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yate232 (CY)標題 [問卦] 為什麼美國警察執法都要強調對方無罪?時間 Sun Mar 26 01:41:44 2023
是這樣的
我看大多數美國警察 執法的時候,大多數都強調 對方現在沒有任何罪
好像因為第四憲法修正案,當嫌疑人 無罪,也就是並不是嫌犯 現行犯的時候,警察是
完全不能 控制對方,像是上手銬或是壓制。
而是用 對峙方式溝通,如果你對將對方隨意上銬 拘留 甚至毆打,會面臨到解雇和鉅額
賠償問題。
還有其他例子,警察開超速罰單也會說,你現在沒有違規 沒有罪,只是要讓你知道你有
發生這件事,剩下的要去法院。
為什麼大多數執法的時候都會強調 對方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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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hayate232 2023-03-26 01: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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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khbad54: 罪刑法定主義。警察無權定罪1F 86.186.73.89 英國 03/26 01:43
對方沒有罪,大多數情況除非對方同意,你都不能強制拘束對方,不然會被告?
推 bobby94507: 有罪的已經2F 118.161.121.76 台灣 03/26 01:44
你拿刀 拿槍 威脅到奇他人生命安全,當然是以現行犯處理囉
→ jay11404: 我們內建在憲法第八條3F 223.141.154.174 台灣 03/26 01:56
推 CCWck: 一樓要說的是無罪推定吧?4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1:57
美國就無罪推定,然後當你無罪的時候警察不能對你上銬,反正他們的 拘捕流程並沒有
網路上影片那麼簡單.意外的複雜。
→ alan3100: 所以為啥你覺得上銬或控制能隨便?5F 118.160.99.91 台灣 03/26 02:03
當然不覺得能隨便阿,所以我開頭就講 大多數情況都是雙方用嘴巴溝通
→ CCWck: 台灣的拘提逮捕也有法律規定啊,強制處分當然是違背當事人意願的,不然怎麼叫強制?
刑事訴訟法翻一翻吧6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2:05
可是有警察直接扁人? 感覺直接扁人至少要罰50萬美..
→ alan3100: 你看啥影片...哪來直接上銬再調查的?10F 118.160.99.91 台灣 03/26 02:08
PoliceActivity 很多直接上銬,但他們都已經是現行犯,可能身上有刀 有槍或是有人
報案需要釐清情況。
→ alan3100: 基本上不居留就是在套話11F 118.160.99.91 台灣 03/26 02:08
對,我美國朋友好像說,當警察問你 你知道這邊限速多少嗎? 你一定要說不知道,因為
你說知道已經算認罪了。
→ CCWck: 警察扁人就不是正常程序,和台美法制沒有直接關系,比較像是實務上有沒有確實踐行法律規定的問題12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2:09
※ 編輯: hayate232 (114.43.1.198 臺灣), 03/26/2023 02:10:49
→ CCWck: 你把強制處分發動的情景和有罪無罪搞混了15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2:13
→ alan3100: 講白了就是別多話 警察會挑語病拘留你16F 118.160.99.91 台灣 03/26 02:13
然後法律上也有緘默權,你有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 CCWck: 。被告有罪之後的刑之執行,就是拘役罰金徒刑那些的。逮捕過程的上銬或壓制等行為並不是刑罰17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2:13
※ 編輯: hayate232 (114.43.1.198 臺灣), 03/26/2023 02:16:22
推 orze04: 會被反咬誘導 證據可能無效20F 223.137.203.22 台灣 03/26 02:17
→ CCWck: 不回答任何問題,連姓名都不說,只是自己給警察理由送你去警察局而已21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2:18
正常都會給姓名拉,因為 就算法律上你可以拒絕所有問題,但姓名ID 不給 是找自己和
警察麻煩,浪費雙方時間,但警察也不能帶你去警局 因為你是無罪的,那警察也沒理由
讓無罪的人去警局。
→ jay11404: 那的確不叫刑罰那單純就是犯罪
桃鴿的例子就是強制罪,沒那麼複雜的23F 223.141.154.174 台灣 03/26 02:20
→ alan3100: 並不能喔 拘留不合法會賠錢25F 118.160.99.91 台灣 03/26 02:20
→ CCWck: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看一下,不配合查驗身分,警察是可以合法把你帶去警察局的26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2:24
你是說台灣還是美國阿,美國好像沒辦法,那個第四憲法修正案太屌..
※ 編輯: hayate232 (114.43.1.198 臺灣), 03/26/2023 02:24:43
→ CCWck: 警察局拘留室和看守所的羈押被告全部都是無罪的啊....有罪的是送去監獄28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2:26
→ alan3100: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30F 118.160.99.91 台灣 03/26 02:27
→ jay11404: 要滿足第六條才能適用第七條,第六條
遵循的就是神島憲法第八條精神,
也就是美國第四修正案的內容31F 223.141.154.174 台灣 03/26 02:29
我剛剛查了一下 第四憲法修正案,除非你是真的罪犯或是被套話完全是無敵星星,合理
的理由通常都是跟刀子 槍械 毒品 有關的才能直接搜查扣押,只是路人警察完全沒辦法
要姓名ID。
https://i.imgur.com/nSWn0gc.png
→ alan3100: 就算你跳講台灣也不是能隨便查的34F 118.160.99.91 台灣 03/26 02:29
※ 編輯: hayate232 (114.43.1.198 臺灣), 03/26/2023 02:32:10
→ CCWck: 樓上幾位說的都對,警察的身分查驗有法定發動條件,我只是想回應“無罪之人”不能帶去警察局的說法35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2:31
無罪進警局我有發生一次,就只是去做筆錄而已,不報姓名卻要被強制去警察很怪,要也
是其他理由,像是目擊者 車禍的人 提供行車紀錄器 等因素
※ 編輯: hayate232 (114.43.1.198 臺灣), 03/26/2023 02:33:49
→ jay11404: 是的這就叫禁止無理搜查與扣押,
美國憲法是上古產物,只能用修正案後加38F 223.141.154.174 台灣 03/26 02:33
→ CCWck: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就是在說你引用文章40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2:33
→ jay11404: 二戰後成立的民主國家憲法基本內建41F 223.141.154.174 台灣 03/26 02:33
→ CCWck: 的這件事情
之前客委會李永得的新聞就是這條法規的爭議42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2:33
那個我只是覺得中華民國法律沒寫好,說是這麼說美國法律更多奇怪的問題,目前討論的
都是沒問題的,有問題的是 前後矛盾的法律,像是警察接到報案說有人拿著AR-15 在附
近晃,由於第二憲法修正案 第四憲法修正案,除非對方舉槍瞄準到人或是踏到別人的私
人領域,不然警察無權干涉只能放他走,警察心裡也會怕怕的吧XD
※ 編輯: hayate232 (114.43.1.198 臺灣), 03/26/2023 02:42:00
→ CCWck: 不只民主國家,理論上有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都應該受到類似的規範
美國情形比較複雜,可以合法擁槍的州不一定可以合法亮槍45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2:41
德州有一個不成文規定,正常情況下不會有人揹著步槍出門,即使這行為是違法的,你要
帶步槍通常都是去打把打獵,個人防衛還是用手槍。
※ 編輯: hayate232 (114.43.1.198 臺灣), 03/26/2023 02:49:11
→ CCWck: 刑事訴訟法很有趣,但每一次的修正,背後幾乎都有很多血淚故事49F 203.74.115.185 台灣 03/26 03:00
→ i1210: 無罪推定
另一種就是刑徵手法而已
警察瞎掰殺人犯無心無意殺人來套話。
檢舉駕駛攜毒可能是陷害,要真的搜出來才能起訴。
刑徵的話watts殺3人警察都能瞎掰理由。51F 61.64.149.36 台灣 03/26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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