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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獨家/因人設事?民眾黨提案修《刑事訴訟法》 嫌犯串供檢方不得羈押
時間 2025-08-19 Tue. 23:14:35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5819W0843
民視新聞網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發佈時間:2025/08/19 20:58
更新時間:2025/08/19 21:15
獨家/因人設事?民眾黨提案修《刑事訴訟法》 嫌犯串供檢方不得羈押
![[圖]](https://cdn.ftvnews.com.tw/manasystem/FileData/News/44510427-347c-4bfe-9551-66c873bd0da6.jpg)
立院民眾黨團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93條及101條,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為羈押事由,並明訂「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逃亡或滅證之虞,檢察官才得以聲請羈押。(示意圖/民眾黨團提供)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前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容積弊案,再加上關鍵證人未到庭,有串供串證之虞,持續在押禁見,民眾黨多次抗議該案,認為該案司法程序問題重重,指控司法為「政治打手」。《民視新聞網》獨家掌握的立法院民眾黨團最新法律提案,他們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中的檢方羈押要件,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為羈押事由,並明訂要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逃亡或滅證之虞才能聲請羈押,此案已排入22日(週五)立法院會。此消息一出,已引起法界一片譁然。
根據最新的《立法院議事公報》,立院民眾黨團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93條及101條,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為羈押事由,並明訂「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逃亡或滅證之虞,檢察官才得以聲請羈押。
民眾黨該提案中,還要求檢察官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時,應敘明事實、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立院法律提案門檻大致為兩個,分別為由3立委組成的黨團聯名,或是個別立委取得15個別立委簽名連署,因此實務上,小黨多會以黨團提案,並以第1個名稱為主要撰寫提案人,大黨則是會由各辦公室找個別立委簽署;而該提案第1個署名的為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
此提案消息傳出後,已引起法界、學界一片譁然,不少人質疑這是「因人設事」,要針對目前還在押的柯文哲提案適用,也有不少人痛批,一但修法通過,這無疑是在鼓勵嫌犯公開串供串證,檢方少此執法工具,恐將難已提起公訴,打擊犯罪。
![[圖]](https://cdn.ftvnews.com.tw/summernotefiles/News/e7d2d551-7c11-43d0-8618-16783e4b5b97.jpg)
立院民眾黨團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93條及101條,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為羈押事由,並明訂「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逃亡或滅證之虞,檢察官才得以聲請羈押。(圖/立法院)
來源: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5819W0843
獨家/因人設事?民眾黨提案修《刑事訴訟法》 嫌犯串供檢方不得羈押 - 民視新聞網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前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容積弊案,再加上關鍵證人未到庭,有串供串證之虞,持續在押禁見,民眾黨多次抗議該案,認為該案司法程序問題重重,指控司法為「政治打手」。《民視新聞網》獨家掌握的立法院民眾黨團最新法律提案,他們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中的檢方羈押要件,刪除「勾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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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yawayTaiwan 時間: 2025-08-19 23:14:36 (台灣)
※ 編輯: AyawayTaiwan 時間: 2025-08-19 23:14:56 (台灣)
※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1 目前人氣: 5 累積人氣: 442
( ̄︿ ̄)p namonashi 說瞎!
1樓 時間: 2025-08-19 23:16:28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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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16 TW
3樓 時間: 2025-08-20 01:49:37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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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8-20 01:49 TW
"正常的"司法界應該都是正向鼓噪, 有在追這個案子的人民, 都能感受到政治辦案的恐懼感 而只要是正常的法官也都會支持, 明明手上積案一堆還被政治案件拖累到看不到盡頭, 利用權勢幫特定掌握權利的主官, 進行違背司法慣例的因人設案、因人設罪 這類的特定濫訴已經迫害到人身自由, 以法鬥法,必須支持起來!!!!
4樓 時間: 2025-08-20 02:01:52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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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2:01 TW
某A那個智缺是不是以為只有串證才能羈押 還是以為修了法 沒有串證就不能羈押 還是選擇性眼殘沒看到高度逃亡那四個字
5樓 時間: 2025-08-20 07:01:20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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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7:01 TW
『現行法卻未要求檢察官敘明事實、提出具體、必要之證據』、『要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逃亡或滅證之虞才能聲請羈押』,不然可以現在只是一句話就一直押人喔?這叫濫用自己司法人員身份,根本不是在正當辦案,而且還有『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認為足有逃亡或滅證之虞』。又是看到影子就興高采烈開槍
7樓 時間: 2025-08-20 09:24:28 (台灣)
瞎
08-20 09:24 TW
假中立綠畜還來鬼扯喔,綠畜貪官綠友友早就被縱放了還輪得到這個法案通過才放出來喔?棄保潛逃的都是哪些背景還裝瞎,又是自己吃屎很開心在那邊覺得別人吃屎,可憐啊。至於綠畜某A,還在發三民自的胡扯那邊替違法亂紀的綠畜檢調洗地,從違法訊問到不當羈押,還能扯成別人因人設事,是非不分到這種地步還來自曝其短,還是一樣沒有半點羞恥心耶。
9樓 時間: 2025-08-20 09:43:15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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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9:43 TW
有冤枉阿比,請在法律上指出來....哪個程序、哪個環節有違背正常程序嗎?之前起訴書上說的證據,現在不也都證實了~羈押要件,哪個是不合法理的?!....一放出來也真的串證給你看啊~
10樓 時間: 2025-08-20 09:47:07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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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9:47 TW
傳喚N個證人被打臉N次,還在證據都證實了,一直咬的1500到現在找不到1塊錢。可悲
11樓 時間: 2025-08-20 10:31:23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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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10:31 TW
打臉N次,都證實了....阿比有拿錢啊~!! 阿比還自己搶著說用掉了ㄟ~~1500只是其中一案的其中一筆....而且也證實1500是金額,賴也賴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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