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sukimiyaAyu (ㄎㄎㄎㄎㄎㄎㄎㄎㄎㄎㄎ)
標題 Re: [討論] 大巨蛋投資計畫書:每年棒球打30場
時間 Sun Nov  3 17:15:29 2024


※ 引述《rahim03 (隨風而去)》之銘言:
: ※ 引述《TsukimiyaAyu (ㄎㄎㄎㄎㄎㄎㄎㄎㄎㄎㄎ)》之銘言:
: : 刻意操作的錯誤引用,本約早就修改了,
: : 很明顯刻意引用修改前的誤導版友,投資執行計畫書的效力不在最後一項,
: : 請見111/09/12的版本,早就有修改了,
: : 說實話的,你應該早就知道有修改,還要錯誤引用是有什麼居心?
: : 有必要為了扭曲事實這樣嗎?
: https://tinyurl.com/y4w9frrs
: 你應該識字吧?該不會是有條件識字吧
: https://tinyurl.com/4jwzyerz
: 要不要點進去看一下
: 最後多了其他文件
: 公開資料我看不到還有什麼其他文件也不確定現有文件什麼時候寫的
: 所以除了概括的其他文件 投資執行計畫書不是最後嗎
: 不是嗎?????
: : rahim03版友先造謠說投資計畫書不是契約的一部份,
: : 現在又發文造謠說投資計畫書契約效力排最後,
: : 請問之後還要造謠什麼項目呢?

刻意操作,扭曲事實,
民國95年簽立的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
就是你拿出來造謠那份,就提到,營運計畫書就是契約的一部份。

1.2契約文件及效力
1.2.1
1.本契約及附件
2.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確認列入本契約者
3.與本計畫相關之公告、補充、或更正文件。
4.本計畫之申請須知
5.投資執行計畫書

rahim03: 合約哪裡有列投資計畫書是附件?
	
打臉你的推文

且109年簽立的變更契約,提高了投資計畫書的重要性,

1.2契約文件及效力
1.2.1
1.本契約及附件
2.與本計畫相關之公告、補充、或更正文件。
3.本計畫之申請須知
4.投資執行計畫書
5.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確認列入本契約者

卻你被你造謠成,
「投資執行計畫書效力定在最後,還有其他除外不適用情形 」

再次被打臉,有需要這樣嗎?
是不是刻意造謠?還是只是氣急攻心,沒有發現有修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13.170 (臺灣)
※ 作者: TsukimiyaAyu 2024-11-03 17:15:29
※ 文章代碼(AID): #1d9pypK1 (Baseball)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730625331.A.501.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大巨蛋投資計畫書:每年棒球打30場
11-03 17:15 TsukimiyaAyu
※ 編輯: TsukimiyaAyu (111.71.213.170 臺灣), 11/03/2024 17:16:26
ILoveKMT 
ILoveKMT: 快點 快點 好想看中職觀眾抵制巨蛋喔 呵呵1F 11/03 17:22
urban: 所以這是現在的契約?你叫遠雄拿出契約比較快吧2F 11/03 17:23
octopus4406: 洗不完?3F 11/03 17:23
likeyouuu: 一直洗 笑死 一次講完好不4F 11/03 17:24
SMG2016: 看了真是令人..5F 11/03 17:24
Sfltnarud: 令人鼻酸6F 11/03 17:25
allen719: 可以不要這樣洗嗎...,這邊沒一個是遠雄代表,他們自己都表示在協商了,就代表是互利關係可商量,只有這裡一堆非代表的人在戰...7F 11/03 17:27
LiebeLion: 發文有kpi嗎?10F 11/03 17:27
Kawow: 狂洗 不會私訊?無言11F 11/03 17:27
Ogrish: 你到底是中文不好  法律知識有跟法律人討論過嗎?我都懷疑遠雄法務看到你這樣“幫忙”護航  要不要出來強力切割12F 11/03 17:34
Yjizz: 筒香炸裂啦14F 11/03 17:44
hanghking: 大哥你要不要看一下 效力規定在1.2.2 這條可沒修啊,本約還是最重要的,還有增加契約沒有的義務是不拘束甲方的15F 11/03 18:15
balien99: 公關連發三篇,真的該加薪18F 11/03 18:29

--
作者 TsukimiyaAyu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