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1-03-11 12:22:04
看板 Stock
作者 標題 [新聞] 政院通過房地合一稅修法 2年買賣課45%
時間 Thu Mar 11 12:01:11 2021
原文標題:[打炒房] 政院通過房地合一稅修法 2年買賣課45%重稅
(請勿刪減原文標題)
原文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311/2AHHLSI6INDJZAMJZQQZ7R4Y
QI/
(請善用縮網址工具)
發布時間:2021/3/11,11:53
(請以原文網頁/報紙之發布時間為準)
原文內容:
國內房市熱絡,政府為打炒房啟動修法。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
(11日)於行政院院會通過,根據修法內容,調整「短期持有」定義,將現行持有期間1
年內課45%重稅,延長為持有2年內,採取個人與法人持有2年內稅率45%、2年以上到5年
內稅率35%方案,以遏止炒房歪風。此修法政院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待三讀通過後,
再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11日)於行政院院會通過,根據修法內容,調整「短期持有」定義,將現行持有期間1
年內課45%重稅,延長為持有2年內,採取個人與法人持有2年內稅率45%、2年以上到5年
內稅率35%方案,以遏止炒房歪風。此修法政院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待三讀通過後,
再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針對個人短期交易部分,財政部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凡
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財政部說,總機構在我國
境內之營利事業部分,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
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
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
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部分,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境內之營利事業部分,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
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
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
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部分,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
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
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
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
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
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
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
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此外,財政部也說,為使稽徵機關對於個人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基礎較符實情,將
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若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
額者,仍得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至於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
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參照個人房
地交易所得規定辦理。
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若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
額者,仍得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至於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
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參照個人房
地交易所得規定辦理。
同時,為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不動產規避稅負,草案也明定,下列兩者皆納入房地合一
課稅範圍,財政部說,第一,是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次,是交易持有股份(或出
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
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
用之。
課稅範圍,財政部說,第一,是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次,是交易持有股份(或出
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
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
用之。
至於施行日期,財政部表示,此修法由行政院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
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本次房地合一稅制改革,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
間、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及視為房地交易納入適用等,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
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林麒瑋/台北報導)
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本次房地合一稅制改革,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
間、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及視為房地交易納入適用等,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
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林麒瑋/台北報導)
心得/評論:
還在等立院審議+三讀,通過再等行政院決定施行時間,營建股、代銷面臨利空?
炒房的資金要流入股市了嗎?大家坐穩了。
----------------------------------發文提醒-------------------------------
1.發文前請先詳閱[新聞]分類發文規範,未依規範發文將受處份。
2.連結過長請善用 https://bit.ly/ 縮網址,連結能不能點擊者板規1-2-2處份。
3.心得/評論請盡量充實,心得過短或濫竽充數將會以1-2-3&一行文規範水桶處份
4.發文請依照格式文章標明段落,不符合格式者依4-1刪文處分。
------------------ 以上注意事項請勿刪除 違者4-1 刪文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70.101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WIPOAzG (Stock)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615435274.A.F50.html
推 : 合一的一是…1F 03/11 12:01
→ : 房地合一的一
→ : 房地合一的一
推 : 預售屋也加入?3F 03/11 12:01
推 : 合一利多 噴噴4F 03/11 12:03
推 : 合一穩了5F 03/11 12:03
→ : 但是也要讓被囤起來的房到市場上賣啊6F 03/11 12:03
推 : 錢要通通趕進股市了 續噴到天際7F 03/11 12:04
推 : 預售屋也列進去,費用5趴變3趴,好像不好玩了8F 03/11 12:04
→ : 怕9F 03/11 12:06
推 : 穩 我馬上買1.000股合一10F 03/11 12:08
推 : 屯房稅 管管預售炒房 至少做一項吧11F 03/11 12:08
→ : 軍宅禁止過戶都有破解法 這種不痛不癢的演多久12F 03/11 12:09
推 : 難怪合一今天大漲13F 03/11 12:09
推 : 營建股慘了14F 03/11 12:09
推 : 好,熱錢全部進股市15F 03/11 12:09
噓 : 是課買賣價差別被政府騙了!要課賣價3成才是痛點!16F 03/11 12:11
推 : 合一噴噴17F 03/11 12:11
→ : 不然只是少賺3成而己,根本打不到要害!18F 03/11 12:11
→ mmnnoo …
噓 : 這根本打假球20F 03/11 12:14
推 : 打到資金不足的散戶吧 有錢的囤六年再加價賣21F 03/11 12:14
推 : 合一稅?課稅能被冠名真驕傲XDD22F 03/11 12:14
推 : 股市要噴了23F 03/11 12:15
噓 : 才兩年。。。十年才夠吧 打退一些小資族而已24F 03/11 12:15
推 : 越打越噴25F 03/11 12:15
推 : 很多建商都吞地很久了,有差嗎26F 03/11 12:16
推 : 租金漲起來27F 03/11 12:16
推 : 合一穩了28F 03/11 12:16
推 : 錢進股市29F 03/11 12:18
推 : 預售屋換約不管還是沒用30F 03/11 12:19
推 : 新屋:賣掉要被多課稅,所以要漲價31F 03/11 12:19
→ : 中古屋:市場的量減少,所以要漲價
→ : 腦殘政策無誤
→ : 中古屋:市場的量減少,所以要漲價
→ : 腦殘政策無誤
--
※ 看板: Stock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60
作者 KobeNi 的最新發文:
- 16F 10推
- 周杰倫aka周董aka華語流行教父aka矮唷不錯喔屌喔 睽違多年終於要在台灣開演唱會 而且直接把大巨蛋的第一次(演唱會部分)奪走 問問, 周董這連續四天的四場演場會 要請來誰當特別來賓才能震撼全球? …204F 154推 9噓
- 8F 3推 1噓
- 40F 4推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
→
guest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