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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新聞] 撿到百萬支票索酬三成 失主:都掛失止付還要
時間 Mon Mar 12 10:38:26 2012
※ 引述《serialhon (人生如夢)》之銘言:
: 撿到百萬支票索酬三成 失主:都掛失止付還要
這個問題 實務很早已前就討論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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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4)廳民一字第 1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資料來源: 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4 輯 138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05 條(71.01.04版)
問題要旨:
某甲遺失其所簽發之支票一紙,經向付款銀行聲請止付,並依法辦理公示
催告,在尚未請求法院為除權判決前,該支票為某乙拾獲,某乙遂向某甲
請求按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計算之報酬,某乙之請求是否准許 ?
催告,在尚未請求法院為除權判決前,該支票為某乙拾獲,某乙遂向某甲
請求按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計算之報酬,某乙之請求是否准許 ?
法律問題:某甲遺失其所簽發之支票一紙,經向付款銀行聲請止付,並依法辦理公示
催告,在尚未請求法院為除權判決前,該支票為某乙拾獲,某乙遂向某甲
請求按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計算之報酬,某乙之請求是否准許 ?
催告,在尚未請求法院為除權判決前,該支票為某乙拾獲,某乙遂向某甲
請求按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計算之報酬,某乙之請求是否准許 ?
討論意見:甲說:支票係有價證券,某乙所拾獲之支票尚未經法院除權判決,自屬有
效之支票,某乙自可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某甲請求
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之報酬。
效之支票,某乙自可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某甲請求
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之報酬。
乙說:某甲所遺失之支票,業經聲請止付及依法辦理公示催告,雖尚未除
權判決,惟某乙已無從行使該支票之權利,某乙自不得依民法第八
百零五條第二項請求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之報酬。
權判決,惟某乙已無從行使該支票之權利,某乙自不得依民法第八
百零五條第二項請求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之報酬。
結論:某甲遺失支票,尚未經法院除權判決,尚屬有效之支票,如拾得人
某乙不將該支票返還,轉入善意第三人之手中,而該第三人行使票
據上之權利,某甲必遭損失,且聲請除權判決,亦需繳裁判費,並
浪費時間,倘某乙返還支票,某甲則可免除上述弊害,受益良多,
故對某乙給付報酬,乃情理之當然,擬採甲說為當。
據上之權利,某甲必遭損失,且聲請除權判決,亦需繳裁判費,並
浪費時間,倘某乙返還支票,某甲則可免除上述弊害,受益良多,
故對某乙給付報酬,乃情理之當然,擬採甲說為當。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一、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遺失物經所有人認領後,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始
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如所有人不予認領或拋棄其物,拾
得人自無請求報酬之餘地。
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如所有人不予認領或拋棄其物,拾
得人自無請求報酬之餘地。
二、惟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
之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方法,催告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
,如不申報,即生失權之效果。本件某甲遺失支票一紙,經依法辦理
公示催告,在尚未除權判決前,該支票為某乙拾獲,某甲聲請公示催
告應可認係認領且無拋棄其物之意思。如某乙依法申報,即可向某甲
諭求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之報酬。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採甲說,尚無
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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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60.71.146
推 :略懂略懂1F 03/12 10:39
推 :專業的來了2F 03/12 10:39
→ :嗯嗯 跟我想的一樣3F 03/12 10:39
推 :所以結論是要給?4F 03/12 10:39
→ :鄉民被打臉了5F 03/12 10:40
→ :70幾年的...後面還有新的判例嗎?6F 03/12 10:40
推 :民國74年? 那時候總統是誰啊?7F 03/12 10:40
→ A6 …
推 :關總統甚麼事...9F 03/12 10:41
→ :撿到存簿也可以要求30%的存款嗎?10F 03/12 10:41
→ :應該要考量端正社會風氣來判決吧 這樣下去天下大亂11F 03/12 10:42
→ :那時候是蔣經國12F 03/12 10:42
→ :小蔣?13F 03/12 10:42
→ :74年都還沒解嚴14F 03/12 10:42
→ :討論這些幹嘛,實務上就是失主不爽不給不領回支票就好了15F 03/12 10:42
推 :天下早就大亂了16F 03/12 10:42
推 :馬英九下台!17F 03/12 10:42
推 :撿存簿XD...下次挑個有錢人18F 03/12 10:43
→ :存簿又不能領錢...19F 03/12 10:43
噓 :你只拿存簿去銀行可以領錢嗎= =20F 03/12 10:44
推 :撿到罰單可以要求拾獲人繳三成的罰金嗎XD21F 03/12 10:44
噓 :只能說 這個判例的"全盤意思" 原PO只讀了一半22F 03/12 10:45
→ :那同時撿到存簿跟印章,上面還有寫密碼 這樣可以了吧23F 03/12 10:45
→ :這是法律問題不是判例= = ....24F 03/12 10:45
→ :你去哪撿的,拜託告訴我XD25F 03/12 10:46
→ :sorry打字打太快 反正重點就是 原PO只抓到這個結論一半重點26F 03/12 10:46
推 :修 法 就 好 了 , 每 次 在 吵 , 又 合 法27F 03/12 10:47
推 :話說支票跟現金差距很大吧...@@..28F 03/12 10:47
→ :廢話一堆,所以結論是?29F 03/12 10:51
→ :是說這也不是判例...30F 03/12 10:51
→ :新聞案件的遺失人並沒有為公示催告聲請 按司法院研究意31F 03/12 10:51
推 :這個案例,主要是看這張支票是不是可以背書轉讓吧32F 03/12 10:52
→ :見 其實已經有拋棄票據的意思 所以應按原則說明 遺失人33F 03/12 10:53
→ :已經不為認領 無須給付報酬
→ :已經不為認領 無須給付報酬
推 :拋棄就好啦35F 03/12 10:57
→ :公示催告 是要求履行支票內容 得要求 行為嗎?36F 03/12 10:58
→ :問題是如果善意第三人在止付後才拿到, 在除權前還是會有損失37F 03/12 11:17
推 :票據法理麵善意第三者好像有特別規定?38F 03/12 11:35
→ : 票據法理麵是用善意熬高為湯底 加上豐富食材所成的極品39F 03/12 11:40
→ :如果支票開禁背,那撿到也不能行使什麼權利啊40F 03/12 11:51
推 :票據法理麵湯頭濃郁口味富層次,肉塊彈牙有嚼勁41F 03/12 11:54
推 :可惜肉塊有瘦肉精42F 03/12 12:17
推 :拿不是判例的東西出來要幹嘛?學習人家的錯誤嗎?43F 03/12 13:52
推 :能看一下研究意見第一項嗎?寫得很清楚,不給也不能搶拿44F 03/12 14:17
推 :撿到大地主地契房契可要三成嘛? 撿到藍堡尖泥的行照呢?45F 03/12 14:27
推 :而現在很多票都會註明禁止背書轉讓,想拿三成真的很難。46F 03/12 14:29
噓 :斷章取義47F 03/12 14:54
→ :而且這是三十幾年前的模擬案例不是實例?
→ :而且這是三十幾年前的模擬案例不是實例?
推 :啊 所以到底是可不可以拿啊 我看來看去好像都是可以49F 03/12 15:08
→ :可否請對本篇不滿意的人說明一下 不要像小學生一樣刺而已
→ :可否請對本篇不滿意的人說明一下 不要像小學生一樣刺而已
推 :1毛不用給阿看最下面的意見就知道51F 03/12 15:13
→ :司法院研究意見當事人只要不要那張支票就沒有支付問題
→ :現在他已經掛失代表那是張廢紙 那失主不拿回來就好
→ :還有撿到東西不交付警察機構 犯侵占罪 如果行使支票
→ :那有可能還有詐領之嫌 3成指撿到歸還給當事人後的價值
→ :司法院研究意見當事人只要不要那張支票就沒有支付問題
→ :現在他已經掛失代表那是張廢紙 那失主不拿回來就好
→ :還有撿到東西不交付警察機構 犯侵占罪 如果行使支票
→ :那有可能還有詐領之嫌 3成指撿到歸還給當事人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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