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9-06-01 15:43:08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標題 Re: [黑特] 誒 韓粉在靠腰不讓他們擺攤
時間 Sat Jun 1 14:50:49 2019
※ 引述《LAC32 (艾瑞克)》之銘言:
: 阿擺攤就他媽違法阿
: 在那邊扯什麼柯p討厭庶民經濟
: 現場人抓去測智商不知道多低欸
其實2010,
有一個跟這件事情有關的判決,
在這裡分享給韓粉們看:
http://blog.udn.com/MeiFeng/4626045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 udn部落格
【裁判字號】 99,訴,1405 【裁判日期】 991026 【裁判案由】 集會遊行法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05號 99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甲○ ... ...
【裁判字號】 99,訴,1405 【裁判日期】 991026 【裁判案由】 集會遊行法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05號 99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甲○ ... ...
【裁判字號】
99,訴,1405
【裁判日期】
991026
【裁判案由】
集會遊行法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05號
99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甲○
被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乙○○○○○○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丁○○
上列當事人間集會遊行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9
年5月3日府訴字第09900648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年5月3日府訴字第09900648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接下來就事實概要,原告主張跟被告抗辯,
我就不把這些冗長的東西放上來了,
有興趣的韓粉大可以自己按照我給你們的連結,
自己閱讀判決書全文。
重點是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在此僅節錄有關限制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物品,
以及限制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商的部分,
同樣,你想看完整判決,你自己閱讀:
四、本院的判斷:
2)、關於限制集會場所不得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或
燃燒物品(使用木炭、瓦斯爐、火把、蠟燭等)部分:
1 集會自由是以集體方式表達意見,是人民與政府溝通的一種方式,為保障公開表達意見
的重要途逕。故消極方面,國家應保障人民有此自由而不予干預,積極方面除應提供適當
集會場所外,並應保護集會的安全,此安全的維護,包括公眾及財產安全,以及集會場所
或其鄰近的集會參與者或非參與者的安全。
的重要途逕。故消極方面,國家應保障人民有此自由而不予干預,積極方面除應提供適當
集會場所外,並應保護集會的安全,此安全的維護,包括公眾及財產安全,以及集會場所
或其鄰近的集會參與者或非參與者的安全。
2 在集會場所焚燒物品、烹煮食物,或使用擺放易燃(如瓦斯桶、汽油)或燃燒物品(使
用木炭、瓦斯爐、火把、蠟燭等),極易引發直接的危險,係集會遊行法第14條第4款關
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而燃燒物品產生的濃煙,妨礙行車視線,有害
交通安全及秩序,也是集會遊行法第14條第3 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的事項,被
告對於此項的限制決定,洵然有據。
用木炭、瓦斯爐、火把、蠟燭等),極易引發直接的危險,係集會遊行法第14條第4款關
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而燃燒物品產生的濃煙,妨礙行車視線,有害
交通安全及秩序,也是集會遊行法第14條第3 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的事項,被
告對於此項的限制決定,洵然有據。
3 如前所述,原告申請集會目的為「紅藍綠三胞胎黨成立大會」,被告基於潛在直接危害
的預測,為維持公共場所公共安寧及維持交通秩序所為前揭限制之決定,無礙原告申請集
會欲和平表達意見的訴求,適當且未逾越必要限度,並無違誤。
的預測,為維持公共場所公共安寧及維持交通秩序所為前揭限制之決定,無礙原告申請集
會欲和平表達意見的訴求,適當且未逾越必要限度,並無違誤。
(3)、關於限制集會場所不得擺設攤販,或有其他商業營利行為部分:
1 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制定的
目的,而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 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
5 款則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道路擺設攤位」,是在道路擺設攤位,為集會遊行法
第14條第3 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甚明。
目的,而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 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
5 款則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道路擺設攤位」,是在道路擺設攤位,為集會遊行法
第14條第3 款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甚明。
============================================================================
然後我們看到2019年新修過後的集會遊行法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第 140 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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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
上面我提出來的這兩條法規,
是告訴你們,
即使到了2019年的現在,
這兩條依然存在,
高等行政法院當年的判決依然有參考性。
所以2010年政府是你們國民黨的,
立法院是你們國民黨的,
台北市也是你們國民黨的,
集會遊行法與台北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立法權力跟執行權限都是你們國民黨的,
在此之下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在台北市集會遊行限制擺設攤販與火具使用是正當行為,
且為台北市警察局依法行政的事實。
怎麼才過了個幾年,
台北市政府變成無黨籍柯文哲主政,
這條就變成"柯文哲卡韓"了呢??
更別忘了,2019年今天這場,
還是辦在凱達格蘭大道,
所以今天這次是連集會遊行法第14條的第1款,
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都適用了,
所以你們在那邊機機歪歪不准擺攤不准炊事是在幹什麼的咧??
就我看來,中正分局十年來都是這樣子處理集會遊行,
這還是法院認證的"並無戕害公民之集會遊行自由與權利"的事實,
怎麼主詞變成韓國瑜,
現在就變成柯文哲卡韓了呢??
韓粉現在流行能屈就屈能冤就冤嗎??
所以台北市警察局沒有事先提醒你們這條法律規定嗎??
所以台北市有兩套標準,讓愛家盟彩虹盟統促黨公投盟一邊集會遊行一邊賣香腸嗎??
台北市的攤販管理自治條例還是你們國民黨這個北議會最大黨團修的哩,
所以你們要不要順便靠北一下你們國民黨的台北市議員們集體卡韓呢??
勿忘世上黐線多,
噁噁噁噁嘔嘔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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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肚子餓欸1F 06/01 14:52
推 : 韓粉才不管你 喊卡韓能凝聚氣勢塑造敵人2F 06/01 14:53
推 : 凱道不是都吃便當嗎 幹嘛破壞規矩3F 06/01 14:53
推 : 我韓總都上宇宙了 怎麼會鳥台灣法律4F 06/01 14:53
※ 編輯: KingKingCold (180.150.115.222), 06/01/2019 14:54:18→ : 你484嫉妒韓動員很多人5F 06/01 14:53
推 : 某些攤販自己錯不要怪人~前兩天就宣導不能擺攤了6F 06/01 14:53
推 : 推這篇7F 06/01 14:54
推 : 哈哈智障看不懂8F 06/01 14:54
→ : 要去擺就跟其他攤販一樣到處跑~然後默默收下罰單這樣9F 06/01 14:54
→ : 放心啦,622可以擺攤10F 06/01 14:55
推 : 說你找喳就找喳11F 06/01 14:55
推 : 推12F 06/01 14:56
推 : 白癡韓粉不懂啦!13F 06/01 14:56
→ : 如果是那個時間點 那肯定就是馬英九卡韓嘛 叭叭叭叭14F 06/01 15:00
→ : 假白粉韓黑怎麼沒招了 哭哭喔15F 06/01 15:01
→ : 你可以賣小瑛不倒翁 很多韓粉會買16F 06/01 15:01
推 : 挺韓的智商會高到哪17F 06/01 15:04
→ : 高雄不一樣啊 南部沒有法律18F 06/0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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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嘴長在別人身上 也不用氣pupu
→ : 嘴長在別人身上 也不用氣pu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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