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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5-09-16 19:20:4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nakibasara ()
標題 [新聞] 公開被搭訕Email 違反著作權判賠
時間 Wed Sep 16 17:43:51 2015


1.媒體來源:
中時電子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公開被搭訕Email 違反著作權判賠

3.完整新聞內文:
洪姓女子4年前逛書店,回家發現包包被陳姓男子塞紙條搭訕,後來用Email回信,因認為
遇到神經病,在PTT上公開男方寫給他的信,陳男以違反著作權求償10萬元,並要求刪文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男方寫的Email足以表現個性與獨創,判賠1萬1000元,還可上訴。


陳男在2011年10月15日晚上10時許,在誠品書店內將寫有自己Email帳號的小紙條塞到洪
女的包包內,對方回家後發現裡頭寫著「希望可以認識你」,一時好奇回信給對方問是
誰。


陳男自稱「小帥帥」,劈頭再問她的地址與年齡,洪女不想回答反被罵「神經病」、「你
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她於是將經過以標題「在高雄遇到神經病!!」PO到P
TT。

女方事後被告公然侮辱,但法官認為她只是抒發情緒,措辭雖有不妥,但非杜撰或謾罵
,兩年前判決無罪定讞,但陳男不死心,再以女方未經他同意,公開他寫給她的Email,
不僅賺取PTT上的P幣,還已違反著作權。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鄉民在PTT發文可獲得P幣,但男方無法舉證洪女因為公開他的信
,損失多少金額,不過看過陳男寫的信,法官認定他是將個人的思想表現於外部,足
以表現個人的個性或獨特性,具有最低程度創意,屬具有原創性的文字著作,自應受
著作權法保護。


雄院認定洪女已侵害陳男的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各判賠1萬元與1000元,至於小紙條所
寫的「希望可以認識你」則不具著作權,另外洪女還要刪除陳男寫給她的信,仍可
上訴。(中時即時)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916003622-260402
公開被搭訕Email 違反著作權判賠 - 中時電子報
洪姓女子4年前逛書店,回家發現包包被陳姓男子塞紙條搭訕,後來用Email回信,因認為遇到神經病,在PTT上公開男方寫給他的信,陳男以違反著作權求償10萬元,並要求刪文,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男方寫的Email足以表現個性與獨創,判賠1萬1000元,還可上訴。陳男在2011年10月15日晚上10時許,在誠品書店內將寫有自己Email帳號的小紙條塞到洪女的包包內,對方回家後發現裡頭寫著「希望可以認識你」,一時好奇回信給對方問是誰。陳男自… ...

 

5.備註:
原創 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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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J543: 我還以為是勳雞1F 09/16 17:44
tyrande: 訟棍2F 09/16 17:44
iXXXXGAY5566: 高雄有高雄的玩法 真可憐 誰叫你們投給柯p 後悔了巴3F 09/16 17:44
IronWolf: 搭訕醫生娘4F 09/16 17:45
jerrys0580: 好奇email的內容5F 09/16 17:45
vn509942: 新招6F 09/16 17:45
globekiller: 我覺得這律師有點強XDDDDD7F 09/16 17:45
Joey818:  你看得懂台灣法律的邏輯嗎?8F 09/16 17:45
vn509942: 賺取PTT上的P幣,還已違反著作權(?9F 09/16 17:46
netsphere: 恐龍10F 09/16 17:46
serval623: 1萬!?太好賺11F 09/16 17:46
judogirl: 內文是多長 居然要賠到一萬一 比一般作家的稿費還貴12F 09/16 17:46
SosoDEmoN: 靠著塞紙條賺進人生第一桶金13F 09/16 17:46
polyman73: 誰叫妳沒特殊性關係~~是這樣嗎?14F 09/16 17:47
arnold3: 這女的在想甚麼15F 09/16 17:47
words2012: 在ptt什麼板啊?  這樣竟然可以獲賠16F 09/16 17:47
IronWolf: 肥宅們以後請鼓起勇氣寫廢文給女生 不要只PO在八卦17F 09/16 17:48
btaro: 這個律師厲害18F 09/16 17:48
ilovelol: 文筆太好膩19F 09/16 17:48
belmontc: 這律師真的有點強 利用著作權方式要人閉嘴20F 09/16 17:49
YMSH205: 這是一個商機阿!21F 09/16 17:49
icecold52: 原創 獨特性?!你以為是小當家那個大熊貓麻婆豆腐啊! XD22F 09/16 17:49
COOLTARO: 這個律師XDDDDDD23F 09/16 17:50
abram:  好好賺24F 09/16 17:50
lulocke: 靠夭 以後被無斷轉載可以判賠錢嘍25F 09/16 17:50
kid1412sonic: XD26F 09/16 17:51
u5274p: 伊湄出來面對27F 09/16 17:51
steven211: 好屌 讓我想起SEX板 落紅好像說TTB的信也有著作權 XD28F 09/16 17:51
steven211: 所以他有權 什麼 不能公開那些TTB跟別人要照片的信之類
webster1112: 搶銀行除罪化?30F 09/16 17:53
vvvi: 法官看起來   也是31F 09/16 17:54
ash9911911: 燻雞32F 09/16 17:55
e1q3z9c7: 台灣法律就是鼓勵訟棍33F 09/16 17:55
chimeptt: 律師 古美門 4ni?34F 09/1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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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101664: 根本低能法官36F 09/16 17:56
za9865: 這不是高中公民常識嗎@@ 本來就不能隨意公開啊37F 09/16 18:01
thew193: 這樣說TTB不就死定了 告死他阿38F 09/16 18:01
jokywolf: 妨害秘密都還比較有理,判著作權侵害?39F 09/16 18:02
momocom: Fat Pork XDDDDDD40F 09/16 18:04
killeryuan: 信都能變成國文課文了 當然有著作權啊41F 09/16 18:07
sunstrider: 這樣就有錢拿,我也要去塞紙條惹42F 09/16 18:09
cubaba: 看不懂法官的邏輯...43F 09/16 18:13
lord1031: 我以為是燻雞44F 09/16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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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ckedVoice: 這法官也是46F 09/16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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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itly: 法官是鬼島亂源之一,有錢有黨證都沒事49F 09/16 18:42
jzn: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20號50F 09/16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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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chungking: 這法官腦袋有問題?52F 09/16 18:52
benifty: ..........53F 09/1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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