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6-01 22:57:4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新聞] 聽到老闆的祕密...司機和秘書偷買股票撈70萬!吐錢換緩刑
時間 Mon Jun 1 13:06:06 2020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或編輯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聽到老闆的祕密...司機和秘書偷買股票撈70萬!吐錢換緩刑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國巨集團董事長陳泰銘的王姓女秘書、薛姓司機,2016年到2017年間,因為工作時分別聽
到老闆準備併購多家企業,王女和薛男分別告知老公、兄嫂進場買股,共計獲利近70萬元
,案經檢察官起訴後,王女等4人都認罪繳回犯駔所得,台北地院依《證交法》內線交易
罪,給予4人各緩刑2到3年,各要繳3到10萬元到公庫。
到老闆準備併購多家企業,王女和薛男分別告知老公、兄嫂進場買股,共計獲利近70萬元
,案經檢察官起訴後,王女等4人都認罪繳回犯駔所得,台北地院依《證交法》內線交易
罪,給予4人各緩刑2到3年,各要繳3到10萬元到公庫。
北檢起訴指出,陳泰銘的王姓女秘書,2016年底在辦公室聽到老闆和別人討論,國巨集團
投資的奇力新、旺詮公司將要合併,馬上和徐姓丈夫討論,分別下單購買奇力新、旺詮。
薛姓司機則是隔年、2017年初,在車上聽到老闆和人講電話提到合併案後,也告訴同住的
兄嫂這項利多消息,進場購買旺詮股票,等到合併消息公告後,這2路親友團賣股獲利共
40萬多元。
投資的奇力新、旺詮公司將要合併,馬上和徐姓丈夫討論,分別下單購買奇力新、旺詮。
薛姓司機則是隔年、2017年初,在車上聽到老闆和人講電話提到合併案後,也告訴同住的
兄嫂這項利多消息,進場購買旺詮股票,等到合併消息公告後,這2路親友團賣股獲利共
40萬多元。
另外,王姓女秘書在2017年間,又在和徐姓丈夫閒聊時,透露國巨將併購美磊、帛漢、君
耀的重大訊息,徐姓丈夫另外買賣美磊、帛漢、君耀股票獲利18萬元;薛姓司機也是在開
車時因為聽到老闆準備併購,買賣君耀獲利11萬多元。
耀的重大訊息,徐姓丈夫另外買賣美磊、帛漢、君耀股票獲利18萬元;薛姓司機也是在開
車時因為聽到老闆準備併購,買賣君耀獲利11萬多元。
案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在2020年2月間起訴後,王姓女秘書和丈夫、薛姓司機和兄
嫂都坦承利用偷聽來的內線消息買股獲利,4人並繳回犯罪所得共近70萬元,台北地院5月
判決,考量4人犯後態度,給予緩刑2年到3年不等,且各要支付公庫3萬到10萬元不等。可
上訴。
嫂都坦承利用偷聽來的內線消息買股獲利,4人並繳回犯罪所得共近70萬元,台北地院5月
判決,考量4人犯後態度,給予緩刑2年到3年不等,且各要支付公庫3萬到10萬元不等。可
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601/1727259.htm#ixzz6O5Qd6F1a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金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主文
王如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王如玲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伍仟玖佰參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
徐友彬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月;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月;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徐友彬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
薛宗明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陸萬元。
月;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陸萬元。
薛宗明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陸佰肆拾肆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
陳麗甄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陳麗甄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壹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
事實
一、王如玲、徐友彬、陳麗甄買賣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鄉○○路
000巷00號,下稱「奇力新公司」)及旺詮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號,下
(一)、奇力新公司、旺詮公司分別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下稱「國巨公司」)直接持股17.36%及11.2%之被投資公司,奇力新公司之董事長與國巨公司之董事長同為陳泰銘,而旺詮公司7席董事中,即有4席董事由國巨公司及昇泰興
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下稱「昇泰興公司」)擔任,昇
泰興公司之主要股東即為陳泰銘之前妻李慧真等人。王如玲係身兼國巨公司、奇力新公司
董事長陳泰銘之秘書(任職期間:民國97年迄今),負責陳泰銘之會議安排等各種行政事
項,徐友彬則為王如玲之配偶;薛宗明係陳泰銘之司機(任職期間:98年間至106年2月28
日,106年3月開始留職停薪,後於107年3月1日復職迄今),陳麗甄則係薛宗明之前兄嫂
,2人前有親戚關係,並同居於一處。
董事長陳泰銘之秘書(任職期間:民國97年迄今),負責陳泰銘之會議安排等各種行政事
項,徐友彬則為王如玲之配偶;薛宗明係陳泰銘之司機(任職期間:98年間至106年2月28
日,106年3月開始留職停薪,後於107年3月1日復職迄今),陳麗甄則係薛宗明之前兄嫂
,2人前有親戚關係,並同居於一處。
(二)、重大消息及公開時點:
1、股票上市公司奇力新公司及旺詮公司分別於106年1月23日下午2時18分47秒及同日下
午2時30分50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奇力新與旺詮股份轉換案」與「旺詮與奇力新
股份轉換案」之訊息,內容提及「併購種類:為擴大營運規模以增強全球市場競爭力,擬
以股份轉換方式由奇力新公司取得旺詮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換股比例:本轉換案之換
股比例,為旺詮每1股普通股換發奇力新0.78股普通股」。以旺詮、奇力新2家公司106年1
月20日(消息公開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計算,奇力新公司相當於以溢價16.51%與旺詮公司
進行股份轉換,對旺詮公司股票有利,另據同年月23日媒體報導:「奇力新總經理鐘世英
表示,四家公司合體後,將從全球第五大電感廠晉升為第三大廠,而奇力新、旺詮、飛磁
等三家公司今年營收成長幅度將達兩位數百分比」,故對奇力新公司股票亦屬有利。
午2時30分50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奇力新與旺詮股份轉換案」與「旺詮與奇力新
股份轉換案」之訊息,內容提及「併購種類:為擴大營運規模以增強全球市場競爭力,擬
以股份轉換方式由奇力新公司取得旺詮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換股比例:本轉換案之換
股比例,為旺詮每1股普通股換發奇力新0.78股普通股」。以旺詮、奇力新2家公司106年1
月20日(消息公開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計算,奇力新公司相當於以溢價16.51%與旺詮公司
進行股份轉換,對旺詮公司股票有利,另據同年月23日媒體報導:「奇力新總經理鐘世英
表示,四家公司合體後,將從全球第五大電感廠晉升為第三大廠,而奇力新、旺詮、飛磁
等三家公司今年營收成長幅度將達兩位數百分比」,故對奇力新公司股票亦屬有利。
2、上開訊息內容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
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之公司辦理重大之股份轉換之重大消息,並以106年1月23日下午
2時18分47秒為本案重大消息之公開時點。
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之公司辦理重大之股份轉換之重大消息,並以106年1月23日下午
2時18分47秒為本案重大消息之公開時點。
(三)、重大消息明確時點:
奇力新公司董事長陳泰銘、總經理鐘世英、副總經理田慶威(當時亦擔任旺詮公司之獨立
董事),以及財務主管周典君於105年12月30日在國巨公司進行會議,針對奇力新公司與
旺詮公司未來合作的可行性討論,會議後雙方即通知財務主管啟動此專案。是以,本件股
份轉換之重大消息,至遲於105年12月30日應已臻明確,應以該日為本案重大消息明確之
時點。
董事),以及財務主管周典君於105年12月30日在國巨公司進行會議,針對奇力新公司與
旺詮公司未來合作的可行性討論,會議後雙方即通知財務主管啟動此專案。是以,本件股
份轉換之重大消息,至遲於105年12月30日應已臻明確,應以該日為本案重大消息明確之
時點。
(四)、犯罪事實:
1、王如玲係身兼國巨公司、奇力新公司董事長陳泰銘之秘書,負責陳泰銘之會議安排等
各種行政事項,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基於職務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王
如玲於105年12月30日本案重大消息明確後,在國巨公司辦公室內,聽聞陳泰銘與他人談
話內容,獲悉本案重大消息後,旋即將本案重大消息告知其配偶徐友彬,嗣2人研議後,
認有利可圖,竟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不法犯意聯絡,王如玲於106年1月17日,透過國巨公
司網路IP位址(61.31.236.1),以網路下單方式,使用其設於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新店分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5,下稱「群益金鼎證券公司」
)帳號206995號證券帳戶,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奇力新公司股票;徐友彬亦於同日(106年1月17日),透過其任職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
總會(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下稱「中小企業總會」)網路IP位址(
61.219.31.25),以網路下單方式,使用其設於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帳號41376號
證券帳戶(下稱「徐友彬華南永昌證券帳戶」),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二所
示數量之奇力新公司股票。王如玲、徐友彬並於消息公開後之106年2月7日至同年月13日
,再分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價格將渠等買入之奇力新公司股票全數售出,王如玲因此
獲利新臺幣(下同)9萬1,280元,徐友彬因此獲利6萬6,500元。
示數量之奇力新公司股票。王如玲、徐友彬並於消息公開後之106年2月7日至同年月13日
,再分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價格將渠等買入之奇力新公司股票全數售出,王如玲因此
獲利新臺幣(下同)9萬1,280元,徐友彬因此獲利6萬6,500元。
2、嗣王如玲、徐友彬又承前犯意,於106年1月20日,以同上方式,以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數量之旺詮公司股票,並於消息公開後之106年1月24日,
王如玲、徐友彬旋即以每股52.5元將前揭渠等買入之旺詮公司股票全數出售,王如玲因此
獲利2萬4,650元,徐友彬因此獲利5萬元。
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數量之旺詮公司股票,並於消息公開後之106年1月24日,
王如玲、徐友彬旋即以每股52.5元將前揭渠等買入之旺詮公司股票全數出售,王如玲因此
獲利2萬4,650元,徐友彬因此獲利5萬元。
3、薛宗明係身兼國巨公司、奇力新公司董事長陳泰銘之司機,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基於職務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薛宗明於105年12月30日本案重大消息明
確後之106年1月間某不詳時間,於開車載送陳泰銘之際,聽聞陳泰銘與他人通話之內容,
而獲悉本案重大消息後,竟基於幫助其同居親友陳麗甄內線交易之不確定故意,將本案重
大消息告知予陳麗甄,陳麗甄即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消息受領人,陳
麗甄遂於106年1月13日至同年月19日,以網路下單方式,使用其本人設於元大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下稱「元大證券公司」)帳號
0000000號證券帳戶,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三所示數量之旺詮公司股票,
並於消息公開後之106年2月6日、同年月7日,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價格,將其前揭買入之旺
詮公司股票全數出售,陳麗甄因此獲利17萬1,000元。
並於消息公開後之106年2月6日、同年月7日,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價格,將其前揭買入之旺
詮公司股票全數出售,陳麗甄因此獲利17萬1,000元。
二、徐友彬買賣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下稱「美磊公
司」)股票部分:(一)、前於102年間,奇力新公司董事長陳泰銘即與美磊公司有合併意願,並透過前福
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6、7樓,下稱「福邦證券」
)董事長黃顯華與美磊公司董事長蔡茂禎接洽,惟該次雙方對於合併條件並未達成合意。
嗣於106年間,因中國電子產業廠商崛起,陳泰銘為維持公司競爭力,再次透過黃顯華向
蔡茂禎探詢雙方公司合併可能性,雙方遂再次於106年12月1日在福邦證券辦公室內見面商
談合併細節。
嗣於106年間,因中國電子產業廠商崛起,陳泰銘為維持公司競爭力,再次透過黃顯華向
蔡茂禎探詢雙方公司合併可能性,雙方遂再次於106年12月1日在福邦證券辦公室內見面商
談合併細節。
(二)、重大消息及公開時點:
1、股票上市公司奇力新公司與股票上櫃公司美磊公司於107年1月3日,在公開資訊觀測
站分別發布「奇力新公司與美磊公司股份轉換案」、「美磊公司擬轉換為奇力新公司之百
分之百子公司案」之訊息。
站分別發布「奇力新公司與美磊公司股份轉換案」、「美磊公司擬轉換為奇力新公司之百
分之百子公司案」之訊息。
2、上開訊息內容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
理辦法」第2條第2款之公司辦理重大之股份轉換之重大消息。奇力新公司於107年1月30日
下午1時45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前揭轉換案,故107年1月30日下午1時45分為本案重大
消息之公開時點。
理辦法」第2條第2款之公司辦理重大之股份轉換之重大消息。奇力新公司於107年1月30日
下午1時45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前揭轉換案,故107年1月30日下午1時45分為本案重大
消息之公開時點。
(三)、重大消息明確時點:
奇力新公司董事長陳泰銘與美磊公司董事長蔡茂禎透過福邦證券董事長黃顯華安排,於
106年12月1日晚間9時許,在黃顯華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辦公室見面,雙
方洽談後,當晚即約定以換股方式合併,此時雙方已有繼續就該合併案磋商之意向,是106年12月1日為本案重大消息明確時點。
(四)、犯罪事實:
王如玲於106年12月1日本案重大消息明確後,基於職業關係自陳泰銘處知悉奇力新公司將
併購美磊公司之重大消息,故王如玲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基於職
務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嗣徐友彬因與王如玲閒聊時,知悉上開奇力新公司將併購美磊公司
之重大消息,徐友彬即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消息受領人。徐友彬獲悉
本案重大消息後,認有利可圖,竟基於內線交易之不法犯意,於106年12月26日使用自己
上開華南永昌證券帳戶,透過網路下單方式,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買進如附表二所示
數量之美磊公司股票,復於消息公開後之107年1月5日,以每股74.1元之價格,賣出前揭
11,000股美磊公司股票,獲取價差11萬5,800元。
併購美磊公司之重大消息,故王如玲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基於職
務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嗣徐友彬因與王如玲閒聊時,知悉上開奇力新公司將併購美磊公司
之重大消息,徐友彬即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消息受領人。徐友彬獲悉
本案重大消息後,認有利可圖,竟基於內線交易之不法犯意,於106年12月26日使用自己
上開華南永昌證券帳戶,透過網路下單方式,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買進如附表二所示
數量之美磊公司股票,復於消息公開後之107年1月5日,以每股74.1元之價格,賣出前揭
11,000股美磊公司股票,獲取價差11萬5,800元。
三、徐友彬、薛宗明買賣君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下
稱「君耀公司」)股票部分:(一)、重大消息及公開時點:
1、股票上市公司國巨公司為求強化該公司在市場之競爭力,於107年4月27日下午4時41
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公開收購君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之重大訊息,宣布國巨公司將於107年5月4日至同年6月21日止,公開收購股票上市公
司君耀公司全數普通股,價格為每股73元。
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公開收購君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之重大訊息,宣布國巨公司將於107年5月4日至同年6月21日止,公開收購股票上市公
司君耀公司全數普通股,價格為每股73元。
2、上開訊息內容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
理辦法」第3條第1項所定「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有被進行
或停止公開收購者」,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稱「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
理辦法」第3條第1項所定「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有被進行
或停止公開收購者」,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稱「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
3、於107年4月27日下午3時50分,中央社電子報即報導國巨公司將以每股73元公開收購
君耀公司股票,主要內容即包含107年5月4日至同年6月21日為收購期間及以每股73元價格
收購全數普通股等內容,隨後經濟日報亦於同日下午4時01分報導類似內容,故以107年4
月27日下午3時50分為重大消息公開時點。
君耀公司股票,主要內容即包含107年5月4日至同年6月21日為收購期間及以每股73元價格
收購全數普通股等內容,隨後經濟日報亦於同日下午4時01分報導類似內容,故以107年4
月27日下午3時50分為重大消息公開時點。
(二)、重大消息明確時點:
國巨公司董事長陳泰銘於107年4月8日與君耀公司董事長曾國修等人第1次會面,就經營理
念相互交換意見;嗣於107年4月20日國巨公司董事長陳泰銘及君耀公司董事長曾國修等人
即就雙方整併之主體、方式、條件等事項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且分別要求參與人員簽
署保密承諾書;並於翌日(107年4月21日)起雙方人員開始討論併購方式、條件、應備文
件及相關法令等細節事項,可見107年4月20日雙方應即有合意,故以107年4月20日為消息
明確時點。
念相互交換意見;嗣於107年4月20日國巨公司董事長陳泰銘及君耀公司董事長曾國修等人
即就雙方整併之主體、方式、條件等事項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且分別要求參與人員簽
署保密承諾書;並於翌日(107年4月21日)起雙方人員開始討論併購方式、條件、應備文
件及相關法令等細節事項,可見107年4月20日雙方應即有合意,故以107年4月20日為消息
明確時點。
(三)、犯罪事實:
1、徐友彬為國巨公司董事長陳泰銘秘書王如玲之配偶。王如玲於107年4月20日重大消息
明確後,基於職業關係自陳泰銘處知悉國巨公司將公開收購君耀公司之重大消息,故王如
玲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基於職務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嗣因徐友彬
與王如玲閒聊時知悉上開國巨公司將併購君耀公司之重大消息,而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消息受領人。徐友彬於獲悉本案重大消息後,認有利可圖,竟基於內
線交易之不法犯意,於107年4月24日至107年4月27日,使用自己上開華南永昌證券帳戶,
透過網路下單方式,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買進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君耀公司股票,復
於消息公開後之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2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將前揭君耀公司股
票全數賣出,獲取價差5萬9,667元。
明確後,基於職業關係自陳泰銘處知悉國巨公司將公開收購君耀公司之重大消息,故王如
玲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基於職務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嗣因徐友彬
與王如玲閒聊時知悉上開國巨公司將併購君耀公司之重大消息,而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消息受領人。徐友彬於獲悉本案重大消息後,認有利可圖,竟基於內
線交易之不法犯意,於107年4月24日至107年4月27日,使用自己上開華南永昌證券帳戶,
透過網路下單方式,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買進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君耀公司股票,復
於消息公開後之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2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將前揭君耀公司股
票全數賣出,獲取價差5萬9,667元。
2、薛宗明於107年4月20日重大消息明確後,於開車接送陳泰銘時,聽聞陳泰銘提及「君
耀」、「併購」等字眼,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基於職務關係獲悉消息
之人,薛宗明認為此事與上開奇力新公司要併購旺詮公司情況相同,君耀公司可能將有併
購案,薛宗明竟基於內線交易之不法犯意,於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4日,使用不知情
之胞姐薛淑蓉之元大證券公司帳號989G-0000000號帳戶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
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下稱「永豐金證券」)帳號9A9v-0000000號帳
戶,以網路下單方式,以如附表四所示之價格,買進如附表四所示數量之君耀公司股票,
嗣後於消息公開後之107年5月23日至同年6月19日期間,將前揭君耀公司股票,分別以如
附表四所示之價格全數賣出,因此獲取價差11萬644元。
嗣後於消息公開後之107年5月23日至同年6月19日期間,將前揭君耀公司股票,分別以如
附表四所示之價格全數賣出,因此獲取價差11萬644元。
四、徐友彬買賣帛漢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下稱「帛漢公司」
)股票部分:(一)、重大消息及公開時點:
1、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之2,下稱「凱美公
司」)大股東即國巨集團董事長陳泰銘,為強化集團內公司之競爭力,而有意使凱美公司
併購帛漢公司,以達到上開目標。嗣股票上櫃公司帛漢公司即於107年6月19日在公開資訊
觀測站上傳「本公司擬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為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案
」之重大訊息。
併購帛漢公司,以達到上開目標。嗣股票上櫃公司帛漢公司即於107年6月19日在公開資訊
觀測站上傳「本公司擬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為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案
」之重大訊息。
2、上開訊息內容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
理辦法」第2條第2款之公司辦理重大之股份轉換之重大消息。帛漢公司於107年6月19日下
午5時26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前揭轉換案,故107年6月19日下午5時26分為本案重大消
息之公開時點。
理辦法」第2條第2款之公司辦理重大之股份轉換之重大消息。帛漢公司於107年6月19日下
午5時26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前揭轉換案,故107年6月19日下午5時26分為本案重大消
息之公開時點。
(二)、重大消息明確時點:
對凱美公司具控制力之大股東國巨公司董事長陳泰銘,於107年6月8日以電話通知凱美公
司董事長翁啟勝有關凱美公司及帛漢公司雙方合作之意向,以及同年月12日開會之會議通
知;嗣於107年6月12日,凱美公司、帛漢公司雙方即就整併架構、主體、方式、對價及重
要時程等事項進行討論,並就以股份轉換方式、發行新股為對價及換股比例達成合意,足
見107年6月8日本案雙方已有合併共識,故107年6月8日為重大消息明確時點。
司董事長翁啟勝有關凱美公司及帛漢公司雙方合作之意向,以及同年月12日開會之會議通
知;嗣於107年6月12日,凱美公司、帛漢公司雙方即就整併架構、主體、方式、對價及重
要時程等事項進行討論,並就以股份轉換方式、發行新股為對價及換股比例達成合意,足
見107年6月8日本案雙方已有合併共識,故107年6月8日為重大消息明確時點。
(三)、犯罪事實:
徐友彬為國巨公司董事長陳泰銘秘書王如玲之配偶,王如玲於107年6月8日重大消息明確
後,基於職業關係自陳泰銘處知悉凱美公司與帛漢公司併購之重大消息,故王如玲為證券
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基於職務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嗣徐友彬與王如玲閒
聊時知悉上開凱美公司與帛漢公司併購之重大消息,而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第5款之消息受領人。徐友彬獲悉本案重大消息後,認有利可圖,竟基於內線交易之不法
犯意,於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3日使用自己上開華南永昌證券帳戶,透過網路下單方
式,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買進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帛漢公司股票,復於消息公開後之
107年7月11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將前揭帛漢公司股票全數賣出,徐友彬因此獲取
價差5,900元。
後,基於職業關係自陳泰銘處知悉凱美公司與帛漢公司併購之重大消息,故王如玲為證券
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基於職務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嗣徐友彬與王如玲閒
聊時知悉上開凱美公司與帛漢公司併購之重大消息,而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第5款之消息受領人。徐友彬獲悉本案重大消息後,認有利可圖,竟基於內線交易之不法
犯意,於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3日使用自己上開華南永昌證券帳戶,透過網路下單方
式,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買進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帛漢公司股票,復於消息公開後之
107年7月11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將前揭帛漢公司股票全數賣出,徐友彬因此獲取
價差5,900元。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 159條之 5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
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作為
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
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
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檢察官與被告王如玲、徐友彬、陳麗甄、薛宗明及渠等
之辯護人就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本院並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是被
告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本院審酌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資料,其製作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核屬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作為
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
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
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檢察官與被告王如玲、徐友彬、陳麗甄、薛宗明及渠等
之辯護人就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本院並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是被
告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本院審酌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資料,其製作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核屬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院審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資料,其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
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性,又當事人就其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認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性,又當事人就其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認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犯罪事實一(奇力新公司、旺詮公司)部分
(一)、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如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均坦承不諱、被
告徐友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被告陳麗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被告薛宗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田慶威於警詢時之證
述及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證人鐘世英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繳納贓證物款通知單、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奇力新公司監視部106
年2月21日奇字第106003號函暨檢附之旺詮公司106年2月21日旺詮(106)財字第1060221001
號簡便行文、奇力新與旺詮公司股份轉換案內部評估決策過程及作業時序表及相關E-mail
,以及如附表一、二、三「證據出處欄」所載之書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告徐友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被告陳麗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被告薛宗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田慶威於警詢時之證
述及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證人鐘世英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繳納贓證物款通知單、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奇力新公司監視部106
年2月21日奇字第106003號函暨檢附之旺詮公司106年2月21日旺詮(106)財字第1060221001
號簡便行文、奇力新與旺詮公司股份轉換案內部評估決策過程及作業時序表及相關E-mail
,以及如附表一、二、三「證據出處欄」所載之書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犯罪事實二(美磊公司)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友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
同被告王如玲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證人蔡茂禎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黃顯華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繳納贓證物款通知單、收受贓證物品清單
及贓證物款收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7年7月12日證櫃視字第
同被告王如玲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證人蔡茂禎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黃顯華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繳納贓證物款通知單、收受贓證物品清單
及贓證物款收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7年7月12日證櫃視字第
1070016899號函及其檢附之交易分析意見書、奇力新公司107年1月3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
大訊息以及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載之書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犯罪事實三(君耀公司)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友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被告薛宗明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如玲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
為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107年8月3日臺證密字第1070008244號函暨國巨公司
、君耀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時間107年3月27日至107年4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
所108年9月5日臺證密字第1080015563號函暨奇力新公司、君耀公司投資人買賣價差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繳納贓證物款通知單、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以及如附表
二、四「證據出處欄」所載之書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如玲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
為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107年8月3日臺證密字第1070008244號函暨國巨公司
、君耀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時間107年3月27日至107年4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
所108年9月5日臺證密字第1080015563號函暨奇力新公司、君耀公司投資人買賣價差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繳納贓證物款通知單、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以及如附表
二、四「證據出處欄」所載之書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四、犯罪事實四(帛漢公司)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友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7年8月8日證櫃視字第1071201836號函暨帛漢公司股票(代號
3299)及凱美電機公司股票(代號5317)交易分析意見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108年9月6日證櫃視字第1080061690號函暨美磊、帛漢公司之內線交易買賣價差計算
、投資人單一股票交割明細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繳納贓證物款通知單、收受贓證物品
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以及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載之書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
認定。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7年8月8日證櫃視字第1071201836號函暨帛漢公司股票(代號
3299)及凱美電機公司股票(代號5317)交易分析意見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108年9月6日證櫃視字第1080061690號函暨美磊、帛漢公司之內線交易買賣價差計算
、投資人單一股票交割明細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繳納贓證物款通知單、收受贓證物品
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以及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載之書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
認定。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前揭犯行,均洵堪認定
,皆應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比較
按本案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為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行為後,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4項、第5項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起施行,其修正
理由略以:原第4 項及第5項所定「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輕或免
除刑罰規定,無涉構成犯罪事實,非屬不法構成要件,性質上為「刑罰裁量規則」。基於
刑事立法政策一貫性,其「犯罪所得」之範圍,為與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
罪所得」範圍一致,以達所宣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爰配合刑法
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可知本條項之修正僅係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
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故本案應適用裁
判時法即107 年2月2日修正施行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第5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易法第171條第4項、第5項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起施行,其修正
理由略以:原第4 項及第5項所定「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輕或免
除刑罰規定,無涉構成犯罪事實,非屬不法構成要件,性質上為「刑罰裁量規則」。基於
刑事立法政策一貫性,其「犯罪所得」之範圍,為與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
罪所得」範圍一致,以達所宣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爰配合刑法
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可知本條項之修正僅係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
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故本案應適用裁
判時法即107 年2月2日修正施行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第5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肆、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按「重大之股份轉換」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
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
,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應行公告申報。又旺詮公司、奇力新公
司公開上揭股份轉換之訊息後,於次一營業日(106年1月24日),旺詮公司股票即自開盤
漲停到收盤,奇力新公司股票之收盤漲幅亦高達7.42%,又旺詮公司及奇力新公司股票自
消息公布日後累積3個營業日漲幅分別為11.91%及6.92%,益徵旺詮公司與奇力新公司股
份轉換之消息,對於奇力新公司與旺詮公司之股價有明顯影響,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
定具有重大影響,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交易價格之
消息」甚明。
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
,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應行公告申報。又旺詮公司、奇力新公
司公開上揭股份轉換之訊息後,於次一營業日(106年1月24日),旺詮公司股票即自開盤
漲停到收盤,奇力新公司股票之收盤漲幅亦高達7.42%,又旺詮公司及奇力新公司股票自
消息公布日後累積3個營業日漲幅分別為11.91%及6.92%,益徵旺詮公司與奇力新公司股
份轉換之消息,對於奇力新公司與旺詮公司之股價有明顯影響,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
定具有重大影響,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交易價格之
消息」甚明。
(二)、被告王如玲為國巨公司、奇力新公司董事長陳泰銘之秘書,其在國巨公司辦公室
內聽聞陳泰銘與他人談話內容,獲悉奇力新公司與旺詮公司即將進行股份轉換一事,被告
王如玲自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又被告薛宗明為陳泰銘
之司機,其於開車載送陳泰銘之際,聽聞陳泰銘與他人通話之內容,獲悉上開重大消息,
被告薛宗明亦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而被告陳麗甄自被
告薛宗明處聽聞上開重大消息,被告陳麗甄自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
消息受領人自明。
內聽聞陳泰銘與他人談話內容,獲悉奇力新公司與旺詮公司即將進行股份轉換一事,被告
王如玲自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又被告薛宗明為陳泰銘
之司機,其於開車載送陳泰銘之際,聽聞陳泰銘與他人通話之內容,獲悉上開重大消息,
被告薛宗明亦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而被告陳麗甄自被
告薛宗明處聽聞上開重大消息,被告陳麗甄自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
消息受領人自明。
(三)、被告王如玲、陳麗甄明知在上開重大消息明確後,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不
得對奇力新公司與旺詮公司之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卻仍基於內線交易之犯
意,而為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內線交易行為,故核被告王如玲、陳麗甄此部分所為,均係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規
定處罰。
得對奇力新公司與旺詮公司之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卻仍基於內線交易之犯
意,而為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內線交易行為,故核被告王如玲、陳麗甄此部分所為,均係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規
定處罰。
(四)、復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
論,觀諸刑法第31條第1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一定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
,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
係,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31
條及第28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之所從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
之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徐友彬就如犯罪事實一所示買賣奇力新公司、旺詮公司股票之犯行,被告徐友彬雖
不具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身分,但其就上開犯行與被告王如玲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故被告徐友彬與被告王如玲共同實行上開犯行,被告徐友彬亦應依刑法第
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
易罪之共同正犯。
論,觀諸刑法第31條第1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一定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
,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
係,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31
條及第28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之所從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
之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徐友彬就如犯罪事實一所示買賣奇力新公司、旺詮公司股票之犯行,被告徐友彬雖
不具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身分,但其就上開犯行與被告王如玲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故被告徐友彬與被告王如玲共同實行上開犯行,被告徐友彬亦應依刑法第
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
易罪之共同正犯。
(五)、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
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
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薛宗明如犯罪事實一所為,基
於不確定故意,將奇力新公司與旺詮公司即將進行股份轉換之消息告訴被告陳麗甄,使被
告陳麗甄進而為本案內線交易犯行,被告薛宗明之行為雖有助於被告陳麗甄內線交易之遂
行,但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協助行為,被告薛宗
明主觀上亦非基於自己內線交易之犯意,而係基於幫助被告陳麗甄遂行內線交易之幫助犯
意為之,故核被告薛宗明如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之1第1項、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幫助內線交易罪。
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
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薛宗明如犯罪事實一所為,基
於不確定故意,將奇力新公司與旺詮公司即將進行股份轉換之消息告訴被告陳麗甄,使被
告陳麗甄進而為本案內線交易犯行,被告薛宗明之行為雖有助於被告陳麗甄內線交易之遂
行,但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協助行為,被告薛宗
明主觀上亦非基於自己內線交易之犯意,而係基於幫助被告陳麗甄遂行內線交易之幫助犯
意為之,故核被告薛宗明如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之1第1項、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幫助內線交易罪。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按「重大之股份轉換」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
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
,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應行公告申報。又美磊公司公開本案重
大消息後,消息公布次一營業日(107年1月4日)美磊公司股票即漲停收盤,又美磊公司
股票於消息公布日後累積5個營業日之漲幅達8.6%,益徵美磊公司與奇力新公司股份轉換
之消息,對於美磊公司之股價有明顯影響,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具有重大影響,屬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交易價格之消息」甚明。
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
,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應行公告申報。又美磊公司公開本案重
大消息後,消息公布次一營業日(107年1月4日)美磊公司股票即漲停收盤,又美磊公司
股票於消息公布日後累積5個營業日之漲幅達8.6%,益徵美磊公司與奇力新公司股份轉換
之消息,對於美磊公司之股價有明顯影響,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具有重大影響,屬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交易價格之消息」甚明。
(二)、被告王如玲於擔任國巨公司、奇力新公司董事長陳泰銘秘書期間,獲悉奇力新公
司將與美磊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之重大消息,被告王如玲即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第3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而被告徐友彬因與被告王如玲閒聊時獲悉上開重大消息,被告
徐友彬即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
司將與美磊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之重大消息,被告王如玲即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第3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而被告徐友彬因與被告王如玲閒聊時獲悉上開重大消息,被告
徐友彬即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
(三)、被告徐友彬明知在上開重大消息明確後,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不得對美磊
公司之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卻仍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而為如附表二所示
之內線交易行為,故核被告徐友彬此部分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
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規定處罰。
公司之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卻仍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而為如附表二所示
之內線交易行為,故核被告徐友彬此部分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
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規定處罰。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一)、按「公開收購」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
式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
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應行公告申報。又君耀公司公開本案重大消息
後,消息公布後次一營業日(107年4月30日)君耀公司股票價格漲幅高達9.86%,又君耀
公司股票於消息公布後累積3個營業日之漲幅達9.45%,益徵國巨公司公開收購君耀公司
股票之消息,對於君耀公司之股價有明顯影響,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具有重大影響
,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交易價格之消息」甚明。
式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
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應行公告申報。又君耀公司公開本案重大消息
後,消息公布後次一營業日(107年4月30日)君耀公司股票價格漲幅高達9.86%,又君耀
公司股票於消息公布後累積3個營業日之漲幅達9.45%,益徵國巨公司公開收購君耀公司
股票之消息,對於君耀公司之股價有明顯影響,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具有重大影響
,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交易價格之消息」甚明。
(二)、被告王如玲於擔任國巨公司董事長陳泰銘秘書期間,獲悉國巨公司即將公開收購
君耀公司股票之重大消息,被告王如玲即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之消息
受領人,而被告徐友彬因與被告王如玲閒聊時獲悉上開重大消息,被告徐友彬即為證券交
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又被告薛宗明為陳泰銘之司機,其於開車
載送陳泰銘之際,獲悉上開重大消息,則被告薛宗明亦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
君耀公司股票之重大消息,被告王如玲即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之消息
受領人,而被告徐友彬因與被告王如玲閒聊時獲悉上開重大消息,被告徐友彬即為證券交
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又被告薛宗明為陳泰銘之司機,其於開車
載送陳泰銘之際,獲悉上開重大消息,則被告薛宗明亦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
(三)、被告徐友彬、薛宗明明知在上開重大消息明確後,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不
得對君耀公司之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卻仍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而為如附
表二、四所示之內線交易行為,故核被告徐友彬、薛宗明此部分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規定處罰。
得對君耀公司之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卻仍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而為如附
表二、四所示之內線交易行為,故核被告徐友彬、薛宗明此部分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規定處罰。
四、犯罪事實四部分
(一)、按「重大之股份轉換」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
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
,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應行公告申報。又帛漢公司公開本案重
大消息後,消息公布次一營業日(107年6月20日)帛漢公司之股價即上漲8.48%,之後股
價下跌,帛漢公司股票於消息公布日後累積5個營業日之跌幅達6.67%,益徵帛漢公司與
凱美公司股份轉換之消息,對於帛漢公司之股價有明顯影響,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
具有重大影響,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交易價格之消
息」甚明。
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
,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應行公告申報。又帛漢公司公開本案重
大消息後,消息公布次一營業日(107年6月20日)帛漢公司之股價即上漲8.48%,之後股
價下跌,帛漢公司股票於消息公布日後累積5個營業日之跌幅達6.67%,益徵帛漢公司與
凱美公司股份轉換之消息,對於帛漢公司之股價有明顯影響,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
具有重大影響,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交易價格之消
息」甚明。
(二)、被告王如玲於擔任對凱美公司具有控制力之大股東國巨公司公司董事長陳泰銘秘
書期間,獲悉帛漢公司將與凱美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之重大消息,被告王如玲即為證券交易
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而被告徐友彬因與被告王如玲閒聊時獲悉上
開重大消息,被告徐友彬即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
書期間,獲悉帛漢公司將與凱美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之重大消息,被告王如玲即為證券交易
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而被告徐友彬因與被告王如玲閒聊時獲悉上
開重大消息,被告徐友彬即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消息受領人。
(三)、被告徐友彬明知在上開重大消息明確後,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不得對帛漢
公司之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卻仍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而為如附表二所示
之內線交易行為,故核被告徐友彬此部分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之規
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規定處罰。
公司之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卻仍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而為如附表二所示
之內線交易行為,故核被告徐友彬此部分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之規
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規定處罰。
五、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言(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王如玲基於單一內線交易犯意,接續下
單買賣旺詮公司股票與奇力新公司股票;被告徐友彬基於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接續下單
買賣旺詮公司股票與奇力新公司股票;被告徐友彬又基於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接續下單
買賣美磊公司股票;被告徐友彬又基於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接續下單買賣君耀公司股票
;被告徐友彬又基於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接續下單買賣帛漢公司股票;被告陳麗甄基於
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接續下單買賣旺詮公司股票;被告薛宗明基於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
,接續下單買賣君耀公司股票,均係基於單一之內線交易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內所為,侵
害同一法益,且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接續犯,僅分別論以一內線交易罪已足
。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言(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王如玲基於單一內線交易犯意,接續下
單買賣旺詮公司股票與奇力新公司股票;被告徐友彬基於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接續下單
買賣旺詮公司股票與奇力新公司股票;被告徐友彬又基於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接續下單
買賣美磊公司股票;被告徐友彬又基於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接續下單買賣君耀公司股票
;被告徐友彬又基於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接續下單買賣帛漢公司股票;被告陳麗甄基於
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接續下單買賣旺詮公司股票;被告薛宗明基於單一內線交易之犯意
,接續下單買賣君耀公司股票,均係基於單一之內線交易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內所為,侵
害同一法益,且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接續犯,僅分別論以一內線交易罪已足
。
六、再被告徐友彬為如犯罪事實一至四所示買賣旺詮公司股票與奇力新公司股票、買賣美
磊公司股票、買賣君耀公司股票、買賣帛漢公司股票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被告薛宗明如犯罪事實一所示幫助被告陳麗甄內線交易之犯行,與其如犯罪
事實三所示買賣君耀公司股票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亦應分論併罰。
磊公司股票、買賣君耀公司股票、買賣帛漢公司股票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被告薛宗明如犯罪事實一所示幫助被告陳麗甄內線交易之犯行,與其如犯罪
事實三所示買賣君耀公司股票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亦應分論併罰。
七、刑之減輕
(一)、按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
業已於偵查中自白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犯行,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繳回犯罪所得
之情形,詳如附表五所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
業已於偵查中自白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犯行,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繳回犯罪所得
之情形,詳如附表五所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二)、次按犯前3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惟關於自首減輕之規定,在行為人有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情形,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4項前段為刑法第62條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合先敘明。經
查,本案偵查中,被告徐友彬就如犯罪事實二、三、四所示之犯行自首,被告薛宗明就如
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犯行,於犯罪後自首,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繳回犯罪所得之情
形,詳如附表五所示),惟綜觀被告徐友彬、薛宗明之犯罪情節,本院認尚不足以免除其
刑,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惟關於自首減輕之規定,在行為人有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情形,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4項前段為刑法第62條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合先敘明。經
查,本案偵查中,被告徐友彬就如犯罪事實二、三、四所示之犯行自首,被告薛宗明就如
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犯行,於犯罪後自首,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繳回犯罪所得之情
形,詳如附表五所示),惟綜觀被告徐友彬、薛宗明之犯罪情節,本院認尚不足以免除其
刑,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又按被告薛宗明如犯罪事實一所為犯行,被告薛宗明並未參與買賣旺詮公司股票
之內線交易,僅為幫助犯,對於犯罪之貢獻程度較低,惡性與造成之法益侵害亦較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之內線交易,僅為幫助犯,對於犯罪之貢獻程度較低,惡性與造成之法益侵害亦較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再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定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就被告
王如玲、徐友彬、陳麗甄如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縱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減刑
後,其所能量處之最低刑度亦有1年6月以上,考量本案被告王如玲、徐友彬、陳麗甄均坦
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又渠等並非擔任公司之重要職務,且渠等買賣股票之交
易量小,對證券市場之影響非鉅,復未查得有證據足以證明有投資人對被告王如玲、徐友
彬、陳麗甄請求損害賠償,可見渠等危害金融秩序及投資人財產之涉案情節應屬輕微,故
就被告王如玲、徐友彬、陳麗甄如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若量處前揭最低刑度即1年6月以
上有期徒刑,實屬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故認渠等犯罪之情狀尚可憫恕
,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王如玲、徐友彬、陳麗甄如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縱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減刑
後,其所能量處之最低刑度亦有1年6月以上,考量本案被告王如玲、徐友彬、陳麗甄均坦
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又渠等並非擔任公司之重要職務,且渠等買賣股票之交
易量小,對證券市場之影響非鉅,復未查得有證據足以證明有投資人對被告王如玲、徐友
彬、陳麗甄請求損害賠償,可見渠等危害金融秩序及投資人財產之涉案情節應屬輕微,故
就被告王如玲、徐友彬、陳麗甄如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若量處前揭最低刑度即1年6月以
上有期徒刑,實屬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故認渠等犯罪之情狀尚可憫恕
,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五)、被告王如玲、徐友彬、陳麗甄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犯行,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5項前段及刑法第59條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被告薛宗明如犯罪
事實一所示之犯行,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及刑法第30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亦
應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第5項前段及刑法第59條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被告薛宗明如犯罪
事實一所示之犯行,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及刑法第30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亦
應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六)、末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
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被告徐友彬如
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犯行,雖不具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身分,但其行為
態樣與被告王如玲並無二致,故本院認被告徐友彬此部分犯行尚無依本條規定減輕其刑之
必要,附此敘明。
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被告徐友彬如
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犯行,雖不具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身分,但其行為
態樣與被告王如玲並無二致,故本院認被告徐友彬此部分犯行尚無依本條規定減輕其刑之
必要,附此敘明。
八、量刑部分
本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情事,就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
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
(一)、被告智識程度、經歷、家庭及經濟狀況:
1、被告王如玲自稱:伊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國巨公司董事長秘書,每月收入約8
萬元,名下有自住之房屋,需要扶養母親等語。
2、被告徐友彬自稱:伊學歷為研究所畢業,目前擔任中小企業總會副秘書長,每月收入
約6萬元,名下沒有不動產,需要扶養父母親,目前與配偶即被告王如玲同住等語。
3、被告薛宗明自稱:伊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擔任國巨公司董事長之司機,每月收入約
8萬元,名下有自住之房屋,目前還在繳納房貸,需要扶養母親,目前與母親及2名姪子同
住等語。
8萬元,名下有自住之房屋,目前還在繳納房貸,需要扶養母親,目前與母親及2名姪子同
住等語。
4、被告陳麗甄自稱:伊學歷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餐飲服務業,每月收入約3萬5,000元
,名下沒有不動產,需要扶養生病的父親與2名分別就讀大學三、四年級之兒子,目前與
婆婆及兒子同住等語。
,名下沒有不動產,需要扶養生病的父親與2名分別就讀大學三、四年級之兒子,目前與
婆婆及兒子同住等語。
(二)、品行素行:
依卷附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所示:
1、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均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均堪認素行良好。
1、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均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均堪認素行良好。
2、被告陳麗甄前於97年間,曾因毀損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於98年6月2日,以98年度易字第547號判決處拘役30日,案經上訴,復由臺灣高
等法院於98年7月22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8年9月9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以上於本件不構成累犯),其後即未再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亦堪認素
行尚可。
方法院)於98年6月2日,以98年度易字第547號判決處拘役30日,案經上訴,復由臺灣高
等法院於98年7月22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8年9月9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以上於本件不構成累犯),其後即未再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亦堪認素
行尚可。
(三)、被告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手段:
考量本案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不思遵循法律規範,於本案各公司之內部
重大利多消息已具體明確,但尚未公開前,而為本件內線交易犯行,犧牲其他持有或買賣
本案各公司股票之投資人之權益,並破壞證券市場之公開、透明之交易秩序,且危害證券
投資人參與證券交易市場運作之資訊平等性、公平性等信賴關係,所為實應非難,惟本案
被告王如玲犯罪實際獲利僅11萬5,930元,被告徐友彬犯罪實際獲利僅29萬7,867元,被告
陳麗甄犯罪實際獲利僅17萬1,000元,被告薛宗明犯罪實際獲利僅11萬644元,危害金融秩
序及其他投資人財產之情節較為輕微。
重大利多消息已具體明確,但尚未公開前,而為本件內線交易犯行,犧牲其他持有或買賣
本案各公司股票之投資人之權益,並破壞證券市場之公開、透明之交易秩序,且危害證券
投資人參與證券交易市場運作之資訊平等性、公平性等信賴關係,所為實應非難,惟本案
被告王如玲犯罪實際獲利僅11萬5,930元,被告徐友彬犯罪實際獲利僅29萬7,867元,被告
陳麗甄犯罪實際獲利僅17萬1,000元,被告薛宗明犯罪實際獲利僅11萬644元,危害金融秩
序及其他投資人財產之情節較為輕微。
(四)、本院其他考量事項
按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包括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供述
,是否坦承犯行或為認罪之陳述。法院對於認罪之被告為科刑時,應如何適正地行使其裁
量權,俾避免欠缺標準及可預測性,英美法有所謂「認罪的量刑減讓」,可資參考。亦即
,在被告認罪之減輕幅度上,應考慮被告係:⑴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⑵在何種
情況下認罪(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 144條參照),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
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被告係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者,可獲最高幅度之減輕,其
後(例如開庭前或審理中)始認罪者,則依序遞減調整其減輕之幅度,倘被告始終不認罪
,直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減輕之幅度則極為微小。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
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
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8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是否坦承犯行或為認罪之陳述。法院對於認罪之被告為科刑時,應如何適正地行使其裁
量權,俾避免欠缺標準及可預測性,英美法有所謂「認罪的量刑減讓」,可資參考。亦即
,在被告認罪之減輕幅度上,應考慮被告係:⑴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⑵在何種
情況下認罪(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 144條參照),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
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被告係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者,可獲最高幅度之減輕,其
後(例如開庭前或審理中)始認罪者,則依序遞減調整其減輕之幅度,倘被告始終不認罪
,直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減輕之幅度則極為微小。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
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
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8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本案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於偵查之初始即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
得,是其犯後態度良好。
2、本案被告陳麗甄於偵查之初始雖否認犯行,惟嗣後旋即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全部犯
罪所得,是其犯後態度亦堪稱良好。
(五)、本院綜合上開情狀,及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再依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
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徐友彬、薛宗明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就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戒。
、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再依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
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徐友彬、薛宗明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就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戒。
九、緩刑
(一)、末按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
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
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
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
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
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
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
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
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
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 75條、第75條之1),使
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
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
法第74條第 1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
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意旨參
照)。
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
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
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
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
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
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
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
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
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 75條、第75條之1),使
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
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
法第74條第 1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
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經查,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紙附卷可參,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猶知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
部犯罪所得,堪認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考量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前述生活狀況,參以
緩刑制度設計上搭配有緩刑撤銷事由,倘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於緩刑期
間內有再犯他罪或違反緩刑負擔等情形,緩刑宣告將有受撤銷之虞,而此緩刑撤銷之警告
效果亦足促使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反省並謹慎行動,更何況入監服刑不
僅將使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名譽盡失,斷絕職業及社會關係,而使被告
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出監後可能難以復歸正常生活,甚至反覆犯罪,陷入惡
性循環,亦可能使其家族成員在精神、物質生活上受到負面衝擊,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對
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王如玲、陳麗甄緩刑2年,被告徐友彬、薛宗明緩刑3年,以啟
自新。另為促使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
治觀念,敦促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確實惕勵改過,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
緩刑負擔,令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
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王如玲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
向公庫支付3萬元;被告徐友彬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被告薛
宗明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被告陳麗甄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1年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
麗甄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依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刑之宣告,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紙附卷可參,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猶知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
部犯罪所得,堪認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考量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前述生活狀況,參以
緩刑制度設計上搭配有緩刑撤銷事由,倘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於緩刑期
間內有再犯他罪或違反緩刑負擔等情形,緩刑宣告將有受撤銷之虞,而此緩刑撤銷之警告
效果亦足促使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反省並謹慎行動,更何況入監服刑不
僅將使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名譽盡失,斷絕職業及社會關係,而使被告
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出監後可能難以復歸正常生活,甚至反覆犯罪,陷入惡
性循環,亦可能使其家族成員在精神、物質生活上受到負面衝擊,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對
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王如玲、陳麗甄緩刑2年,被告徐友彬、薛宗明緩刑3年,以啟
自新。另為促使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
治觀念,敦促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確實惕勵改過,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
緩刑負擔,令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
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王如玲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
向公庫支付3萬元;被告徐友彬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被告薛
宗明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被告陳麗甄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1年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
麗甄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依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伍、沒收部分:
(一)、本案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所為內線交易犯行,被告王如玲實際
獲利11萬5,930元,被告徐友彬實際獲利29萬7,867元,被告陳麗甄實際獲利17萬1,000元
,被告薛宗明實際獲利11萬644元(計算方式及認定依據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告王
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並已自動全數繳回犯罪所得,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之犯罪所得既已自動繳交
扣案,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自無庸諭知追徵其價額。復為貫徹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立法目的,除非確無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請求損害賠償之
人,否則應扣除不予沒收部分後,就其餘額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附加之條件方式諭知收,俾該等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於案發經確定後,仍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附此敘明。
獲利11萬5,930元,被告徐友彬實際獲利29萬7,867元,被告陳麗甄實際獲利17萬1,000元
,被告薛宗明實際獲利11萬644元(計算方式及認定依據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告王
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並已自動全數繳回犯罪所得,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王如玲、徐友彬、薛宗明、陳麗甄之犯罪所得既已自動繳交
扣案,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自無庸諭知追徵其價額。復為貫徹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立法目的,除非確無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請求損害賠償之
人,否則應扣除不予沒收部分後,就其餘額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附加之條件方式諭知收,俾該等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於案發經確定後,仍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附此敘明。
(二)、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 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然而,刑法第 38條第2項仍賦予法院一定裁量權限,得衡
酌個案情節決定是否沒收。經查,扣案之被告徐友彬所有之iPad 1台,雖為被告徐友彬所
有,且供被告徐友彬下單購買本案公司股票所用之物,然其非屬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內
線交易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是本院認尚無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必要,
特此敘明。
,刑法第 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然而,刑法第 38條第2項仍賦予法院一定裁量權限,得衡
酌個案情節決定是否沒收。經查,扣案之被告徐友彬所有之iPad 1台,雖為被告徐友彬所
有,且供被告徐友彬下單購買本案公司股票所用之物,然其非屬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內
線交易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是本院認尚無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必要,
特此敘明。
(三)、另扣案被告王如玲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iPad 1台、被告徐友彬所有之iPhone
手機1支,並無證據足以證明上揭物品係供被告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故亦不予沒收
,亦此指明。
手機1支,並無證據足以證明上揭物品係供被告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故亦不予沒收
,亦此指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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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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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衰洨,40萬而已1F 06/01 13:06
噓 : 這為什麼有罪????2F 06/01 13:07
推 : 沒黨證還敢這樣玩 死好3F 06/01 13:07
推 : 這是要怎麼抓到?4F 06/01 13:07
→ : 才70萬....GG5F 06/01 13:07
→ : 老闆炒股不抓抓散戶6F 06/01 13:07
→ goetze …
→ : 獲利才40萬怎麼被抓的...8F 06/01 13:07
推 : 沒承認的話 罪在哪9F 06/01 13:07
推 : 才賺70萬...跟我說這是內線 哈哈哈10F 06/01 13:08
推 : 笑死 只能抓這種的11F 06/01 13:08
→ : 到底怎麼抓到的12F 06/01 13:08
推 : 這樣可以抓到也太扯,國巨又不是什麼冷門股13F 06/01 13:08
→ goetze …
推 : 一定是有親友大嘴巴到處講吧15F 06/01 13:08
→ : 所以只有老闆和趙建銘能內線交易,其他不行~~16F 06/01 13:09
推 : 法律人真的很多標 上次一個人妻偷聽老公電話不算內線17F 06/01 13:09
推 : 哈哈 沒關係就連幾十萬都不給你賺18F 06/01 13:09
推 : 有人檢舉的吧19F 06/01 13:09
→ : 透過工作關係獲得尚未公開的消息就是內線啊20F 06/01 13:09
→ : 70萬怎麼的抓啊 這金額太小吧21F 06/01 13:10
推 : 這不聲張根本沒人知道22F 06/01 13:10
推 : 員工內線交易=該死23F 06/01 13:10
噓 : 重點怎麼抓到的24F 06/01 13:10
→ : 老闆內線交易=沒事25F 06/01 13:10
→ : 蒸蚌
→ : 蒸蚌
→ : 這能發現也很扯...肯定被捅的 又不是7000萬之類的27F 06/01 13:11
→ : 買的還不是員工本人 是兄嫂 怎抓到的?28F 06/01 13:11
推 : 推原po貼判決書29F 06/01 13:11
→ : 泰銘哥連員工都照顧到了30F 06/01 13:11
推 : 台版竊聽風雲31F 06/01 13:11
推 : 真慘32F 06/01 13:11
推 : 這種的到底是怎樣被抓的阿……33F 06/01 13:11
推 : 前妻1000多元出清 沒事er34F 06/01 13:11
推 : 這什麼狗屁社會,以後哪支股票漲價前買入,漲價後賣出35F 06/01 13:11
噓 : 可憐啊,不如當職業學生跟黨員36F 06/01 13:11
推 : 一定是大嘴巴說溜嘴啊37F 06/01 13:11
→ : 的通通抓去關好了,真他媽有病!38F 06/01 13:12
推 : 才40萬,傻傻的39F 06/01 13:12
推 : 這種怎麼被抓的?金額這麼少40F 06/01 13:12
推 : 大概是買了賺錢的人得意忘形到處講,然後被檢舉吧41F 06/01 13:12
→ : 低能們問問題前自己看判決書可以嗎42F 06/01 13:12
推 : 70萬的內線交易?超弱,笑死43F 06/01 13:12
→ : 一定是說溜嘴 或是被賣 有關鍵性的 錄音之類44F 06/01 13:12
噓 : 40萬,廢到笑45F 06/01 13:12
推 : 這算內線? 那堆老闆就不算 厲害的司法46F 06/01 13:12
推 : 聽到小道消息自己默默得賺就好了阿47F 06/01 13:12
推 : 越多人知道就越容易被告密 這個偷偷賺就好48F 06/01 13:13
推 : 大學畢-秘書8萬 高中畢-司機8萬 碩畢-副秘書長6萬49F 06/01 13:13
→ : 想股票賺錢還要看背景,背景不對就違法50F 06/01 13:13
推 : 才70萬.....可憐51F 06/01 13:13
推 : 一堆因為預期大漲或閒聊很有機會大漲,卻被套牢的也沒52F 06/01 13:14
→ : 見誰出來主持這種莫名其妙的正義啊
→ : 見誰出來主持這種莫名其妙的正義啊
推 : 笑死 這種抓很爽 真的炒股這錢連零頭都不夠54F 06/01 13:14
噓 : 喔喔好厲害內 內線70w好棒棒ㄛ 司法超強ㄛ55F 06/01 13:14
推 : 有些人就是嘴巴管不住56F 06/01 13:14
→ : 這內線也賺太少57F 06/01 13:14
推 : 只跟老公講就沒事了,除非老公到處炫58F 06/01 13:14
推 : 這種能抓到通常都是大嘴巴被身邊的人檢舉...罪證確鑿59F 06/01 13:14
推 : 聽到的+自我判斷,不構成內線交易60F 06/01 13:14
推 : 老闆文華苑都買幾間了 秘書內線交易才賺70萬61F 06/01 13:15
→ : 能被發現也很神奇62F 06/01 13:15
推 : 北七63F 06/01 13:15
推 : 現在這麼小條都要了嗎? 廢到笑64F 06/01 13:15
推 : 內線被抓,真夠笨65F 06/01 13:15
→ : 的話法官不判也不行,但也給緩刑了66F 06/01 13:15
→ : 這如果死不承認,有證據能定罪嗎?67F 06/01 13:15
噓 : 前妻不查 查這個?68F 06/01 13:15
推 : 先買個黨證好嗎69F 06/01 13:15
噓 : 只打這種蒼蠅70F 06/01 13:16
推 : 這真的沒道理71F 06/01 13:16
推 : 打蒼蠅72F 06/01 13:16
推 : 這麼小的都抓 還是只能抓這麼小的73F 06/01 13:16
→ : 笑死74F 06/01 13:17
→ : 多半沒討論好供詞內容拉75F 06/01 13:17
推 : 所以跟老闆講電話那個抓了沒????????????76F 06/01 13:17
推 : 大的不抓抓小的哈哈77F 06/01 13:17
※ YLTYY:轉錄至看板 Stock 06/01 13:18
推 : 大戶不抓,抓這個?78F 06/01 13:19
推 : 為什麼這樣抓的到?79F 06/01 13:19
推 : 夠大尾直接被通知以後賺個幾千萬的不會被抓80F 06/01 13:19
→ : 沒講誰知道??81F 06/01 13:19
→ : 這種聽到的賺個70萬的才會被抓82F 06/01 13:19
推 : 這也可以抓....83F 06/01 13:19
推 : 這是自己多嘴說出去 被人舉發的吧84F 06/01 13:19
推 : 內線交易會成罪,就是散戶眼紅,有私房情報不公開,自己85F 06/01 13:19
→ : 獨佔,沒道義。
→ : 獨佔,沒道義。
推 : 自己閉嘴默默買就好,太貪87F 06/01 13:20
推 : 前妻就可以88F 06/01 13:20
推 : 關係人在敏感時間點用公司IP下單 不查你查誰89F 06/01 13:20
推 : 快笑死90F 06/01 13:20
推 : 這樣也會被抓?91F 06/01 13:21
推 : 你們坑殺股東就可以唷幹92F 06/01 13:22
推 : 看判決書好吃力93F 06/01 13:23
推 : [新聞]2019台股市值大增逾7兆元,平均每位股民賺約70萬元94F 06/01 13:23
噓 : 真的該抓的不抓 這算三小95F 06/01 13:23
推 : 大的抓不到 只能抓小的96F 06/01 13:23
推 : 國巨有台灣價值嗎?97F 06/01 13:24
→ : 八成有人眼紅沒賺到 被檢舉98F 06/01 13:24
噓 : 垃圾政府99F 06/01 13:24
推 : 怎麼查到的@@100F 06/01 13:24
推 : 一堆更大的不抓,抓70萬的…101F 06/01 13:24
推 : 偷聽要怎麼證明有偷聽到?102F 06/01 13:24
→ : 欸不對原來是抓秘書跟司機,這種小咖七十萬的也在抓103F 06/01 13:25
推 : 很好奇這種的是要怎麼抓? 難道是自己大嘴講才被檢舉?104F 06/01 13:25
推 : ??????? 這樣也會被抓阿 XD105F 06/01 13:26
推 : 這個一定自爆的,不然根本難發現106F 06/01 13:26
推 : 這個是要怎麼抓啊??107F 06/01 13:27
→ : 老闆發財是正常 員工被抓 哈哈哈108F 06/01 13:27
推 : 50pin 表示這也太弱了吧109F 06/01 13:28
推 : 怎麼抓到的?110F 06/01 13:30
噓 : 這樣也有問題?抓這種40幾萬的,40幾億的怎麼不抓?111F 06/01 13:30
→ : 只抓小魚、不抓大魚,一點都不稀罕...112F 06/01 13:30
推 : 以後財經週刊跟財經台都要小心囉~~還有併購一旦要執113F 06/01 13:31
推 : 感覺自己或兄嫂就是大嘴巴那類型,愛跟別人炫才被眼紅的檢舉114F 06/01 13:32
→ : 行交辦下去不也一堆人都會得知訊息嗎!?115F 06/01 13:32
→ : 一般人內線就抓的到,公司或政府高層內線就抓不到。厲害了116F 06/01 13:32
推 : 只敢抓小民 大老闆內線都賺翻了 把公司的錢當作自己的錢117F 06/01 13:32
噓 : 三小 偷聽也不行118F 06/01 13:33
推 : 這抓到真扯119F 06/01 13:33
推 : 到底抓這幹嘛120F 06/01 13:35
→ : 老闆炒股當然合法 你小賤民偷聽炒股肯定是不行121F 06/01 13:36
推 : 我能吃肉,你不能喝湯的概念122F 06/01 13:36
推 : 這個要怎麼舉證啊?除非自己承認不然根本哪裡有證據?123F 06/01 13:36
推 : 沒看到哪裡有直接證據 全憑證詞跟推論?124F 06/01 13:38
推 : 明知賺錢不去買才假道學吧125F 06/01 13:38
推 : 垃圾政府126F 06/01 13:38
推 : 怎麼抓的?127F 06/01 13:38
推 : 這樣也不行128F 06/01 13:38
推 : 大的抓不到 抓小的129F 06/01 13:38
噓 : 這麼小金額聽到的也不行130F 06/01 13:38
→ : 笨死要找人頭買不是常識嗎131F 06/01 13:39
推 : 現在都認罪協商,認小錢沒差,罪輕132F 06/01 13:39
推 : 這抓到也神扯!133F 06/01 13:40
推 : 炫耀到親友說出去吧134F 06/01 13:40
噓 : 前妻表示135F 06/01 13:40
推 : 連70萬也抓 媽的136F 06/01 13:41
推 : 內線交易很難舉證一般都無罪一定是有監聽137F 06/01 13:41
→ : 幾億的不抓 笑死138F 06/01 13:41
推 : ??? 陳泰銘口袋超深的139F 06/01 13:42
→ : 真奇妙140F 06/01 13:42
推 : 這怎麼抓到的啊.金額又不大.有點屌141F 06/01 13:42
推 : 這樣也會被抓太廢了142F 06/01 13:42
→ : 上次有個說 偷聽老婆講電話 結果老婆無罪,呵呵這你信143F 06/01 13:43
噓 : 可憐哪144F 06/01 13:45
推 : 被抓耙子檢舉的吧 明確到不行非判不可的那種145F 06/01 13:46
推 : 可憐散戶146F 06/01 13:48
→ : 不對啊,有什麼證據證明他是聽到的,如果他運氣好呢?147F 06/01 13:53
推 : 石油正二:148F 06/01 14:01
推 : 笑死,幾十萬抓心酸的149F 06/01 14:01
推 : 70萬的內線交易 只敢抓小放大是吧150F 06/01 14:02
推 : 在廁所聽到隔壁嗯嗯自言自語的也算嗎151F 06/01 14:03
→ : 為什麼這樣會被抓...?152F 06/01 14:04
→ : 結果前妻......153F 06/01 14:04
推 : 一定太大嘴巴==154F 06/01 14:06
推 : 算內線,不過就是標準只準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155F 06/01 14:07
→ : 無聊 沒破千有什麼好抓的156F 06/01 14:12
噓 : 大的都抓不到 小的是在抓給老百姓看的就對了157F 06/01 14:12
噓 : 前妻:嫩158F 06/01 14:12
傳陳泰銘前妻賣國巨持股 套現120億 | 財訊- 掌握趨勢 投資未來 | 最懂投資的財經媒體
市場傳出,國巨董事長陳泰銘前妻昨(10)日透過外資券商法國巴黎證券(BNP)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轉讓1.2萬張持股,占國巨已經發行股數達2.8%,套現120億元。據指出,該筆鉅額交易已在昨日晚間成立,神秘大咖買家預計本周五完成交割,在國巨股價高檔巨額承接持股,買家身家與實力令市場好奇。 國巨發言管道 ...
市場傳出,國巨董事長陳泰銘前妻昨(10)日透過外資券商法國巴黎證券(BNP)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轉讓1.2萬張持股,占國巨已經發行股數達2.8%,套現120億元。據指出,該筆鉅額交易已在昨日晚間成立,神秘大咖買家預計本周五完成交割,在國巨股價高檔巨額承接持股,買家身家與實力令市場好奇。 國巨發言管道 ...
推 : 抓散戶0.0160F 06/01 14:20
推 : 這到底怎麼抓到的,70萬。。。161F 06/01 14:20
噓 : 還真會抓散戶啊162F 06/01 14:21
推 : 這一定被衝康163F 06/01 14:21
推 : 抓小放大,很會164F 06/01 14:24
推 : 管不住嘴巴阿 連這叫內線都沒概念吧165F 06/01 14:24
→ : 不然這金額好意思叫內線交易
→ : 不然這金額好意思叫內線交易
推 : 只會搞小的,好棒棒167F 06/01 14:29
推 : 這些小咖真的傻傻的168F 06/01 14:31
→ : 太小戶才被處理169F 06/01 14:32
推 : 這也要抓,元大原油正二勒170F 06/01 14:33
噓 : 有關係的像是什麼元大正二突改規則坑殺上億都沒問題171F 06/01 14:34
→ : 嘻嘻
→ : 嘻嘻
噓 : zzz只會對付普通老百姓 真他媽垃圾173F 06/01 14:34
→ : 放任一堆垃圾有錢人狂洗 普通老百姓多賺一點就告死你
→ : 放任一堆垃圾有錢人狂洗 普通老百姓多賺一點就告死你
推 : 如果是賠錢呢?會判刑嗎?175F 06/01 14:36
推 : 真的大的都抓不到176F 06/01 14:36
→ : 八成被認識的檢舉了177F 06/01 14:36
噓 : 不知道 就是想噓178F 06/01 14:36
噓 : 才這麼點錢是能影響什麼 抓三小179F 06/01 14:40
推 : 這也有事?180F 06/01 14:41
噓 : 沒錢判死181F 06/01 14:46
噓 : 就很想噓182F 06/01 14:47
噓 :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小咖先抓大咖都沒事183F 06/01 14:47
推 : 這個是被抓到的,沒抓到的真不知道賺多少呢184F 06/01 14:48
噓 : 抓著這小咖內線185F 06/01 14:48
推 : 廢到笑186F 06/01 14:49
推 : 殺雞警猴吧187F 06/01 14:49
噓 : 司法果然是有錢人的,抓小蝦米,放大鯨魚188F 06/01 14:50
推 : 笑死 一堆主力大戶各種內褲線不抓只會欺負散戶189F 06/01 14:50
推 : 太誠實190F 06/01 14:51
推 : 韭菜只許套牢,不許賺錢!191F 06/01 14:55
推 : 這是怎樣抓到的..192F 06/01 14:58
推 : 怎麼抓的????193F 06/01 15:01
推 : 大的不敢動,這種小的倒是抓很勤194F 06/01 15:01
推 : 沒黨證195F 06/01 15:03
推 : 勞工偷聽就內線,老闆家人親朋好友爽賺就合法,這什196F 06/01 15:04
→ : 根本亂判 司機覺得會漲 但是有100%保證漲嗎? 漲多少?197F 06/01 15:04
→ : 麼慣老闆法律?198F 06/01 15:04
推 : 沒膽抓張綱維 只能抓些散戶199F 06/01 15:04
推 : 大概是自己到處炫耀內線賺錢才被檢舉的吧200F 06/01 15:05
推 : 太黑暗了啦201F 06/01 15:05
推 : 抓小的當交差嗎202F 06/01 15:08
推 : 一定是被檢舉啦 誰會沒事去抓這種賺70萬的203F 06/01 15:12
→ : 划算204F 06/01 15:12
推 : ...員工真慘。繳回還要罰205F 06/01 15:15
推 : 這到底怎麼抓到的?206F 06/01 15:15
→ : 老闆就合法。員工就吃屎207F 06/01 15:15
噓 : 這個要抓不可能 一定自己嘴賤愛講208F 06/01 15:16
推 : 那全部的內線不就都有可能被抓==209F 06/01 15:18
推 : 才70萬 有夠慘210F 06/01 15:22
推 : 幹,只會抓這種小條的211F 06/01 15:22
推 : 這要怎麼被抓?212F 06/01 15:27
→ : 這也算內線?213F 06/01 15:27
推 : 70萬被抓 這還蠻慘的214F 06/01 15:29
推 : 內餡700萬都嫌少惹...你跟我說70...215F 06/01 15:32
推 : 扯爆 我來買不信抓的到216F 06/01 15:32
推 : 70萬被抓 XDXDXD 好慘217F 06/01 15:32
噓 : 只會抓小咖218F 06/01 15:33
推 : 87 這種到處炫耀才會被抓啦219F 06/01 15:34
推 : 肯定有人大嘴巴吹噓才被陰 也算是活該 偷吃還炫耀220F 06/01 15:34
推 : 操,這也算內線221F 06/01 15:43
推 : 證交法經典案例222F 06/01 15:43
推 : 人的忌妒心很可怕的223F 06/01 15:44
推 : 元大石油正二不抓 抓這種224F 06/01 15:51
推 : 一定是到處炫耀87225F 06/01 15:51
推 : 這也算喔... 那在公司聽到業務業績好不好 所以買賣自226F 06/01 15:52
→ : 己公司股票的 不就全部賠到沒褲子
→ : 己公司股票的 不就全部賠到沒褲子
噓 : 小咖才會被抓,可憐哪228F 06/01 15:52
推 : 內線才賺70這樣也要抓 會不會太無聊229F 06/01 15:52
推 : 這麼少錢也被抓230F 06/01 15:53
噓 : 司法真的夠廢,只敢抓這種231F 06/01 15:53
推 : 王雪紅就不會被抓232F 06/01 15:53
→ : 70萬的內線 還被抓 是有多廢233F 06/01 15:53
推 : 大炮打蚊子 幹你娘234F 06/01 15:58
→ : 這不是勵志故事教大家的嗎..這樣違法喔?235F 06/01 15:58
推 : 這種還被抓根本廢到笑236F 06/01 15:59
噓 : 司法給有錢人玩的237F 06/01 16:01
推 : 好奇怎麼被抓?238F 06/01 16:05
→ : 太高調啊,跟兄嫂講又被他們傳出去吧239F 06/01 16:07
推 : 這都有內餡也賺太少了吧240F 06/01 16:10
推 : 這種小條的也在抓,國巨股價崩跌的時候董事會決議啟動庫241F 06/01 16:13
→ : 藏股,救自己手中的股票,讓自己出貨,這種玩法才應該處
→ : 理吧
→ : 藏股,救自己手中的股票,讓自己出貨,這種玩法才應該處
→ : 理吧
推 : 才七十萬 外面一堆炒股的也知道內線怎麼不抓他們244F 06/01 16:18
噓 : 這是怎麼抓到的245F 06/01 16:23
推 : 蠻扯的,賺小錢被判246F 06/01 16:24
推 : 一定是有大嘴巴在亂講話吧247F 06/01 16:25
推 : 因為用國巨公司ip下單所以被抓嗎248F 06/01 16:25
→ : 只有其中一位用公司 IP 吧...249F 06/01 16:28
→ : 萬這個單位就別拿出來洗績效了250F 06/01 16:31
推 : 真正大咖內線交易會用人頭找不到,只能抓這種小咖的251F 06/01 16:38
推 : 屁小 內餡賺40你信?252F 06/01 16:40
推 : 這種小咖是怎麼抓到的??253F 06/01 16:44
推 : 70萬?這真的有小條254F 06/01 16:48
噓 : 太長255F 06/01 16:53
推 : 這樣也不行??256F 06/01 16:56
→ : 假如我在廁所不小心聽到咧?
→ : 假如我在廁所不小心聽到咧?
→ e7660239 …
→ : 一定是買了之後大嘴吧 在公司炫耀 被眼紅舉報259F 06/01 17:04
→ : 70萬罪該萬死, 70億應該就沒事了260F 06/01 17:05
→ : 是怎麼被抓的?有夠智障261F 06/01 17:11
推 : 前妻表示,雪紅姐表示…262F 06/01 17:16
推 : 70萬就抓的到 7億可能就抓不到了~263F 06/01 17:19
推 : 才70就抓?那些炒股的怎不吃屎264F 06/01 17:22
推 : 一定是被檢舉的 這種小錢怎麼可能被盯上265F 06/01 17:30
推 : 沒黨證還敢內線?266F 06/01 17:35
噓 : 賺不夠多有罪?267F 06/01 17:55
推 : 賺小錢活該被抓啊268F 06/01 18:04
→ : 抓這種真的很浪費資源 大魚不敢抓,抓蝦米喔269F 06/01 18:09
噓 : 這樣有甚麼罪啊? 那老闆沒罪嗎270F 06/01 18:26
推 : 前妻賣在最高點完全沒事呵 股神前妻271F 06/01 18:26
推 : 這種小條的都抓得到,XD272F 06/01 18:28
推 : 這金額這麼小 怎麼抓到的?273F 06/01 18:44
噓 : 應該是太高調了274F 06/01 18:44
推 : 奇怪 如何查到275F 06/01 18:46
→ : 有內線還賺這麼少?那些出書的動不動就千萬呢
推 : 這4個有內線各自都才獲利10多萬 是本不夠多
→ : 有內線還賺這麼少?那些出書的動不動就千萬呢
推 : 這4個有內線各自都才獲利10多萬 是本不夠多
噓 : 賠錢就風險 賺錢就內線 比通姦罪差勁278F 06/01 19:01
推 : 才70也叫內線,真的內線都不抓279F 06/01 19:26
推 : 乖乖通姦就沒事了 學人家內線280F 06/01 19:32
推 : 文組就是不能當法官,太沒邏輯了281F 06/01 19:45
→ : 笑死 70萬也要抓282F 06/01 19:47
推 : 大砲打蚊子283F 06/01 19:54
推 : 沒黨證= =284F 06/01 19:55
噓 : 我以為700萬還7000萬 靠北285F 06/01 20:05
推 : 抓這種笑死人286F 06/01 20:18
推 : 這樣也不行?287F 06/01 20:51
噓 : 之前老公偷聽的沒罪 呵呵 法律果然都有錢人在訂的288F 06/01 21:36
噓 : 請律師應該不會有罪,是不是的檢查官嚇嚇就招了289F 06/01 21:50
→ : 有錢人難抓,出入金錢太多
→ : 有錢人難抓,出入金錢太多
推 : 抓啥小70萬291F 06/01 22:53
→ : 我想他們的罪在於走漏消息害大人們沒賺到292F 06/0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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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tcblow2001, zerou86 說瞎!
2樓 時間: 2020-06-01 15:50:03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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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6-01 15:50 JP
大老闆跟政客&政治家族&顏色正確之人,就沒有內線交易的問題~~~ 平民百姓偷聽到消息賺了點錢,就有問題...應該要追殺到死~~ 全面執政真的很棒~~ 大老闆資方 政客 顏色正確都能賺到爽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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