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固有的審理規則制訂權,不容其他憲法機關侵犯。立法權也不可能透過法律,去限制司法權關於職權的行使。
注意!!這不是法律保留事項,而是憲法職權。所以立法院中,藍白以優勢席次完成修法,憲法法庭也並非當然應該適用。司法院可另行頒佈新的審理規則取代該已侵犯司法權的法律。
釋字第175號:「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並求法律之制定臻於至當,司法院就所掌事項,自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職責。」
這邊大法官解釋說得很清楚,是司法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而不是立法院自己立法來限定司法權。司法院提出新的審理規則是為了維繫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之正常運作,並無直接侵害人民之基本權,符合釋字第530號解釋對於司法的「審理規則制訂權」之限制,完全沒有所謂「司法擴權」的問題,其目的僅在於防止作為憲法解釋機關的司法權不會真的因為立法院的修法而面臨憲法法庭完全癱瘓、無法運作之窘境。
所以司法院確實可以不理會立法院通過的憲訴法,因為這已經違反五權分立原則,用立法權侵犯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