,長年壓力下身心累積龐大壓力,妹妹曾吐露想跳
樓自殺,證人勸妹妹要想辦法解決。
季姓姊姊在描述去年命案前夕,丈夫跟蹤追到新竹家中,要找妹妹的恐懼經驗,語氣愈加
激動,情緒瀕臨崩潰,話語無法繼續。審判長指示休息,第一排旁聽席、陪同季姓姊姊前
來的家屬大聲拍手三次,高喊「可惡!」,並傳來證人低聲自語,「(妹妹變這樣)...
可能跟我們從小沒有父母有關。」
季姓姊姊休息回到證人席,繼續為妹妹抱不平;輪到檢方反詰問,只有一句話問證人:是
不是很愛妳妹妹?證人輕聲答是。
審判長裁示休息,旁聽席前方的家屬突然高聲說道:
「家暴(保護)令沒用、落實受暴婦女保護、狗屁家暴防治法,台灣還有很多受虐婦女!
」
休息結束後,輪到國民法官詰問,僅有5號與4號國民法官針對被告金錢問題與車禍賠償事
宜提問;最後審判長特別問到,有護理背景的妹妹為何曾在先生的水裡放鎮定劑,證人答
道因其白天要工作(燒餅店),晚上被先生吵得受不了,希望讓他睡覺,被發現後,妹妹
表示不是要害他,若是不會只放一顆。
接著輪到第二位辯方證人,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彭姓社工,去年7月被告暫時住哥哥家時
通報家暴,由她負責此個案。社工當時的評估中,危機程度高,但當與個案討論到保護令
以及提供緊急庇護所時,卻很快被案主拒絕,不斷表達不希望轉介,焦慮、擔心申請後反
而有生命危險。
「每當(被告)主權萌發,很快被先生壓制,揚言不撤銷(保護令)就死定了、給妳好看
等,(被告)提到(丈夫)酒後沒辦法認識眼前是她先生、無法阻止...彭姓社工表示,
可從系統看到大概在2018年也申請並通過保護令,但在先生要求下撤銷,影響其後求助
體制的意願。當個案返回北部,將其通報到新北家防中心後,社工與其就沒有任何聯繫。
接著檢方反詰問,確認完社工資歷(任職家暴業務近12年、每月平均接10到12件個案),
「意思是每年接觸超過100個案嗎?」檢察官問完此問題,下方旁聽席傳來:「不明白(
檢方問此問題)什麼意思?」社工繼續說明家暴案的處理程序,如提供緊急庇護、保護令
、陪同出庭、討論子女後續等等,而入住庇護所門檻不高,有意願即可,為共同生活空間
。
檢方接著尖銳問道:「就妳多年來接觸受家暴個案,殺死加害人的有幾位?」證人表示:
「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檢方追問「為什麼」,證人表示「我不想要回答這個問題」。
在此階段,國民法官並未對社工提問,最後職業法官問到,實務經驗中,是否多數個案不
願意使用庇護所資源?證人表示的確如此,半數以上拒絕緊急庇護資源,主要因地處偏遠
、交通不便,以及疫情導致個案對公共空間疑慮,而對已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而言,也無
法接受生活在有門禁、冷氣開放時段等自主受限的集體空間。
綜合前兩日審理過程,國民法官多對於犯案事實、證據等細節抱有較大好奇,並未深究被
告婚姻與受家暴狀況,最後是在審判長追問社工的證言後,才呈現出被告遭遇所反映的家
暴防治制度與資源問題。
審判第三日:如果時光倒流......
審理來到第三天,檢、辯雙方詢問被告,並對量刑、是否適用「情堪憫恕」減刑進行最終
辯論。
詢問過程,季婦回溯成長記憶,她在孤兒院長大,希望能找到喜歡的人共度人生,渴望愛
,也期待另一半溫柔以待。但新婚僅3年,丈夫就對她拳腳相向,也不支持她的興趣,總
要她「嫁雞隨雞」。她一副愛唱歌的好嗓子,婚後再無發揮機會,就因跟隨丈夫叫賣長繭
了。
就算事與願違,她不希望兒女跟她小時候一樣沒有雙親的愛,加上丈夫警告她若敢離婚就
休想得到孩子,放不下兒女的她打消離婚念頭。受暴30多年,她罹患焦慮、憂鬱、甲狀腺
風暴,一度想尋死,又覺得像是「承認外遇、畏罪自殺」,最終持刀了結丈夫。
這天的審理,檢辯與法官仔細釐清季婦家暴情形與犯案時序,國民法官也更進一步釐清死
者金錢管理、用藥習慣等細節。本日男性國民法官關注焦點仍圍繞犯案細節,為何會把自
己服用的藥物給先生、取得藥物的時間點等。1號女性備位國民法官關切季婦為何撤銷保
護令。
而正選唯一一名女性、6號國民法官,則輕聲詢問季婦:「如果時光倒流,妳還會選擇殺
死丈夫嗎?」
季婦回答,現下與當下無法類比,犯案時情緒非常激動,不過她很愛先生,假設時光倒流
,可能會繼續忍耐。
「那麼,妳會求助嗎?」該名國民法官追問。
季婦說,
自己也試過求助,但找社工被先生阻擋,聲請保護令被先生要求撤銷,否則對家
人不利,「我覺得自己做不到(求助其他管道)。」
由於季婦的犯罪事實明確,也符合自首減刑,終結辯論圍繞在季婦的犯行是否同時符合「
特殊的原因背景」、「客觀上能引起同情」、「最低刑度仍然過重」這三項「情堪憫恕」
要件,再將刑度降低。
檢方指出,從輕量刑的理由,包括被告自首、兒女願原諒,長年遭受暴。但被告確認丈夫
熟睡才下手,犯後潑灑鹼水、擦拭血跡等,都顯見被告是計畫殺人,手段兇殘且犯後態度
不佳,有理由加重量刑。再者,季婦雖長期受暴,仍有入住庇護所等其他優於殺死丈夫的
選擇。季婦殺人,不只抹除丈夫的惡,也抹除兒女心目中的正直父親、其他家人心中愛釣
魚的慷慨兄弟,抹除了整體的人。
檢方說明什麼是「量刑」時,還舉Google評論當例子:消費者可能會參酌飲食美味、服務
、環境品質各種因素,決定給店家的星等,「量刑也一樣,不是非黑即白,它有漸層,要
審酌案件中每個因素在各位法官心占有的比重,去做適當量刑。」檢方也提醒,這量刑會
成為社會大眾看待「殺死配偶會付出何種法律代價」的心中分寸,並建議量刑為8~12年
。
被告辯護律師則說,被告自幼渴望愛,又長期受暴,家庭、社會支援也在死者阻擋或恐嚇
下一一斷絕。他未對量刑表示意見,僅請法官在理性前提下,用感性想法進入被告的生命
,感受這30多年來她如何過生活,設想犯案當天她如何忍無可忍,最後給被告應有的法律
制裁。
催生《家暴法》的律師:彷彿鄧如雯案重現、混合權力控制
在法庭之外,對於催生亞洲第一部《家暴法》、「鄧如雯殺夫案」的辯護律師王如玄來說
,季婦猶如30年後鄧如雯案的重現。
她回憶,當年鄧如雯反覆遭受危及生命的家暴,曾多次逃家,卻被丈夫通報失蹤人口,被
警察找到帶回,親友亦遭丈夫傷害與威脅,1993年,鄧如雯因所有求助管道都被切斷,在
丈夫熟睡後,以鐵鎚、水果刀殺夫,和季婦最終選擇犯案的情境有不少共通點。王如玄直
言,「長期受暴,無法掙脫」這8個字,貫穿了包含鄧如雯、此案在內所有家暴殺夫案。
但不同的是,1998年《家暴法》上路25年的現在,季婦已有外部資源可介入,為何仍接不
住受暴者?王如玄提到,從此案可觀察到當代家暴的新興特徵,一是混合了多元的暴力樣
態,從輕度的口語暴力到肢體動粗,嚴重程度的光譜很分散,讓受暴者和其親友不容易意
識到要積極求助,二是更棘手的「精神控制」。
季婦從2015年首次通報家暴,至殺夫案發生有長達7年時間、共11次通報紀錄,期間警政
、社工等《家暴法》的資源都有進入,亦曾申請保護令,卻一度撤回(註),反映出受暴
者深陷「權力控制關係」──從季婦年輕時,丈夫便不喜歡她接觸朋友,使她社交隔離;
在季婦離家出走時,丈夫更威脅對收留她的娘家親人不利;此外,丈夫主管家中錢財,各
種控制手段織成一張綿密的「網」,逐一切斷受暴者向外求援的管道和意願。在這個過程
中,周遭家人很容易因為受暴者反反覆覆的決定而陸續抽手,導致受暴者更加喪失支持系
統,最後選擇用殺戮徹底解決一切。
王如玄表示,受暴婦女對逃離家暴環境後,經濟上、安全上的害怕跟恐慌沒被處理,保護
令、訪視、心理諮商輔導,都沒辦法真正解決問題。這類有嚴重權控議題的受暴者,其實
最需要的,是能有人和她建立長期穩定的陪伴關係,了解受暴者對婚姻生活的想像、期待
,當受暴者一直反反覆覆時,理解她為何做出這樣的決定,並陪她一起釐清該何去何從。
然而現行《家暴法》,「資源常常是『點』的處理,沒有辦法深入面向的處理,」王如玄
無奈表示,最大困難仍是政府投入的資源不足,社工工作負荷量太重,流動率高,個案往
往會因社工辭職,被迫在不同服務中流轉,片段的協助,很難令長期受暴者信賴。此外,
庇護所必須要提供更多居住樣態和選擇,不然受暴婦女往往不會將庇護視為選項。事實上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統計,2022年台灣有192,873件家暴案件通報,但同年僅有7,410
人次使用庇護服務(註)。
針對施暴者,王如玄提到,過去家庭暴力多半要到肢體暴力的程度才能構成刑事犯罪,但
英國在2015年已針對家庭暴力設有「高壓控管罪」(coercive control),若加害人有精
神虐待、控制、孤立等行為亦構成犯罪,最高可處5年監禁;澳洲也正在討論立法。目前
台灣《家暴法》雖有納入權控關係,但刑責仍針對肢體暴力,王如玄認為未來亦可考慮將
精神控制納入刑事犯罪要件,好在更嚴重家暴發生前,就可以早期嚇阻加害人。
而案件中許多親友作證,范姓丈夫74歲高齡,常出現碎碎念、多疑、翻舊帳、情緒失控等
狀況,王如玄說,亦可懷疑已涉及輕度失智症狀,但很多家庭往往對於失智者的變化沒有
意識,也不知向外求助,既是病人、也是家暴者的情境目前在台灣仍很難被接住,許多長
期照顧他們的人苦不堪言,最後釀出悲劇。
針對判決結果,認為季婦雖受家暴,但政府家暴防治資源都有提供其協助,有選擇其他脫
離家暴可能性,因此不符合《刑法》第59條減刑之條件,王如玄表示,雖然《家暴法》通
過之後有更多的協助措施給被害者,但是在現代新興家庭暴力型態下,對被害者而言,還
是有很多沒辦法解決的困境,包括社會文化下的壓力等,還是期待法官可以引援《刑法》
第59條的規定予以減刑。
「離開的人已經離開,活著的人還要好好活下去」
第三日審理來到最後時刻,當被告女兒走上證人席,整個法庭的情緒張力達到最高點。身
著黑色衣褲、身材高的她剛說出「各位法官好」,就哽咽、停頓十多秒,審判長請她情緒
平復再陳述意見。
「這件事情身為子女的我們是最難過的,失去的是我的父親,被告是我母親。我們得知事
發時,很震驚難過,也非常掙扎。如果我們能更關心陪伴他們,能警覺父母之間已經演變
到這樣嚴重的地步,或許今天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所以我覺得身為子女的我們也有責任
。
「我們很後悔,也很痛苦,只是離開的人也已經離開,活著的人還要好好活下去,我選擇
原諒母親,我希望她好好活著。我把一切看在眼裡,能明白她的痛苦,我也想過,如果同
樣的事情發生在我身上,我是否也會選擇一樣的路? 當我知道她做出這樣的事,除了很
難過,也很擔心她的身心狀況如何去承受如此沉重的壓力。
「我已經沒有了父親,不能再沒有母親,我知道她犯下殺人罪,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
懇請各位法官能減輕她的量刑,她畢竟不是因為名利財富才做這樣的事,她只是渴望得到
愛與尊重。懇請各位法官給我們一次機會,給我媽媽一次機會,讓我們早日團聚,讓媽媽
接下來的人生能好好活一次、好好愛自己。」
女兒語畢,旁聽席不斷傳來抽面紙的聲音。審判長詢問季婦的兒子未能出庭的原因,女兒
表示他工作忙碌,但兩人立場一致。
若不考慮假釋,待7年後刑期服滿,年逾7旬的季婦或許有機會重啟她「做自己、愛自己」
的第二人生。從鄧如雯到季婦,仍有眾多無力掙脫的家暴受害者,無法企及這看似單純的
心願。
不過,從鄧如雯案時期「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經過20多年《家暴法》的「法入家門
」、家暴殺人案成為首起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縱使家暴樣態不斷變形,卻也出現被
社會大眾更細緻檢視、看見暴力背後脈絡、補上制度未竟與不足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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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akv1VrP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0013791.A.D59.html
→ ju06080719 …
推 ju06080719: 說好的死刑呢1F 42.79.197.23 台灣 07/22 16:17
※ 編輯: tecofilmlove (211.23.145.1 臺灣), 07/22/2023 16:18:21
→ horoscape: 法條和執行不改 誰判有差嗎?2F 1.172.218.41 台灣 07/22 16:19
推 dick70043: 變成恐龍國民法官而已3F 182.233.53.54 台灣 07/22 16:19
噓 seabox: 甚麼垃圾判決4F 180.177.8.55 台灣 07/22 16:20
噓 ymib: 國民法官應該放在憲法法庭才能確保死刑5F 1.200.56.237 台灣 07/22 16:20
→ seabox: 這種垃圾法條也只能判決出這種垃圾判決
冷氣工人怎麼看都比這惡劣6F 180.177.8.55 台灣 07/22 16:21
→ horoscape: 判決從正常法官背鍋換成一般民眾背鍋8F 1.172.218.41 台灣 07/22 16:22
→ dvdr2001: 國民法官只是讓法官能多知道點一般人對案件的看法,主要的判決跟審理還是法官為主。9F 36.224.244.115 台灣 07/22 16:22
推 johnhmj: 我覺得這個判決可以接受因為涉及家暴案12F 49.216.50.230 台灣 07/22 16:25
推 amethystboy: 對女人及小孩使用暴力就是垃圾13F 111.243.134.122 台灣 07/22 16:28
推 lmu0837: 越看越讚歎哪裡來的優質報導,上滑一看原來是報導者,讚一個!14F 27.53.154.98 台灣 07/22 16:31
推 cobrasgo: 報導者讚讚,優良媒體希望大家多贊助18F 118.161.218.198 台灣 07/22 16:43
推 fgh8971: 推19F 101.10.93.189 台灣 07/22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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