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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知識分享]該當何罪?大學教授浮報經費,公立私立有差別
時間 2014年08月25日 Mon. PM 05:22:38
![[圖]](http://54.245.88.110/waknow/wp-content/uploads/sites/2/2014/08/www.dordt_.jpg)
本文由維鐸國際法律事務所陳振瑋律師提供
除了在前年鬧得沸沸揚揚,涉及了台灣大學、政治大學與台灣師範大學將近 500 位教授的經費浮報案外,在今年的年中,又有監察委員抽查科技部 18 件補助研究計劃,結果發現到 11 件有虛報的情形;譬如在「照耀眾生的醫學達人──魏火曜先生百歲冥誕紀念展」的計劃中,台大醫學系教授黃天祥便是使用了業務費,購買總計值 18,648 元的燕麥和八寶粥。
究竟對於這些與研究無關的「公費私用」,教授、甚至是助理會觸犯到什麼罪責?而公、私立學校又會有所區別嗎?
實務見解:公立大學教授為授權公務員,以貪污論處
在前年的經費浮報案中,檢察總長黃世銘便是依照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 459 號的刑事判決,將「公立大學教授以不實單據核銷國科會經費」定調為貪污犯刑。
也就是說,公立大學教授在使用專案補助款時為「授權公務員」(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規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務員)如果以公款購買私人物品,由於行為已經超出研究範圍,所以除了偽造文書罪,便會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公務員利用職務詐欺罪」。
至於曾經由教授聘任為研究助理的學生,則是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 3 條規定,也必須負擔相同的刑責:「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不過,如果是私立大學的教職員身份,因為不具有「授權公務員」身份,所以僅可能成立背信、詐欺和偽造文書罪,這些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的罪,比起「公務員利用職務詐欺罪」這種「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責任相對要輕上許多。
學界見解:公立大學教師無招標、審標、決標行為,非公務員
1.然而,這樣的見解卻引來一陣大學刑法教授的反對聲浪。首先在憲法層面,對教授而言,在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教書並沒有差別,而學生受的也都是相同教育,所以同樣是「以不實單據核銷國科會補助費」,在公立與私立大學的刑度卻出現巨大差異,可能已經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和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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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waknow 時間: 2014-08-25 17: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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