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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大法官暨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評鑑報告摘要
(賴浩敏律師部份)
評鑑意見摘要:
本次大法官與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賴浩敏律師,其最大特色就是沒有明顯特色。
由後附的評鑑意見與評分表中可看出,賴律師雖然早年曾赴日研修刑事程序法與
憲法,但是歸國後,並未在研究寫作方面積極倡議民主人權。雖據聞曾支持民主
運動,但從過去二、三十年的資料中,除不斷擔任各種職位外,看不出其對民主
憲政與人權理念有何正確認知。反而在擔任中選會委員期間,支持不利於直接民
權行使的選務方案。其品德操守似無大瑕疵。其對司法改革的理念,在被提名前
幾乎一片空白。在被提名後的發言,雖然附和了許多民間司改的意見,但是這是
否是賴律師真正的信念與想法,有待觀察。由於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長的地位崇高,
責任重大,因此對於一位無明顯特色與正面事蹟的律師,我們只能做出「不推薦」
與「不適任」的結論。
2010年大法官暨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評鑑報告摘要
(蘇永欽教授部份)
評鑑意見摘要:
本次大法官與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蘇永欽教授,是一位在法學與司法改革方面
著述豐富的學者,然而由所蒐集的資料中可見,從威權戒嚴時期起,針對言論自
由、主權、黨禁、刑事羈押權、公投等幾乎所有憲政民主或人權重大爭議問題,
蘇教授都提出了許多支持威權、限縮民主與壓制人權的保守意見。其道德操守,
也有多項嚴重瑕疵,包括踐踏程序正義,護航馬英九先生到政大法律系任專任教
授等。其對司法改革的意見,與全國司改會議結論以及司法院歷來立場有嚴重差
異。其對審檢地位及審檢分隸的看法,於全國司改會議中主張制定「司法官法」,
與司法院以及民間版「法官法」牴觸。經過蒐集檢討各項資料後,我們發現蘇教
授在多數項目皆有顯著負面表現,因此我們做出「非常不推薦」的結論,認為其
「非常不適任」大法官與司法院副院長的職位。
附件一:
蘇永欽教授之憲政認知
被提名人蘇永欽先生對我國憲法解釋及憲政秩序運作,長期以來發表為數可觀的
論著;其個人亦曾在國民黨舉薦支持下擔任「國民大會代表」及「國家通訊及傳
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主任委員等政治職位,實際參與我國的憲政運作。
純粹以一個學者而言,蘇先生在憲法領域發表了相當的著作,顯示其在憲法研究
上的投入,即使對於甚為敏感的我國「領土範圍」等重大爭議問題,亦能明確提
出「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與「大陸地區的人民當然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的
憲法解釋 ,展現其敢言、直言的性格。
不過,綜觀蘇永欽先生在我國憲政民主發展歷程上的表現,對於其擔任「司法院
大法官並為副院長」此一職位的「適格性」而言,最大的問題尚非僅僅止於其
「具有明顯的政黨偏頗傾向」,更為嚴重的是,其為了維護特定政黨及政治人物
之政治利益,竟願意捨棄個人作為學者應有之專業與道德良心,或提出根本違反
憲政民主根本價值之主張,甚或基於個人所屬利益立場的轉變,提出完全自相矛
盾、昨是今非之見解與主張。
具體而言,就前者,典型的例子是在台灣威權體制行將終結之末期,蘇永欽先生
不斷為「動員勘亂臨時條款」存在之必要性、合理性與合憲性極力辯護,甚至在
戒嚴體制解除後,仍大力支持「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應繼續適用 ,主張
「臨時條款可以明確地把統一的目標及條件傳達給全中國人民」 。尤有甚者,對
於幾已成為目前社會共識之「台灣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決定」的價值,蘇永欽
先生卻公開駁斥此種主張「根本違憲」,但是,在另一方面,面對我國在民主化
歷程就既往扭曲憲政的「強人政治」所出現的批評,蘇永欽先生卻又提出「民主
政治的主要特徵就在依民之所好立法,依民之所好修法反憲」,「果有強人得民
意支持而變更憲法中的權力分配」「怎麼能說是不民主」的辯護 。就蘇永欽先生
依個人所屬利益立場而改變其憲法認知而言,事例更是不在少數。例如,為了替
蔣經國的強人政治辯護,蘇永欽先生面對「經國先生逝世代表強人領導時代的結
束,今後當轉為法治」的說明,提出「這種把個人的強力領導和法治、制度相對
立的看法,多少是基於對憲法的誤解」的駁斥,並主張我國憲法賦予總統各種廣
泛的權限,「可以成就一個戴高樂加上一個魏塞克」;然而,當我國首次出現政
黨輪替之後,面對國民黨輸掉總統大選但占有國會相當席次的政治情勢,蘇永欽
先生卻突然改變其對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看法,認為我國屬於內閣制的色彩遠高
於總統制。雖然憲法已修正為總統任命行政院長毋須經立法院同意,蘇永欽先生
仍為國民黨所提出之「應由國會多數黨組閣」的主張支持背書。
更清楚突顯蘇永欽先生因「利益立場」而改變「憲法認知」之例子,則為關於NCC
任命方式之爭議。在立法院依於2005年10月通過之NCC組織法,採用政黨比例代表
制產生NCC委員並使蘇永欽先生因此出任NCC主委後,出現NCC組織法關於委員產生
方式是否違憲的重大爭議。對於此一爭議,在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該
NCC組織法相關規定違憲之前,蘇永欽先生力主立法院有權決定NCC委員的產生方式,
並無侵犯行政院人事任命權;然而,此一主張卻與蘇永欽先生在擔任學者時期所
提出「立法院在電子媒體管制中的角色,由單純的法制與預算控制,擴張到人事決
定的干預,因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屬於違憲的不當擴權」的主張,完全背道而馳 。
尤有甚者,在大法官第613號解釋宣告該NCC組織法相關規定違憲之後,時任NCC主
任委員的蘇永欽先生,不僅完全漠視「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更絲毫不顧自己身份所應有的倫理分際,以機關名義公開召開記者會批判大法官,
視大法官尊嚴為無物。同時,為了自己能繼續享有擔任NCC主任委員所帶來的權力
及資源,根本不思自己取得權位方式的違憲性,堅持續任NCC主任委員,絲毫未見
憲法學者應有的風骨。
蘇永欽先生在評論對應具有獨立於行政、立法兩權之外職位(如司法院大法官、
監察委員)的提名權與同意權行使制度時指出:「總統能控制國會的多數,司法、
考試和監察都不可能變成真正的第三權」,並主張「只有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的同
意權行使門檻,才可能使不同理念的人選也有機會成為憲法法院的法官,憲法法院
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也才得以維持」 。或許最為諷刺的是,今日蘇永欽先生之所以
可能出線成為「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正是透過其自己所曾強烈批判的方式。
如果蘇永欽先生對於自己所曾提出的憲政主張,仍存有任何一點忠誠的堅持,即應
如其所言:「我欲仁,斯仁至矣,何須再等下次」 !公開建議馬總統透過「政黨協
商」的方式,提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並以「至少三分之二」(最好「四分
之三」)作為行使同意權之門檻。或許選擇一個成本較低的方式,以自己「政治性
太強」、應「排除明顯偏頗的被提名人」為理由 ,主動建請國會否決總統此項人事
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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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icebug 時間: 2010-10-05 16:22:13 來自: 114-41-192-156.dynamic.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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