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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問卦] 聖經寫不能離婚 基督徒為什麼還離婚?
時間 Fri Sep 3 20:29:32 2021
聖經明文規定基督徒不准離婚,夫妻是神揀選的,婚姻是一生一世的盟約,
但是我認識很多基督徒都是離婚收場。
這些男女都是從小認識,青少高團契、社青團契、婚前性行為、之後結婚、
最後兩個基督徒離婚...打臉耶穌基督
請問聖經寫不能離婚 基督徒為什麼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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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鎔爐法 真人真事
「我是信奉耶穌的人,我是教會的長老,不可能做這種事」校長被銬上手銬時極力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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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是好處是他們可以自行解釋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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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現代化的基督教就跟現在的伊斯蘭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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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教 和 伊斯蘭教 是同一位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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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獻:聖經
基督教聖經與神學詞典(附原文編碼) Biblical and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Christianity (with strong's numbers)
Ehescheidung (-en) (die)
〔德〕
離婚
改革宗英漢神學名詞辭典
Divorce 離婚
雖然在初世紀基督教有些提到離婚的事,可是古教父等卻反對離婚有再娶的權利。
六世紀東方教會為了種種理由,有了准許離婚後再娶的傳統,今日東正教傳統引進了婚姻之「道德之死」的觀念。然而西方教會(羅馬天主教)卻堅決地主張婚姻是不可廢除的。*奧古斯丁相信婚姻是不可廢除的,且具有永遠的道德義務:婚姻不應解除。然而西方中古世紀的*經院學派把婚姻發展成一聖禮的觀念,認為是不可廢除的。此觀念在天主教中盛行,並為傳統的天主教信徒所主張。
在中古世紀伴隨著反對離婚而興起了一錯綜的法規與廢止的手續,藉此使有問題的婚姻得以廢止,如此逃避了婚姻不可廢止法。
歐陸宗教改革家就婚姻的性質企圖回歸更合乎聖經的立場。他們反對把婚姻升格到聖禮的地位,他們也不同意婚姻絕對不可廢止的說法。他們相信新約某些部分在某種情況下准許離婚再娶。
英國改教家承襲了西方大公教會的傳統與歐陸改教家的理念。自從宗教改革以來,英國教會就在這兩個極端見解中呈現了緊張狀態。因此在英國有非常強烈的婚姻不可廢止的傳統觀念,絕對禁止任何理由的離婚,所以在教會方面要求極嚴格的懲戒條例。但同時也受到婚姻可廢止者的影響。在十七世紀有一些離婚是由特別國會法案的許可,後來在教會內再婚。
舊約的背景
被擄前古代以色列人採取其鄰邦的風俗習慣,婚姻通常為父母所安排。由於經濟上的考慮,婚姻是一生的事;丈夫希望妻子忠貞,如犯姦淫則處以死刑。離婚之事不是沒有,但因非常昂貴,除少數富者外,一般人很少離婚。被擄後期習慣與以前相彷,但較前低廉,也不受刑,因此男人與女人能告離婚狀。
摩西五經律法保持男人與女人結合是永久的見解。關於離婚的問題,我們必須從申命記廿四章1-4節這段經文的上下文來討論,以作為福音書的背景。
較古者的翻譯是這樣:若丈夫發現妻子不貞,就可以與她離婚,但情形並非如此。標準改訂本(RSV)與現代註釋家同意,說這項立法是給了這個許可,但並非是命令。當然這段經文的主要點是關於再婚:一個婦人因「不貞」而被丈夫休掉,後又與人結婚,後來又被那個丈夫休掉,這個婦人不能再回到她頭一個丈夫那裡。這段經文承認離婚的事,但不是命令,也不鼓勵人離婚。摩西五經也規定離婚要為被休的妻子有所安排,丈夫要寫休書。
新約的教訓
在新約中討論過離婚的事,都受到舊約與羅馬法規的影響(如馬可十章12節所提妻子先提起離婚的事)。
耶穌當時因法利賽派就關於申廿四1-4的解釋,以及允許離婚的根據究屬為何有所爭辯。(如太十九3所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參考可十2。)*煞買學派(Shammaites)法利賽人用極嚴格的態度來解釋申命記的立法:只因嚴重的姦淫罪才許可離婚。但是煞買派並未履行他們的新教導(參太廿三4),所以在耶穌的時代,為一件小事就休妻是有的。比較溫和的*希列派(Hillelite)法利賽人(有人希望耶穌也與他們站在一起)所了解的申命記廿四章1節「不喜悅她」,就是為了一點小事(甚至只是燒焦了一個菜)就可休妻。
在基督的時代,猶太法庭似乎不准許為了姦淫而處人死刑;回朔到何西阿時代,為姦淫故而執行死刑尚未實施。在新約時犯姦淫之唯一刑罰就是離婚。
離婚的根據
在此我們必須考慮太十九9與五32的經文(除了為姦淫的緣故)。關於此句的意義有很多異議。但是在馬太福音中這短句究竟有何功用呢?為何在馬可、路加與保羅書信中沒有提及呢?在聖經專家中有較古老的見解,說這短句在古卷中沒有,是不正確的,這種說法已經大部分被遺棄:因為在最靠得住的聖經原文中有記載。最佳的解釋似乎是說馬太特別關注猶太讀者對律法與法令的觀念,所以他承認民事要求在猶太丈夫方面,如果妻子對他不忠即可休她。馬可與路加只是提到離婚規則,而未提到例外,而馬太則把例外也包括在內。這例子的子句指出對申命記廿四1-4所說的讓步
。離婚雖然不合神原初為婚姻的存心,但在這罪惡的世代中有時是許可的。
耶穌在這裡是給了一個慣例的立法嗎?換言之,只有犯姦淫才許可離婚嗎?申命記的律法多半是為阻止殘酷才制定的;馬太指出不正當的性行為作為離婚的條件;保羅似乎准許離婚乃因在某種情況下離異的結果。以上所提可以作為如何解決離婚問題嚴重性的範例,這些建議准許離婚作為最後手段的情況。
在受罪惡影響的社會中,承認「人心剛硬」,也承認人們不可能醫治某種破裂的關係。在某些極端嚴肅具有悔意的情況中,離婚可以允許當作較次要的罪惡。這樣不可避免地就有人要問:「為任何理由休妻是合法的嗎?」危險是在於我們忽視了耶穌的答案。
教會應當按照聖經教導,幫助夫妻們,使婚姻走向健全之途。教會必須支持那些在婚姻上亮起紅燈的人,並且作為復和的代理人。
然而,當婚姻已經破裂時,教會的主要工作有:第一是容納。因為過去教會一向對離婚者均拒之於千里之外,而此現象為時已久。這並非說教會懲戒條例是不重要的,也不是說教會在使神的反對離婚上沒有預言的角色。但基督徒團體被召也要表彰神的性格,就是接納罪人,不拘他們墮落的光景如何,幫助他們走向得神恢復神恩的新經驗。第二項工作就是幫助並指導離婚者的未來。這牽涉到他們情緒上以及物質上的照顧,這對他們離婚後如何克服他們的自卑感、罪惡感與離異喪失的情緒可能有相當的助益。
當代神學辭典
Divorce 離婚 大多數近代社會都容許以離婚來終止婚姻關係;就是禁止離婚的,也會容許分居來使婚姻中斷。這種情形是本世紀才有,十九世紀初英國人要申請離婚,必須個別獲得國會批准才生效,離婚自然就絕不普遍了。
禁止離婚的力量,大多數來自宗教;但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禁止的理由。回教認為婚姻是男人和女人的合約,可以由男方一面來宣告無效。《可蘭經》說,人的婚姻生活不快樂,就可以把妻子休了,「離婚比維繫不愉快的婚姻關係好」。但在很多天主教國家,離婚是非常困難的事;他們認為婚姻是神所配合的,因此其關係是終生的,不可分離。舉例說,意大利在1970年通過離婚法,但教會拒絕承認這種民事的離婚程序,於是意大利佌離的男女,只好利用分居來中斷關係。就是意大利的法庭也規定,申請離婚的男女要分居五年,法庭才考慮他們的個案;分居五年,也不是自動地
就獲准離婚的。
東正教(Eastern Orthodox Theology)*容許離婚,但像天主教會一樣,他們也拒絕接受信徒從民事法律獲准離婚;在像希臘及蘇格蘭等東正教社會內,想離婚的夫婦必須先向教會申請,而不是向法庭申請。
復原教(Protestantism)*又怎樣看離婚呢?絕大部分復原教教會都容許離婚,可是當然是絕不鼓勵了。其中有許多歷史、釋經、神學,和社會的背景,需要分別解釋。
歷史的因素
早期教父論離婚的文章不多,若是有討論的,他們的立場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三項︰1.離婚並不符合基督教的思想;2.情況若實在壞得非離婚不足以解決,教會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接納;3.但離婚者不可以再婚。這些立場是從一個基本的信念而來︰婚姻是神所配合的,因此婚姻關係不容許人中止。奧古斯丁(Augustine)*把這基本信念提高到另一層次︰婚姻(不僅是婚禮)是教會的聖禮(Sacrament)*之一。在中世紀,他們一方面仍然持守婚姻是不容破壞的信念;但另一面又承認,在某些情況下婚姻已名存實亡,叫人不能忍受下去,他們就發展出一套使婚姻失效的程序,來解
決兩難。
改教家嘗試從聖經找證據,使中世紀的婚姻觀實現在他們的時代。一方面他們拒絕奧古斯丁以婚姻為聖禮的看法,認為這沒有聖經支持;另一方面他們認為新約某些地方是容許人離婚的;換句話說,婚姻關係不是絕對不可破的。
英國的克藍麥(Cranmer)*曾建議修改教會律例(Canon Law)*,認為在下列情況下,教會應容許人離異︰通姦、惡意的遺棄、長時間不在又沒有消息、蓄意謀害對方及殘暴。英國教會對離婚問題,一直有贊成和反對兩派意見,尤見於聖公會近代的兩個報告書︰《婚姻,離婚與教會》(Marriage, Divorce and the Church, 1971)、《婚姻與教會責任》(Marriage and the Church's Task,
1978)。兩個報告書都建議教會按現實情況,修改嚴苛的律例,特別是關於先前配偶仍然健在,就不能再婚這一條。這報告書對離婚的看法,部分是本於1969年的「離婚修正法案」(即1973年之「離婚訴訟法」,後於1984年修訂)。除了上述基於道德問題而批准離異外,男女雙方若分居兩年又同意分離,即構成離婚的條件,這是英國聖公會與民事法嘗試調和的努力。
華人教會對離婚的看法,大體上是容忍的。部分大宗派(包括天主教)仍然持守西方母會的立場,但較為獨立的地方教會,對此問題沒有一致的看法或堅持,他們不贊成離婚,卻為離婚人士舉行再婚的儀式。拒絕離婚人士參加聖餐,更是少有的例子。
贊成及反對離婚者都認為,自己的立場有聖經和神學的根據。
聖經與神學的根據
在舊約被虜前期,以色列人的婚姻觀頗受鄰近米所波大米文化的影響,主要是來自主前第八世紀的漢摩拉比法典(Hammurabi Law),和伊施嫩納法典(Eshnunna Law);後二者看婚姻是出於父母的安排;本於經濟考慮,婚姻是一生之久的;妻子要對丈夫忠貞;犯姦淫的會被處死;而離婚是少見的,因為花費甚巨等等。到了第五世紀,以色列人只有少部分條款改變︰離婚的經濟代價下降,死刑極少執行,和男女均可提出離婚的要求。
現代猶太人的「離婚法」稱做ge?(英︰gett;多數︰gittin),是用亞蘭文寫成的。以色列正統猶太人仍然相信,婚姻是一生之久。以色列國之外的拉比法庭則相信,社會的民事法是要遵守的;若有以色列人要求拉比法庭批准他們離異,就必須先得到民事法庭的批准,他們才會發出ge?。較自由的以色列人看ge?是可有可無。無論是哪一派,以色列人仍然認為離婚是人間悲劇,一個不義的離婚就算為民事法批准,仍然是違背神的旨意。
以色列人的離婚通常是由男人提出,但法律上女人也有同樣的權利,這條款還是寫在「婚約」(ketubba)上的。因此,實質上,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申請離婚。不過在有些情況下,單方面的申請也獲批准,就如叛教、性無能、拒絕同居,或對方患上不可治癒的精神病;另一方面在沒ge?之下也可以再婚,只要他為對方日後所需作了妥善安排,和找到一百位拉比簽名支持!
所有這些條款的制定,其實都是本於舊約聖經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離婚經文,是申命記二十四1~4。它為男女雙方合法的性關係,定出範圍和準則︰範圍即是只限於夫妻二人之內,逾此範圍即屬姦淫;準則即是二人在婚姻關係上是聯成一體,不僅是外在的同蔽一簷下,也在性行為所代表的深化關係。
這段經文歷來引起不少爭議。首先,希列學派(Hillel, School of)*認為第一節妻子「不合理的事」(英譯多作︰不道德的事,indecency),是泛指一般情況;煞買學派(Shammai, School of)*則看「不合理事」,只指不道德的姦淫,如︰約瑟初以為馬利亞作了不道德的事,故欲休她(太一19;另參太十九9;可十2~9、11~12)。
再者,較古英譯本把這段經文按當時的民風而譯,認為妻子若有「不道德的事」,丈夫必須休妻。但修訂標準本(RSV)與和合本(和釋經家)均認為,本節不是一命令,只是一准許︰假如妻子不忠,丈夫可以休她,但不是非休不可。申二十四2~4是論到被休之婦人,她可以再嫁。再嫁後又離異,前夫不能再娶她,不然就算是犯姦淫。猶太律法還算是保護被休的婦人︰首先,丈夫要給她休書,證明她自由之身;第二,前夫要供養所休的妻子,直到她再嫁人;第三,前夫不能再娶再嫁後又被休的前妻,此舉可能是防止男人無良心,把妻子當作貨物「借」出,後又取回。
據新約的解釋,摩西是因人心剛硬,才定離婚之例(太十九8)。猶太人最早的休妻公式語,可在何西阿書二2讀到︰「她不是我的妻子,我也不是她的丈夫。」
除了姦淫外,以色列人也可以用宗教理由申請離異(拉十3、44;另參申七3;再比較林前七12~13、15)。無後卻是離婚或納妾的常見理由(瑪二15),此點相信與漢摩拉比法典有頗大關係。
以色列人把妻子休了,她若未再嫁人,男人仍可與她重建夫妻名分(賽五十四6);假如他以姦淫為理由休妻,後來證實是誣告,他就要再娶她(申二十二19)。男人若引誘少女,後來因此成婚,就一生不能休她(申二十二29)。男人若娶奴婢為妻,後來想與另一人家結婚,不能把原為奴的前妻離棄。
值得注意的是,希伯來文「離婚」一詞〔brytwt,用在「離婚法」(bill of divorcement)〕,也是用在砍樹或砍頭,表示離婚其實是一種「截肢術」,無論誰對誰錯,離婚都會造成雙方的傷害。為此,舊約社會只是容忍離婚,卻從不予鼓勵(像回教社會)。婚姻既不能挽救,他們就立法保護被休的婦人,免受進一步的殘害,故「離婚法」是他們從反面來肯定婚姻神聖理想的一種方法。瑪拉基先知最能說明此點︰「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二16)
新約的離婚觀融合了舊約的傳統,和羅馬的民事法。整個問題發生在申二十四1~4應怎樣解釋、應用︰什麼是容許離婚的條件,而整個宗教法與民事法又要怎樣配合。
羅馬人在法律平等的原則下,容許男人與女人以均等地位和權利,提出離婚的要求。昔日對妻子具有「無上夫權」〔manus,與對子女「無上父權」(patria protestas)合起來,使男人成為一家之主〕的婚姻,在耶穌時代已名存實亡;在那時候男女隨便哪一方,也可以為著任何理由,而向對方要求離婚;他們只要預備一紙休書,申明離異的理由,便可離去,連上法庭也不需要,那一紙休書就是法律要求的文件。為此,法利賽人試探耶穌,就是拿這個過度隨便,卻是屬於羅馬的法律來問耶穌︰「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太十九3)
原來屬於煞買學派的法利賽人,對申命記離婚法(申二十四1~4)非常嚴格,他們認為只有姦淫,才是離婚惟一的合法理由;希列學派比較自由開放,認為申二十四1說,丈夫若「不喜悅她」,就足以構成離婚的理由;「不喜悅她」的情形,從移情別戀,到她「煮的菜不可口」,都可以構成休妻的理由。但我們有證據指出,煞買派的法利賽人並不常是言行一致的(參太二十三4),也會為瑣碎的事把妻子休掉。
昔日猶太人看通姦(姦淫)是一件嚴重的罪行,應處以死刑。但此法廢置已久,就是何西阿時代也沒有執行;耶穌時代的猶太法庭相信更沒有做,這才引起法利賽人用淫婦來問難耶穌一幕(約八1~9)。但怎樣處置通姦的人呢?他們就是以離婚作為一種懲罰。故此他們極可能對犯通姦罪的人執行強迫的離婚。
有了這些背景,我們就要看耶穌怎樣回答法利賽人有關離婚的問題(太十九3~12;可十2~12)。首先,耶穌是以神在創造時顯出的心意,來闡釋婚姻的原意(太十九4;可十6)。這是人最容易忘記的,結果就把婚姻簡化為一種禮儀、責任、律例、規條──這些正是問難者的前設。耶穌指出婚姻是一種個人親密的關係,祂透過馬太福音十九5(引用創二24)把婚姻的意義歸納為︰1.「離開父母」──這是婚姻的社會意義,是公開的宣告;2.「連合」──表明一種本於愛與忠誠而建立的親密關係;3.「成為一體」──不僅是外在的形式成立家庭,也是藉著性行為來深化的關係。
C第二,這種關係有一個更高層次的神學基礎︰結婚的男與女都是神造的,祂引用創世記一27,也是猶太人熟悉的;意思是,男與女不僅是神造的,且是按著祂的形像而造的。換句話說,婚姻只是反映出神創造的模式,和神與人立約的模式;這種模式與關係是可預見、可維持和可倚靠的──故此它就是永恆的和不應破壞的了。
第三,離婚與再婚的問題又怎樣解決呢?耶穌是歸在「姦淫」的項目下處理。耶穌這樣作,明顯地是針對希列派的人輕視婚約,已到泛濫的地步(他們除上述的離婚理由外,作妻子的語調過高,鄰室可聞,或在街上與男人閒聊,或不把頭髮捲起就上街,都成為男人休妻的理由),因此耶穌才用亞當與夏娃的例子,說明婚姻的原意──他們是各為對方預備的,除了對方以外,不可能有第三者!他們的關係是一生之久的。現今希列派猶太人已到一地步,不問怎樣維持婚姻親密的合約關係,只問離婚的可能和一紙休書;因此,耶穌一開始就指出,離婚是錯的。請注意,耶穌沒有說
不可以離婚,若然,那就是律例;祂只是說離婚是錯的,這是原則,二者有很大的分別。
第四,這個回答當然不能盡釋問難者的問題,耶穌知道他們心中是懷著摩西之離婚法(申二十四1)問起的。摩西說人若「不喜悅她」,或發現妻子有「不合理的事」,就可以離婚了。耶穌若推翻摩西之律,猶太人一定會說耶穌僭越;這是耶穌真正要面對的難題。祂應付之法是重釋摩西之離婚法,指出摩西並沒有命令人去離婚,只是容許人在不能容忍的情況下離婚。換句話說,摩西之離婚法只是在罪惡世界下的一種權宜之法,一種不得已的出路,因此,這離婚法並沒有推翻創二23、24更高的婚姻原則︰二人要成為一體;「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7;可十9)。
我們若比較太十九9;可十11、12;路十六18三處記載同一事件的經文,困惑就來了︰馬可和路加明顯地是禁止離婚的,無論是什麼理由;馬太則加上一句「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意思是在一特別情況,即雙方犯姦淫,離婚是許可的。到底耶穌的立場是怎樣的?
解決困難的辦法有幾個︰1.從經文批判的角度,釋經家認為馬可和路加的版本,是耶穌原本說的話;而馬太寫他的福音時,是按當時普遍離婚的風氣,而加上一個「若……」的句子。2.有些釋經者認為,耶穌這段話的重心是在再婚,不是離婚或分居,故說再婚就是犯姦淫。這是為什麼門徒覺得耶穌的標準太高,不如不結婚為妙(太十九10)。3.另一派反對說,耶穌明說是休(apoly?)妻,不是再婚或分居,這種分居在耶穌時代是不可能的,因為分居的女人也沒有再婚的權利。故耶穌的意思確是指婚姻是聖約,人不可分開;離婚是破壞約的關係,是罪,也是破壞盟約的淫行。
總括前三點,我們可以這樣看耶穌論婚姻和離婚的問題︰婚姻是盟約,破壞盟約是嚴重的罪行,絕對輕慢不得。但在一個罪惡的世界,有時我們會被困於死局,出路無望,這時離婚可能是「較輕的罪惡」。但在婚姻為聖約的原則下,我們必須肯定離婚不是必須的,包括對方犯了不忠的淫亂(何西阿之妻即為一例),它也可以透過饒恕、引導,而達致復和之道。這是能把聖經兩個原則揉合應用的方法,也是新約其他地方採用的方法。就如保羅在羅馬書七1及下和哥林多前書七10,他說婚姻是一生之久的,直到死才能把兩人分開來。但他同樣正視現實生活有離婚的可能(林前七1
1),特別有人為了不能忍受配偶信耶穌而求離的(林前七15)。
現代的離婚問題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地的離婚率急遽上升。我們無論引用多近代的研究報告數字,到刊出後已經成了明日黃花。離婚數字只在證明一件事︰離婚率在上升,這是我們已知的事實,不必多作引用。可能不是人人都知的,反是我們要怎樣看這些數字,什麼因素促使離婚率上升,和離婚率與什麼因素有密切的關係等問題。
第一,離婚率與國家情況有較直接的關係。歷史研究指出,當國家陷於經濟困難的時候,離婚率會低於當國家處於經濟高成長的時候。再者,太平盛世的時候,離婚率又低於戰爭的時候。從已有的數字顯出,美國在第二次大戰期間的離婚率,差不多雙倍於大戰發生之前的那一年。
第二,離婚率與社會條件有密切的關係,其中包括種族(混婚)、宗教、階級,和經濟背景等因素。譬如美國最近一個研究顯出,黑種男人與白種女人結婚,比之白種男人與黑種女人結婚,前者更能維持婚姻穩定,離婚率也較低(見《大英百科全書》,1988版,卷19,65頁)。
第三,離婚率與家庭生活的週期有較直接的關係。意思是,婚姻若能維持開始幾年的,它較有機會繼續維持下去;只能維持一、二年便離婚的,再婚後不久又以離婚收場的也較為普遍。還有,我們常說兒女是穩定婚姻的要素,研究顯出它的實際效能,遠比常人以為的低。
這就引致教會在維持婚姻制度的可能貢獻了。
首先,今天基督徒的離婚率和分居的情況,與教外人士同樣是處於上升的趨勢。我們在華人教會沒有獨立的調查數字可供引用,也沒有篇幅來處理離婚與不忠的關係,但種種跡象顯示二者有密切關係。這種趨勢具體地反映出,基督教看婚姻為聖約的倫理觀被忽視的嚴重後果,教會在這方面的教導實應急起直追。我們不僅要告訴會友不要做什麼什麼,也要結合具代表性的倫理學和社會學研究,以聖經為基礎,向會友指出婚姻之道,特別指出婚姻不僅是滿足不切實際的羅曼蒂克幻想,也具有約的責任。要履行婚姻責任,我們就必須正視現代社會威脅婚姻和家庭的種種危機。從近
代對離婚人士做的研究指出,80年代離婚人士引發的強烈情緒爆發,針對的幾乎只是離異的對象,不是婚姻這個制度;而離婚者感受到的傷害和憤怒,是來自對方的不忠,遠多於來自制度的遺害。簡言之,守約與忠貞仍然是人冀求的,這些品格既具有社會和倫理的特性,亦具有豐富的神學含義,因此是教會責無旁貸的努力目標。
第二,教會必須發展成為一個愛的團契,為信徒提供一塊愛顧、支援與醫治的綠洲。在一個年輕家庭漸多的教會,教會應多發展以家庭為單位的活動,以代替整體的,而很多時候也是關係較膚淺的活動。這種以家庭為單位來發展的關係,有兩種作用︰積極方面,它能讓成員從實際經驗體會美滿家庭的重要,可以幫助成員以解決困難的正面角度,來處理他們自己的問題,不會動輒就以離婚來解決問題。消極方面,對婚姻已亮起紅燈的男女,教會若是一個親密的團契,人就比較容易找到支持,容易努力謀求諒解、饒恕、醫治和恢復的途徑。
第三,破裂家庭的上升,顯出教牧在輔導工作上應該加重。一個真實關心會友的牧者,很多時候能防範未然,適時給予提醒、幫助、鼓勵,甚至是督責,不致每個個案都是會友來找他,告訴他問題已過了能補救的地步。
第四,當婚姻已然破裂,教會的責任有兩方面。首先是接納,不是拒絕和定罪。過去教會對離婚人士的拒絕,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人全然離開教會的原因之一。對婚姻已然破裂的人講解婚約神聖,明顯地是於事無補的;教會群體應該表現出基督身體的特性︰對罪人的接納,讓他有悔改和重建的希望。再者,牧師應該盡力幫助離婚男女重回教會團契的生活。研究顯出,離婚人士比未結過婚的人更感孤獨,更需要支持的群體,而男比女更不能面對由離婚帶來的混亂和傷害,因為女性容易建立她們的支持系統(從朋友、同事、親戚),男性很多時候只是單獨承受。
教會若是一個寬容、溫暖的小團體,受離婚傷害的男女就更容易重建自我,經歷神更新的恩典。
參考書目
有關聖經方面的,可參R. H. Charles,Teaching of the NT on Divorce(1921) ; A. E. Cowley, Aramaic Papyri of the Fifth Century BC(1923) ; C. W. Johns, Babylonian and Assyrian Laws, Contracts and Letters(1904) ; S. E. Johnson, Jesus' Teaching on Divorce(1945); Norvik Olsen, The New Testament Logia on Divorce(1971); J. Paterson, 'Divorce and Desertion in the OT',JBL, LI(1932), pp. 161~70 ; N. P. William, The Idea of the Fall and of Original Sin(1927).
有關神學、社會、倫理角度的,可參︰P. Aries, Centuries of Childhood(1962) ; D. Sherwin Bailey, The Man-Woman Relation in Christian Thought(1959) ; E. Brunner,The Divine Imperative(1937) ; L. Christenson, The Christian Family(1973); Richard Fagley, The Population Problem and Christian Responsibility, Appendix(1960) ; T. A. Lacey, Marriage in Church and State(1947) ; John Macquarrie, Three Issues in Ethics(1970); Rollo May, Love and Will(1972); Paul Ramsey, Deeds and Rules in Christian Ethics(1965) ; E.
Schillebeeckx,Marriage, Secular Reality and Saving Mystery(1965) ; P. Sherwood, Christianity and Eros(1976); A. R. Winnett, Divorce and Remarriage(1958) ; Helena Wright, Sex and Society(1968).
楊牧谷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條目版) Christian Communications-Baker Encyclopedia of the Bible
離婚(Divorce)
聖經對離婚的規定,與神在歷史不同階段的漸進啟示中,對婚姻關係所下的不同定義有密切的關係。
在創世的記載中,將婚姻定義為在純潔無罪的環境下,神使男女「成為一體」的連合(創二24)。在這種情況下,婚姻的解體當然是不可思議的。耶穌在世的事奉中,強調了神對婚姻的原初設計。在祂的描述下,這「一體」的關係即意味著夫妻不再是兩個人,而是神所配合、不可分開的一體(太十九6)。
舊約的規定
人類因墮落引致的惡果,使男女的關係也受到影響。人因自己的罪而與神隔離,男人和女人都受制於他們源出之物;男人受制於泥土(創二7,三19),女人受制於男人(創二22,三16)。墮落以前,男女平等,同有神的形象(創一27),也同受神的委託管理全地(創一28)。只是在人類墮落之後,始有男尊女卑之分,女人受男人管轄(創三16)。
這種新情況使男子掌握了支配女子的權力,這是在墮落以前所沒有的。男女「一體」的關係被破壞了,男人為主的結果,男人就為自己增加婢女,於是便出現了一夫多妻制(創四19,十六3,二十九30)。雖或保持一夫一妻制,但男人可休妻另娶,甚至多次的休妻再娶(申二十四1-4)。在男尊女卑的情況出現後,離婚便成了無可避免的結果。無論是男尊女卑,還是休妻離婚,均與神原來設計的夫妻關係背道而馳。摩西律法的休妻規定,是神容許人在墮落狀況中的一個選擇(太十九8)。「離婚」只是男人的權利,妻子服於男人權下,成了離婚的受害者。律法上只准男子休妻,
A而不許女子「休夫」。
摩西律法關於休妻的條例儘管不公平,但申命記的條例實在也是為了保護女性的權益。首先,律法規定男子休妻需有一個正當的理由,指出妻子不合之處;其次,必須給女子「休書」,證明這段婚姻的結束(申二十四1);還有,男子不得再娶被他休棄的前妻,因為他從前的休棄已被視作妻子的玷污(申二十四4)。
神雖在摩西律法上,因人類的「心硬」作了某種讓步,但實際上,休妻卻是神非常恨惡的事(瑪二16)。休妻的規定只是對墮落之後出現的男權至上所作的權宜容忍;其實,神對婚姻關係原初設計的男女成為「一體」,始終是神所喜悅的婚姻標準。
耶穌的教導
基督的救贖工作使人重返神創世的原旨初衷,因此,舊約的離婚法在基督教會中自然便廢止了。耶穌強調婚約的不可違反,教導門徒遵循神於創世之初所立的婚姻模式。耶穌提及摩西容許人休妻時指出,「起初並不是這樣」(太十九8)。耶穌否定了墮落後的律法,重新確立神於創世時的旨意。
馬太福音五章31-32節記載耶穌斷然廢止了允許男子休妻的舊法。耶穌認為休妻是污辱女子的名節。放蕩的男子休妻,反誣告妻子為淫婦,利用她們作離婚的藉口。男子休了自己的妻,待她們如淫婦。若一個男子與被休的婦人結合,也被視為與她犯姦淫。耶穌堅決否定任意離棄髮妻的男權觀念,而重申創世時那終生連合的「一體」婚姻觀。耶穌的門徒很明白耶穌的想法,但由於那個時代男權思想根深蒂固,有些門徒竟說與其終生堅守一夫一妻的婚姻,倒莫如不娶為佳(太十九10)。
耶穌要求蒙救贖的人遵行「男女一體」的婚姻制度。新約也強調男女婚姻的神聖,以婚姻關係等同於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弗五25)。
新約雖強調婚姻的永恆,但在一方背信棄義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清白無辜一方的權益,新約也不反對離婚。耶穌也為受委屈的一方保留了離婚的權利(太五32,十九9)。受委屈的一方若甘願維持婚約,當然也無不可,離或不離的主動權全在清白無辜的一方。
另一個例外則是離棄。哥林多前書七章15節雖然指的是非信徒離棄信徒,但別處也提到如果一個信徒離棄自己的配偶,那麼他也被視為一個非信徒(提前五8)。夫妻之間的離棄行為,就等於是破壞了婚姻之約,可按哥林多前書七章15節處理。
無論是由於姦淫或離棄,受害一方有權提出離婚,且離婚之後便再為單身。若悔改或種種復和手段,都不能挽回婚姻,受害的一方不再受婚約拘束。根據聖經,無婚約在身便有另嫁或另娶的自由,但一定要選擇「在主裏的人」,即基督徒為配偶(林前七39)。聖經中所謂無獨身恩賜的人,也包括因上述合理原因而離婚的人(林前七9)。根據馬可福音十章11-12節和路加福音十六章18節的教導,基督徒若將離婚作為另覓新歡的手段,這樣的離婚是不合法的,也是犯了姦淫。
婚姻的破裂常是有多種因素的,故教會在處理離婚與再婚的事,都要作獨立的案例處理,並要想到神有無限的恩賜,赦免罪孽,並使人重整生命。聖經關於離婚的限制並不適用於歸主之前已離婚的信徒,因為神的赦免已洗清了這些信徒以往的罪,使他們成為基督裏新造的人。
無庸諱言,離婚不啻是重創一場,所留下的疤痕是難以愈合的。教會有特殊的條件,以愛心和同情向離婚的人伸出援手,安慰他們,支持他們,接納他們成為蒙救贖群體中的一分子,使他們在這充滿恩慈的新環境中,心靈獲得醫治,生命重新建立。
Gilbert Bilezikian
另參:「民法和公正」;「婚姻,婚姻風俗」;「性」;「姦淫」。
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Christian Communications-Evangelical Dictionary of Biblical Theology
離婚(Divorce)
離婚有違婚姻的建制。婚姻是神所設立的。為的是讓一男一女建立親密和互補不足的合一關係,二人成為一體,永不分開,更藉此而反映出神作為一家之主的地位,及一起事奉神。隨著人的墮落,神原先設立婚姻的目的和作用便遭到罪的破壞,婚姻關係亦經常出現破裂。
人的墮落對婚姻造成的影響
人墮落之後(創三章),無論是對神或對人都變得硬心。原先透過婚姻關係所反映出神的形象,如今已遭到損毀。撒但引誘夏娃反叛男性的領導角色(創三1-6、17;對比弗五33;彼前三1)。男人在領導方面逐漸變得支配一切和冷酷無情(參西三19;彼前三7)。罪帶來一夫多妻、納妾、亂倫、淫亂、強姦、娼妓和各種不道德行為(參利十八,二十章;羅一26-32),以致對婚姻造成嚴重傷害,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總之,違背婚約的情況已屢見不鮮(參瑪二14)。
罪在創世記二章21至24節之後才進入世界,這才造成婚姻關係的終止。因著亞當犯罪,人人都有一死;死亡便終止了婚約(羅七1-3)。人因為犯罪而出現離婚,摩西便嘗試制訂律法來規管這件事(申二十四1-4;太十九8)。離婚不是由神所制訂或出於神的心意,乃是因著人犯罪而產生,完全違背了神對婚姻所設定的理想(參瑪二14)。
舊約
離婚一事首先在摩西之約提及(參利二十一14;申二十二13-19、28-29),但其實在以色列中間早已存在離婚的情況。摩西之約規定了離婚的理由,使原來可以變得很普遍的離婚情況得到管制。以下兩種情況是不容許離婚的:(1)誣告新婚妻子婚前不忠;和(2)因為強行侵犯某女子,以致要與那女子成婚,便不可提出離婚。大祭司不可娶離婚的婦人。申命記二十四章1至4節禁止婦人在第二任丈夫去世或與他離異之後,跟第一任丈夫再婚。這些經文所提出的律例,是防止人在短時間內經常離婚。神在這些經文中完全沒有贊許、吩咐或同意人離婚,不過也沒有禁止人離婚──
尤其是在申命記二十四章所示──這表示神的律法對離婚的容忍程度,是限於不會加諸任何民事或教會方面的懲罰。
申命記二十四章1節所提出的離婚依據是「不合理的事」(ervat
dabar)。我們未能肯定這句片語的確切含義。當我們查考舊約和新約的其他經文時,我們發現所謂「不合理的事」很可能意味著性方面的問題,包括淫蕩、性變態或甚至是淫亂等敗德行為。先是依據現實的情況,將以色列的背道行為比喻作屬靈上的行淫,以致神要把以色列休掉(賽五十1;耶三8)。社會是允許人因淫亂的理由而離婚。雖然犯姦淫是死罪(申二十二22-24),但它仍可以包含在「不合理的事」這個廣泛的觀念裏。同樣地,耶穌可能是採用porneia(「淫亂」;太五32,十九9)這個一般的字詞,來指到申命記二十四章1節的「不合理的事」。不管這個片語該如何
騤挭嚏A經文暗示這「不合理的事」是如此的可憎,以致作丈夫的難以忍受,寧願選擇離婚。不過,為了保障妻子,他必須給她休書。
這段經文亦承認和容許那名妻子有再婚的機會,而且沒有作出任何責難。在當時的社會,再婚根本是理所當然的,因為一名女性除非出嫁或終身留在父家中守獨身,是很難在社會中獨立生存的。這並不一定表示神在這段經文贊同人再婚。我們最好根據上下文,用第1節的「不合理的事」來理解「玷污」一詞,而非因為她再嫁而被淫亂「玷污」。若然經文所指是那名女子跟第二任丈夫做出淫亂的事,他們便理應被處死。經文沒有指責人再婚,同時也沒有禁止人第三度結婚。
因此,申命記二十四章1至4 節顯示神對人類墮落之後的光景作出妥協。雖然經文容許人離婚和再婚──除了不准婦人再嫁首任丈夫之外──卻沒有贊同或鼓勵人這樣做。所以,這裏的經文實際上是發揮監管離婚的作用。
以斯拉記九至十章則認為以色列人與外邦人通婚,是一種污蔑他們作為聖潔的族類,和對神不忠的行為(拉九2,十2、10)。示迦尼提議把百姓所娶的外邦妻子和所生的兒女遣走(拉十3)。以斯拉對此表示同意(拉十11),因此,百姓便離棄他們的外邦妻子和所生的兒女。問題的關鍵在於以色列民娶了不信神的外邦女子。經文指出百姓做這一切是「按律法而行」,但我們在律法書卻找不到有關這方面的任何明確誡命。雖然申命記七章1至4節早已吩咐以色列人在進入迦南地之後,不可與當地人立約或通婚,但這顯然不是絕對的原則,因為舊約容許以色列人娶信神的外邦女子(]參太一5家譜中有喇合和路得)。不可與不信神的外邦人通婚的原則,遍佈整本聖經,成為以斯拉記九至十章的重點。出發點乃在於恐怕這聖潔的民族遭到沾污。
解除婚約是令人感到頭痛的難題。以斯拉記的情況顯然是神所贊同的,為的是保存聖潔的子民。我們先前已經指出,離婚絕非神原來的心意,瑪拉基書二章14節亦清楚表明神憎厭人離婚。我們只能夠說,神容許人在某些情況下離婚。那些特殊的情況只與以色列當時的處境有關,而非一般的標準。
瑪拉基斥責以色列人褻瀆摩西之約(瑪二10-16)。其中一個褻瀆的例子,是違背婚盟(「以詭詐得她」),休掉「幼年所娶的妻」(瑪二14)。神宣稱祂憎厭人離婚!這句話最能清晰表明神對離婚的想法。
因此,雖然舊約已表明神理想中的婚姻應是一夫一妻、從一而終和永不分開的,但與此同時,舊約亦承認因為人犯罪而有離婚和再婚的情況,並且需要透過律法來加以規限。
新約
耶穌在馬太福音第五章論到摩西律法的真義時,強調真正的義是發自內心,而非單靠外在的表現。耶穌用第七條誡命為例(太五27-32),指出動淫念就如休妻一樣,是犯了淫亂的罪。除了因為淫亂(porneia)的理由外,離婚是不對的,因為再婚便相當於使人犯姦淫。第32節所指的犯姦淫,顯然不是因離婚造成,而是夫婦其中一方在離婚之前所犯的罪。在這種情況下是容許離婚的。馬太福音五章31節(和馬太福音十九章9節)最大的問題,是「犯姦淫」(porneia)的含義。porneia是一個含義很廣的字詞,可以指很多種不適當之性行為。早期的用法主要是指到娼妓、姦淫和婚
B外性行為。舊約的希臘文譯本採用這個字詞來翻譯zana這個解作「嫖妓」的字詞。在其後的猶太教和新約時代,這個字詞的含義擴闊至通姦、亂倫、雞姦、私奔、一般的性行為,和任何踰越社會和宗教規範的性行為。新約採用這個字詞時,並沒有改變這眾多的可能性。馬太福音第五章(和第十九章)的討論,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去規範porneia只可作某一個特定解釋。也許,porneia所指的不適當之性行為,與ervat
dabar(參申二十四1)這個希伯來片語的寬鬆程度相近似。總之,它是指某種婚姻以外不適當之性行為。因此,言下之意已是通姦的意思;耶穌則指出人可以基於這個理由提出離婚,不過,祂卻沒有要求人一定要為此而離婚。有些人反駁說,porneia不可能指通姦,因為根據舊約的律法,通姦者一律要處死,而非離婚了事(參利二十10;申二十二22-24)。然而,來到新約時代,猶太人不可以在沒有羅馬政府的批准下執行死刑。因此,通姦在新約割裂了婚姻關係,相當於通姦者在舊約要被處死。
馬太福音五章31至32節正是基於這理由指出離婚與犯姦淫等同,因為離婚者通常會再婚。不過,若然夫妻任何一方已發生婚外的性行為──即犯姦淫──這便破壞了從一而終的婚姻關係。那麼,雖然律法沒有要求人離婚,卻容許人因此而離婚。
在馬太福音十九章1至12節和馬可福音十章1至12節,有些法利賽人為了試探耶穌,於是便問祂律法是否容許男人隨便休妻。耶穌引用創世記二章24節來提醒他們,神最初設立婚姻的理想是:神造男造女,使他倆可以「二人成為一體」。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離婚)。法利賽人當然不滿意耶穌的答案,於是便提出申命記二十四章1至4節有關離婚的律例,作進一步質詢。耶穌清楚表明,申命記二十四章1至4節之所以容許人休妻,完全是因為人的心硬(有罪),這不是神設立婚姻的原意(太十九8)。祂在馬太福音十九章9節(參可十10-12)重申馬太福音五章31至32節的原則:G除非是因著通姦(淫亂)的緣故,否則離婚會構成犯姦淫。做丈夫的(或可十11-12中作妻子的)若不是因為配偶通姦的緣故而提出離婚,另娶第二個人,就等於犯姦淫。基於某種原因,馬可記述同一件事時(路加則有另一個獨立的討論),並沒有記錄那個唯一可容許人離婚的理由。我們不確知是何原因。不過,我們必須相信馬太那句話是真確和有效的。
耶穌的教導肯定和闡釋了舊約的婚姻和離婚觀念。神對婚姻的理想,是一夫一妻、從一而終和永不分開的。因著人犯罪而造成離婚,摩西為了定出規限,便容忍人寫休書。然而,離婚等同於犯姦淫,因為它導致姦淫的情況發生。因此,提出離婚和與離婚者結婚的人,都犯了姦淫罪。此律例唯一例外的,是當夫妻其中一方犯了姦淫罪(porneia)。若遇到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以合法地向犯姦淫的配偶提出離婚──但這不是一個命令,而且更應該是逼不得已的最後選擇。
哥林多前書七章1至16節和39節提出已婚的人應該維持婚姻。首先,夫妻任何一方都不應離開配偶/提出離婚(chorizo;林前七10)。這是理想的婚姻(林前七39)。若然任何一方決意離開/離婚,那麼,他或她只有兩個選擇:(1)不可再婚,或(2)復合。再婚並非選擇之一。其次,信徒不可向未信的配偶提出離婚(林前七12-13)。然而,若未信主的配偶決定離開,信主那一方則不再受維持婚姻的原則所約束。婚約自動解除。保羅卻沒有提及再婚的問題。
結論
神設立婚姻的原初心意,是期望人要一夫一妻、從一而終、永不分開的。罪進入世界,帶來了離婚。神憎厭離婚,因為它有違祂的理想。但由於祂體諒人的罪性,便寬容人的離婚,與此同時亦訂立一些規矩來約束人隨便提出離婚。耶穌支持婚姻要從一而終的理想,祂清楚指出離婚破壞了婚姻的合一,等於犯了姦淫。提出離婚和/或與離婚者結婚的人,都是犯姦淫。這原則的唯一例外情況──亦即提出離婚的唯一合理理由──就是夫妻任何一方有不合法的婚外性行為。配偶可以為此而提出離婚,但這並非命令。即使發生了淫亂或開始分居,仍然要努力尋求復合。此外,若然未
信主的配偶離開/離棄信主那一方,也容許婚約自動解除。然而,信徒必須用愛心接納離婚人士,嘗試用合神心意的方式來勸勉他們復合。Ralph H. Alexander
另參:「家庭」;「婚姻」。
參考書目:
D. J. Atkinson, To Have and to Hold; H. W. House, ed., Divorce and Remarriage: Four Christian Views; W. F. Luck, Divorce and Remarriage: Recovering the Biblical View; J. Murray, Divorce; J. H. Olthhuis, I Pledge You My Troth.
→ : 國民黨以前也說反共大陸啊,現在舔37F 111.251.76.106 台灣 09/03 20:49
→ : 中
→ : 中
推 : 都是神的計劃39F 61.227.166.77 台灣 09/03 20:49
→ : 給的功課
→ : 給的功課
推 : 榮耀歸於上帝,你們這些廢物成功41F 101.12.18.51 台灣 09/03 20:52
→ : 都不是自己努力來的知道嗎
※ 編輯: cattgirl (42.72.130.135 臺灣), 09/03/2021 20:54:02→ : 都不是自己努力來的知道嗎
→ : 就是沒寫明教徒就各種自行解釋阿43F 182.234.42.175 台灣 09/03 20:53
→ : 分出一堆教派 規矩限制都不一樣
→ : 不用特別引經據典拉 他們會說那是寓意
→ : 實際意思是巴拉巴拉的自行解釋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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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用特別引經據典拉 他們會說那是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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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 說可以跟上帝請假的人,上帝有准假嗎?47F 61.228.162.179 台灣 09/03 20:56
→ : 台灣的教會就是要求不嚴格,各種自助餐
→ : 以至於不被教廷承認,講白了就是都是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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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邪教50F 61.230.33.52 台灣 09/03 20:57
→ : 尤其有一些教派讚美上帝在那邊搖頭晃腦唱51F 61.228.162.179 台灣 09/03 20:57
→ : 唱跳跳,甚至還把電音搬上舞台的
→ : 看了都令人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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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可以私信我,我跟你跟你說54F 111.83.1.220 台灣 09/03 20:58
推 : 在說梁文音嗎55F 27.53.107.186 台灣 09/03 21:00
推 : 基督徒就是一群通姦自助餐啊56F 223.139.197.70 台灣 09/03 21:01
→ : 寫一長串沒人在意吧?57F 101.137.209.28 台灣 09/03 21:02
→ : 又不是基督教治國,民法沒在管你聖經
→ : 748法條,離婚也沒參照聖經
→ : WHO ca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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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還很多基督徒外遇勒61F 180.217.195.75 台灣 09/03 21:10
推 : 你可以去菲律賓或梵蒂岡啊,還是不能離62F 1.200.77.24 台灣 09/03 21:15
→ : 耶穌有新的誡命,一般會重新用這去思考
→ : 聖經不(全)是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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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所以 很虔誠 的基督徒不會離婚65F 114.25.220.228 台灣 09/03 21:16
→ : 問題2個不愛的人硬綁在一起你覺得有
→ : 比較好嗎-_-?
→ : 真的 夠虔誠 的基督徒,你逼他他都
→ : 不敢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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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建議你去看"與神對話",你會對"神"改觀的70F 1.170.62.148 台灣 09/03 21:19
→ : 你真的有認識很虔誠的教友嗎71F 114.25.220.228 台灣 09/03 21:19
→ : 真的很虔誠的人,他們不願也不敢做
→ : 你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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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回文看得頭好痛74F 114.24.221.56 台灣 09/03 21:21
→ : 都一堆不是處女 離婚算什麼 XD75F 111.248.121.127 台灣 09/03 21:28
推 : 因為人會挑自己想信的那部分76F 49.216.5.253 台灣 09/03 21:30
推 : 笑死77F 114.37.210.209 台灣 09/03 21:31
推 : 英國國教?78F 1.175.253.215 台灣 09/03 21:34
噓 : 你為什麼不截一段就好79F 116.89.138.217 台灣 09/03 21:36
噓 : 幹貼那麼長幹嗎80F 122.121.198.100 台灣 09/03 21:37
噓 : 紅明顯,菲律賓就不能離婚啊!81F 49.217.255.39 台灣 09/03 21:40
推 : 原則上不鼓勵,但不是一定不能離婚82F 118.150.212.130 台灣 09/03 21:43
→ : 不離婚不是教規
→ : 不離婚不是教規
→ : 不愛就是不愛了,管你什麼經84F 123.193.64.142 台灣 09/03 21:53
推 : 你也貼太長 不過教義都馬隨人解釋的 不85F 223.136.51.19 台灣 09/03 21:56
→ : 然哪來那麼多不同教派
→ : 然哪來那麼多不同教派
→ : 離婚不會進教堂87F 219.91.54.114 台灣 09/03 21:57
推 : 跟上帝告個歉懺悔一下就好啦88F 61.58.109.90 台灣 09/03 22:58
推 : 寧願下地獄啊89F 114.136.239.139 台灣 09/03 23:15
推 : 信仰自助餐90F 223.141.141.69 台灣 09/03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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