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0-09-30 17:27:1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新聞] 「洗鍋水沖到奶瓶」準妯娌廚房開戰 小叔傻眼:我只是想吃泡
時間 Wed Sep 30 14:15:0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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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洗鍋水沖到奶瓶」準妯娌廚房開戰 小叔傻眼:我只是想吃泡麵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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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女調酒師先前與許姓男友一家人同住,因為清洗煮泡麵的鍋具水噴到男友曾姓大嫂的
奶瓶,兩人爆發激烈爭執,當場在廚房「開戰」,推擠中不慎導致大嫂受傷,雙方因此鬧
上法院。由於調解的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黃女最終被彰化地院法官依傷害罪判處拘役
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奶瓶,兩人爆發激烈爭執,當場在廚房「開戰」,推擠中不慎導致大嫂受傷,雙方因此鬧
上法院。由於調解的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黃女最終被彰化地院法官依傷害罪判處拘役
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中提到,曾女今年3月15日上午10時許在夫家一樓的廚房清洗孩子們的奶瓶,此時
剛煮完泡麵的黃女也來清洗鍋具,沒想到洗鍋水不小心沖到奶瓶,導致得再沖洗一次奶瓶
,雙方因此爆發爭執,她憤而拿起放置奶嘴的網子丟擲,接著就被抓傷雙手,氣得報案請
警察來處理。
剛煮完泡麵的黃女也來清洗鍋具,沒想到洗鍋水不小心沖到奶瓶,導致得再沖洗一次奶瓶
,雙方因此爆發爭執,她憤而拿起放置奶嘴的網子丟擲,接著就被抓傷雙手,氣得報案請
警察來處理。
後來曾女前往醫院檢查傷勢,卻發現有腦震盪的狀況。黃女到案後否認曾動手毆打曾女後
腦,「當天她拿奶瓶蓋丟我,我出手往胸口推,她沒有跌倒也沒有後退,還馬上還手作勢
要打我,我就把她的手抓住,互相拉扯、推擠,後來男友大喊『妳們在做什麼』,我就放
腦,「當天她拿奶瓶蓋丟我,我出手往胸口推,她沒有跌倒也沒有後退,還馬上還手作勢
要打我,我就把她的手抓住,互相拉扯、推擠,後來男友大喊『妳們在做什麼』,我就放
手,拿著泡麵跟男友上樓」,全程並未看到對方重心不穩望後傾倒,腦震盪應該與她無關。
許姓男友則證稱,當天因為想吃泡麵請女友去煮,結果才剛進去廁所就聽到廚房有爭吵聲
,走出去看看,就看到大嫂拿東西丟女友,女友則用手推大嫂,兩人互相拉扯不放,直到
他出聲大喊兩人才放手,「據我所目睹的情形,女友沒有傷到大嫂的頭部。」
,走出去看看,就看到大嫂拿東西丟女友,女友則用手推大嫂,兩人互相拉扯不放,直到
他出聲大喊兩人才放手,「據我所目睹的情形,女友沒有傷到大嫂的頭部。」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曾女腦震盪是黃女所為,但手臂抓傷是事實,兩人
共同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卻欠缺尊重,發生爭執也不思以理性態度溝通解決,行為實不
足取,考量到黃女犯後坦承犯行,有意調解卻因為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最終未取得諒
解,日前依傷害罪判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共同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卻欠缺尊重,發生爭執也不思以理性態度溝通解決,行為實不
足取,考量到黃女犯後坦承犯行,有意調解卻因為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最終未取得諒
解,日前依傷害罪判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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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30/1821465.htm#ixzz6ZVFIz4Mb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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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應當以和為貴啊!
參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86 號刑事判決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
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
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
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
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公訴人、被告黃靜婷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皆未爭執證據能力,亦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同意本案供述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為
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
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
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
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
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公訴人、被告黃靜婷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皆未爭執證據能力,亦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同意本案供述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為
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
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
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
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
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
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
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
人即告訴人曾XX於警詢、偵查時、證人許XX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
有告訴人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下稱員林基督教醫院)109年3月15日
診斷證明書、告訴人之傷勢照片、現場照片及員林基督教醫院以109年6月24日一○九員基
院字第1090600033號函所附之告訴人於109年3月15日就診之病歷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見被
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人即告訴人曾XX於警詢、偵查時、證人許XX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
有告訴人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下稱員林基督教醫院)109年3月15日
診斷證明書、告訴人之傷勢照片、現場照片及員林基督教醫院以109年6月24日一○九員基
院字第1090600033號函所附之告訴人於109年3月15日就診之病歷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見被
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傷害告訴人,除造成告訴人受有左側前臂擦傷之傷害外,另徒手毆
打告訴人之後腦勺,造成告訴人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致受有腦震盪之傷害。惟被告堅詞
否認有徒手毆打告訴人之後腦勺,造成告訴人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致受有腦震盪之傷害
等情,辯稱:當天告訴人拿奶瓶蓋丟我後,我出手往告訴人的胸口推,但她沒有跌倒,也
沒有往後退,並馬上還手作勢要打我,我就把她的手抓住,2個人就互相拉扯、推擠,後
來許XX大喊「妳們在做什麼」,我就放手,之後拿著泡麵跟許XX上樓。我跟告訴人發
生衝突的過程中,沒有打告訴人的後腦勺,告訴人也沒有重心不穩往後傾倒的情形,告訴
人所受腦震盪傷害,與我無關,不是我造成的。告訴人的兒子及女兒都一直坐在餐桌吃東
西,沒有上前阻止我跟告訴人等語。經查:
打告訴人之後腦勺,造成告訴人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致受有腦震盪之傷害。惟被告堅詞
否認有徒手毆打告訴人之後腦勺,造成告訴人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致受有腦震盪之傷害
等情,辯稱:當天告訴人拿奶瓶蓋丟我後,我出手往告訴人的胸口推,但她沒有跌倒,也
沒有往後退,並馬上還手作勢要打我,我就把她的手抓住,2個人就互相拉扯、推擠,後
來許XX大喊「妳們在做什麼」,我就放手,之後拿著泡麵跟許XX上樓。我跟告訴人發
生衝突的過程中,沒有打告訴人的後腦勺,告訴人也沒有重心不穩往後傾倒的情形,告訴
人所受腦震盪傷害,與我無關,不是我造成的。告訴人的兒子及女兒都一直坐在餐桌吃東
西,沒有上前阻止我跟告訴人等語。經查:
1.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
反之立場,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
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
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
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判決參照)。證人即告訴
人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9年3月15日10時30分許,帶我2個小孩下樓到廚房吃早餐,2個小
孩分別是104年、106年出生,我請小朋友坐在餐桌上,我在水槽洗小孩的奶瓶。然後黃X
X下樓到廚房煮泡麵,煮好泡麵,把泡麵倒進她的碗裡,用水沖洗她的鍋子後,直接倒入
水槽,剛好我要拿水槽裡的奶瓶,我的手和奶瓶都被她的水沖到,轉頭和她理論說沒看到
我的奶瓶在水槽裡,這樣害我要再洗1次。黃XX跟我說她是故意的,我想怎樣,我就拿
起旁邊放置奶嘴網子丟向她,她有閃過,所以沒有丟到。後來她舉起右手作勢要攻擊我,
結果我來不及閃避,被她的右手肘攻擊到我的後腦勺,當下我重心不穩,往後面冰箱傾倒
,我女兒要來扶我,我重心不穩往我女兒壓,我就起身跟黃XX說:「妳害我壓到我女兒
了」。黃XX就用手抓住我的衣服領口,我為了防止她打我,就用雙手把她推著讓她不要
再傷害我了。後來我小叔許XX下來,黃XX看到我小叔下來才放開我。到了下午我的頭
才開始暈眩,娘家母親才帶我去掛急診,診斷出來才知道我有腦震盪現象,當晚返家時嘔
吐2次等語(見偵卷第14頁)。並於偵查時證稱:案發當時我帶小孩下來廚房吃飯,我在洗
奶瓶,黃XX在煮東西,煮完她用洗鍋後的熱水倒在我的手上,我跟她說「你沒看到我的
奶瓶在這邊嗎?要我再洗1次」,黃XX回說她是故意的,不然要怎樣。我很生氣,拿奶嘴
的網子要丟她,但她閃過去。之後她用右手肘從側面打我的後腦,我重心不穩,倒向後面
的冰箱,我女兒看到要來扶我,我就壓到我女兒。我起身後,黃XX抓我的衣領,我用雙
手推著,請她不要再攻擊我,過程中黃XX可能有抓到我的手,所以我的手有受傷,我們
2個就互罵。許XX聽到聲音,下來問說怎麼了,黃XX看到許XX下來,就放開我,跟
許XX一起上樓了。當時我的兒子及女兒都在場等語。
反之立場,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
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
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
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判決參照)。證人即告訴
人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9年3月15日10時30分許,帶我2個小孩下樓到廚房吃早餐,2個小
孩分別是104年、106年出生,我請小朋友坐在餐桌上,我在水槽洗小孩的奶瓶。然後黃X
X下樓到廚房煮泡麵,煮好泡麵,把泡麵倒進她的碗裡,用水沖洗她的鍋子後,直接倒入
水槽,剛好我要拿水槽裡的奶瓶,我的手和奶瓶都被她的水沖到,轉頭和她理論說沒看到
我的奶瓶在水槽裡,這樣害我要再洗1次。黃XX跟我說她是故意的,我想怎樣,我就拿
起旁邊放置奶嘴網子丟向她,她有閃過,所以沒有丟到。後來她舉起右手作勢要攻擊我,
結果我來不及閃避,被她的右手肘攻擊到我的後腦勺,當下我重心不穩,往後面冰箱傾倒
,我女兒要來扶我,我重心不穩往我女兒壓,我就起身跟黃XX說:「妳害我壓到我女兒
了」。黃XX就用手抓住我的衣服領口,我為了防止她打我,就用雙手把她推著讓她不要
再傷害我了。後來我小叔許XX下來,黃XX看到我小叔下來才放開我。到了下午我的頭
才開始暈眩,娘家母親才帶我去掛急診,診斷出來才知道我有腦震盪現象,當晚返家時嘔
吐2次等語(見偵卷第14頁)。並於偵查時證稱:案發當時我帶小孩下來廚房吃飯,我在洗
奶瓶,黃XX在煮東西,煮完她用洗鍋後的熱水倒在我的手上,我跟她說「你沒看到我的
奶瓶在這邊嗎?要我再洗1次」,黃XX回說她是故意的,不然要怎樣。我很生氣,拿奶嘴
的網子要丟她,但她閃過去。之後她用右手肘從側面打我的後腦,我重心不穩,倒向後面
的冰箱,我女兒看到要來扶我,我就壓到我女兒。我起身後,黃XX抓我的衣領,我用雙
手推著,請她不要再攻擊我,過程中黃XX可能有抓到我的手,所以我的手有受傷,我們
2個就互罵。許XX聽到聲音,下來問說怎麼了,黃XX看到許XX下來,就放開我,跟
許XX一起上樓了。當時我的兒子及女兒都在場等語。
2.告訴人固於警詢及偵查時均指證稱被告以右手肘打其後腦勺,致其重心不穩向後傾倒,
女兒過來攙扶,其還壓到女兒。到了下午,其感到頭部暈眩,前往就醫,方知道有腦震盪
現象等情。並提出員林基督教醫院109年3月15日診斷證明書以為佐證(見偵卷第25頁)。惟
被告業已否認告訴人所受腦震盪傷害係其所為。而上開卷附告訴人之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
證明書、傷勢照片及就診病歷資料,僅能證明告訴人於109年3月15日19時許至員林基督教
醫院就醫時,經醫師診斷其有腦震盪情形,然尚無從據此認定告訴人所受腦震盪傷害係被
告出手造成。
女兒過來攙扶,其還壓到女兒。到了下午,其感到頭部暈眩,前往就醫,方知道有腦震盪
現象等情。並提出員林基督教醫院109年3月15日診斷證明書以為佐證(見偵卷第25頁)。惟
被告業已否認告訴人所受腦震盪傷害係其所為。而上開卷附告訴人之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
證明書、傷勢照片及就診病歷資料,僅能證明告訴人於109年3月15日19時許至員林基督教
醫院就醫時,經醫師診斷其有腦震盪情形,然尚無從據此認定告訴人所受腦震盪傷害係被
告出手造成。
3.又證人許XX於警詢時證稱:當天我叫我女友黃XX煮泡麵給我吃,我先去廁所,一下
子就聽到廚房有爭吵聲音,我走過去廚房門口,看到我大嫂曾XX拿東西丟黃XX,黃X
X則用手推我大嫂,拉扯過程中,我大嫂要還手,黃XX抓住我大嫂的手。後來2人拉扯
住不放,我就喊說「妳們在幹嘛?」她們才放手。我大嫂說她腦震盪,但據我所目睹的情
形,根本沒有傷到我大嫂的頭部等語(見偵卷第18頁)。復於偵查時具結證稱:當時我女友
黃XX在廚房煮泡麵,我下樓要去幫她端泡麵。在樓梯口,我就聽到黃XX跟曾XX在吵
架的聲音。我走到廚房門口,看到曾XX拿東西丟黃XX,黃XX就推曾XX的左胸。之
後她們拉扯,我叫她們停手,她們就沒有再打了。我沒有看到被告打告訴人後腦,只有拉
扯。當時曾XX的兒子及女兒有在場,過程中,被告沒有拿武器等語(見偵卷第66頁)。再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我大嫂曾XX跟我女友黃XX本來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但現
在沒有。之前住在同一個屋簷下時,她們相處情形是各過各的。於109年3月15日上午10時
許,在光復路2段的住處,我有看到黃XX跟曾XX發生衝突這件事情。當時我叫黃XX
去煮泡麵給我吃,我先去3樓的廁所,上完廁所,我要下樓幫她端泡麵,在樓梯間就聽到
廚房有大小聲,然後我就走去廚房門那邊。我一開始先在廚房門口看,看到的內容就是黃
XX跟我大嫂在吵架。她們大概吵一下子而已,我大嫂就先拿奶瓶蓋丟黃XX,黃XX就
站在那邊不知道說什麼,然後出手推我大嫂左手臂這邊,但我大嫂沒有往後倒向冰箱,接
著她們2個就拉扯了。因為黃XX沒有推倒我大嫂,所以我大嫂也出手跟黃XX互相拉扯
,我沒有看到黃XX舉起右手肘攻擊我大嫂的後腦勺。我看到的只有她們用手推對方的肩
膀、胸部這邊。黃XX沒有把曾XX推到去撞到冰箱,而是我大嫂站這邊(手比左邊)、黃
XX站這邊(手比右邊),2個互相推彼此的肩膀跟手,再拉扯這樣。我只看到她們推跟拉
扯的動作和吵架在那邊念。後來她們拉扯纏在一起,我就大喊一聲,2個才放手,然後被
告就跟著我走了。過程中除了我、曾XX和黃XX之外,還有我姪子及姪女即我大嫂的孩
子在場(證人在現場圖上標註曾XX、黃XX、證人站立之位置及證人姪子、姪女所在位
置後簽名庭呈),我大嫂的女兒跟兒子都讀幼稚園了。在整個過程中,我的姪子跟姪女都
坐在餐桌吃飯,沒有上前。我一開始下來站在廚房門那邊,在她們吵架的過程中,我都沒
有出聲,因為1個是我大嫂、1個是我女友,我不能怎樣,只能站在門那邊,我大嫂沒有辦
法看到我站在那邊,所以可能不知道我已經下樓。她們肢體衝突結束之後,黃XX或我大
嫂沒有跟我講說她們哪裡受傷,當下大家都好好的,沒有講什麼。我們後來才知道我大嫂
有就醫,是當天之後我跟黃XX去拜拜,晚上家裡的人打電話來說我大嫂娘家的人帶她去
就醫,然後來家裡,說我大嫂腦震盪什麼的,我聽得很模糊等語。
子就聽到廚房有爭吵聲音,我走過去廚房門口,看到我大嫂曾XX拿東西丟黃XX,黃X
X則用手推我大嫂,拉扯過程中,我大嫂要還手,黃XX抓住我大嫂的手。後來2人拉扯
住不放,我就喊說「妳們在幹嘛?」她們才放手。我大嫂說她腦震盪,但據我所目睹的情
形,根本沒有傷到我大嫂的頭部等語(見偵卷第18頁)。復於偵查時具結證稱:當時我女友
黃XX在廚房煮泡麵,我下樓要去幫她端泡麵。在樓梯口,我就聽到黃XX跟曾XX在吵
架的聲音。我走到廚房門口,看到曾XX拿東西丟黃XX,黃XX就推曾XX的左胸。之
後她們拉扯,我叫她們停手,她們就沒有再打了。我沒有看到被告打告訴人後腦,只有拉
扯。當時曾XX的兒子及女兒有在場,過程中,被告沒有拿武器等語(見偵卷第66頁)。再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我大嫂曾XX跟我女友黃XX本來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但現
在沒有。之前住在同一個屋簷下時,她們相處情形是各過各的。於109年3月15日上午10時
許,在光復路2段的住處,我有看到黃XX跟曾XX發生衝突這件事情。當時我叫黃XX
去煮泡麵給我吃,我先去3樓的廁所,上完廁所,我要下樓幫她端泡麵,在樓梯間就聽到
廚房有大小聲,然後我就走去廚房門那邊。我一開始先在廚房門口看,看到的內容就是黃
XX跟我大嫂在吵架。她們大概吵一下子而已,我大嫂就先拿奶瓶蓋丟黃XX,黃XX就
站在那邊不知道說什麼,然後出手推我大嫂左手臂這邊,但我大嫂沒有往後倒向冰箱,接
著她們2個就拉扯了。因為黃XX沒有推倒我大嫂,所以我大嫂也出手跟黃XX互相拉扯
,我沒有看到黃XX舉起右手肘攻擊我大嫂的後腦勺。我看到的只有她們用手推對方的肩
膀、胸部這邊。黃XX沒有把曾XX推到去撞到冰箱,而是我大嫂站這邊(手比左邊)、黃
XX站這邊(手比右邊),2個互相推彼此的肩膀跟手,再拉扯這樣。我只看到她們推跟拉
扯的動作和吵架在那邊念。後來她們拉扯纏在一起,我就大喊一聲,2個才放手,然後被
告就跟著我走了。過程中除了我、曾XX和黃XX之外,還有我姪子及姪女即我大嫂的孩
子在場(證人在現場圖上標註曾XX、黃XX、證人站立之位置及證人姪子、姪女所在位
置後簽名庭呈),我大嫂的女兒跟兒子都讀幼稚園了。在整個過程中,我的姪子跟姪女都
坐在餐桌吃飯,沒有上前。我一開始下來站在廚房門那邊,在她們吵架的過程中,我都沒
有出聲,因為1個是我大嫂、1個是我女友,我不能怎樣,只能站在門那邊,我大嫂沒有辦
法看到我站在那邊,所以可能不知道我已經下樓。她們肢體衝突結束之後,黃XX或我大
嫂沒有跟我講說她們哪裡受傷,當下大家都好好的,沒有講什麼。我們後來才知道我大嫂
有就醫,是當天之後我跟黃XX去拜拜,晚上家裡的人打電話來說我大嫂娘家的人帶她去
就醫,然後來家裡,說我大嫂腦震盪什麼的,我聽得很模糊等語。
4.依上開證人許XX之證述,可知渠於樓梯間聽到被告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後,即到廚
房門口,並在場目擊到被告與告訴人吵架後進一步出手為肢體衝突的整個過程。且被告當
時僅出手推、拉扯告訴人,但告訴人並未因此往後倒向冰箱,被告亦未以右手肘攻擊告訴
人之後腦勺,致告訴人往後傾倒。過程中,告訴人就讀幼稚園之女兒一直坐在餐桌吃飯,
並未上前等情。則告訴人指證稱被告以右手肘打其後腦勺,致其重心不穩,往後面冰箱傾
倒,女兒過來扶其,其還壓到女兒等節,已核與證人許XX所述不符。又告訴人於109年5
月23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狀時,係於書狀上指稱被告以手腕打中其頭部
,然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卻稱被告係以右手肘攻擊其後腦勺,前後指述顯有不一。再者,依
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其重心不穩,往後面冰箱傾倒時,女兒過來扶其,其因而壓到
女兒,其起身後,繼續與被告發生肢體衝突。惟依告訴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其女兒係
於104年出生,於本案發生當時約4歲多甚為年幼,倘告訴人確因被告出手攻擊其後腦勺,
致重心不穩向後傾倒,女兒過來扶其,乃遭告訴人壓到。告訴人當下理應先關心女兒有無
受傷或受到驚嚇,並做相關處置如安撫小孩或確認小孩沒事後,要求小孩離開現場,應不
致於對女兒毫無聞問,反起身繼續與被告發生肢體衝突。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所稱其
因遭被告以右手肘攻擊其後腦勺,致重心不穩,倒向後面的冰箱,造成其受有腦震盪之傷
害等語,是否屬實,尚有可疑。復無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告訴人此部分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
性。自難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即認被告有出手毆打告訴人之後腦勺,造成告訴
人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致受有腦震盪之傷害。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罪事實容有未洽,
應由本院予以更正。
房門口,並在場目擊到被告與告訴人吵架後進一步出手為肢體衝突的整個過程。且被告當
時僅出手推、拉扯告訴人,但告訴人並未因此往後倒向冰箱,被告亦未以右手肘攻擊告訴
人之後腦勺,致告訴人往後傾倒。過程中,告訴人就讀幼稚園之女兒一直坐在餐桌吃飯,
並未上前等情。則告訴人指證稱被告以右手肘打其後腦勺,致其重心不穩,往後面冰箱傾
倒,女兒過來扶其,其還壓到女兒等節,已核與證人許XX所述不符。又告訴人於109年5
月23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狀時,係於書狀上指稱被告以手腕打中其頭部
,然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卻稱被告係以右手肘攻擊其後腦勺,前後指述顯有不一。再者,依
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其重心不穩,往後面冰箱傾倒時,女兒過來扶其,其因而壓到
女兒,其起身後,繼續與被告發生肢體衝突。惟依告訴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其女兒係
於104年出生,於本案發生當時約4歲多甚為年幼,倘告訴人確因被告出手攻擊其後腦勺,
致重心不穩向後傾倒,女兒過來扶其,乃遭告訴人壓到。告訴人當下理應先關心女兒有無
受傷或受到驚嚇,並做相關處置如安撫小孩或確認小孩沒事後,要求小孩離開現場,應不
致於對女兒毫無聞問,反起身繼續與被告發生肢體衝突。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所稱其
因遭被告以右手肘攻擊其後腦勺,致重心不穩,倒向後面的冰箱,造成其受有腦震盪之傷
害等語,是否屬實,尚有可疑。復無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告訴人此部分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
性。自難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即認被告有出手毆打告訴人之後腦勺,造成告訴
人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致受有腦震盪之傷害。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罪事實容有未洽,
應由本院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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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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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根本不能住一起了2F 09/30 14:15
→ : 一個廚房不放兩個女人是鐵則3F 09/30 14:16
推 : 台女vs台女 怕4F 09/30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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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男友自己想吃女友幫忙煮還要洗鍋,若男友自己去洗可能就18F 09/30 14:23
→ : 不會發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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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同居不會搬出去喔 又還沒嫁進去20F 09/30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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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等大嫂洗完再洗不就好了,然後不小心有道歉嗎?還是就硬槓22F 09/30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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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鼻屎大的動機,滔天般的殺意24F 09/30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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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 幹你娘這大嫂真雞巴爛 是不會在洗一次???27F 09/3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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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看以前就不合了啦,呵呵31F 09/30 14:34
噓 : 自己家還要女友幫忙去煮泡麵 呵呵32F 09/30 14:34
→ : 廚房一山不容二虎,一起住獨立廚衛真的爽。33F 09/30 14:35
推 : 這個...沒結婚跟男友家人住一起??34F 09/30 14:37
推 : 現役媽媽表示重洗一次奶瓶就有這麼嚴重!特別是小孩1歲35F 09/30 14:39
→ : 以下每天睡眠時間只有不到4小時,洗完還要消毒還要烘乾
→ : ,在我旁邊倒洗麵水根本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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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ㄜ38F 09/30 14:40
噓 : 台女個性差 尤其是結婚過的39F 09/30 14:40
噓 : 怎麼沒有黃女、曾女的照片?40F 09/30 14:42
推 : 大嫂就在洗奶瓶還去旁邊倒水噴他~還有人護航笑死41F 09/30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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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當自己家喔? 以後打炮不會到台女家裡打就不會吵了44F 09/30 14:46
→ : 就說八卦是最仇女的,吃泡麵不會自己煮?碗都不自己洗45F 09/3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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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那個女友還說他是故意的你想怎樣49F 09/3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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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這算不算高房價造成的家庭矛盾衝突51F 09/30 15:20
推 : 因為廚房同時有兩個人 肯定會出事52F 09/30 15:26
噓 : 哇靠,大嫂先洗也能被推文的OO嘴耶,不排隊是正義?53F 09/30 15:31
推 : 男的殘廢了連泡麵都不會煮?54F 09/30 15:35
推 : 死白目 照顧小孩已經很辛苦了還要被這樣搞55F 09/30 15:38
→ : 廢物台男結婚了還要老婆住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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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男的都沒事XDDDDD 老婆洗奶瓶女友洗碗57F 09/3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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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 男人在幹嘛?62F 09/3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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