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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陳筱珮判毒蟲弒母無罪 高院今又比照她
時間 Fri Aug 21 19:40:07 2020
陳筱珮判毒蟲弒母無罪 高院今又比照她華山分屍案善後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7/480012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2020-08-21 17:45
聯合報
王宏舜
梁姓男子吸毒後與母親爭吵,拿開山刀弒母,還將她的頭顱從12樓住處往下扔,高等法院
昨將梁從無期徒刑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判決出爐後,輿論一面倒撻伐,台灣
高檢署也隨即表示要上訴,以維持社會公義。高院今以「Q & A」方式,從7大問題說明判
決理由。
昨將梁從無期徒刑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判決出爐後,輿論一面倒撻伐,台灣
高檢署也隨即表示要上訴,以維持社會公義。高院今以「Q & A」方式,從7大問題說明判
決理由。
Q1:為何殺死自己媽媽判決無罪?
A: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
者,應諭知無罪」。本件被告殺人時,因為施用摻有卡西酮類物質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
在毒品作用最强期間,已陷於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依上開規定,即應判決無罪
。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
者,應諭知無罪」。本件被告殺人時,因為施用摻有卡西酮類物質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
在毒品作用最强期間,已陷於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依上開規定,即應判決無罪
。
Q2:施用毒品或飲酒後,陷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殺人,是否就會判無罪?
A: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仍應負責。
而媒體所報導的「原因自由行為」是指:
1、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犯
罪行為。例如:甲想殺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使自己變成精神障礙後,即把乙殺死。
罪行為。例如:甲想殺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使自己變成精神障礙後,即把乙殺死。
2、行為人已有犯罪故意後,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例如:丙想殺丁,
但一直沒有勇氣去做,後來因為與戊、己聚餐飲酒,酒醉變成精神障礙,將身旁之戊誤為
是丁,即動手殺死戊。
但一直沒有勇氣去做,後來因為與戊、己聚餐飲酒,酒醉變成精神障礙,將身旁之戊誤為
是丁,即動手殺死戊。
3、行為人原無犯罪故意,但客觀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毒後會有動手打人習慣,但自己
主觀卻不在意。後來與朋友聚餐飲酒,陷於精神障礙,而將在旁之人打死。
只有符合上面情形,才是屬於原因自由行為。合議庭認為被告事前沒有殺人犯意,也沒有
預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及該病狀對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所以不符合刑法
第19條第3項的規定。
預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及該病狀對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所以不符合刑法
第19條第3項的規定。
Q3:本件為何於二審要再次送鑑定:
A:本件於檢察官偵查中,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委託桃園療癢
院鑑定,惟均未就刑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為時」被告是否陷於欠缺辨識行為能力
部分鑑定,所以高院合議庭審理時,再委由台大醫院鑑定。
院鑑定,惟均未就刑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為時」被告是否陷於欠缺辨識行為能力
部分鑑定,所以高院合議庭審理時,再委由台大醫院鑑定。
Q4:本件為何採用鑑定人意見,就認定被告陷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判決無罪?
A:本件合議庭依卷內證據,認定被告在案發前一日及當日案發前,已有自言自語,幻象
及與現實析離之狀況,案發時被告於住家語無倫次的咆哮、叫駡、踹門,於警員到場破門
前之對峙一個半小時期間,仍處語無倫次、行為混亂情狀,遭逮捕及至警局亦處亢奮無法
對話情形,入看守所初期仍眼神渙散,無法陳述記憶案發經過,被告入看守所一週,症狀
即逐漸消失,進而認定被告在案發時處於甲基安非他命及卡西酮類物質急性中毒引起的精
神病症。
及與現實析離之狀況,案發時被告於住家語無倫次的咆哮、叫駡、踹門,於警員到場破門
前之對峙一個半小時期間,仍處語無倫次、行為混亂情狀,遭逮捕及至警局亦處亢奮無法
對話情形,入看守所初期仍眼神渙散,無法陳述記憶案發經過,被告入看守所一週,症狀
即逐漸消失,進而認定被告在案發時處於甲基安非他命及卡西酮類物質急性中毒引起的精
神病症。
此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相同。
可知合議庭並非只是鑑定,即判被告無罪。
Q5:既然因為被告精神障礙而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判無罪,為何不對被告施以監護(
保安處分)?
A: 被告是因為多重毒品導致行為易常,且卡西酮類是新興毒品,會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發
作,且殺人是在卡西酮物質作用最强期間。又該症狀起始時間及消失時間短暫而快速,所
以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應為施以監護之保安處分。
作,且殺人是在卡西酮物質作用最强期間。又該症狀起始時間及消失時間短暫而快速,所
以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應為施以監護之保安處分。
Q6:判決被告無罪後,為何還可以利用強制處分權,將被告責付給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A: 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
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
,並得繼續羈押之。
A: 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
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
,並得繼續羈押之。
判決被告無罪後,法院認定有必要,可將被告責付予適當之人。倘被告於責付中有逃跑情
事,法院亦可繼續羈押之。而被告有無藥癮或其他精神疾病,而需要防治,宜經精神醫學
專科醫生評估。被告住居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可以依精神衛生法,本其職權提供就醫、心
理諮商治療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所以合議庭認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是適宜之被責付人。
事,法院亦可繼續羈押之。而被告有無藥癮或其他精神疾病,而需要防治,宜經精神醫學
專科醫生評估。被告住居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可以依精神衛生法,本其職權提供就醫、心
理諮商治療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所以合議庭認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是適宜之被責付人。
Q7:責付後,有無強制被告就醫之效果?
A:責付是刑事訴訟法上,保全被告之強制處分手段,責付後,並無強制被告就醫之效果
。但受責付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得依精神衛生法,協助其由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診斷、鑑
定,視情形設置保護人,或予以保護、送醫之緊急處置。
。但受責付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得依精神衛生法,協助其由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診斷、鑑
定,視情形設置保護人,或予以保護、送醫之緊急處置。
高院本案的審判長是陳筱珮,該合議庭今年4月也將性侵女學員的射箭教練陳伯謙從死刑
改判為無期徒刑,當時也引發死者家屬不滿、民意反彈,高院也像今天一樣,在宣判後隔
一天「忙著解釋」,還澄清沒有替廢死「超前部署」。
改判為無期徒刑,當時也引發死者家屬不滿、民意反彈,高院也像今天一樣,在宣判後隔
一天「忙著解釋」,還澄清沒有替廢死「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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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2.50.184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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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ewEG (116.12.50.184 新加坡), 08/21/2020 19: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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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DPP過半不做事 怪我囉1F 08/21 19:40
推 : 司法改革推推2F 08/21 19:40
→ : 想告訴她 不適合做法官 這樣3F 08/21 19:41
推 : 解放軍飛機每天在那邊繞三小,吸毒喝酒衝下來殺台灣4F 08/21 19:41
推 : 字好多 先罵再說5F 08/21 19:41
噓 : 恐龍法官沒錯,殺人犯無罪。那我們只好來檢討死者過失惹6F 08/21 19:41
→ : 生小孩不教好把自己弄死7F 08/21 19:41
→ : 人就無罪了啦,法官喜迎中國解放軍8F 08/21 19:42
→ : 如果嫌犯坐完五十五天後去那裡 等於衛生局沒有監權 怎麼去9F 08/21 19:42
→ : Q&A10F 08/21 19:42
推 : 就說是要放出來打房的 大家不懂嗎11F 08/21 19:42
噓 : 亂判都不用負責的12F 08/21 19:42
→ : 抓他...她說放走就是走了 沒權利去管他13F 08/21 19:42
→ beta0907 …
推 : SJW法官15F 08/21 19:43
推 : 我建議把他們改造成士兵空投去砍解放軍16F 08/21 19:43
→ : 覺得她和社會脫節很久..17F 08/21 19:43
→ beta0907 …
推 : 還好不是三審 不過真的很想看這法官長怎樣19F 08/21 19:44
→ : 筱珮妳好棒 殺人犯記得請筱珮吃飯20F 08/21 19:44
→ : 一審法官是判嫌犯無期徒刑..21F 08/21 19:45
→ : 那想殺人就吸毒去殺人,法官問你還會承認說對我是想殺22F 08/21 19:45
→ : 人但不敢才吸毒,只要咬死說自己是單純吸毒,後面的事
→ : 人但不敢才吸毒,只要咬死說自己是單純吸毒,後面的事
噓 : 吸毒最好不能預見會造成精神障礙24F 08/21 19:46
→ : 想問她 她可不可帶嫌犯一起住 不要連累他以前家的鄰居25F 08/21 19:46
→ : 全都只是吸毒後的意外就不會判死了嗎26F 08/21 19:46
→ beta0907 …
→ : 那開車出去喝酒喝到爛醉,酒駕該車撞死人,只要說本來28F 08/21 19:47
→ : 沒喝前打算找代駕,沒想到喝下去完全無法理智思考,所
→ : 以才發生意外,應該邏輯上也是無罪吧
→ : 沒那意圖,只是喝酒下去的意外
→ : 沒喝前打算找代駕,沒想到喝下去完全無法理智思考,所
→ : 以才發生意外,應該邏輯上也是無罪吧
→ : 沒那意圖,只是喝酒下去的意外
→ : 不過也不用怪那個法官啦 審判長在合議庭票的份量也不會32F 08/21 19:52
→ : 比較重 搞不好他在評議是投有罪
→ : 比較重 搞不好他在評議是投有罪
噓 : 哈哈 那喝酒殺法官全家就好34F 08/21 19:53
→ HANAXALICE …
→ : 樓上說不用怪文中的法官..但去查她以往 滿有爭議36F 08/21 19:54
噓 : 只會玩弄文字的典型法匠,37F 08/21 19:54
推 : 照Q2的解釋,酒駕撞死人是否也判無罪?38F 08/21 19:54
→ : 小燈泡案給她判估計也是無罪39F 08/21 19:55
推 : 開除拉40F 08/21 19:57
推 : 甲想殺乙只要悶在心裡不說不表現,假裝無犯意,就可41F 08/21 20:00
→ : 以在某一天喝酒後殺了乙,然後無罪了?
→ : 以在某一天喝酒後殺了乙,然後無罪了?
噓 : 一堆藉口。書讀到背後44F 08/21 20:03
噓 : 沒有預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幹三小?45F 08/21 20:06
推 : 不罰真的很針對受害者46F 08/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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