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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婚宴被出包新郎重辦!業者「不收費+賠8萬」遭拒...結局大逆
時間 Mon Nov 16 12:39:0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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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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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
2.記者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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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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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被出包新郎重辦!業者「不收費+賠8萬」遭拒...結局大逆轉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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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姓男子婚禮結束後,因不滿承辦廠商婚宴的服務過程中頻頻出包,害他名譽受損外還得
再補辦一次,怒向廠商提告。事後廠商為彌補,提出了婚宴費用全免及8萬元的和解條件
,但施男仍不買單,堅持上法院求償他補請花的13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總計98萬元。不
料,高雄地院一審判施敗訴後,承辦商反告他至今仍未支付第一場婚宴費用,法官審結判
施男需給付廠商42萬餘元。可上訴。
再補辦一次,怒向廠商提告。事後廠商為彌補,提出了婚宴費用全免及8萬元的和解條件
,但施男仍不買單,堅持上法院求償他補請花的13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總計98萬元。不
料,高雄地院一審判施敗訴後,承辦商反告他至今仍未支付第一場婚宴費用,法官審結判
施男需給付廠商42萬餘元。可上訴。
施男2017年聖誕夜委託某會展管理顧問公司替他舉行婚宴,不過事後他控訴,廠商不僅沒
遵照當初說好的標準作業流程,且還有取餐動線設計不良、無長輩桌的隨桌服務員先行上
菜、無新餐盤替換、無衛生紙、無冰桶、無素食標示、服務人員不足且經驗不足、餐點分
量不足且未充分加熱等諸多問題,害他事後又花了13萬多元補請婚宴。
遵照當初說好的標準作業流程,且還有取餐動線設計不良、無長輩桌的隨桌服務員先行上
菜、無新餐盤替換、無衛生紙、無冰桶、無素食標示、服務人員不足且經驗不足、餐點分
量不足且未充分加熱等諸多問題,害他事後又花了13萬多元補請婚宴。
對此,施男氣憤上法院提告,除了求償補宴客的13萬4652元外,另也求償自身名譽受損的
85萬元精神慰撫金,總結下來,主張顧問公司應給付他98萬4652元。
法庭上婚禮承辦商強調,除了「無素食標示」此項他們確實有疏忽外,其餘部分都沒有瑕
疵,接著,更反控施男2017年婚禮結束至今仍未支付當時的報酬46萬3260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就雙方言詞辯論,認為婚禮承辦廠商除了「素食標示」部分沒有依約提供
外,其餘瑕疵皆有在新人反應後及時修正,另施男指出餐點分量不足、沒有新餐盤替換以
及餐點未充分加熱的部分,因沒有實際證據,這部分難採信他說詞,審結判施敗訴。
外,其餘瑕疵皆有在新人反應後及時修正,另施男指出餐點分量不足、沒有新餐盤替換以
及餐點未充分加熱的部分,因沒有實際證據,這部分難採信他說詞,審結判施敗訴。
承辦商指出,他們2018年初就已向施男提出和解以示歉意,承諾除了不向他收取婚宴費用
外,也願意再支付8萬元賠償金,但施男當時希望賠償金可以拉高至12萬元以上,拒絕和
解。法官認為,既然此和解契約未成立,施男敗訴後,本應償還積欠婚宴的費用,經扣除
對方疏忽後,判施男需給付承辦廠商42萬2460元。可上訴。
外,也願意再支付8萬元賠償金,但施男當時希望賠償金可以拉高至12萬元以上,拒絕和
解。法官認為,既然此和解契約未成立,施男敗訴後,本應償還積欠婚宴的費用,經扣除
對方疏忽後,判施男需給付承辦廠商42萬246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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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05 號民事判決
壹、本訴部分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2 條(即民法第493
至494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
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 條至第195 條及第197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49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227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至494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
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 條至第195 條及第197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49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227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然查:
1.附表編號一(一)至(七)、二、五部分:
就附表編號一(一)至(七)、二、五部分,原告均僅泛稱:被告欠缺標準作業流程、取
餐動線設計不良、服務人員不足且經驗不足云云。然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書所示,兩造
並未就附表編號一(一)至(七)、二、五部分約定具體之給付內容,至原告所提訴外人
貝拉米宴會設計有限公司(即被告之履行輔助人)相關人員於訴訟外所為陳述之錄音譯文
,亦未提及兩造間就該等部分有何具體內容之約定,則原告就此部分空言主張:被告之給
付具有瑕疵云云,自嫌速斷。
餐動線設計不良、服務人員不足且經驗不足云云。然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書所示,兩造
並未就附表編號一(一)至(七)、二、五部分約定具體之給付內容,至原告所提訴外人
貝拉米宴會設計有限公司(即被告之履行輔助人)相關人員於訴訟外所為陳述之錄音譯文
,亦未提及兩造間就該等部分有何具體內容之約定,則原告就此部分空言主張:被告之給
付具有瑕疵云云,自嫌速斷。
2.附表編號三、四「無衛生紙、無冰桶」部分:
就附表編號三部分,原告於言詞辯論時自承:「(就『三、無長輩桌之隨桌服務員先行上
菜』,後來『要求場邊服務員緊急補充上菜』後,被告有無補正?)有補正」等語;就附
表編號四「無衛生紙、無冰桶」部分,觀諸原告以書狀陳稱:原告婚宴當日尚須監督被告
備置冰桶等語,及原告提出之賓客簡訊紀錄中所載:「桌上沒有事先放紙巾或是衛生紙,
是向廠商反應之後才有的」等內容,似見被告就此部分之給付縱有瑕疵,亦已即時補正(
修補瑕疵),是原告既未舉證尚有不能修補之瑕疵存在,且該瑕疵已達須補請婚宴或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程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害,自非足採。
菜』,後來『要求場邊服務員緊急補充上菜』後,被告有無補正?)有補正」等語;就附
表編號四「無衛生紙、無冰桶」部分,觀諸原告以書狀陳稱:原告婚宴當日尚須監督被告
備置冰桶等語,及原告提出之賓客簡訊紀錄中所載:「桌上沒有事先放紙巾或是衛生紙,
是向廠商反應之後才有的」等內容,似見被告就此部分之給付縱有瑕疵,亦已即時補正(
修補瑕疵),是原告既未舉證尚有不能修補之瑕疵存在,且該瑕疵已達須補請婚宴或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程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害,自非足採。
3.附表編號四「無素食標示」部分:
就附表編號四「素食標示」部分,被告固已自承並未依約提供,然兩造既已合意該部分之
價值為4000元,復經被告在反訴訴之聲明中扣除該4000元,原告並以書狀陳稱:「被告已
於反訴中扣除4000元,此部分原告無意見」等語,足見原告就此部分已不再主張,併此敘
明。
價值為4000元,復經被告在反訴訴之聲明中扣除該4000元,原告並以書狀陳稱:「被告已
於反訴中扣除4000元,此部分原告無意見」等語,足見原告就此部分已不再主張,併此敘
明。
4.附表編號四「無新餐盤替換」、六部分:
就附表編號四「無新餐盤替換」、六部分,依系爭契約書附件即菜單合約所示,兩造就餐
點數量係約定定量給付,並就不同菜色明定盤數或鍋數,就餐具數量則係約定碗盤刀叉組
570 組、570 個9 吋盤(即500 餘人約可替換1 次餐盤),均非由被告無限量供應,此觀
諸被告人員於婚宴前4 日曾向原告提醒:「每個人會有1 個替換盤」等語,原告亦僅回稱
:「餐具能多預備10-20人份嗎?」等語,亦足佐證。從而,原告既不能舉證被告所提供
之餐點數量、餐具數量有何與約定不符之情事,復以「以自助餐方式用餐,其目的當然就
是餐量足以使賓客飽足」、「自助餐形式,參酌國人一般前往自助式餐廳用餐時皆普遍知
悉,其餐具更換數量之多,絕非人數兩倍可負荷」為由,空言主張:被告所提供之餐點分
量不足、無新餐盤替換云云,顯與系爭契約明文約定之內容不符,自難遽採。此外,原告
主張:被告所提供之餐點未充分加熱云云,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亦難採信。
諸被告人員於婚宴前4 日曾向原告提醒:「每個人會有1 個替換盤」等語,原告亦僅回稱
:「餐具能多預備10-20人份嗎?」等語,亦足佐證。從而,原告既不能舉證被告所提供
之餐點數量、餐具數量有何與約定不符之情事,復以「以自助餐方式用餐,其目的當然就
是餐量足以使賓客飽足」、「自助餐形式,參酌國人一般前往自助式餐廳用餐時皆普遍知
悉,其餐具更換數量之多,絕非人數兩倍可負荷」為由,空言主張:被告所提供之餐點分
量不足、無新餐盤替換云云,顯與系爭契約明文約定之內容不符,自難遽採。此外,原告
主張:被告所提供之餐點未充分加熱云云,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亦難採信。
貳、反訴部分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 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於其免除之意思表示達到債務人
時,即生免除效力,固無待於債務人之承諾或另與債務人為免除之協議(契約),然必以
債權人有向債務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為依歸,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871號判決可資
參照。
。又債務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於其免除之意思表示達到債務人
時,即生免除效力,固無待於債務人之承諾或另與債務人為免除之協議(契約),然必以
債權人有向債務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為依歸,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871號判決可資
參照。
(二)經查,反訴原告之經理楊XX固於107 年2 月22日以簡訊向反訴被告表示:「但本
公司為表示負責態度與誠意,因此在與貝拉米協調完成前先行承諾,將不收取本案費用」
等語。然楊XX旋於該簡訊中補充:「本公司表示誠意,除不收取本案之費用外,願意提
供8 萬元以表達歉意……未來將全力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也希望給本公司改進之機
會」等語,顯見楊XX係將「免除報酬債務」及「給付賠償金」作為本件(即反訴被告拋
棄其餘請求)之和解要約,然該要約業因反訴被告於同年2 月27日以簡訊表示:「對於賠
償金額8 萬元,恕無法接受」等語而失其拘束力(民法第155 條參照),再觀諸反訴被告
另於107 年10月8 日以簡訊表示:「最後若楊副總無法於週五出席,也無法派代表出席,
就煩請楊副總確認貴公司是否以3 /11的『婚宴費用全免+額外賠償12萬元』為『和解』
條件基準,有再往上調整的空間?俾我方參考」等語,足見反訴被告明知「免除報酬債務
」及「給付賠償金」均屬和解要約不可分割之一部,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與債權人向債
務人免除債務之單獨行為迥異。從而,反訴被告逕將其同意之「免除報酬債務」解為反訴
原告免除債務之單獨行為,再將其不同意之「給付賠償金」解為兩造和解契約尚未成立,
於法容有誤會,自非足採。
公司為表示負責態度與誠意,因此在與貝拉米協調完成前先行承諾,將不收取本案費用」
等語。然楊XX旋於該簡訊中補充:「本公司表示誠意,除不收取本案之費用外,願意提
供8 萬元以表達歉意……未來將全力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也希望給本公司改進之機
會」等語,顯見楊XX係將「免除報酬債務」及「給付賠償金」作為本件(即反訴被告拋
棄其餘請求)之和解要約,然該要約業因反訴被告於同年2 月27日以簡訊表示:「對於賠
償金額8 萬元,恕無法接受」等語而失其拘束力(民法第155 條參照),再觀諸反訴被告
另於107 年10月8 日以簡訊表示:「最後若楊副總無法於週五出席,也無法派代表出席,
就煩請楊副總確認貴公司是否以3 /11的『婚宴費用全免+額外賠償12萬元』為『和解』
條件基準,有再往上調整的空間?俾我方參考」等語,足見反訴被告明知「免除報酬債務
」及「給付賠償金」均屬和解要約不可分割之一部,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與債權人向債
務人免除債務之單獨行為迥異。從而,反訴被告逕將其同意之「免除報酬債務」解為反訴
原告免除債務之單獨行為,再將其不同意之「給付賠償金」解為兩造和解契約尚未成立,
於法容有誤會,自非足採。
五、綜上所述,反訴被告既不爭執反訴原告請求之42萬2460元尚未給付,復又不能舉證反
訴原告確有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則反訴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應給
付42萬2460元,及自反訴被告受催告翌日即107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參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利息起算日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訴原告確有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則反訴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應給
付42萬2460元,及自反訴被告受催告翌日即107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參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利息起算日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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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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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還真狂1F 11/16 12:40
推 : 還不是要付40多萬2F 11/16 12:40
→ : 這就是不見好就收的下場3F 11/16 12:40
推 : 貪4F 11/16 12:40
→ : 五十萬不要要獅子大開口100萬..活該5F 11/16 12:41
推 : 溫馨6F 11/16 12:41
推 : 貪心活該7F 11/16 12:41
推 : 不懂 看戲推8F 11/16 12:41
噓 : 要懂的停利啊9F 11/16 12:41
推 : 死好10F 11/16 12:42
→ : 就有人覺得餐廳婚宴很糟糕要求賠償100萬.餐廳只願意給5011F 11/16 12:42
→ : 提告以後敗訴然後還沒付清尾款42萬被告
→ : 提告以後敗訴然後還沒付清尾款42萬被告
推 : 新郎還有空觀察這些小細節?刻意找碴是吧?13F 11/16 12:43
推 : 貪婪14F 11/16 12:44
推 : 應該又是個AA台男15F 11/16 12:44
→ : 見好不收。喜歡法院認證?16F 11/16 12:44
推 : 覺得 不要那麼貪心17F 11/16 12:44
推 : 這些原因感覺硬湊...18F 11/16 12:44
推 : 白吃19F 11/16 12:45
→ : UCCU!!真的是白懶20F 11/16 12:47
推 : 判的好21F 11/16 12:47
推 : 餐廳願意賠50已經超佛了22F 11/16 12:48
推 : 還有請律師勒....23F 11/16 12:48
→ : 就以為精神賠償可以無限拉高。24F 11/16 12:49
推 : 笑死25F 11/16 12:51
推 : 哈哈哈26F 11/16 12:52
推 : 有要扯那麼嚴重嗎?人家道歉就算了27F 11/16 12:52
推 : 笑死28F 11/16 12:53
推 : 笑死 貪啊29F 11/16 12:55
推 : 有請律師還搞成這樣30F 11/16 12:56
推 : 這種人就是得理不擾人31F 11/16 12:57
推 : 死奧客32F 11/16 12:58
推 : 智障33F 11/16 13:01
推 : 結婚通常就這一次,新郎重視是應該的34F 11/16 13:04
→ : 賠你這一次合理,憑什麼要賠你補請的部分?35F 11/16 13:06
噓 : 每次都貼完整的判決書是有啥障礙 給連接就好了36F 11/16 13:08
→ : 判決書的連結貼不出來啊.要拿關鍵字查37F 11/16 13:10
推 : 廠商 : 這種要求真沒見過38F 11/16 13:12
推 : 廠商:爽阿刺阿39F 11/16 13:15
→ : 原來現在請婚宴 還有這麼多眉角 什麼是隨桌服務員啊 有人會40F 11/16 13:15
→ : 幫忙餵食?
→ : 幫忙餵食?
推 : 死好42F 11/16 13:18
推 : 不收費還加賠八萬已經很有誠意了吧43F 11/16 13:26
推 : 活該44F 11/16 13:32
噓 : 有夠奧客45F 11/16 13:37
推 : 這裡的人看不懂判決書的不用麻煩了46F 11/16 13:38
推 : 傻帽47F 11/16 13:40
推 : 免費重辦還送8萬,哪來這麼佛的48F 11/16 13:41
噓 : 垃圾台男49F 11/16 13:50
推 : 這個沒認清楚台灣是資方市場50F 11/16 13:55
噓 : 台男讚,台灣良心51F 11/16 13:59
噓 : 反正台灣法律就是笑話 殺人都無罪了52F 11/16 14:01
推 : 有沒有找人證跟照片啊53F 11/16 14:21
推 : 有經驗了!建議再結一次54F 11/16 14:30
推 : 還重辦,可見真的很出包。可能庭上講話觸怒法官,直接天罰55F 11/16 14:32
→ : 。
→ : 。
推 : 這種算消費糾紛 法官基本上都會折衷判各退一步57F 11/16 14:35
推 : 活該 做人雞掰回到自己身上了吧58F 11/16 14:39
推 : 辦婚宴發大財59F 11/16 14:42
噓 : 低能標題整天大逆轉60F 11/16 14:47
推 : 哈哈,偷雞不著失把米...61F 11/16 15:24
噓 : 矮額,又是異性戀小屌台男62F 11/16 17:07
推 : 聽起來是滿雷的啊,不過也是原告自己貪心 lol63F 11/1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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