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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layze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6-03 11:21:3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deann (全新的開始)
標題 Re: [問卦] 為何酒駕殺人只能用過失不能用故意
時間 Mon Jun  3 11:17:41 2013


※ 引述《superberry (超級莓)》之銘言:
: ※ 引述《mefifthfloor (死胖子)》之銘言:
: : 過失致死根本就是酒駕者護身符,
: : 為何不能用故意殺人論罪?
: : 小弟不是學法律,
: : 有法律人幫忙解釋嗎?

要被論 "故意" 這件事情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酒後駕車撞死人,除非能證明酒駕的人明知而且要撞死人,那就可以論故意殺人

另一種狀況是,酒後駕車能預見會撞死人,而且把人撞死這件事情也不違反他的希望

也可以論故意殺人,有人會說那應該直接用後者狀況,因為喝酒駕車的人都能預見

自己可能會撞死人(知),但是違不違反他的希望(欲)不討論了,直接當符合他的希望。

如果用酒駕=故意這種標準來看,那"開快車"的、或是"疲勞駕駛"以及"違反交通規則駕駛"

也應該一起被認定是有"故意"。因為你也是可預見你這些行為可能會撞死人阿

所以如果要把酒駕致死這件事情以故意殺人論的話


刑法185-4 應該相對一起作修正 因為已經把酒駕這種未能安全駕駛的情況當作故意殺人

來看了,那就沒必要在課以保護義務了(殺人了 難道你要期待殺人犯不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改成 "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以故意殺人論"

造成輕重傷時,就變成殺人未遂 這樣我想交通事故車禍致死率 一定可以大大減少


要考慮問題不是只單單要考慮酒駕,而且酒駕的問題用重刑處罰,並無法解決問題。

例如國外對酒駕者如果累犯沒收其車輛 或是 要求其車輛須加裝酒測啟動機器

(也就是如果有機器測出駕駛有喝酒時無法讓車子啟動) 加重刑罰就可以嚇阻犯罪?!

那要加重刑罰的犯罪類型實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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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ice152233:那監獄會塞滿三寶1F 06/03 11:20
takmingnoob:恩排版0分2F 06/03 11:20
CCtonG:原PO法律人,很精闢,但未必為一般人所認同3F 06/03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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