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TLdark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7-31 21:39:36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標題 [哈拉] 洪仲丘死亡案軍方結案報告 542旅起訴內容
時間 Wed Jul 31 18:06:24 2013
洪仲丘死亡案軍方結案報告
http://udn.com/udnplus/hung.doc
節錄1:
劉員明知依「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停止適用,同日訂定
發布「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士官應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士兵應施以禁閉
1至7日處分,惟於晚點名後,仍要求該連張姓人事上士查閱懲罰規定,並以電話查詢
以往作法,經張員電話詢問旅部資訊官趙中尉循例答稱「義務役士官與士兵應為相同
之禁閉懲罰。」
1至7日處分,惟於晚點名後,仍要求該連張姓人事上士查閱懲罰規定,並以電話查詢
以往作法,經張員電話詢問旅部資訊官趙中尉循例答稱「義務役士官與士兵應為相同
之禁閉懲罰。」
註: 劉員指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
節錄2:
士評會由范佐憲擔任主席,先由張姓人事士援引資訊官回覆內容,宣達....
強勢主導士評會投票...會議紀錄於同(25)日20時許呈連長徐信正批核。
註: 內容太多,加上大家都知道,就不贅述了...
節錄3:
何江忠身為該旅副主官亦兼任該旅資訊安全長,對於102年5月22日公布之「國軍資通
安全獎懲規定」,軍、士官未經核准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出入營區應核予申誡懲罰
之規定當無不知之理
安全獎懲規定」,軍、士官未經核准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出入營區應核予申誡懲罰
之規定當無不知之理
節錄4:
542旅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及陳以人等6人,涉犯刑法第28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
罪嫌。
、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
罪嫌。
註:刑法第28條有重複 不是我打錯..
參考1:
刑法
正犯與共犯
第28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瀆職罪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妨害自由罪
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長官職責罪
第45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款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款
附 則
第76條(戰時從重處罰)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二、瀆職罪章。
小弟不是法律人,對於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還不太了解,有錯請大大指證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72.106
→ :陸海空軍刑法76條1項2款是刑法瀆職罪章,不是外患1F 07/31 18:11
感謝大大!※ 編輯: soulbug 來自: 118.171.72.106 (07/31 18:16)
--
※ 看板: Militarylife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367
回列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