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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指「館長」有7前科 國安局退役上校涉誹謗判3月
時間 Mon Aug 31 12:18:4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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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陳俊智/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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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館長」有7前科 國安局退役上校涉誹謗判3月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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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退役上校李天鐸去年5月在臉書發文,指「館長」陳之漢有毒品、槍砲及恐嚇等多
項前科,因此被控妨害名譽;新北地院審理時,李否認犯罪,堅稱自己有盡到查證義務,
但說法未被採信,最後被依誹謗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連發文用的手機也被視為
犯罪工具沒收。
項前科,因此被控妨害名譽;新北地院審理時,李否認犯罪,堅稱自己有盡到查證義務,
但說法未被採信,最後被依誹謗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連發文用的手機也被視為
犯罪工具沒收。
去年5月20日,李天鐸在臉書粉絲團「李天鐸軍事論壇」發文評論總統蔡英文與陳之漢共
同錄製莒光園地「我從軍我驕傲」節目一事,內容寫道「陳之漢什麼人啊?擁有:毒品、
竊盜、賭博、恐嚇、傷害、搶奪、共同強制罪,七項前科之『網紅』,小有名氣的人」,
並指「蔡英文真的是瘋了嗎」。
同錄製莒光園地「我從軍我驕傲」節目一事,內容寫道「陳之漢什麼人啊?擁有:毒品、
竊盜、賭博、恐嚇、傷害、搶奪、共同強制罪,七項前科之『網紅』,小有名氣的人」,
並指「蔡英文真的是瘋了嗎」。
李天鐸因文章衍生刑民訴訟,民事部分一審被士林地院判賠30萬元和連續刊登道歉啟事15
日,上訴後,二審改判25萬元確定;民事判決確定後,李天鐸在刑事訴訟中仍否認犯行,
辯稱民庭法官未能詳查證據,始終認為自己無罪。
日,上訴後,二審改判25萬元確定;民事判決確定後,李天鐸在刑事訴訟中仍否認犯行,
辯稱民庭法官未能詳查證據,始終認為自己無罪。
李天鐸強調自己是以軍人身分,對蔡英文帶陳之漢去軍營錄製莒光園地一事做評論,並非
針對陳之漢個人;對於陳提出良民證自清一事,李則辯稱是認知不同造成誤會。他表示,
警察局的良民證是5年內的犯罪紀錄,至於5年前有無前科,基於偵查不公開,沒有人能知
道,自己已盡到查證義務。
針對陳之漢個人;對於陳提出良民證自清一事,李則辯稱是認知不同造成誤會。他表示,
警察局的良民證是5年內的犯罪紀錄,至於5年前有無前科,基於偵查不公開,沒有人能知
道,自己已盡到查證義務。
法院調查,李天鐸在網路上查到的判決中,其中2筆的判決時間在2014年5月30日和9月19
日,距離陳之漢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時間點未超過5年,如果陳有毒品、恐嚇等前科
,應會顯示在證明文件上,但事實上並沒有,顯見陳並無李指述的毒品、恐嚇等素行。
日,距離陳之漢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時間點未超過5年,如果陳有毒品、恐嚇等前科
,應會顯示在證明文件上,但事實上並沒有,顯見陳並無李指述的毒品、恐嚇等素行。
法院認為,李天鐸是政戰學校畢業,國家安全局上校退伍,其應有相當知識與社經地位,
對於消息真偽的判斷查證能力也比一般民眾高,卻未加以查證,且在陳之漢提出證據後,
仍刻意誤導社會大眾,造成社會大眾對陳的不信任,明顯損及對方名譽,因此審酌其犯罪
情節和犯後態度量刑。
對於消息真偽的判斷查證能力也比一般民眾高,卻未加以查證,且在陳之漢提出證據後,
仍刻意誤導社會大眾,造成社會大眾對陳的不信任,明顯損及對方名譽,因此審酌其犯罪
情節和犯後態度量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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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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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風口浪尖之上,還敢這樣來啊?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405 號刑事判決
壹、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理由:
一、被告及辯護人之主張: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貼文,且告訴人並無貼文所指毒品等前科
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
1.我是以軍人的身分,認為蔡總統在軍中莒光日帶著有刺青的告訴人乙○○到軍中,去借
助告訴人在網紅上的名聲為莒光日宣傳,是不妥的,而我在網路論壇上有看到網友文章寫
到告訴人本名為「陳思翰」,以及所犯前案的案件字號,我再以「陳思翰」姓名及案件字
號去司法院網站搜尋判決,才會發表附表編號1 的言論。
助告訴人在網紅上的名聲為莒光日宣傳,是不妥的,而我在網路論壇上有看到網友文章寫
到告訴人本名為「陳思翰」,以及所犯前案的案件字號,我再以「陳思翰」姓名及案件字
號去司法院網站搜尋判決,才會發表附表編號1 的言論。
2.後來告訴人有出示良民證(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我依照以前在國安局工作的認知,
當時的良民證是要證明沒有犯罪紀錄申請出國用的,我在貼文之前有去請教警察,才知道
現在良民證,警察局可以顯示是5 年內有無犯罪紀錄,但5 年以前,基於偵查不公開,沒
有人可以知道。基於這點,這就跟我認知的良民證不同,所以我只是在這點上以附表編號
2文章回應告訴人,並沒有要攻擊告訴人名譽的意思。
當時的良民證是要證明沒有犯罪紀錄申請出國用的,我在貼文之前有去請教警察,才知道
現在良民證,警察局可以顯示是5 年內有無犯罪紀錄,但5 年以前,基於偵查不公開,沒
有人可以知道。基於這點,這就跟我認知的良民證不同,所以我只是在這點上以附表編號
2文章回應告訴人,並沒有要攻擊告訴人名譽的意思。
(二)辯護人則辯護稱:
1.關於附表編號1 ,被告是針對蔡總統與告訴人拍攝莒光日是否妥適,做意見表達。另外
,告訴人在網路DCARD 論壇看到網友文章後,也有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搜尋為合理查證,
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告訴人是知名的公眾人物,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的檢
視監督,且被告當初是基於對蔡總統的行為,以軍人身分做評論,實際上並不是故意要針
對告訴人,所以並無妨害告訴人名譽的故意。
,告訴人在網路DCARD 論壇看到網友文章後,也有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搜尋為合理查證,
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告訴人是知名的公眾人物,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的檢
視監督,且被告當初是基於對蔡總統的行為,以軍人身分做評論,實際上並不是故意要針
對告訴人,所以並無妨害告訴人名譽的故意。
2.附表編號2 部分,被告是針對良民證無法代表「無前科紀錄」一事為評論,另依臺灣高
等法院前案犯罪紀錄表,告訴人確實有於民國98年因傷害遭判處緩刑確定之紀錄,而依警
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 條規定,確實有包含緩刑等7 項不予記載犯罪前科的類型,
因此被告並非撰述不實之陳述,僅屬意見評論。
等法院前案犯罪紀錄表,告訴人確實有於民國98年因傷害遭判處緩刑確定之紀錄,而依警
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 條規定,確實有包含緩刑等7 項不予記載犯罪前科的類型,
因此被告並非撰述不實之陳述,僅屬意見評論。
二、爭點整理:
(一)不爭執事項:
┌──┬───────────────────┬─────────┐
│編號│事實 │證據 │
├──┼───────────────────┼─────────┤
│ 1 │被告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以自己之手│1.被告於本院開庭時│
│ │機登入臉書社群軟體,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 所承認(本院易字│
│ │共見共聞之「甲○○軍事論壇」個人臉書專│ 第405 號) │
│ │頁上,接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貼文。 │2.「甲○○軍事論壇│
│ │ │ 」網頁截圖(卷頁│
│ │ │ 詳如附表所示)。│
├──┼───────────────────┼─────────┤
│ 2 │告訴人98年間有一傷害案件遭判緩刑。 │1.被告於本院開庭時│
│ │被告於附表編號1文章中指告訴人前有毒品 │ 所承認。 │
│ │、竊盜、賭博、恐嚇、搶奪、共同強制罪6 │2.告訴人之全國刑案│
│ │項前科,為與事實不符之陳述。 │ 資料查註表 │
├──┼───────────────────┤ │
│ 3 │被告所引據之網路論壇文章中之「陳思翰」│ │
│ │及所犯7 項前案之判決字號,均非告訴人本│ │
│ │人真實之前科素行,為同名之第三人犯罪前│ │
│ │科資料。 │ │
└──┴───────────────────┴─────────┘
(二)本案爭點之擬定:
被告承認附表編號1 文章中所指告訴人有毒品等6 項前科(不含傷害)一事並非真實,然
與辯護人均主張是依照網路論壇文章內容,進行合理查證後所為,另外附表編號2 文章則
是針對告訴人出具「良民證」不等於「沒有前科」一事為合理評論。則本案應判斷之重點
為:
與辯護人均主張是依照網路論壇文章內容,進行合理查證後所為,另外附表編號2 文章則
是針對告訴人出具「良民證」不等於「沒有前科」一事為合理評論。則本案應判斷之重點
為:
1.在誹謗罪構成要件部分,應審查被告刊登如附表編號1 、2文章是否為不實事項,而足
以毀損告訴人名譽?被告主張編號2 文章為意見評論,有無理由?
2.在違法性層次,應判斷被告有無經過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相信告訴人確有附表編號
1 貼文所指毒品等6 項前科?是否可採?
三、本院之判斷:【附表編號1 、2 言論指摘告訴人前有毒品、竊盜等6 項前科,以及告
訴人出具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無法自清其無前揭不實前科,皆屬不實言論,而足以毀損
告訴人名譽(即爭點1.)】。
訴人出具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無法自清其無前揭不實前科,皆屬不實言論,而足以毀損
告訴人名譽(即爭點1.)】。
(一)被告於附表編號1 貼文中,指稱告訴人為「擁有:毒品、竊盜、賭博、恐嚇、傷害、
搶奪、共同強制罪,七項前科的網紅」,而告訴人除98年間有一傷害案件遭判緩刑外,並
無其他毒品、竊盜等6 項前科,被告於文章中所指告訴人之前科情形,顯然與事實不符,
而依一般社會通念,一個人之前科素行可反應自身過往的部分人格特性,也為社會外界對
該人評價之重要參考指標之一,故被告指摘告訴人有毒品、竊盜、賭博、恐嚇、搶奪、共
同強制罪共6 項不實前科,顯然是指摘不實事項,而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外在社會評價,而
有損名譽。
搶奪、共同強制罪,七項前科的網紅」,而告訴人除98年間有一傷害案件遭判緩刑外,並
無其他毒品、竊盜等6 項前科,被告於文章中所指告訴人之前科情形,顯然與事實不符,
而依一般社會通念,一個人之前科素行可反應自身過往的部分人格特性,也為社會外界對
該人評價之重要參考指標之一,故被告指摘告訴人有毒品、竊盜、賭博、恐嚇、搶奪、共
同強制罪共6 項不實前科,顯然是指摘不實事項,而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外在社會評價,而
有損名譽。
(二)被告於108 年5 月20日以附表編號1 文章,不實指摘告訴人有前述前科後,告訴人則
於翌(21)日先於網路直播中出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受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
據」,表示自己今天有去申請良民證,也就是刑事案件的證明,另於108 年5 月22日直播
中出示自己所申請到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並於畫面中遮住該證明書之身分證字號,向
螢幕觀看者解釋這是自己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乾淨的(0 分56秒,即未顯示前科紀
錄),此有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網路直播影像光碟及譯文各1 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當庭勘
驗該光碟屬實,製有勘驗筆錄1 份可證。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
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之1 第1 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
或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 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則一般民眾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從申請時間點往前回推,若5 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該徒刑亦未同時諭知緩刑,
則民眾所請領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將會顯示為「有」刑事案件紀錄,反之則會顯示「無
」刑事案件紀錄。
於翌(21)日先於網路直播中出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受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
據」,表示自己今天有去申請良民證,也就是刑事案件的證明,另於108 年5 月22日直播
中出示自己所申請到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並於畫面中遮住該證明書之身分證字號,向
螢幕觀看者解釋這是自己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乾淨的(0 分56秒,即未顯示前科紀
錄),此有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網路直播影像光碟及譯文各1 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當庭勘
驗該光碟屬實,製有勘驗筆錄1 份可證。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
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之1 第1 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
或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 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則一般民眾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從申請時間點往前回推,若5 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該徒刑亦未同時諭知緩刑,
則民眾所請領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將會顯示為「有」刑事案件紀錄,反之則會顯示「無
」刑事案件紀錄。
(三)對照告訴人自身前科紀錄,其近5 年內並無任何前科素行,依前揭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核發條例規定,則告訴人於108 年5 月所請領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確實會顯示「無」刑
事案件紀錄,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然觀諸被告所提出其消息來源所憑之網路論壇文章中
,「陳思翰」最後2 筆103 年度基簡字第196 號毒品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380 號恐嚇得
利案件資訊,其判決時間分別為103 年5 月30日、9 月19日,有該論壇文章及各該判決書
在卷可證,距離告訴人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時間點,未超過5 年,若該毒品、恐嚇等
前科確為告訴人之真實素行,理應會顯示於告訴人所請領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然告訴
人於直播中所出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無此記載。即可知告訴人所請領之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確實能夠證明告訴人沒有被告附表編號1 所示文章中所指之毒品、恐嚇素行。
核發條例規定,則告訴人於108 年5 月所請領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確實會顯示「無」刑
事案件紀錄,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然觀諸被告所提出其消息來源所憑之網路論壇文章中
,「陳思翰」最後2 筆103 年度基簡字第196 號毒品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380 號恐嚇得
利案件資訊,其判決時間分別為103 年5 月30日、9 月19日,有該論壇文章及各該判決書
在卷可證,距離告訴人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時間點,未超過5 年,若該毒品、恐嚇等
前科確為告訴人之真實素行,理應會顯示於告訴人所請領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然告訴
人於直播中所出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無此記載。即可知告訴人所請領之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確實能夠證明告訴人沒有被告附表編號1 所示文章中所指之毒品、恐嚇素行。
(四)對於告訴人於108 年5 月21日、22日接連2 度自清並提出所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為
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有看過告訴人前揭澄清之直播,且有向警察友人確認得知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能夠顯示5 年內有無前科等情,被告顯然已知道俗稱良民證之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的效果及用途,並足以澄清告訴人確實並無附表編號1 文章所指毒品、恐嚇等前科,
然被告卻對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能夠顯示「5 年內有無前科」一事隻字未提,進一步於附
表編號2 所示文章中,指稱:根本沒有告訴人列印之「無犯罪刑事前科紀錄」這種名詞的
文件,且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良民「証(證之誤)」的用途?至於無犯罪紀錄並非人人
都可以看到的,何況現今所有警察局,都被告知:嚴格執行偵查不公開的規定等語,其客
觀文意明顯在否定告訴人於直播中出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文件效力」,並意指俗稱良
民證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無法澄清告訴人「並無」附表編號1 貼文中所指毒品等不實
前科,與現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法律效力不符,其言論
係對於具體事實之陳述,而使不特定大眾有可能因此誤會告訴人仍有前揭毒品、恐嚇等素
行,而不相信告訴人自清闢謠之舉,是被告附表編號2 所示文章,亦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
譽。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此部分僅係針對良民證無法代表「無前科紀錄」一事為評論,僅屬
於意見評論等語,並不可採。
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有看過告訴人前揭澄清之直播,且有向警察友人確認得知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能夠顯示5 年內有無前科等情,被告顯然已知道俗稱良民證之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的效果及用途,並足以澄清告訴人確實並無附表編號1 文章所指毒品、恐嚇等前科,
然被告卻對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能夠顯示「5 年內有無前科」一事隻字未提,進一步於附
表編號2 所示文章中,指稱:根本沒有告訴人列印之「無犯罪刑事前科紀錄」這種名詞的
文件,且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良民「証(證之誤)」的用途?至於無犯罪紀錄並非人人
都可以看到的,何況現今所有警察局,都被告知:嚴格執行偵查不公開的規定等語,其客
觀文意明顯在否定告訴人於直播中出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文件效力」,並意指俗稱良
民證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無法澄清告訴人「並無」附表編號1 貼文中所指毒品等不實
前科,與現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法律效力不符,其言論
係對於具體事實之陳述,而使不特定大眾有可能因此誤會告訴人仍有前揭毒品、恐嚇等素
行,而不相信告訴人自清闢謠之舉,是被告附表編號2 所示文章,亦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
譽。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此部分僅係針對良民證無法代表「無前科紀錄」一事為評論,僅屬
於意見評論等語,並不可採。
(五)又告訴人雖於98年間有傷害案件遭判處拘役,並宣告緩刑之紀錄,有前揭全國刑案資
料查註表可佐,然此與被告於網路論壇中所見聞及所查詢到「陳思翰」之傷害致死案件,
遭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徒刑超過2 年,不得宣告緩刑),兩者犯罪情節有天壤之別,
故被告依照該網路論壇所指「陳思翰」所犯傷害致死案件,指摘告訴人有傷害素行,難認
可為合理可信之憑據,且被告於附表編號2 所示文章中,亦提及「電視新聞報導:阿館(
即告訴人)在98年有一項被判緩刑的犯罪記錄。」,則被告主觀上應可起疑自己於網路上
所看到與告訴人舊名同名之人,所犯傷害致死素行,極有可能並非告訴人本人所為,然被
告卻無視於此,執意否定告訴人提出用以自清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效力,而傳遞不實之事
項。是告訴人此部分真實素行,並不足以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故辯護人以告訴人於98年確
有傷害素行為由,主張被告附表編號2 否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效力之言論並無不實,難認
有據。
料查註表可佐,然此與被告於網路論壇中所見聞及所查詢到「陳思翰」之傷害致死案件,
遭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徒刑超過2 年,不得宣告緩刑),兩者犯罪情節有天壤之別,
故被告依照該網路論壇所指「陳思翰」所犯傷害致死案件,指摘告訴人有傷害素行,難認
可為合理可信之憑據,且被告於附表編號2 所示文章中,亦提及「電視新聞報導:阿館(
即告訴人)在98年有一項被判緩刑的犯罪記錄。」,則被告主觀上應可起疑自己於網路上
所看到與告訴人舊名同名之人,所犯傷害致死素行,極有可能並非告訴人本人所為,然被
告卻無視於此,執意否定告訴人提出用以自清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效力,而傳遞不實之事
項。是告訴人此部分真實素行,並不足以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故辯護人以告訴人於98年確
有傷害素行為由,主張被告附表編號2 否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效力之言論並無不實,難認
有據。
(六)被告將附表編號1 、2 文章張貼在不特定人均得閱覽之臉書專頁上,將使一般上網之
民眾皆可閱覽文章內容,被告仍執意為之,其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而損害告訴人名譽之誹
謗故意甚明。至被告辯稱其言論主要是評論總統借助告訴人去宣傳莒光日有所不妥等語,
並無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等語。然被告於附表編號1 文章中,直指告訴人為有毒品等6
項前科之人,另於編號2 文章中表明是「對乙○○館長的正式回應」,被告言論指摘之對
象,顯然指向告訴人,是被告此部分辯解亦非可採。
民眾皆可閱覽文章內容,被告仍執意為之,其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而損害告訴人名譽之誹
謗故意甚明。至被告辯稱其言論主要是評論總統借助告訴人去宣傳莒光日有所不妥等語,
並無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等語。然被告於附表編號1 文章中,直指告訴人為有毒品等6
項前科之人,另於編號2 文章中表明是「對乙○○館長的正式回應」,被告言論指摘之對
象,顯然指向告訴人,是被告此部分辯解亦非可採。
四、本院之判斷:【附表編號1 所示言論,被告未經合理查證,並無刑法第310 條第3 項
前段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即爭點2.)】。
(一)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
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罰。從而,行為人對
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
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
。而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
一般閒談聊天,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
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其在發表言論之前
,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有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98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就查證義
務之標準,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並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
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消息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度而
有所不同。
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罰。從而,行為人對
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
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
。而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
一般閒談聊天,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
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其在發表言論之前
,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有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98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就查證義
務之標準,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並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
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消息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度而
有所不同。
(二)被告雖辯稱其經過合理查證始撰文指摘告訴人有前述前科。然查:
1.被告自陳政戰學校畢業,自國家安全局以上校軍階退伍,可認被告本身有相當之學識、
社經地位,對於消息真偽之判斷及查證能力,應較一般民眾為高。
2.被告並於臉書經營「甲○○軍事論壇」之臉書專頁,為某程度上之公眾人物,附表所示
言論指摘對象為告訴人,告訴人本身為知名之直播主,且為新聞媒體會刻意追蹤之對象,
是依被告附表所示言論本質、談論對象、網路上散布之方式予以綜合判斷,本案言論散布
能力應較強。
言論指摘對象為告訴人,告訴人本身為知名之直播主,且為新聞媒體會刻意追蹤之對象,
是依被告附表所示言論本質、談論對象、網路上散布之方式予以綜合判斷,本案言論散布
能力應較強。
3.被告於附表編號1 文章中不實指述告訴人有毒品等6 項前科,進而批評總統與告訴人一
同參加軍中莒光日節目錄影有所不妥,然總統與何人進行莒光日節目錄影是否妥適,固為
可受公評事項,但終究並非重大政策、國安議題、也沒有對他人造成任何具體實害或有何
急迫的危險,其公益性程度非高。但被告為達其評論目的,而不實指摘告訴人之前科,實
際對告訴人個人名譽造成不小損害,是將被告發文批評總統偕告訴人參加莒光日節目錄影
之言論自由,與告訴人之名譽保護需求,兩者加以權衡,告訴人名譽權被保護必要性,距
離基本權核心較近,應優先保障,故被告對於所指摘告訴人之前科素行,負有較高之查證
義務,始能主張有相當理由相信其言論為真實。
同參加軍中莒光日節目錄影有所不妥,然總統與何人進行莒光日節目錄影是否妥適,固為
可受公評事項,但終究並非重大政策、國安議題、也沒有對他人造成任何具體實害或有何
急迫的危險,其公益性程度非高。但被告為達其評論目的,而不實指摘告訴人之前科,實
際對告訴人個人名譽造成不小損害,是將被告發文批評總統偕告訴人參加莒光日節目錄影
之言論自由,與告訴人之名譽保護需求,兩者加以權衡,告訴人名譽權被保護必要性,距
離基本權核心較近,應優先保障,故被告對於所指摘告訴人之前科素行,負有較高之查證
義務,始能主張有相當理由相信其言論為真實。
4.依被告所提出之列舉與告訴人舊本名「陳思翰」同名之人所犯7 項前科案號之網路論壇
文章,其發表者為「匿名」,無從針對消息來源為確認,且其文章下方網友留言,第一則
回覆即為質疑「真假?有可能是重名嗎?」,此有該論壇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證,可知該
則網路文章之真實性本身極為可疑,無從與消息來源為確認,又被告依該網路文章所列舉
之案號,自司法院一般民眾查詢介面所查得之判決書,判決書上僅列有當事人姓名,亦無
法區辨是否為告訴人本人,衡情,現今組織性或惡意假消息充斥網路或媒體,且同名者甚
多,故難認被告依該案號查得與告訴人舊本名相同之判決,即認定被告已盡合理查證之義
務,被告顯然對於匿名網路消息並未善盡查證義務,而有重大輕率情形。故被告及辯護人
辯稱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網路消息為真實,難認有據。
文章,其發表者為「匿名」,無從針對消息來源為確認,且其文章下方網友留言,第一則
回覆即為質疑「真假?有可能是重名嗎?」,此有該論壇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證,可知該
則網路文章之真實性本身極為可疑,無從與消息來源為確認,又被告依該網路文章所列舉
之案號,自司法院一般民眾查詢介面所查得之判決書,判決書上僅列有當事人姓名,亦無
法區辨是否為告訴人本人,衡情,現今組織性或惡意假消息充斥網路或媒體,且同名者甚
多,故難認被告依該案號查得與告訴人舊本名相同之判決,即認定被告已盡合理查證之義
務,被告顯然對於匿名網路消息並未善盡查證義務,而有重大輕率情形。故被告及辯護人
辯稱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網路消息為真實,難認有據。
五、總結:
綜上所述,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不實指述告訴人有毒品等6 項前科(不含貼文中所指傷
害),且即便經告訴人於網路直播中出示所申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以自
清,可得證明告訴人確實沒有被告所指毒品6 項前科素行時,被告仍刻意誤導社會大眾,
否定該刑事紀錄證明之效力,足使大眾對於告訴人前揭自清行為產生不信任,造成告訴人
名譽受有損害。本案被告於網路以散布文字之方式誹謗告訴人名譽犯行,可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害),且即便經告訴人於網路直播中出示所申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以自
清,可得證明告訴人確實沒有被告所指毒品6 項前科素行時,被告仍刻意誤導社會大眾,
否定該刑事紀錄證明之效力,足使大眾對於告訴人前揭自清行為產生不信任,造成告訴人
名譽受有損害。本案被告於網路以散布文字之方式誹謗告訴人名譽犯行,可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三、本件如何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一)犯罪情狀事由:
被告不滿總統偕告訴人參與國軍莒光日節目錄影,未經合理查證,即在不特定人均可閱覽
之臉書專頁上,發文不實指摘告訴人之前科素行,被告明知告訴人對此於直播中出示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以自清,卻無視於此,又進一步否定該證明之效力,足使大眾對於告訴人前
揭自清行為產生不信任,是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 所示文章,犯罪動機更為可議,而附表編
號1 所示貼文,截至目前,共有1955名網友按心情回應、2454則留言、153 次分享;另附
表編號2 所示貼文,則有1196名網友按心情回應、1368則留言、109 次分享,2 篇貼文至
今均仍留存於網路上,有臉書頁面列印資料2 份在卷可證,可認前開不實文章在網路上為
多數人觸及、轉貼分享,對於告訴人名譽造成較大之損害。本院認依被告犯行所彰顯之罪
責程度,其刑度區間應於有期徒刑2 至4 月之間為適當。
之臉書專頁上,發文不實指摘告訴人之前科素行,被告明知告訴人對此於直播中出示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以自清,卻無視於此,又進一步否定該證明之效力,足使大眾對於告訴人前
揭自清行為產生不信任,是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 所示文章,犯罪動機更為可議,而附表編
號1 所示貼文,截至目前,共有1955名網友按心情回應、2454則留言、153 次分享;另附
表編號2 所示貼文,則有1196名網友按心情回應、1368則留言、109 次分享,2 篇貼文至
今均仍留存於網路上,有臉書頁面列印資料2 份在卷可證,可認前開不實文章在網路上為
多數人觸及、轉貼分享,對於告訴人名譽造成較大之損害。本院認依被告犯行所彰顯之罪
責程度,其刑度區間應於有期徒刑2 至4 月之間為適當。
(二)行為人情狀事由:
被告就同一發文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以109 年度上字第415 號判決判處應賠償告
訴人新臺幣(下同)25萬元確定,有該民事判決可佐,然被告對此仍不認為自己有做錯,
截至目前也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附表之文章也仍留在臉書專頁上,是被告犯後態度難
為有利之認定,考量被告近年來無犯罪素行紀錄,自陳政戰學校畢業,曾任職國家安全局
,並以上校軍階退伍,目前退休、年紀較高等家庭生活狀況,以及被告同一行為,民事上
已遭法院判決需賠償告訴人25萬元確定等一切情狀,本院自上開依被告罪責程度而定之刑
度區間內擇定宣告刑,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3 月為適當,並按被告之資力,依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若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即為
9 萬元之財產上不利益)。
四、至辯護人為被告備位主張爭取緩刑宣告乙節(先位主張為無罪答辯),然查,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並不覺得自己做錯了,難認有所反省或悔悟之意,亦未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是
本案宣告之刑,仍有執行之必要,以達一般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辯護人主張請諭知緩
刑,難認有據,併予指明。
本院審理中並不覺得自己做錯了,難認有所反省或悔悟之意,亦未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是
本案宣告之刑,仍有執行之必要,以達一般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辯護人主張請諭知緩
刑,難認有據,併予指明。
【附表】:
┌──┬──────┬────────────────┐
│編號│時間 │貼文內容 │
├──┼──────┼────────────────┤
│1 │民國108 年5 │…三軍統帥「巧遇」館長? │
│ │月20日下午2 │乙○○什麼人啊?擁有:毒品、竊盜│
│ │時10分許(貼│、賭博、恐嚇、傷害、搶奪、共同強│
│ │文下方開地球│制罪,七項前科的「網紅」,小有名│
│ │符號,等於任│氣的人。 │
│ │何人均可以閱│…(略) │
│ │覽) │ │
├──┼──────┼────────────────┤
│2 │108年5月27日│甲○○對乙○○館長的正式回應 │
│ │上午11時28分│…(略)… │
│ │許 │2 :0521的直播,本人做了所有錄音│
│ │(貼文下方有│錄影記錄,阿館請律師要警察局,列│
│ │開地球符號)│印一份「無犯罪刑事前科紀錄」(根│
│ │ │本沒有這種名詞的文件),結果0522│
│ │ │出示一份「良民証」,電視新聞報導│
│ │ │:阿館在98年有一項被判緩刑的犯罪│
│ │ │記錄。 │
│ │ │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良民証的用途│
│ │ │?至於無犯罪紀錄並非人人都可以看│
│ │ │到的,何況現今所有警察局,都被告│
│ │ │知:嚴格執行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
│ │ │其他?我就不用說了! │
│ │ │(下略) │
└──┴──────┴────────────────┘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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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所以到底是幾前科1F 08/31 12:19
推 : 丟職業軍人的臉2F 08/31 12:20
→ : 老案子偵查都終結了 還在不公開嗎?3F 08/31 12:21
推 : Nintendo4F 08/31 12:21
→ : 國安局上校這種程度XD5F 08/31 12:22
推 : 有證據就拿出來,變成辯解很難看6F 08/31 12:22
推 : 一樓吊魚樓下小心7F 08/31 12:23
推 : 可憐哪8F 08/31 12:24
推 : 跟韓粉一個樣 被抓到就死不認錯9F 08/31 12:24
推 : 爽,死好10F 08/31 12:25
推 : XD11F 08/31 12:25
推 : 韓粉都是一個樣,社會亂源。12F 08/31 12:25
推 : 9.2-113F 08/31 12:26
推 : 爽14F 08/31 12:27
推 : 陰間待久了還以為陽間也是這樣 可憐吶15F 08/31 12:28
推 : 哈哈16F 08/31 12:29
推 : 前國安局上校 還以軍人的身份咧 還造謠一個前海陸的17F 08/31 12:29
→ : 可悲啊
→ : 可悲啊
推 : 不到二個月的退休金 有夠便宜的19F 08/31 12:31
→ : 國安局上校www20F 08/31 12:31
噓 : 白癡韓粉21F 08/31 12:31
推 : 可憐啊,再繼續上保潔的節目吧22F 08/31 12:33
推 : 韓粉都是白癡再得證23F 08/31 12:33
噓 : 胡說八道的社會亂源24F 08/31 12:34
推 : 爽,舔共就算了還嘴巴癢 抓去關25F 08/31 12:34
推 : KMTer 你看看你26F 08/31 12:35
→ : 可憐啊27F 08/31 12:36
推 : 現在李上校有誹謗前科惹28F 08/31 12:36
推 : 查不到就說你有前科 再說自己已盡到查證義務29F 08/31 12:37
→ : 呱吉說大巨蛋違法復工 卻苦無證據
→ : 蟑螂腦閹狗說有白蟑網軍 卻抓不到名單
→ : 白癡教授說有五毛網軍在台灣分化 卻沒有研究資料
→ : 呱吉說大巨蛋違法復工 卻苦無證據
→ : 蟑螂腦閹狗說有白蟑網軍 卻抓不到名單
→ : 白癡教授說有五毛網軍在台灣分化 卻沒有研究資料
推 : 又不關公眾利益 私德不能揭露吧33F 08/31 12:42
推 : 國安局怎麼了…34F 08/31 12:42
→ : 知識經濟街頭藍 黃復興竹聯幫 就是社會亂源35F 08/31 12:43
推 : 法院認證的軍人毀謗36F 08/31 12:43
→ : 上校?可憐哪37F 08/31 12:44
推 : 他不是要連續道歉7天還14天嗎 哪時候要開始道歉38F 08/31 12:44
推 : 法院認證39F 08/31 12:45
推 : 哈哈哈,丟臉老人40F 08/31 12:45
推 : 國安局喔...根深蒂固的陋習積重難返41F 08/31 12:46
推 : 可憐吶,還國安咧42F 08/31 12:47
推 : 連國安都有這種老藍男水準43F 08/31 12:49
推 : 可憐哪44F 08/31 12:49
推 : 爽45F 08/31 12:52
→ littleaoc …
推 : 國安局砍掉重練吧47F 08/31 12:55
推 : 國安局,不意外...黨國遺毒,背地裡有多少骯髒事?48F 08/31 13:02
推 : 可憐的是老百姓,花稅金養這種垃圾養到他死為止49F 08/31 13:05
推 : 藍安局 踢到鐵板囉 爽50F 08/31 13:06
推 : 就算國安局也有中共的人 算了 你們自己發掘吧!51F 08/31 13:12
噓 : 國軍不意外52F 08/31 13:12
推 : ☻53F 08/31 13:14
噓 : 哈哈哈哈哈哈 笑死人這種水準54F 08/31 13:15
→ : 可是李上校有誹謗前科了XD55F 08/31 13:15
推 : 藍渣XDDDDDDDD56F 08/31 13:15
推 : 小丑一個57F 08/31 13:19
推 : 過5年誹謗前科還是在喔,消不掉的58F 08/31 13:19
推 : 我難過的是。這是國安局上校水準..59F 08/31 13:20
推 : 難怪只能到上校退伍,呵呵60F 08/31 13:22
推 : KMT不意外61F 08/31 13:22
→ : 判得好 所以才說國民黨水準就這樣62F 08/31 13:24
→ : 結果館長沒前科 李上校你有囉
→ : 結果館長沒前科 李上校你有囉
推 : 中華民國職業軍人 嘻嘻64F 08/31 13:27
推 : 韓粉模範生65F 08/31 13:33
推 : 8766F 08/31 13:35
推 : 可憐哪67F 08/31 13:39
推 : 韓粉就是欠告68F 08/31 13:42
推 : 誹謗別人有前科結果自己真的有前科了 小丑XDDDDDDD69F 08/31 13:53
推 : 你各位繳的稅都拿來養這些人了70F 08/31 13:53
推 : 造謠71F 08/31 14:18
推 : 軍人真愛自取其辱72F 08/31 14:23
推 : 國菸局不意外73F 08/31 14:26
推 : 可憐 國安局退役的有前科74F 08/31 14:40
推 : 可憐啊75F 08/31 15:00
推 : 欠告的垃圾76F 08/31 15:16
推 : 爽77F 08/31 15:21
→ oliver81405 …
→ : 退休俸拿掉拉79F 08/31 15:43
推 : 有這種“知識”藍,難怪綠共這麼囂張80F 08/31 15:47
→ : 國安局誹謗81F 08/31 16:01
→ : 哈哈國安局82F 08/31 16:11
推 : 國安局都這種咖 無怪乎83F 08/31 16:11
→ : 國安局竟然可以讓這種智商的升到上校...平均水準堪慮84F 08/31 17:18
→ : 才三個月85F 08/31 17:36
噓 : 這種腦應該改名叫天擇==86F 08/31 17:44
推 : 爽87F 08/31 17:59
推 : 在亂講啊可憐88F 08/31 18:30
推 : 欠人吉89F 08/31 18:42
→ : 職業軍人互打,相煎何太急90F 08/31 19:13
→ : 某族群真的很愛造謠生事,垃圾91F 08/31 19:35
噓 : 嘻嘻,你看看你92F 08/31 22:09
→ : 爽 垃圾93F 09/01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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