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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FB] 沈伯洋(撲馬) 護妻事件
時間 Thu Sep 8 18:48:02 2016
本肥先講結論:
這幾天法律人發表的看法裡面
肥宅我只推這篇。
呈現給讀者的內容
真的跟某個只會反串、戰學校、
拿別人名字開玩笑的人差很多
青出於不藍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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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 連結: http://goo.gl/OZe1DO
此次高等法院的判決出爐,不少人又認為是一則恐龍判決:為了保護孕妻的何先生,勒死
闖入家中的竊賊張先生,竟然被判有罪?
高等法院認定何先生乃「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在法律上是一個「減刑」的規定,也就是
說,雖然有罪,但是刑度減輕。何男因此被論以兩個月有期徒刑,但可緩刑。
事實上,台灣法院類似的判決並不算少。也就是說,類似的「恐龍判決」可是有一拖拉庫
。
近期內比較經典的案例,是洪男向某甲討債,討到一半心理不耐煩了,拿出西瓜刀欲砍某
甲。某甲見狀立刻反擊(正當防衛),不但奪下西瓜刀,更將洪男砍傷。洪男失去攻擊能
力之後往外逃走,嘴巴唸著「我不會放過你!」,某甲聽到之後追上去再往洪男頭上砍了
兩刀,洪男當場死亡。
甲。某甲見狀立刻反擊(正當防衛),不但奪下西瓜刀,更將洪男砍傷。洪男失去攻擊能
力之後往外逃走,嘴巴唸著「我不會放過你!」,某甲聽到之後追上去再往洪男頭上砍了
兩刀,洪男當場死亡。
某甲最終被判了13年。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認為,雖然一開始是正當防衛,但是當洪男嘴
巴念念有詞逃走之際,某甲的攻擊已無必要,因此把某甲往洪男頭部砍兩刀的行為認定為
殺人行為,連「防衛過當」這個減刑的優惠都沒有給。
巴念念有詞逃走之際,某甲的攻擊已無必要,因此把某甲往洪男頭部砍兩刀的行為認定為
殺人行為,連「防衛過當」這個減刑的優惠都沒有給。
那麼保護孕妻的何先生呢?
何男發現張男在家中時,將其制服,並使之負傷,這個部分的傷害是正當防衛沒有問題(
也就是說,當發現家中有竊賊的時候,將他打傷或束縛,法院是不會反對的)。問題是接
下來何男持續壓制張男使之死亡的行為,是否還是正當防衛?
也就是說,當發現家中有竊賊的時候,將他打傷或束縛,法院是不會反對的)。問題是接
下來何男持續壓制張男使之死亡的行為,是否還是正當防衛?
還原當時的狀況,張男是沒有說「我不會放過你」這種話,倒是說了一句「我只是來偷東
西,不會傷害你們…」。張男被壓制後臉部發黑,隨後失去意識。此時妻子在旁拍照存證
,並報警處理。何男持續壓制張男直到警察到場後才鬆手。
西,不會傷害你們…」。張男被壓制後臉部發黑,隨後失去意識。此時妻子在旁拍照存證
,並報警處理。何男持續壓制張男直到警察到場後才鬆手。
在張男失去意識之後,正當防衛照理說應該完結了,而何男後續「持續壓制」的行為,就
成了重點所在。當時士林地院的認定是「防衛過當」,白話文來說,就是前面壓制雖然是
正當防衛,但是後續的行為已經超過了必要性,前面的正當防衛行為無罪,但後半段的行
為仍然必須論以有罪。
成了重點所在。當時士林地院的認定是「防衛過當」,白話文來說,就是前面壓制雖然是
正當防衛,但是後續的行為已經超過了必要性,前面的正當防衛行為無罪,但後半段的行
為仍然必須論以有罪。
相較於西瓜刀案例,顯然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採用了「防衛過當」這個減刑的優惠。雖
然減刑,但還是有罪判決。而且一般民眾會質疑的就是:「誰能夠算那麼精準,知道什麼
時候該停手?」
然減刑,但還是有罪判決。而且一般民眾會質疑的就是:「誰能夠算那麼精準,知道什麼
時候該停手?」
沒錯,法律的確非常霸道。客觀來說,事後諸葛的我們都知道壓到張男失去意識也就夠了
,沒必要使其死亡,但是在當下慌亂、緊張的情緒當中,誰又能判斷地如此精準?客觀的
標準人人都能說上一套,但是真的發生的時候,誰能保證不失手?情理法,難道都不用考
慮「情」嗎?
,沒必要使其死亡,但是在當下慌亂、緊張的情緒當中,誰又能判斷地如此精準?客觀的
標準人人都能說上一套,但是真的發生的時候,誰能保證不失手?情理法,難道都不用考
慮「情」嗎?
這個質疑言之成理。不過法律上,的確會把「情」納入考慮。也就是說,不管是在刑法要
件的判斷,還是量刑判斷上,都會考慮何男的知識、心情、體力等等,來判斷他是否能夠
像我們事後諸葛一樣,精準地判斷鬆手的時機。如果他不能夠判斷,我們卻強求他,那法
律真的是太霸道了。
件的判斷,還是量刑判斷上,都會考慮何男的知識、心情、體力等等,來判斷他是否能夠
像我們事後諸葛一樣,精準地判斷鬆手的時機。如果他不能夠判斷,我們卻強求他,那法
律真的是太霸道了。
或許就是因為考慮這個因素,原本是兩年的有期徒刑,法官直接減成兩個月,我們怎麼能
強求何男做出如此精準的判斷?但是,客觀上張男的確死亡;客觀上為了保護財產和隱私
卻致人於死,也是貨真價實地防衛過當,這或許就是法官最後沒有把刑度降到最低(免刑
)的理由。
強求何男做出如此精準的判斷?但是,客觀上張男的確死亡;客觀上為了保護財產和隱私
卻致人於死,也是貨真價實地防衛過當,這或許就是法官最後沒有把刑度降到最低(免刑
)的理由。
現在看來,西瓜刀案被判13年的某甲,雖然對方持續叫囂「我不會放過你」,但在當年並
沒有獲得防衛過當的減輕(主要理由是因為被害者已經離某甲十公尺)。何男的案件,張
男雖然說「我不會傷害你們」,不過何男仍然獲得了防衛過當的認定,主要理由或許就是
何男前後行為較具一體性,而且何男亦可辯稱「誤認張男仍會攻擊夫妻」。
沒有獲得防衛過當的減輕(主要理由是因為被害者已經離某甲十公尺)。何男的案件,張
男雖然說「我不會傷害你們」,不過何男仍然獲得了防衛過當的認定,主要理由或許就是
何男前後行為較具一體性,而且何男亦可辯稱「誤認張男仍會攻擊夫妻」。
對於當下發生什麼事情,或許我們只能從事後拼湊,而如果台灣將來真有陪審團,作為陪
審團的各位,或許都會面臨這些難題:張男當時的表現,是不是一般人都會誤認成「仍會
攻擊」?如果是的話,是不是在當下,一般人都不會鬆手?反過來說,何男知不知道張男
會死?是故意還是過失(兩者刑度天差地遠)?一個不同的判斷,都是天堂跟地獄的差別
。
審團的各位,或許都會面臨這些難題:張男當時的表現,是不是一般人都會誤認成「仍會
攻擊」?如果是的話,是不是在當下,一般人都不會鬆手?反過來說,何男知不知道張男
會死?是故意還是過失(兩者刑度天差地遠)?一個不同的判斷,都是天堂跟地獄的差別
。
法律確實是霸道的,它直接做出了兩個決斷(認定為過失,而且是防衛過當),這個決斷
相當程度是內含價值判斷的。法律能做的,就是把決定的過程讓大眾知曉。有時因為媒體
片面的資訊,會導致大眾判斷的失誤,然而,更讓人懼怕的,是資訊充足的時候,大眾對
於以上的結論到底會是什麼?法律的原理原則是有彈性的,但是會彈向哪一邊?無人知曉
。
相當程度是內含價值判斷的。法律能做的,就是把決定的過程讓大眾知曉。有時因為媒體
片面的資訊,會導致大眾判斷的失誤,然而,更讓人懼怕的,是資訊充足的時候,大眾對
於以上的結論到底會是什麼?法律的原理原則是有彈性的,但是會彈向哪一邊?無人知曉
。
法律的文字離人民太遠,案件的資訊又很難完整,這樣的時空之下,恐龍判決的指控當然
如雨後春筍。該案的判決或許並非完美,但是要怎樣才是真的完美,恐怕沒有答案。 註1
: 當年討論民調,結果被幹爆的文章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
註2:何男是否是一行為?是否是誤想防衛?這些是比較小的爭點,就略過不談了。雖然
蠻重要的啦,不過應該不用寫到那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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