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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計程車司機犯罪就廢執業證照 大法官:違憲
時間 Fri Jun 2 21:28:27 2017
1.媒體來源:
奇摩新聞
計程車司機犯罪就廢執業證照,大法官:違憲
現行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司機若犯竊盜、妨害風化等罪,經判刑定讞會被
廢止執業登記等;有馬伕和詐欺犯等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2日做出違憲解釋,2年內要修
法。
廢止執業登記等;有馬伕和詐欺犯等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2日做出違憲解釋,2年內要修
法。
本案共有8名聲請人,其中有2名法官幫忙聲請釋憲,另6人均是計程車駕駛,有人觸犯加
重竊盜罪、恐嚇危害安全、詐欺取財罪,也有人是馬伕。
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為,「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
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
銷其駕駛執照。」
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
銷其駕駛執照。」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第749號解釋,認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
若僅依據計程車駕駛被法院判決有罪定讞,但沒有了解他們的犯行是否對乘客造成實質風
險,就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這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比例原則,也與憲
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若僅依據計程車駕駛被法院判決有罪定讞,但沒有了解他們的犯行是否對乘客造成實質風
險,就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這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比例原則,也與憲
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為此,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起2年內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
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
解釋文中也提到,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自本解釋公布日起
失其效力。
司法院:廢止執業登記,逾必要程度,影響人民工作權
http://0rz.tw/lWAgC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有許多計程車司機是因為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或當馬伕
觸犯妨害風化罪等這些罪刑不見的會對乘客有直接性的危險,但若依據先行的條例,司機
們不但不能開計程車,連貨車、自小客駕照也被吊銷,沒辦法開貨車謀生或開自己的私家
車載小孩上學。
觸犯妨害風化罪等這些罪刑不見的會對乘客有直接性的危險,但若依據先行的條例,司機
們不但不能開計程車,連貨車、自小客駕照也被吊銷,沒辦法開貨車謀生或開自己的私家
車載小孩上學。
呂太郎說,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應該修正,要更具體、明確去區分哪些犯行不能開計程車
,並不是說觸犯相關罪名的,一律可以開計程車,且廢止執業登記,已逾必要程度,也影
響人民工作權。
,並不是說觸犯相關罪名的,一律可以開計程車,且廢止執業登記,已逾必要程度,也影
響人民工作權。
此外,釋字第749號解釋也提到,「吊銷駕照」的規定即日起失效,先前被吊銷的人可以
重考駕照,但在交通部等單位在2年內完成修法之前,這些人如果考取駕照後立刻憑駕照
去申請執業登記,會造成混亂,因此大法官也宣告先前被廢止執業登記的計程車司機,3
年內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
重考駕照,但在交通部等單位在2年內完成修法之前,這些人如果考取駕照後立刻憑駕照
去申請執業登記,會造成混亂,因此大法官也宣告先前被廢止執業登記的計程車司機,3
年內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
釋字第749號解釋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
、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
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
,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
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
工作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
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於上開規定修
正前,為貫徹原定期禁業之目的,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
執業登記。
、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
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
,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
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
工作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
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於上開規定修
正前,為貫徹原定期禁業之目的,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
執業登記。
2
上開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業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
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
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從而,自不得再以違反同條例第37條第3項為
由,適用同條例第68條第1項(即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修正公布前之第68條)之規定,吊
銷計程車駕駛人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
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從而,自不得再以違反同條例第37條第3項為
由,適用同條例第68條第1項(即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修正公布前之第68條)之規定,吊
銷計程車駕駛人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3
上開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7條第3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
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因同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既經
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應即併同失效。
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因同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既經
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應即併同失效。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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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司機犯罪就廢執業證照,大法官:違憲 - Yahoo奇摩新聞
現行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司機若犯竊盜、妨害風化等罪,經判刑定讞會被廢止執業登記等;有馬伕和詐欺犯等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2日做出違憲解釋,... ...
現行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司機若犯竊盜、妨害風化等罪,經判刑定讞會被廢止執業登記等;有馬伕和詐欺犯等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2日做出違憲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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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後做車要看有沒有良民證了 沒良民證就不做1F 06/02 21:29
→ : 大法官?2F 06/02 21:29
推 : 要考量犯罪程度喔 改成關幾年以上不得載客這樣???3F 06/02 21:29
→ : 沒備註心得 失敗4F 06/02 21:29
→ : 大法官還真忙?不曉得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申請釋憲5F 06/02 21:29
噓 : 難怪人家說恐龍法官....6F 06/02 21:29
→ : 計程車司機沒前科的很少啦 都是一粒米救一鍋老鼠屎7F 06/02 21:30
推 : 要訂清楚就訂清楚阿,妨礙自由吊銷應該是滿合理的8F 06/02 21:31
→ : 小罪再犯後變成重罪 那被載的人不超倒楣成犧牲品9F 06/02 21:31
→ : 搞不好性騷擾 下一位客人就變成性侵 大法官又不敢負責
→ : 搞不好性騷擾 下一位客人就變成性侵 大法官又不敢負責
推 : 計程車司機這玩意 真的是 一粒米 救一鍋老鼠屎11F 06/02 21:33
推 : 犯過搶奪、性侵、重傷害等類似的都不行12F 06/02 21:33
→ : 本來憲法一直有人在申請 只是新聞不抱你不知道13F 06/02 21:34
推 : 推sunnydragon714F 06/02 21:34
推 : 蠻合理的阿,是否廢止執照應該是看司機犯了什麼罪,而不15F 06/02 21:35
→ : 是一律廢止吧
→ : 是一律廢止吧
推 : 大法官也是說行政機關要去區分哪些罪名對載運乘客有17F 06/02 21:35
→ : 實際的危險性,不是說司機犯罪絕對可以繼續開車...
→ : 實際的危險性,不是說司機犯罪絕對可以繼續開車...
推 : 像有些馬伕只是載載傳播妹,沒必要廢他執照吧…19F 06/02 21:37
推 : 這個釋憲明明就很合理 恐龍鄉民有看清楚嗎????20F 06/02 21:38
推 : 不吊銷還是有很多方式限制好嗎....21F 06/02 21:39
推 : 看不懂先噓就對了,除了噓法官恐龍政治正確,還能掩蓋自22F 06/02 21:40
→ : 己看不懂中文,這波不虧
→ : 己看不懂中文,這波不虧
推 : 法官有工友載 不怕24F 06/02 21:42
推 : 法盲呢25F 06/02 21:42
→ : 幹26F 06/02 21:48
→ : 鄉民:反正看到有「法」這個字,先講幹話就對了。27F 06/02 21:55
推 : 反正看到法官就先噓就對了28F 06/02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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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 K_hot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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