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看板 TheBigFly
作者 dafei (大飛)
標題 backup
時間 2015-06-30 Tue. 18:59:53


關於這個,在應用倫理評論有看到相關的部分,整理分類的比較完整,摘錄如下:

各種婚姻的理解:
(M1) 婚姻包括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但只限於成人和排除近親);
(M2) 婚姻包括兩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但只限於成人和排除近親);
(M3) 婚姻包括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終身結合(但只限於成人和排除近親);
(M4) 婚姻包括多男多女的終身結合(但只限於成人和排除近親);
(M5) 婚姻不應有年齡限制,小童也有結婚權;
(M6) 婚姻不應排除近親,父女、父子、母子、母女和兄弟姊妹之間也有結婚權;
(M7) 人與非人類動物(甚或其他生物)也有結婚權;
(M8) 人與電腦的虛擬人物或機械人也有結婚權;
(M9) 人與其心愛的死物(如跑車、吉他等)也有結婚權。

面對這麼多婚姻權的宣稱,大體上我們可以有四種立場
(positions):

(P1) 一夫一妻制,只同意(M1),而不同意(M2)-(M9)。
(要補充一點,否定(M2)-(M9)不代表要把那些形式的關係全面
禁止,如禁止亂倫,但容讓同性或多人關係的自由。)
(P2) 兩人婚姻制:只同意(M1)-(M2),而不同意(M3)-(M9)。
(只把「婚姻」擴充到同性婚姻,但亦止步於此。)
(P3) 局部婚姻平權:最少同意(M1)-(M2),但在(M3)-(M9)
中有某一些不同意,其他則同意且以公共制度肯定。
(P4) 徹底婚姻平權:(M1)-(M9)都同意,並且以公共制度肯定。

(一)找不到的 X?

支持同性婚姻者可以持守(P2)、(P3)或(P4),有些人斷然否認同性婚姻與多人婚姻或
人獸交等等有甚麼關連,似乎是採納(P2),而同時排除(P1)、(P3)和(P4),但我們可
對他們如此提問:

1. 支持同性婚姻者能提出一些原則性的理據,或不能提出一些原則性的理據。

2.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不能提出一些原則性的理據,那他們的立場是非理性的(例如
建基於利益、感情等),我們也並無理由去接受同性婚姻這麼重大的變革。

3.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能提出一些原則性的理據(如平等、「人權」),而這些原則
性的理據在邏輯上同樣會合理化「多人婚姻或人獸交」(或(M3)-(M9)任何一項),
那這些支持者應該同時支持「多人婚姻或人獸交」(或(M3)-(M9)某一項)。這
與前述(P2)的立場矛盾。

4.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P2)不承認其立場是非理性的,又要避免自相矛盾,那他們應
提出一些原則性的理據(X),而這些原則性的理據在邏輯上一概不會支持(M3)-(M9),
而只支持(M2)。

事實上,同意同性婚姻者不一定會接納多人婚姻或人獸交等,然而這可能是因為他們
從開始就不是考慮原則性的理據,而只是基於感性;又或者他們有理據,但沒有深思
他們的理據有甚麼進一步的後果;亦有可能在後現代年代,有些人不介意他們思想的
內在矛盾。無論如何,假若以上的分析正確,理性地支持(P2)的人還是須要找到他們
的 X,我不敢說 X 不存在,但我還未看到一個合理的X。

舉例,支持同性婚姻者最多提的論據是平等,這或許是說所有婚姻形式的平等,那為何
停在同性婚姻呢?不是對多夫多妻者不平等嗎?若說人權的內容要擴充(早期的人權公
約太保守了!),那為何不加添「多夫多妻人權」和「獸交權」?其實他們這樣做也沒
有傷害我們。甚至 Michael Sandel 指出,若用平權等理據,最終我們要取消婚姻制度。
其他類似的論據都有同樣後果,例如小元訴諸的是「愛和包容,不是歧視與排斥」;
「從來沒有拒斥或制裁任何以愛為基礎的關係」;「對差異和多元更多的平等包容」;
和「對人的平等尊重與關懷。」然而這些能扮演 X 的角色嗎?不能,因為沒有
理由把它們的應用範圍局限於同性戀上,而不擴充到其他性傾向上。難道對待喜愛一男
多女、一女多男、多男多女的結合者,和喜愛與小童、近親、動物、虛擬人物或機械人、
甚或死物結婚者,我們就不應付出「愛和包容」和「平等的尊重與關懷」嗎?難道我們
要「歧視與排斥」他們嗎?他們的關係不也是以愛為基礎嗎?我們又怎能「拒斥或制裁」
他們呢?若這樣做,又怎能說是「對差異和多元更多的平等包容」呢?這樣看來,雖然小
元信誓旦旦說:「同性婚姻和多人婚姻連結,顯然是毫無根據的」,但只要細察他為同
性婚姻提供的理據,就可看到同樣的理據不單支持多人婚姻,更支持近親婚和人獸婚等
等。

又如陸詩薇,我在她文章裡找不到清楚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則,她嘗試反駁反對同性婚姻
者的論點後,主要是述說黑人爭取跨種族婚姻的故事,然後得出這結論:「隔離時常是
不平等的根源,將非異性戀隔離於婚姻制度之外,正是歧視與不平等的延續。」
(2014: 11-12) 她這裡談的不只是同性戀,而是「非異性戀」,無論如何,我們可把
「多人戀」、「人獸戀」等代進去,她這話不也成立嗎?

很明顯,陸詩薇一方面指責把同性婚姻與其他「婚姻權」拉上關係的人是「無的放矢」,
但她整套論述其實為這種關連提供另一個例證——她沒有交待她的 X 是甚麼。我思想
這些問題多年,也嘗試找尋同運那方的解釋,但至今還未聽到滿意的答案,或許是我聽
得不夠仔細和深入,希望有高明能在這點上給我點亮光。



*******************

摘錄中央大學應用倫理期刊第58期

「婚姻平權」的反思 p33~37

陸詩薇是伴侶盟的常務理事


--
※ 作者: dafei 時間: 2015-06-30 18:59:53
※ 看板: TheBigFly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98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guest
x)推文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