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3-24 11:00:2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問卦] 用死亡筆記本有沒有可能成立殺人罪?
時間 Tue Mar 24 07:29:21 2020
老樣子 先說結論
不行
以我國刑法271條殺人罪來看
要有主觀犯意跟客觀殺人事實
才能論罪
這邊主觀犯意先不論
就客觀犯罪事實就沒辦法符合了
你各位社會之一般大眾
應該不會蠢到覺得寫個名字
人就會死吧
所以夜神月如果在台灣
可以大搖大擺的使用
根本不會有什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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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反正根本沒有,不用去思考1F 111.250.96.130 台灣 03/24 07:29
推 : 只要能確保筆記本具有殺人功能即可2F 61.228.240.176 台灣 03/24 07:30
推 : 這個問題我剛剛看刑法時想到ㄉ 感謝回答3F 223.140.23.74 台灣 03/24 07:30
推 : L根本就是無視法律的犯罪者4F 223.140.104.224 台灣 03/24 07:31
推 : 不可能,世上沒有東西能檢驗死筆的因果5F 49.215.162.157 台灣 03/24 07:34
→ : 關係
→ : 關係
推 : 那為啥漫畫不改成 L 是法盲?7F 110.50.160.66 台灣 03/24 07:36
→ : 幹你娘到底要打下中國沒肏你媽的8F 114.136.93.48 台灣 03/24 07:36
推 : 沒這東西的世界當然沒有這東西的檢驗方法9F 180.217.196.246 台灣 03/24 07:37
→ : 只要效果存在就好了吧 何必知道因果10F 114.136.60.29 台灣 03/24 07:38
→ : 以漫畫劇情來說 用死刑犯轉播給他殺
→ : 不相信的才是蠢 已符合客觀殺人事實
→ : 以漫畫劇情來說 用死刑犯轉播給他殺
→ : 不相信的才是蠢 已符合客觀殺人事實
推 : 首先你要先證明死筆透過某一種管道導致13F 49.215.162.157 台灣 03/24 07:41
→ : 受害者死亡
→ : 受害者死亡
→ : 幹你娘到底要打下中國沒肏你媽的15F 114.136.93.48 台灣 03/24 07:41
→ : 漫畫中 夜神月失憶恢復 取得筆記本16F 114.136.60.29 台灣 03/24 07:42
→ : 拿來試驗 就可以證明了
→ : 拿來試驗 就可以證明了
→ : 你要怎麼證明dn隔空殺人啊18F 110.50.145.69 台灣 03/24 07:43
→ : 根本不能
→ : 根本不能
推 : 這樣的話有預言死亡能力的算命師也要被20F 118.165.62.142 台灣 03/24 07:43
推 : 可是只有寫上(因),無法推到受害者死21F 49.215.162.157 台灣 03/24 07:43
→ : 亡(果),這中間不能啥都沒有阿
→ : 亡(果),這中間不能啥都沒有阿
→ : 判刑嗎?23F 118.165.62.142 台灣 03/24 07:43
推 : 光未知病菌殺人就很難查了24F 101.10.61.149 台灣 03/24 07:47
→ : 如果其他人看得到死神,應該是可以用教25F 180.217.134.24 台灣 03/24 07:53
→ : 唆殺人之類的辦吧?
→ : 唆殺人之類的辦吧?
→ : 驗證只能證明A在筆記本上寫下B名字,B之27F 111.82.14.180 台灣 03/24 07:55
→ : 後死了,你沒法驗證B的死跟A寫名字有絕對
→ : 關係,這中間過程驗證不了
→ : 後死了,你沒法驗證B的死跟A寫名字有絕對
→ : 關係,這中間過程驗證不了
→ : 樓上,不行,因為手段不能,在沒有辦30F 123.192.230.151 台灣 03/24 07:56
→ : 法確立死亡絕對是因為筆記本造成之前
→ : ,這些都沒有意義
→ : 法確立死亡絕對是因為筆記本造成之前
→ : ,這些都沒有意義
推 : 不是有催眠殺人ㄇ33F 61.70.138.115 台灣 03/24 09:08
→ : 這個不能當成那個來解嗎
→ : 這個不能當成那個來解嗎
噓 : 他殺了一開始的假L就能證明了好嗎 主客35F 1.167.52.122 台灣 03/24 09:20
→ : 觀都有
→ : 觀都有
→ : 所以死亡筆記本有先用死刑犯證明筆記37F 59.124.12.187 台灣 03/24 09:44
→ : 本可以殺人啊!
→ : 本可以殺人啊!
推 : 只要證明筆記本可以殺人就可以成立了阿39F 175.182.249.37 台灣 03/24 09:46
噓 : 直接在法庭寫下辯護律師的名字啊40F 220.134.142.236 台灣 03/2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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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20-03-24 13:24:00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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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3:24 TW
除非自首 而且在法庭上當庭自證 且 認罪 從殺人動機(證明有故意要殺死特定人的動機:證明自己犯罪動機)宣告 到著手(眾目睽睽之下完成自己所稱之殺人方式之動作:在犯罪工具上寫下人名) 然後既遂(眾目睽睽之下受害者真正死亡) 最後 向當庭法官表示 "如果不判我 殺人罪成立 我會在筆記本上寫下推事先生的大名"法官是 該判 還是 不該判 殺人罪成立+犯罪工具沒收呢? 判決理由書要怎麼寫呢? 是個很有趣的思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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