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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超挺違法盤查?
時間 Mon Apr 26 13:26:32 2021
知名律師表示:警察違法盤查,民眾就要接受盤查,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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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師在臉書發文表示:
1.警職法第4條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
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只要警察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民眾就要接受盤查,至於警察告知的那個事由是不是很白爛,那是法院事後審查的問題
,民眾並沒取得一個「當場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的權力。
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只要警察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民眾就要接受盤查,至於警察告知的那個事由是不是很白爛,那是法院事後審查的問題
,民眾並沒取得一個「當場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的權力。
2.很多律師談警職法第6條談很多,但都有一個相同的問題,就是
第6條規定如何適用?警察是否違法?這些都是「進到法院,在法庭上主張的內容」,警
職法哪個法條說民眾可以在街頭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甚至可以因此拒絕提供身分證
的?把「案子進入法院後主張的內容」講得轟轟烈烈,再延伸為「人民可以當街自行審
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是超譯的!法條沒規定的,你不能因為覺得警察白爛就超譯,
那叫自創法條,不是適用法律。
職法哪個法條說民眾可以在街頭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甚至可以因此拒絕提供身分證
的?把「案子進入法院後主張的內容」講得轟轟烈烈,再延伸為「人民可以當街自行審
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是超譯的!法條沒規定的,你不能因為覺得警察白爛就超譯,
那叫自創法條,不是適用法律。
3.一堆網友說「很多律師意見跟我不一樣」,所以我說「民眾不能自己判斷警察是否違
法」是錯的,是這樣子嗎?我來找判決給大家看一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
「是以,警方對原告實施路段臨檢並攔停車輛受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第6款與第2項(由分局長指定路段設置路檢點)、第7條第1項(查證原告身分,因原告
駕駛之車輛非其本人所有)及第8條第1項(原告駕駛之車輛有改裝情形,警方請原告打
開車窗時有聞到疑似酒味情形),均屬依法執行事項,而原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之異議,經警方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所為否准之行政處分),自屬於法有據,而無違
誤。」
第6款與第2項(由分局長指定路段設置路檢點)、第7條第1項(查證原告身分,因原告
駕駛之車輛非其本人所有)及第8條第1項(原告駕駛之車輛有改裝情形,警方請原告打
開車窗時有聞到疑似酒味情形),均屬依法執行事項,而原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之異議,經警方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所為否准之行政處分),自屬於法有據,而無違
誤。」
關鍵字:
原告異議,警察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否准之行政處分)
民眾可以異議,但當警察認定異議無理由,
警察還是繼續執行,民眾要配合,
警察的決定,性質上是一個行政處分,
民眾可以事後打官司,
但不能當場審查警察決定對不對。
至於依照警職法第6條啟動盤查酒測的判決就更多了,
法院都說民眾可以異議,但沒拒絕的權利。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9號裁判:
「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如駕
駛人認員警有何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為確保員警執行公務之正當性,及兼顧個別人民之
權益,汽車駕駛人得於員警值勤之際,當場表示異議,惟員警若仍堅持實施酒測,汽車
駕駛人則僅得要求員警提供書面紀錄,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仍不得拒絕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檢定,以達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
駛人認員警有何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為確保員警執行公務之正當性,及兼顧個別人民之
權益,汽車駕駛人得於員警值勤之際,當場表示異議,惟員警若仍堅持實施酒測,汽車
駕駛人則僅得要求員警提供書面紀錄,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仍不得拒絕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檢定,以達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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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平常很尊敬林律師,也有追蹤他,會參考他的法律意見,但身為專業刑事實務家
,我不得不遺憾指出他本次見解的錯誤。
林律師說:「民眾並沒取得一個『當場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的權力。」
是這樣嗎?
盤查的行為分成攔阻、盤詰、檢查,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隱私權(參考釋字53
5)。因此違法盤查,性質上是對行動自由、財產權、隱私權之不法侵害,人民可以按照
刑法第23條行使正當防衛權,而正當防衛時按照民法第149條也不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
。
5)。因此違法盤查,性質上是對行動自由、財產權、隱私權之不法侵害,人民可以按照
刑法第23條行使正當防衛權,而正當防衛時按照民法第149條也不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
。
法律上正當防衛權,本來就是人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時,考慮國家機關(包含法院)來不
及救濟,是可以透過自力救濟的方式來對抗不法侵害。而刑法上正當防衛,通說認為所
謂不法侵害,包含了「行政」不法侵害(警察違法盤查當然是行政不法侵害,也該當刑
事不法侵害),既然法律允許人民以另一個侵害法益的正當防衛行為對抗警察不法侵害
的權利,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人民當然可以消極不配合警察行政及刑事不法之要求(
譬如違法盤查)。
及救濟,是可以透過自力救濟的方式來對抗不法侵害。而刑法上正當防衛,通說認為所
謂不法侵害,包含了「行政」不法侵害(警察違法盤查當然是行政不法侵害,也該當刑
事不法侵害),既然法律允許人民以另一個侵害法益的正當防衛行為對抗警察不法侵害
的權利,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人民當然可以消極不配合警察行政及刑事不法之要求(
譬如違法盤查)。
如果 不法都要法院事後審查才能決定,這樣根本無法達到正當防衛之目的,也失去了正
當防衛的意義。
總之,林律師主張「警察違法盤查,民眾就要接受盤查,不得拒絕,不能『當場審查警
察盤查是否合法』」,忘記了正當防衛權的存在,是大錯特錯。
如果警察違法盤查民眾,民眾拒絕是合法的,做合法的事情本來就是一種權利,這種道
理天經地義,還能說民眾沒有權利拒絕違法盤查嗎?
我隨便找個幾個判決,證明民眾拒絕警察違法盤查是合法的(實務上蠻多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81 號刑事判決:
警察職權之行使並非毫無界線,應依法律規定及比例原則為之,本案員警雖認被告有未
依人行道行走之交通違規情形,然實則係主觀懷疑被告為通緝犯,在不符合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所定得以查證身分事由下,對被告發動盤查查證身分,並非合法執
行職務,又在 被告拒絕警員查證身分之情形下,對被告施用強制力,#亦屬於法無據。
是以被告雖於警員對其施加強制力時,有掙扎、腳踢員警腹部之行為,惟警員既非依法
執行職務,自不得以妨害公務罪對被告相繩。本案既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
依人行道行走之交通違規情形,然實則係主觀懷疑被告為通緝犯,在不符合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所定得以查證身分事由下,對被告發動盤查查證身分,並非合法執
行職務,又在 被告拒絕警員查證身分之情形下,對被告施用強制力,#亦屬於法無據。
是以被告雖於警員對其施加強制力時,有掙扎、腳踢員警腹部之行為,惟警員既非依法
執行職務,自不得以妨害公務罪對被告相繩。本案既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0 年交聲更(一)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劉俊志於舉發異議人違規之過程中,未明確審認異議人遭舉發之違規事實是否存在,即
恣意攔檢,於法即有未合。又 因異議人當場質疑其攔檢行為之適法性,而 拒絕出示駕
、行照之行為,而 遽行適用法律掣單舉發異議人上述行為,均難謂適法。自不能以警員
執行職務受合法、公正之推定而認異議人之違規行為屬實,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以
裁罰異議人,難認妥適。
恣意攔檢,於法即有未合。又 因異議人當場質疑其攔檢行為之適法性,而 拒絕出示駕
、行照之行為,而 遽行適用法律掣單舉發異議人上述行為,均難謂適法。自不能以警員
執行職務受合法、公正之推定而認異議人之違規行為屬實,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以
裁罰異議人,難認妥適。
那林律師舉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
上字第19號裁判是怎麼回事呢?
其實就是林律師誤解了這兩個裁判的意思,這兩個裁判法院都認定 警察的盤查是合法的
,合法盤查本來就不得拒絕阿,這兩個裁判完全沒提到違法盤查是否不得拒絕。
竟然拿合法盤查不得拒絕的案例來證明違法盤查也不得拒絕,顯然林律師是對上面兩個
裁判「超譯」了。
昨天晚上看到爆傻眼
忍不住寫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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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116256887168895/posts/147350900726160/
Sent from BePTT on my OPPO CPH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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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1.96.159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WXayAKk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9414794.A.52E.html
※ 編輯: winterrain (39.11.96.159 臺灣), 04/26/2021 13: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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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個 合法或非法盤查 是一個模糊的界線1F 04/26 13:27
噓 : 哎呦 今天換個縣市發生這事 各位法律人搞不好又換見解了2F 04/26 13:28
→ : 警察說你神色緊張 然後你說沒有阿 我都很從容3F 04/26 13:28
推 : 推5F 04/26 13:28
推 : 他舉的例子其實是法官說盤查合法的例子6F 04/26 13:28
→ : 可是還是說就算違法拒絕也要賭警察素質
→ : 可是還是說就算違法拒絕也要賭警察素質
→ : 直接報警來抓違法盤查就好8F 04/26 13:29
→ : 一堆警專畢業的素質要多低有多低 違法也要搞你9F 04/26 13:29
→ : 綠共蟑螂開始為公安治國鋪路了10F 04/26 13:31
推 : 民進黨在野時 說公民有不服從的權利 然後說要行使抵11F 04/26 13:31
→ : 其實那個中壢的案子 就是那女的自己講警察蠢12F 04/26 13:31
→ : 抗權 然後現在又不行了13F 04/26 13:31
→ : 不說蠢的話 警察頂多就是跟他盧而已14F 04/26 13:31
→ : 如果不能審查 如何行使抵抗權 林大律師是要打臉太陽15F 04/26 13:32
→ : 花運動嗎
→ : 花運動嗎
→ : 本來就蠢阿 違法盤查哪來執行公務呢17F 04/26 13:32
→ : 要搞你你在怎麼從容都有方法啦
→ : 要搞你你在怎麼從容都有方法啦
→ : 當年喊抵抗權的可是林大律師的好友呢 當年怎麼不出來19F 04/26 13:33
→ : 痛罵帆神啊
→ : 痛罵帆神啊
→ : 比如說靠近你然後如然往後倒 說你妨礙公務21F 04/26 13:34
推 : 4樓截圖是這次事件的嗎XDDD22F 04/26 13:34
→ : 這網紅律師很厲害 陳珮琪都找他打官司23F 04/26 13:35
推 : 還會假摔呢24F 04/26 13:35
推 : 請問違法盤查的點在哪?是指見人就盤查嗎? 我記得有公告地25F 04/26 13:38
→ : 點路段的話, 是可以的..
→ : 點路段的話, 是可以的..
推 : 想走顧立雄的路吧~~~~27F 04/26 13:42
推 : 現場要聽警察的,警察權在現場是無敵28F 04/26 13:43
推 : 推29F 04/26 13:43
推 : 4F截圖就這次的阿== 去林律師臉書都還能看到啦30F 04/26 13:51
推 : 太神啦冬雨大31F 04/26 13:51
→ : 有公告路段就說出來啊 不是說我沒看過你就能查吧32F 04/26 13:51
推 : 我猜他想說的是只有法院可以認證違法吧33F 04/26 14:20
→ : 但這句話根本廢話 跟一分鐘少60秒一樣
→ : 但這句話根本廢話 跟一分鐘少60秒一樣
推 : 推35F 04/26 14:29
推 : 林智群找那兩個判決跟案例事實完全不同36F 04/26 14:33
→ : 如果他做訴訟案也是這種水準 那真的也是令人大開眼界啦
→ : 如果他做訴訟案也是這種水準 那真的也是令人大開眼界啦
推 : 就情境而言 桃園女說警蠢是事實陳述阿 怎麼會是汙辱XD38F 04/26 14:42
→ : 律師就是這樣啦 看他幫誰說話 他自然會找出對當事人有
→ : 利的判決 不然怎麼常常會睜眼說瞎話呢XD
→ : 律師就是這樣啦 看他幫誰說話 他自然會找出對當事人有
→ : 利的判決 不然怎麼常常會睜眼說瞎話呢XD
推 : 441F 04/26 14:45
推 : nice~~42F 04/26 14:57
推 : 截圖那個想求傳送門XDDDDDD太好笑了43F 04/26 15:12
推 : 相信林律師絕對支持恢復警總,警總要你去喝咖啡3天你44F 04/26 15:12
→ : 也不能拒絕
→ : 也不能拒絕
推 : 推46F 04/26 15:19
推 : 那個林大律師又開一篇特地回覆那位法官,不過到底是在那47F 04/26 15:37
→ : 跳針啊,看不懂
→ : 跳針啊,看不懂
推 :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14779443068171350F 04/26 17:32
推 : 來看看林智群大律師(藝名klaw ^^)踢到鐵板後,在留言串裡
推 : 崩潰到跳針的那副可笑又可悲的肏樣^^
推 : 來看看林智群大律師(藝名klaw ^^)踢到鐵板後,在留言串裡
推 : 崩潰到跳針的那副可笑又可悲的肏樣^^
推 : 原作者在律師證還沒上手前還是要小心被吉呀:53F 04/26 18:00
推 : http://archive.is/Bhcmx SLDV,108,訴,1186,20200122,1
推 : 以上可知群哥為了自己的民事賠償很拚der!
推 : http://archive.is/Bhcmx SLDV,108,訴,1186,20200122,1
推 : 以上可知群哥為了自己的民事賠償很拚der!
推 : 站著說話腰不會疼,如果我知道我不會遇到這種事,不會是56F 04/26 18:05
→ : 被浪費時間金錢的受害者,也會選擇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論述
→ : 被浪費時間金錢的受害者,也會選擇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論述
推 : 如果錢夠多不怕被駁回歡迎委任林智群律師:58F 04/26 18:10
推 : http://bit.ly/3vdzMNy TPHV,108,上,564,20190716,1
推 : ↑適合比對edc2 04/26 17:32所貼的臉書文章(不EY XD)
推 : http://bit.ly/3vdzMNy TPHV,108,上,564,20190716,1
推 : ↑適合比對edc2 04/26 17:32所貼的臉書文章(不EY XD)
推 : 留言小心61F 04/26 18:32
推 : 這幾個案例法院操作的審查密度完全不一樣 大律師根本沒注62F 04/26 18:51
→ : 意到就先有結論去找判決取暖而已
→ : 意到就先有結論去找判決取暖而已
推 : 那個說自己是法官的FB找不到捏...64F 04/26 18:59
→ : 根本是去亂的吧...
推 : 找到了,但覺得是唬的...
→ : http://i.imgur.com/K3iv3XC.jpg
→ : 根本是去亂的吧...
推 : 找到了,但覺得是唬的...
→ : http://i.imgur.com/K3iv3XC.jpg
推 : 推68F 04/26 19:40
推 : 現在律師很好考 所以素質越來越低69F 04/26 21:52
推 : 因為小的很窮,所以找不起像林智群呂秋遠這類知名的網紅70F 04/27 00:54
推 : 大律師,可能演藝人員沒空調查網紅律師訴訟品質的需要…
推 : 大律師,可能演藝人員沒空調查網紅律師訴訟品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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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1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73
( ̄︶ ̄)b darkrise1980 說讚!
1樓 時間: 2021-04-26 21:16:22 (台灣)
→
04-26 21:16 TW
綠共的律師真的讓人刷新三觀了 等在野時就不是這樣解讀了 真的不能再讓綠共執政了 不然人民都沒人權沒錢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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