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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Fw: [凋零] 法官嘆:法律重被告 輕視被害人
時間 Sun Jul 1 12:46:3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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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Branch
作者 標題 Re: [凋零] 法官嘆:法律重被告 輕視被害人
時間 Sat Jun 30 02:00:56 2012
※ 引述《yu32235 (醉臥山居)》之銘言:
: 2012-06-28 01:24
: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 男童王昊遭灌毒虐殺案,台北地院審判長孫正華昨日宣示判決結果後當庭指出,目前的
: 刑事訴訟制度「重被告,輕視被害人」,已產生失衡現象,對廣大的善良民眾而言,不是
: 好事。孫正華目睹被告一再利用刑事訴訟保障自己權益,卻對犯行沒有絲毫悔意,決定在
: 審結全案後發表感想。
: 政大法律系、台大國發所畢業、法訓所卅九期結業的孫正華,審理劉金龍四人虐殺男童
: 王昊時,發現他們為求減刑,只想利用法定減刑的美意,一再任意主張起訴證據沒有證據
: 能力;甚至對法醫所的鑑定報告有很多意見,讓作證的法醫大為光火。
: 她說,法律本該兼顧保障被告與被害人的權益;而刑事訴訟制度,近年來對於被告權益
: 的保護,已有顯著進步;但正所謂物極必反,在「保障被告人權」的大旗下,訴訟制度已
: 產生「重被告,輕視被害人」的失衡現象。
這一段是非常簡單的主詞替換,法律本來就該保障二者沒錯,但是刑事訴訟法並非用來
保障被害人的法律,而是制定法院對被告進行刑事追訴的「程序」。刑事訴訟的原告在
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檢察官代表的中華民國政府,根本就不是被害人。有沒有保障被害
人的法律?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是國家專門用來補償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立法,而
可以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程序則可以直接將被害人置於原告的地位向被告求償。被害人
(或其家屬)在刑事訴訟的公訴中本來就不是程序主體,對被告權益保障周延,並不代
表就要因此輕忽被害人。
保障被害人的法律,而是制定法院對被告進行刑事追訴的「程序」。刑事訴訟的原告在
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檢察官代表的中華民國政府,根本就不是被害人。有沒有保障被害
人的法律?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是國家專門用來補償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立法,而
可以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程序則可以直接將被害人置於原告的地位向被告求償。被害人
(或其家屬)在刑事訴訟的公訴中本來就不是程序主體,對被告權益保障周延,並不代
表就要因此輕忽被害人。
被害人不受到重視的困境是法律的責任,但跟刑事訴訟法的完備關係何在?更不可能是
個別被告的責任。非常簡單的主詞替換,法律本來就該保障二者沒錯,但是刑事訴訟法
並非用來保障被害人的法律,而是制定法院對被告進行刑事追訴的「程序」。刑事訴訟
的原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檢察官代表的中華民國政府,根本就不是被害人。有沒有
保障被害人的法律?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是國家專門用來補償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
立法,而可以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程序則可以直接將被害人置於原告的地位向被告求償
。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刑事訴訟的公訴中本來就不是程序主體,對被告權益保障周延
,並不代表就要因此輕忽被害人。被害人不受到重視的困境是法律的責任,但跟刑事訴
訟法的完備間關係已經很有問題,更不可能是個別被告的責任,在個案中特別提出來說
個「物極必反」除了混淆視聽欺騙社會沒有額外功能。
個別被告的責任。非常簡單的主詞替換,法律本來就該保障二者沒錯,但是刑事訴訟法
並非用來保障被害人的法律,而是制定法院對被告進行刑事追訴的「程序」。刑事訴訟
的原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檢察官代表的中華民國政府,根本就不是被害人。有沒有
保障被害人的法律?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是國家專門用來補償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
立法,而可以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程序則可以直接將被害人置於原告的地位向被告求償
。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刑事訴訟的公訴中本來就不是程序主體,對被告權益保障周延
,並不代表就要因此輕忽被害人。被害人不受到重視的困境是法律的責任,但跟刑事訴
訟法的完備間關係已經很有問題,更不可能是個別被告的責任,在個案中特別提出來說
個「物極必反」除了混淆視聽欺騙社會沒有額外功能。
: 孫正華認為,法律雖給被告不自證己罪和辯護的權利,但不代表被告,可以隨性狡辯,
: 任意利用司法制度,更不代表可用辯護為藉口,扭曲事理、人情。
據觀摩過本案開庭過程的Y小姐表示,孫法官要求被告對於本件多項傷害罪的起訴通通
直接認罪了事,而駁斥被告只想承認是他確實有傷害的部分,並想要聲請調查證據的請
求。刑事訴訟法有要求要調查證據我是知道的,但我不知道刑事訴訟法裡面有那裡說被
告不可以「狡辯」、法官可以指控被告「扭曲事理、人情」,原來在合法的範圍內有些
被告是不可以「任意」利用司法制度的,那敢問這套籠罩一層神聖面紗的司法制度是給
誰來任意用的?好像就是…(指)
直接認罪了事,而駁斥被告只想承認是他確實有傷害的部分,並想要聲請調查證據的請
求。刑事訴訟法有要求要調查證據我是知道的,但我不知道刑事訴訟法裡面有那裡說被
告不可以「狡辯」、法官可以指控被告「扭曲事理、人情」,原來在合法的範圍內有些
被告是不可以「任意」利用司法制度的,那敢問這套籠罩一層神聖面紗的司法制度是給
誰來任意用的?好像就是…(指)
: 孫正華指出,歷次開庭,沒有看到一絲心性的悲憫,沒有看到人性應有的同理心;被告
: 只想利用法定減刑的良善美意,隨意、持續傷害已經無法替自己講話的被害人。「什麼叫
: 做為了止血或治療目的,才要以燒紅的鐵釘去傷害兩歲小孩的手掌?」、「什麼叫做兩歲
: 小孩會自己主動吸食毒品,目的只是為了要止痛?」
這些話如果是鄉民講的話無可奈何,記者講我也就嘆口氣而已,可以理解的原因是他們
對審判結果無能為力,希望能夠發生改變所以用一大堆形容詞希望匯聚力量影響司法。
但是講出這些話的卻是直接掌握審判權限的法官。對於這些抗辯,法官大人如果覺得不
妥只要不採信並納為對犯後態度的評價就可以,都判到死刑、無期徒刑了還要繼續補刀
著實令人費解。
對審判結果無能為力,希望能夠發生改變所以用一大堆形容詞希望匯聚力量影響司法。
但是講出這些話的卻是直接掌握審判權限的法官。對於這些抗辯,法官大人如果覺得不
妥只要不採信並納為對犯後態度的評價就可以,都判到死刑、無期徒刑了還要繼續補刀
著實令人費解。
或許犯罪行為已經評價完了,犯後態度也衡酌到刑度內重判,但孫法官覺得「爾膽敢犯
罪還辯護」這件事情仍未完全被處理到,所以特地挑一些辯詞當箭靶來鞭屍。看來斷章
取義功不只記者這個行業專精而已。這些聳動的言詞真的是進行法律審判時爭執的重點
嗎?長期吸毒西上癮的人責任能力如何?對於「餵毒給幼兒」真的是想要致其於死的未
必故意?要殺的話千百種殺法,一定要選昂貴的餵海洛因?即使真的有故意,未必故意
還可以評價到死刑?請教教我什麼叫做在被害人死了以後繼續傷害他,法院裡審判的對
罪還辯護」這件事情仍未完全被處理到,所以特地挑一些辯詞當箭靶來鞭屍。看來斷章
取義功不只記者這個行業專精而已。這些聳動的言詞真的是進行法律審判時爭執的重點
嗎?長期吸毒西上癮的人責任能力如何?對於「餵毒給幼兒」真的是想要致其於死的未
必故意?要殺的話千百種殺法,一定要選昂貴的餵海洛因?即使真的有故意,未必故意
還可以評價到死刑?請教教我什麼叫做在被害人死了以後繼續傷害他,法院裡審判的對
象究竟是被告當初對被害人的傷害致死行為,還是現在的「死後隨意、持續傷害」行為?
追根究柢就是法官一旦認定有罪就不能「爾膽敢辯護」。心性的悲憫、人性的同理心就
是殺完人後一旦被警察抓起來就要痛哭流涕,人家說什麼你就乖乖認什麼。法律的美意
是給法官認為無罪的人用的,有罪的人別來隨便「利用」。
是殺完人後一旦被警察抓起來就要痛哭流涕,人家說什麼你就乖乖認什麼。法律的美意
是給法官認為無罪的人用的,有罪的人別來隨便「利用」。
: 她表示,大家都說「司法為民」,真正的司法為民,為的不是個人,為的是捍衛法律的
: 核心意義與價值,保護真正該維護的正義。本案藉由法院來衡平的正義,是保障本案真正
: 弱勢者的權利,即才兩歲多就因被告犯行結束生命的被害人。
沒錯,所謂法律「核心意義與價值」就是法律該怎麼用,還有用在誰身上法官說了算,
所以法官可以在法律運作之前加一道客製化的「正義」程序,決定本案中法律應該為誰
服務。叮咚!在無以名狀的程序運作之後本案正義決定落在被害人身上,所以刑事訴訟
程序就不該給被告用,不能容許他們任意「利用」刑事訴訟法保障自己權利,於是交互
詰問程序被法官訊問給實質架空,「爾膽敢辯護」成為莫大的罪過。
所以法官可以在法律運作之前加一道客製化的「正義」程序,決定本案中法律應該為誰
服務。叮咚!在無以名狀的程序運作之後本案正義決定落在被害人身上,所以刑事訴訟
程序就不該給被告用,不能容許他們任意「利用」刑事訴訟法保障自己權利,於是交互
詰問程序被法官訊問給實質架空,「爾膽敢辯護」成為莫大的罪過。
自己定義正義,接著再自己執行正義。被告被重判死刑、無期徒刑,正義就獲得伸張。
這是多麼迅速、激情、有效率的正義阿。法官大人可以考慮跟夜神月結拜,看看新世界
的神還有沒有職缺。
這是多麼迅速、激情、有效率的正義阿。法官大人可以考慮跟夜神月結拜,看看新世界
的神還有沒有職缺。
: 她強調,檢察官有查證不確實的地方,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管被告態度如何、
: 是否惡劣,都不會羅織被告於罪;相反的,當證據顯示被告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那麼法
: 律上的責任,法院也不容許被告逃避,這才是身為法官該有的職責與擔當。
如果記者完全照實際論述和順序貼這篇,那這位法官實在非常聰明,發現前面渲染情緒
的時候焦點可能已經被模糊,暴露出自己對被告強烈嫌惡的未審先判心證,這裡就補一
些無罪推定的原則。
的時候焦點可能已經被模糊,暴露出自己對被告強烈嫌惡的未審先判心證,這裡就補一
些無罪推定的原則。
接在一大段慷慨激昂的論述底下看起來轉得就有點硬阿。
應該如何搜證、舉證以及證明的程度恰巧就是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權利保障的核心,當
這個保障和可憐的被害人正義兩者產生衝突時該怎麼辦?前面的正義程序操作守則已經
告訴我們:當法官決定正義在哪一邊的時候,另外一邊就應該乖乖待宰。可以想見這種
情況下法官對於證據的要求多半是「異常嚴謹」的,證據恐怕是很難不足...
這個保障和可憐的被害人正義兩者產生衝突時該怎麼辦?前面的正義程序操作守則已經
告訴我們:當法官決定正義在哪一邊的時候,另外一邊就應該乖乖待宰。可以想見這種
情況下法官對於證據的要求多半是「異常嚴謹」的,證據恐怕是很難不足...
: 近年來,司法院修訂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引起外界質疑「過度向被告傾斜」;而最高
: 法院最近的決議,更引發「檢察官六四運動」,也同樣是抨擊審判的天平,向被告傾斜,
: 不利原告。法界實務人士說,孫正華有刑事訴訟失衡的感觸,代表司法實務界,對過度保
: 障被告權益,有不同的看法,也說出了很多人的心聲。
檢察官沒辦法繼續靠法官調查證據偷懶隨便起訴,隨便應付公訴。
法官不能自己查案自己制裁被告過一過當包青天的官癮,或體驗一下可以當神的新世界。
真的是,過度保障被告了阿。
真的是,過度保障被告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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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是蟲」
「可是我確信我是一隻螢火蟲」
by Winston Churchill,1874-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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