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第39條、第85條規定,臺北市完全有權利訂定相關施行規則。
但臺北市沒有《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其他直轄市與臺灣省都有,只有臺北市沒有),臺北市有《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根據該條例第25條,「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及有關交通、景觀、防火等事項,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所以擬定相關容積辦法是寫在細部計畫中,在細部計劃有提到京華城是非都更,容積獎勵上限比照內政部規定『非都更不得超過1.2倍法定容積。』
以京華城舉例:560%*1.2=672%(+112%)=20%,所以給予京華城20%沒有違法。
在20%沒有違法的前提下,該考慮的就是獎勵項目的問題(也是這次的爭議問題)。
京華城獎勵容積取得條件:
①韌性城市貢獻獎勵(4%)
綠建築鑽石級+繳納17.5億元保證金+認養復盛公園50年
②智慧城市貢獻獎勵(8%)
智慧建築鑽石級+繳納35.1億元保證金+設置法定停車位數6%以上之充電停車位及電池交換設備供公眾使用
③ 宜居城市貢獻獎勵(8%)
耐震標章+繳納35.1億元保證金+無償提供公益空間達800平方公尺+協助吉祥路、東寧路整修順平道路鋪面與改善人行道或興建公共人行陸橋,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
根據監察院的說法是認為京華城是非都更,獎勵沒有法源依據,也沒有臺北市政府說的對價性與公益性,認為臺北市有缺失。關於對價性與公益性的問題見仁見智,因為沒有統一適用的標準。但法源依據在《 都市計畫法》上有規定直轄市自行辦理,而且《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臺北市政府有權在某地域的細部計畫中,規定該區域的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方式。
綜上所述20%沒有違法的問題,主要的問題只剩對價性與公益性問題,但因為京華城還在施工還沒蓋完,能不能拿到20%都是未知數,而且在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83次會議中有提到,如果達不到鑽石級那就沒有20%的獎勵容積,因此京華城繳交了87.7億元的保證金也可能拿不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