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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1-23 16:07:43
看板 Salary
作者 st1110 (毛怪)
標題 [心得] 勞資調解分享(2016年底)
時間 Wed Jan 18 01:02:52 2017


先說一下整件事情(包括勞資衝突、調解)都發生及結束於2016年。
但整篇心得是我在開完調解會後的當天晚上寫完的。
由於法律系的朋友建議我有某些線索不要寫太白,
所以請容我碼一下一些提示地名的關鍵字。
那麼請小心以下文長。
有問題的人也都歡迎私信給我。

======正文開始======

終於結束歷時一個多月的勞資糾紛了,雖然已經調解完但心情還是很差,
以下多少摻雜了私人情緒,請斟酌觀看。

前情提要:
在下在補習班任教,雖然覺得主任(老闆)難相處,
但為了存錢出國讀書的夢想只能選擇默默吞下去。

後來有位同事想離職,他沒有照著主任的規定走(三個月前文件告知),所以主任震怒了。

還在事後說出『我要讓他在XX沒有工作』(XX為公立學校)這種話。
(該同事有在XX兼課,但按照規定公立學校的老師似乎是不能在外兼職)
這種威脅完全踩到我的點,當時新仇舊恨(?)混合在一起爆發,
馬上覺得『幹我再不走我是白癡/(′□‵)\』,
於是開始了我的蒐證過程準備安全(?)提離職。

離職糾紛:
在我備份了9、10月打卡紀錄、工作日誌及有事沒事就爬salary版的相關文章和查法條,
並確認每天都有錄音之後,覺得準備萬全,終於下定決心提出離職。
由於我在該單位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依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
於欲離職的日子前十天提出離職要求。
(這邊表一下我這邊的勞工處,我為了確定「十日前預告」的十日是日曆天還是工作天,
 曾打電話去詢問過兩次,一次對方跟我說:
 『法條沒有明講,應該是算日曆天吧~(OS:吧~)』,
 另一次則是很明確告訴我是算日曆天)
當下主任依照慣例非常不悅,不僅不准我離職還說要告我,
幸好我平常都有在爬salary版,知道他在無理取鬧,
於是我沒有理會他的威脅,仍然堅持要在月底離職,

結果當晚(補習班工作時間到晚上10點)就一直在主任的

「問我真的沒辦法留到學期末嗎」→「聽到我堅持月底離職改口說要告我」
→「再問一次」→「又說要告我」
這種鬼打牆中度過了10幾分鐘,根本無法取得共識,於是想當然大家不歡而散。

隔日,我一進辦公室打完卡,就被叫出去,並被告知『我沒有希望你今天再來上班了』
我要求主任給予書面證明(怕他說我曠工),不意外地他不願意給,
好吧,那我只好使用錄音。
可是我不知道我按下錄音那個鈕是開啟了主任什麼開關,
他整個情緒爆發,接下來甚至不願意讓我進入辦公室打下班卡。
(我:『呃不是,我剛有打上班的卡,不然我打一下下班的╮(╯_╰)╭)
(主任:『不用,不需要!我不歡迎你,你不要再碰我的門了(高八度)!』)
閉門羹get ( ′-`)y-~

申請調解:
被要求立即離職的那天,從補習班離開之後,我就馬上直奔勞工處申請調解了,
寫好申請事由後,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人的建議下,
又狂奔去郵局寫存證信函,交待離職糾紛的始末。
(btw調解申請單原本我是選調解委員會,但是被強烈建議改成獨任調解人,
 請問有沒有鄉民有卦?還是勞工處只是單純覺得麻煩XD)
(另外還有一件事想請問,為什麼我印象中,
 台北台南的調解申請書在獨任調解人那邊還有分官方指派和民間指派,
 但我這邊兩個都是轉介民間團體?)
接下來就是一連串漫長煎熬的等待過程。

調解當日:
由於邊緣人魯蛇我揪不到朋友助陣,只好列表清單後單槍匹馬前去打仗,
(這是錯誤示範,強烈建議要去勞資調解的鄉民要記得帶人陪同,
 因為一旦遇到偏袒資方的調解人/委員,很容易被牽走、
 或是對自己的主張沒有信心,不過當然請不要帶豬隊友...)
也因此開啟了我一連串的困惑與悲憤。

   困惑點:
1. 被要求當天即刻離職不算資遣
   調解人表示因為離職是我提出的,所以不能算非自願離職,也就沒有資遣費這回事。
   我:『可是我在提出離職的十天後都還有工作意願啊,
         是他不讓我提供勞務,這樣也不算嗎?』
   調解人:『不算。』

2. 勞退算法
   因為主任沒有加保勞健保及勞退,在我要求勞退這個項目的損害賠償時,
   調解人直接用我「月薪的數字」去乘以6%
   我:『呃,我有查到勞退有級距耶,請問勞退沒有級距嗎?』
   調解人:『沒有,勞退新制沒有級距,勞保才有』

跟調解人講到這邊,我整個問號滿天,
這時因為我這邊的調解是勞方先向調解人陳述請求、再換資方(勞資錯開),
最後才是雙方對質。
(我不曉得其他縣市如何,因為爬文好像沒看到有分享提到說會有錯開的情形)
所以我陳述完畢馬上傳簡訊問在北市勞工局工作的朋友,關於第一點他覺得詭異至極,
建議我馬上打去我縣市的勞工處問,
問完的結果,勞工處也說這樣不算資遣耶(’⊙ω⊙`)
我再詳述離職過程後,勞工處的人表示頂多就只能要求
「有工作意願但他不讓我提供勞務那幾天」的薪資。

我當下滿天的問號直接掉摔在地上,現在什麼情形我不太懂...
不過關於第二點,被我朋友直接丟網頁打臉了。
(http://www.bli.gov.tw/sub.aspx?a=uyDH38mCe/M=)

跟朋友談完,資方也差不多講完了,我又開始孤軍奮鬥,同時也是悲憤的開始。

   悲憤點
1. 加班(X)  責任(O)
   資方帶來的會計主張(以下資方代表全程由這位會計發言)
   補習班對於學生是責任,為什麼可以要求加班費,而且家教抽成就是你的加班費了啊
   (補習班薪資結構為團班底薪+家教抽成)
   調解人還在旁邊說:『對啊對啊』
   對你爸啦對
2. 勞方要求薪資(X)  體諒資方經營(O)
   上一點說過薪資結構為團班+家教
   但團班的給薪標準是4個班,沒帶滿4個班就要扣錢,但是這點當初在面試時並沒有講,
   我整個WTF,招不到老師用騙的喔?
   然後會計還算說:
  『你一班幾個學生,學費才收多少錢,如果真的要這樣給老師薪水,補習班賺什麼?』
   你賺什麼干我屁事...
   如果會因為請老師就賺不到錢,你為什麼要學人家開補習班?
3. 少班是資方招生問題(X)  少班是因為勞方能力不足(O)
   這點我真的超無法接受
   資方:『你原本帶3個班,為什麼後來變2個?』
   我:『我哪知,你要問主任』
   (OS: 啊不就你家主任招不到學生= =)
   資方:『因為你能力不足啊,他不放心讓你帶』
   (OS: 能力不足?能力不足你讓我帶兩班要會考的國三生?)
   可是我看到此時調解人在旁邊點頭
   悲憤至極
我也忘了我原本有沒有想說點什麼來反擊,我只記得在此刻,
看到調解人的反應,我直接萬念俱灰了。

接下來資方洗我臉啊、調解人洗我臉啊
(eg,『小女生不要太愛計較』、『你才工作不到一年跟人家要這麼多』
 『人家(指資方)也是苦過來的』、『哪有法律規定什麼你都要跟人家全拿的』)
我都基本左耳進右耳出了。
一開始在我的陳述那邊就知道這調解人不會幫我,只是沒想到偏袒到這個地步。
接下來開始魂游天外,直到調解人說出
那不然我們用「我要求的金額的不到一半」來達成協議好了。
幹,哩工三小?
哩工三小?
哩工三小?

我這時魂飛回來,繼續聽兩邊一起洗我臉
(調解人:『原本他只要給多少多少啦,我跟他說不要這樣,直接給到整數啊』)
(資方會計:『對啊,原本主任沒有要給那麼多』)
被洗完臉後,我拒絕以這個金額達成協議。
而且這時候發現,資方說我離職的情況是
『在離職協議不成後,表示只做到當天便憤而離去』
幹!
我馬上對會計說我沒有說過那句話,我從頭到尾堅持月底離職,而且我有錄音。
資方聽到『我有錄音』時馬上變臉,
之後態度急轉直下(調解人的態度也是)
調解人說那不然你說一個金額看看人家願不願意接受,
我提出一個打了約7折的金額,資方不接受。
接下來調解人遊說我再降,同時拿出上面洗我臉的台詞再幫我洗一次臉,
我臉被洗到快脫皮,判斷力也快被洗光了,這次我提出約6.5折的金額,對方接受了。
但他要求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我這筆錢。
(資方表示他手上真的沒有那麼多錢)
(OS: 假賽啦)
我們的調解就此告一段落。

申訴檢舉:
調解結束後,馬不停蹄去勞保局跟勞工處檢舉。

  第一站勞保局
跟櫃台說了情形後拿到一張檢舉表格,填寫完畢交回給櫃台人員,
(提醒要檢舉勞保和勞退的鄉民們,記得要帶印章還有身分證)
這時我多嘴問了一句:『如果已經調解完還是可以檢舉對吧?』
多嘴的下場就是又被洗臉。
勞保局櫃台看了我一眼:
『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些人都已經和解了還要來檢舉...啊反正我依法辦事啦』
之後收下我的表格
對啦我機掰狼啦不行嗎?( ′-`)y-~

  第二站勞工處
其實當下經歷調解被洗臉、檢舉要求改善制度被洗臉,
我到勞工處的時候臉色也不知道有沒有很臭。
但是後來勞工處的人聽我講完資方一堆違法事項+我已經調解完畢也沒有說什麼,
還一條一條教我怎麼寫申訴單,
(他念我寫那種,一天跑了很多趟真的是有點腦力耗弱QQ)
就覺得我怎麼當了那種把情緒發洩在別人身上的人QQ
認真地反省了一下Orz

後話:
整場調解到後來一直覺得很藍瘦香菇,
對,調解人說得沒錯,如果沒有各退一步那就不叫調解,法院見就好了。
所以其實我要求的項目我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要全拿,
但整場調解我就是不停被洗臉、被威脅、被羞辱。
理智上我知道他們說的話都沒有根據,但情感上真的承受不住。
所以調解結束後,一離開那個壓力狀態,馬上就覺得自己很蠢,

被洗臉洗成那樣,唯一可以給資方教訓的要求賠償金額也是大打折扣,

主任會後還得了便宜還賣乖大聲嚷嚷『我哪有要給他這些東西』、『這不合理啊』
因為那時我已經有點恢復,本來想說既然這樣我可以趁機會反悔,
結果這時紀錄走過來遞給我一份影本,
低頭一看,幹啊這不就調解結果!(勞資雙方各一份)
主任早就簽好名了!
我茫然,我真的徹底輸了。
輸給這傢伙的心機和自己的不堅定還有現實的殘酷。
(聽說在資方陳述時主任有哭,幹...我才是該哭的那個吧)
離開調解會場,騎ubike下山時整個人茫茫然,一直騎到山腳下,才發現自己在哭。
機掰咧,這眼淚早一個小時出來不知道能不能跟主任打成平手。
也不知道能不能在那個跟拍賣會有87分像的調解會上幫忙喊點好價錢。
雖然這場拍賣會的拍賣物是我身為勞工、身為一個人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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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yines: 拍拍,恭喜離開爛地方,下一個會更好1F 01/18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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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jojo0316: 推原PO 辛苦了 下一個會更好!3F 01/18 01:57
smalldoll: 天啊這調解人也太差了,明顯是資方那邊的!4F 01/18 02:04
kab: 這調解人問題很大……5F 01/18 02:17
enhpbnesojle: 我之前是直接用網路申請調解委員,只是要等很久6F 01/18 07:01
muriel1984: 加油,離開是對的決定7F 01/18 07:36
koyosky: 調解人被買通?8F 01/18 08:56
ian90911: 加油9F 01/18 09:11
sc1: 做到晚上10點不如改行左服務業啦10F 01/18 09:20
sc1: 自離就沒有遣散費啦
sc1: 哭哭也無濟於事
blink: 調節委員會比獨任調節人好的地方,就是三個委員都偏資方的13F 01/18 09:52
blink: 機率會比較小
lkklkksppspp: 困惑點1跟2調解人都沒講錯15F 01/18 09:57
lkklkksppspp: 1提離職是給公司的緩衝期的權利 但公司也可以不要
lkklkksppspp: 2 勞退是薪資全額*6%(不含加班費) 沒有所謂的級距
lkklkksppspp: 但不管薪資拆的多細 都要用全薪 用本薪是不行的
vi000246: 你應該找人陪你去的 學個經驗吧19F 01/18 10:02
vi000246: 回樓上L大 公司可以不要緩衝期 但那算非自願離職
fallforyou11: 拍拍QQ21F 01/18 10:04
Weky: 不算資譴  只能要求十天繾散費  你唸的還不夠熟22F 01/18 10:14
Weky: 給樓樓樓上  不算資繾  緩衝期可換錢但仍然算自願離職
Weky: 所謂非自願離職建立在員工未提出離職請求
wzmildf: 假設你本來想在十號離職,依規定提早十天提出,公司可以25F 01/18 10:23
wzmildf: 不需要你的這十天緩衝,但是依然必須要以你十號才離職來
snowtoya: 叫你選獨任調解人不能說錯,因比較省事(對大家來說都是)27F 01/18 10:24
snowtoya: 但你遇到的人也都太不專業了吧?根本錯得亂七八糟
wzmildf: 計算你的薪水,並不會因為這樣就變成資遣你,因為你本來29F 01/18 10:24
wzmildf: 就打算要走了,頂多要記得爭取這幾天的薪水而已
snowtoya: 勞退有級距啊... 今年1/1 還有新的..31F 01/18 10:26
snowtoya: 請見 https://goo.gl/E9Y34A
snowtoya: 害我還心虛了一下,以為今年有修法我不知道咧= =33F 01/18 10:27
kickase: 應該是員林那家吧,同批離職(包括工讀..還一年被告兩次..34F 01/18 10:35
zero09107: 遇到這種想砍價我寧願跟他互告35F 01/18 11:14
zero09107: 調解人如果那種一臉資方/來混的 就看你要不要告了
blisstree: 我也曾經有調解過  最後我直接告對方  請法扶律師  大37F 01/18 12:24
blisstree: 改兩三個月判決下來 勝訴  對方調解時氣焰囂張的呢
blisstree:   最後還是得乖乖把全部的資遣費吐出來  因為我申請假
blisstree: 執行凍住對方銀行帳戶
chister: QQ41F 01/18 12:33
v174456g: 辛苦了42F 01/18 17:50
harubaby: 雞掰郎我笑了 哈哈 抱歉離題43F 01/18 18:05
s890258: 幫原po哭哭 別氣餒!44F 01/18 18:37
a2468000: 太不專業了吧...勞退是看投保級距 不是看薪水!!45F 01/18 22:12
iDemon: 是不是資遣要探究離職本因,不是資方不給你做就一律叫資46F 01/19 00:02
iDemon: 遣…
iDemon: 另外個人覺得樓主對於一些情況可能有過度腦補的情況,造
iDemon: 成偏離客觀,如資遣或錄音影響的判斷…

   關於資遣,之前我有問過在勞工局工作的朋友,
   但因為發文當時沒時間一起貼上來,現在再補上。
   在自提離職但被要求在約定好的時間前走人算不算資遣,有以下兩種說法:
   1.「勞工自己提離職,所以就算被資方要求提早離職,也不能算『非自願離職』,
       (這一派支持者說法是勞工自提離職已是自願離職)於是也沒有資遣費這回事。」
   2.「勞工自己提離職,並符合法律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此時若資方要求勞方提早離職,因勞工仍有工作意願,所以還是算非自願離職」
   以上這兩種說法都有人支持。
   但第一點的支持者就是資方立場,第二點的支持者就是勞方立場。
   以我朋友所在的北市勞工局為例,普遍是採取對勞工有利的說法。
   至於其他縣市的勞工處/局的態度如何,就有待各位鄉民補充了。
※ 編輯: st1110 (180.42.214.11), 01/19/2017 21:48:38
a2468000: 對於資遣的認定 我問過北市勞動局 採第一種說法50F 01/20 12:23
a2468000: 但不同的承辦應會有不同看法  而我跟我律師朋友認為第二
a2468000: 種才是較合理的
iDemon: 沒有什麼勞方或資方立場,我講過了要探究本因來認定,如果53F 01/21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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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未必有你想的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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