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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5-18 11:49:49
看板 Tech_Job
作者 chucklee (..)
標題 Re: [討論] 薪資保密協議~~到底是在幹啥小?犯法?
時間 Sat May 17 07:54:52 2014


※ 引述《awaeleven (在植樹節植牙)》之銘言:
:   來吧~勞委會的附檔。
:   17215號函。原檔為pdf
:   我截圖
:   http://ppt.cc/vY9A
:   大家享用吧

  大家好,電資工會又來了~

  我們打電話去勞動部做了進一步的確認,得到的官方見解是「薪資保密條
  款不能訂在工作規則中,但是可以寫在勞資雙方簽定的契約中。
  勞動部的理由為,公司修訂工作規則不需勞工同意,只要向主管機關核備
    並揭示後就生效,而薪資保密條款對勞工不利,因此不宜放在工作規則裡
  ;不過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協商後的形成共識,經勞工同意當然可以限制
  保密。


  勞動部也補了一句:「有些勞工自己也不希望薪水被公開啊。」

  請在發出諸如「不希望公開自己不要講就好,干保密條款屁事」、「合約
  明明就公司自己訂好,不爽不要簽,哪有協商」、「公司都要員工薪資保
  密,但是履歷上又愛問人家前一份工作的薪水是多少,還要附證明勒」、
  「聽說公司都會互通行情價,怎麼就沒保密」之類的吐槽之餘,看一下我
  們對於薪資保密條款的見解。



  首先,勞動契約中能不能有薪資保密條款(或者寫在保密協定裡)?

  我們認為不應該有,因為這個條款只有單方面的規範和罰責,勞動部也認
  證了它對勞工不利,但是,法律沒有說不可以。因此就像競業條款一樣,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就可以用契約規範。



    接著,薪資保密條款簽了就有效嗎?或者把範圍放寬一點,勞工簽的任何
  契約一定都有效嗎

  不一定,即使簽定契約,契約雙方仍然要有差不多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的部份是有可能被判定無效的。就像大家所熟知的,競業條款基本上必須
  要有對應的措施補償勞工因遵守條款造成的損失。


  那麼,如果出現爭議,或者真的違反契約,契約效力和違約處份是誰說了
  

    如果雙方和解,就是和解書說了算(如果簽了個顯失公平的和解書,可能
  又不算了);但是不和解的話,就要民事法院見,這時候就是法官說了算
  -由法官參酌雙方的實際狀況,就契約效力和處份方式做出判決。


  以很有名的鴻海控告兩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要求巨額違約金,最後一二
  審皆敗訴的案例來看好了,我們從判決書[1]中挑出兩個有關的見解:
  1. 那份競業條款是定型化契約:法官根據兩個人與鴻海簽的合約內容完
       全相同、勞工沒有磋商機會、並且單方面限制勞工的權利,認定這份
       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2. 競業條款中顯失公平的部份無效:一審法官認定競業條款全部無效,
       二審法官則認定競業條款過嚴部份無效。

    二審判決結果是,鴻海要求的違約金被駁回,兩位員工的競業禁止範圍縮
  限在某段期間內不得在中港台從事相關業務。


    根據這個判決去檢視業界的保密條款的話,幾乎所有的合約都是定型化契
  (包含勞動契約、保密條款和競業條款)。而如果真的不小心踩到線,
  但是認為罰的錢太多或者條款根本不公平,也請記得不是單純地合約說了
  -但是要做好法院見的準備。




    下結論(胡忠信再度上身)

  就我們取得的資料和見解,在有合約中有薪資保密條款的情況下公佈薪水
  不違法,但是違約。因此公司自然有權依照合約要求處罰,或者法院見。
  但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就算公佈薪水,公司也要先知道是
  是誰才行,因此隱藏可供辨識的資料是超級有用的方法。若不幸真被查了
  出來,公司也不見得能照著合約辦事-因為公佈薪水而被開除或罰個幾十
  幾百萬很明顯是有失公平的待遇。


  不過上法院總是件麻煩的事,而且會黑到發亮,所以還是從根本做起,
  佈薪水的時候,努力不要留下線索吧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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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ch_Job/M.1400284494.A.355.htm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07:59:24
leafwind:推1F 05/17 09:42
karlister:推2F 05/17 10:30
z31026:好文3F 05/17 10:35

不好意思修個錯字 合解->和解 OT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10:40:43
caseyy:推4F 05/17 11:00
kolz:推5F 05/17 11:40
cavabien:推6F 05/17 12:03
DrTech:財務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圍,沒有什麼不能自行公布的7F 05/17 12:07
A83X8CJ8:推8F 05/17 12:09
Substrate:推9F 05/17 12:18
sqt:謝謝分享~10F 05/17 14:09
Havedream:長知識,好文一定推。11F 05/17 18:22
supin:推電資公會常務理事大大~12F 05/17 19:16

是"工"會,你每次都打錯字 /_\

jammy50605:推13F 05/17 19:32
lee988325:推14F 05/17 19:33
abc53:推15F 05/17 21:32
llzzyy01:好文 不過還聽說過有因為公開薪水被告的16F 05/17 21:35

這裡應該是"沒聽說過"吧?

我想公開薪水這種小事應該是不值得上法院
內部處分就結案了

不過光條款和罰責的存在
就可以給勞工很大程度的嚇阻力(?)
也可以在內部處分的時候給公司很大的主動權

liscu:給推 Thanks17F 05/17 22:05
pinkyho:保密通常是怕被發現同工不同酬 有時不小心跟同事聊到18F 05/17 22:19
pinkyho:就有一邊要難過了

就...看低的那一邊敢不敢去要求加薪了

現實狀況下我也沒做過啦... OTL

kurtdh:推20F 05/17 22:28
location:推巧克力大21F 05/17 22:51
dinway:電資工會有沒有興趣推動修法規範資料表填寫內容跟報到文件22F 05/17 23:06

目前沒有~

因為目前有履歷表專案,會先把它處理完。

接著處理合約議題是個不錯的方向。

感謝大大的建議!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02:11:44
TllDA:那個聽說被告的 請提供正確資訊 聽說是三小? 遙指部嗎?23F 05/18 01:58
DrTech:不要再造謠了好嗎,難道版上Offer文都可以被告?24F 05/18 03:14
DrTech:跟人聊天透露一下月薪、年終,會被告?  真的是這樣也請拿出
DrTech:證據。 不要公會帶頭造謠。
DrTech:拿競業條款完全不相關的例子來應對,也有失中肯。

說造謠未免太沈重,
我在結論裡說得很明確,
只要合約有條款,這個行為就違約了,除非法院給了不同的判決。


因此針對你的問題,我會說"會"。
前提如前所述,有禁止條款,而且公司知道是誰做的。
接下來要不要興訟就是公司的選擇,會不會勝訴是另一回事。

我剛剛也想到,
我一直忽略掉公司選擇直接執行契約的情況,
情況就會逆轉,如果有異議要去告公司。

所以可能性不是只有會被公司告,甚至要告公司保護自己。


因為每個議題都會有太多狀況和選擇,
無法用"會不會被告"這種簡單的二分法來看。
所以我們選擇分析所有可能發生的事,
然後說我們認為怎麼做相對安全。

我相信如果沒有這些疑慮,
問offer的時候就不需要用 N 打擦邊球。


至於選競業條款當案例是因為我短時間內找不到其他案例,
而且我認為在說明並非所有契約都有絕對效力這點上,
這兩者是沒有差別的。

如果從公開薪水造成違約到民事訴訟的推演過程有問題,
歡迎直接指出來討論,
有可能發生的事而沒有案例,
只是還沒有發生,不代表不會發生。


最後我很堅持名字請打對,是工會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11:20:22
caseyy:推工會28F 05/18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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