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5-18 20:39:5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絕無合意性行為!傳林奕含父母備妥「
時間 Thu May 18 17:24:03 2017
※ 引述《ApAzusa126 (梓喵126號)》之銘言:
: 「我相信陳星有做,但是證據告訴我,不知道陳星到底有沒有做。」
: 噓 gogobar: 網誌寫這麼清楚,還在鬼扯 05/18 12:39
: 所以問題不是網誌寫的多清楚,而是網誌是誰寫的。
就網誌可不可以當作證據的部分,幫補充。
先說結論,在現行實務與通說見解下,網誌不能當作證據。
我之前的文章已經談過傳聞法則。所謂傳聞法則是指排斥傳聞證據的法則,
若證據不是傳聞證據即不受傳聞法則的拘束,若是傳聞證據則需要進一步
區分是否符合傳聞納入的例外規定。這些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規定在
區分是否符合傳聞納入的例外規定。這些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規定在
159-1到159-5條。如果符合例外規定,則這些傳聞證據可以具有證據能力,
意思是,有當作證據的資格,法院可以拿來作為判斷的依據;若不符合例
外規定,則依傳聞法則排除證據能力。
那網誌跟傳聞例外相關的部分在刑事訴訟法159-4條,這條規定的是所謂的
特信性文書,包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紀錄;業務上須製作的紀錄等,以
及其可信的特別情況下製作的文書。
特信性文書,包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紀錄;業務上須製作的紀錄等,以
及其可信的特別情況下製作的文書。
依照通說與實務的看法,這些文書必須要是「經常性文書」,不可以是個
案性文書,並且從159-4條2款的立法理由中可以知道,業務文書之所以可
以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是因為有不間斷、規律的準確記載,且常有正確性
的校對而來。
案性文書,並且從159-4條2款的立法理由中可以知道,業務文書之所以可
以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是因為有不間斷、規律的準確記載,且常有正確性
的校對而來。
網誌不是公務、也非業務文書,而且還不是所謂的經常性文書,所以網誌
除了是疑似被害人所寫之外,更因為無法歸到傳聞法則的例外,而被排除
了證據能力。
除了是疑似被害人所寫之外,更因為無法歸到傳聞法則的例外,而被排除
了證據能力。
所以現在真的要在法律上制裁狼師,最需要的是有其他受害人站出來。繼
續考究網誌,不會有太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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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3.84
※ 文章代碼(AID): #1P7MWrdQ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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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5.9號等到現在惹1F 05/18 17:24
推 : 你這麼認真幹嘛,鄉民法官都說小說網誌屬於傳聞例外了2F 05/18 17:26
推 : 這邊有一頂工讀生的帽子3F 05/18 17:27
推 : 一般的工作日誌之類的東西才比較具有證據力 網誌、筆記之4F 05/18 17:28
→ : 類的比較難 FB也是 小說就更不用說了
→ : 類的比較難 FB也是 小說就更不用說了
推 : 靠網誌辦案 靠小說推性教育 靠誘姦推通姦除罪 靠狼6F 05/18 17:29
→ : 師推實名制 台灣人正常發揮
→ : 師推實名制 台灣人正常發揮
推 : 道長可以幫忙通靈嗎?8F 05/18 17:30
推 : QQ9F 05/18 17:31
推 : 你不要戳破那些人的幻想 這樣很殘忍 讓他們繼續吧10F 05/18 17:32
推 : 小說和網誌大決戰11F 05/18 17:32
※ 編輯: Nausicaae (140.112.73.84), 05/18/2017 17:33:02推 : 要懂傳聞法則必須學美國聯邦證據法,特別是80312F 05/18 17:34
推 : 國考季又要到了13F 05/18 17:35
→ : 我們的159-4一堆類推適用14F 05/18 17:35
→ allyourshit …
→ : 如果當事人還活著,那網誌特定條件下能做為特信性文書16F 05/18 17:41
推 : 的確需要被害人出來,但是這狼真的很硬17F 05/18 17:41
→ : 聯邦證據法803之518F 05/18 17:41
推 : 原來這當做證據的要求是很嚴格規定的 那這樣網誌真的19F 05/18 17:41
→ : 無法當作證據了
→ : 無法當作證據了
推 : 陳星看到你這篇一定覺得很開薰21F 05/18 17:44
推 : 傳聞不做任何限制的話就天下大亂了22F 05/18 17:46
推 : 怎麼沒有鍵盤柯南出來扣你帽子23F 05/18 17:46
推 : 別跟白痴講道理24F 05/18 17:49
推 : 話說159-1到159-3,實務上有擴充解釋25F 05/18 17:53
推 : 因為刑法本來就寫得很清楚 他就是寧縱勿枉26F 05/18 17:57
推 : 實務已經承認日記具有證據能力 倘若網誌依內容實質審核27F 05/18 18:35
→ : 也認定具有日記性質 並非不可作為證據
推 : 我認為原PO在解釋傳聞證據上的論述上過於狹隘
→ : 也認定具有日記性質 並非不可作為證據
推 : 我認為原PO在解釋傳聞證據上的論述上過於狹隘
推 : 你幹嘛那麼專業啦 這樣小說派晚餐會吃不下30F 05/18 18:37
推 : 這幾年實務採納了不少學說見解在傳聞法則這部分擴張了31F 05/18 18:39
→ : 不少
→ : 不少
推 : 實務上有超多例外 沒那麼死版33F 05/18 18:43
推 : 不過日記若要走159-4,照聯邦法803來看是要證人活著34F 05/18 19:16
→ : 不過也不是非得走159-4,其他條是有可能成立
→ : 不過也不是非得走159-4,其他條是有可能成立
→ : 謝謝樓上先進的補充,重點是證人要活著。其他可能的路36F 05/18 19:27
→ : 也想聽聽看您的寶貴意見。
→ : 也想聽聽看您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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