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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爆卦] 周玉蔻賠償郭台銘200萬判決確定
時間 Fri Oct 4 08:55:39 2019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周玉蔻與郭台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一、本案判決摘要
上訴人周玉蔻與被上訴人郭台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
上字第1296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駁回上訴。
二、郭台銘(即原告)起訴主張
上字第1296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駁回上訴。
二、郭台銘(即原告)起訴主張
周玉蔻明知其自訴外人即臺北市長柯文哲處獲悉之伊於民國103年臺北市長選舉日前,捐
獻新臺幣(下同)3億元與柯文哲對手陣營乙事,係柯文哲聽聞自訴外人即立法委員柯建
銘轉述而來,竟在未確認柯文哲所述為真實前,於104年1月15日在美麗島Formosa電子報
及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節目中謂:「只不過,3億耶。嚇死人了。以3億先生一本萬
利的生意經及行事風格判斷,捐了3億給柯對手,一旦對手當選臺北市長,不撈回10倍、
20倍好處,實在有損他這位霸主氣息濃厚的企業家素來威名」、「所以我覺得今天郭台銘
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3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3 億先生就是你」等如原
判決附件(下稱附件)三所示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名譽等情。
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周玉蔻給付200萬元本息
,及登載道歉聲明於美麗島電子報網站及中國時報等報紙(下稱給付200萬元本息及登報
道歉)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獻新臺幣(下同)3億元與柯文哲對手陣營乙事,係柯文哲聽聞自訴外人即立法委員柯建
銘轉述而來,竟在未確認柯文哲所述為真實前,於104年1月15日在美麗島Formosa電子報
及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節目中謂:「只不過,3億耶。嚇死人了。以3億先生一本萬
利的生意經及行事風格判斷,捐了3億給柯對手,一旦對手當選臺北市長,不撈回10倍、
20倍好處,實在有損他這位霸主氣息濃厚的企業家素來威名」、「所以我覺得今天郭台銘
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3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3 億先生就是你」等如原
判決附件(下稱附件)三所示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名譽等情。
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周玉蔻給付200萬元本息
,及登載道歉聲明於美麗島電子報網站及中國時報等報紙(下稱給付200萬元本息及登報
道歉)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三、周玉蔻(即被告)之抗辯
伊自柯文哲處得知此事,交叉比對訴外人即時任觀光傳播局局長簡余晏所陳內容,認柯文
哲所述內容可信。柯建銘既已於媒體上公開回應此事,伊自無再向柯建銘求證必要。伊已
盡合理查證義務,並在報導中揭示消息來源,提出自己懷疑,請求郭台銘出面澄清,給予
其表達意見機會,主觀上並非出於真正惡意,無故意或過失侵害郭台銘之名譽。退步言之
,縱認伊有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惟依郭台銘之身分,其有相當機會與能力利用媒體反駁
,郭台銘亦透過媒體公開表示將對伊提告,引起全國民眾關注,堪認已有相當程度澄清。
況一審判決經媒體廣泛報導後,其名譽已有一定程度之回復,其請求登報道歉,顯無必要
等語。
哲所述內容可信。柯建銘既已於媒體上公開回應此事,伊自無再向柯建銘求證必要。伊已
盡合理查證義務,並在報導中揭示消息來源,提出自己懷疑,請求郭台銘出面澄清,給予
其表達意見機會,主觀上並非出於真正惡意,無故意或過失侵害郭台銘之名譽。退步言之
,縱認伊有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惟依郭台銘之身分,其有相當機會與能力利用媒體反駁
,郭台銘亦透過媒體公開表示將對伊提告,引起全國民眾關注,堪認已有相當程度澄清。
況一審判決經媒體廣泛報導後,其名譽已有一定程度之回復,其請求登報道歉,顯無必要
等語。
四、二審判決摘要
周玉蔻於104年1月15日在美麗島Formosa電子報及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節目中為系
爭言論。其中關於郭台銘為「3億男」及「所以我覺得今天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3
億先生不是你
爭言論。其中關於郭台銘為「3億男」及「所以我覺得今天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3
億先生不是你
?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3億先生就是你」部分,屬事實陳述,其餘部分則係就系爭事實陳
述所為之意見表達。上揭事實陳述部分,郭台銘否認有周玉蔻所指述之情事。查證人柯建
銘證述:其未向柯文哲表示郭台銘捐贈3億元予連勝文,係柯文哲意會錯誤等語綦詳。周
玉蔻固曾向證人柯文哲、簡余晏求證,及參酌聯合報記者程平所撰報導及民視關於柯建銘
受訪之報導,惟證人柯文哲、簡余晏證詞,僅能證明系爭事實陳述部分,係周玉蔻轉述自
柯文哲之陳述而來,及周玉蔻為系爭事實陳述前,曾向簡余晏求證柯文哲前開陳述是否源
自柯建銘處,與「郭台銘有無捐3億元」之事實無涉,難認周玉蔻已為合理查證。另記者
林靖堂於104年1月15日10時28分許,於「NOW NEWS」新聞網站已報導:「……外傳,此一
拜會引線人為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對此,柯建銘今(15)日連忙否認表示:『沒有,
我看到新聞他沒有這樣講,沒有、沒有、沒有,這應該問柯文哲,我沒有陪他去,應該誤
會了吧』」等語,與聯合報之書面報導及民視新聞台播放之影音內容相異。惟勘驗民視新
聞台影音內容結果:柯建銘所述「挺藍的企業家心理上覺得還是挺連勝文會當選」等語與
「我沒有負責他的募款,但是以這麼多次的經驗,柯文哲的所言應該是不假啦」等語間有
剪接中斷情形,顯見柯建銘所稱「柯文哲所言不假」一詞,究係認同郭台銘捐贈3億元予
對手,抑或柯文哲在選舉期間未獲企業家捐贈競選經費,於媒體報導間仍有出入。關於「
柯文哲所言不假」乙詞意涵,證人聯合報記者程平及民視記者張玄會均證稱:該報導係2
年前製作,無法確定柯建銘委員上開回答所針對之問題內容為何等語。周玉蔻自承其為系
爭事實陳述前,已知林靖堂之報導內容,有關郭台銘捐贈3 億元乙事,係柯文哲轉述自柯
建銘,應向消息內容之直接資訊來源柯建銘查證,以判斷事實之真偽。參以證人柯建銘證
述:其從未向柯文哲表示郭台銘捐款3億元予其對手,係柯文哲意會錯誤等語,益證周玉
蔻轉述柯文哲之陳述而為該陳述,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客觀上已有相當理由確信系
爭事實為真實。衡諸一般經驗法則,系爭事實陳述之言論,足以貶損郭台銘在社會上之評
價,屬侵害其名譽權之行為。審酌郭台銘為訴外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
訴人曾任廣播、雜誌及報紙記者,現為電子媒體評論員,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周玉
蔻為系爭事實陳述前未經合理查證,並推論郭台銘意在選後可得高達10倍、20倍之不法利
益等一切情狀,認郭台銘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以給付200萬元本息及登報道歉為適當。
述所為之意見表達。上揭事實陳述部分,郭台銘否認有周玉蔻所指述之情事。查證人柯建
銘證述:其未向柯文哲表示郭台銘捐贈3億元予連勝文,係柯文哲意會錯誤等語綦詳。周
玉蔻固曾向證人柯文哲、簡余晏求證,及參酌聯合報記者程平所撰報導及民視關於柯建銘
受訪之報導,惟證人柯文哲、簡余晏證詞,僅能證明系爭事實陳述部分,係周玉蔻轉述自
柯文哲之陳述而來,及周玉蔻為系爭事實陳述前,曾向簡余晏求證柯文哲前開陳述是否源
自柯建銘處,與「郭台銘有無捐3億元」之事實無涉,難認周玉蔻已為合理查證。另記者
林靖堂於104年1月15日10時28分許,於「NOW NEWS」新聞網站已報導:「……外傳,此一
拜會引線人為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對此,柯建銘今(15)日連忙否認表示:『沒有,
我看到新聞他沒有這樣講,沒有、沒有、沒有,這應該問柯文哲,我沒有陪他去,應該誤
會了吧』」等語,與聯合報之書面報導及民視新聞台播放之影音內容相異。惟勘驗民視新
聞台影音內容結果:柯建銘所述「挺藍的企業家心理上覺得還是挺連勝文會當選」等語與
「我沒有負責他的募款,但是以這麼多次的經驗,柯文哲的所言應該是不假啦」等語間有
剪接中斷情形,顯見柯建銘所稱「柯文哲所言不假」一詞,究係認同郭台銘捐贈3億元予
對手,抑或柯文哲在選舉期間未獲企業家捐贈競選經費,於媒體報導間仍有出入。關於「
柯文哲所言不假」乙詞意涵,證人聯合報記者程平及民視記者張玄會均證稱:該報導係2
年前製作,無法確定柯建銘委員上開回答所針對之問題內容為何等語。周玉蔻自承其為系
爭事實陳述前,已知林靖堂之報導內容,有關郭台銘捐贈3 億元乙事,係柯文哲轉述自柯
建銘,應向消息內容之直接資訊來源柯建銘查證,以判斷事實之真偽。參以證人柯建銘證
述:其從未向柯文哲表示郭台銘捐款3億元予其對手,係柯文哲意會錯誤等語,益證周玉
蔻轉述柯文哲之陳述而為該陳述,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客觀上已有相當理由確信系
爭事實為真實。衡諸一般經驗法則,系爭事實陳述之言論,足以貶損郭台銘在社會上之評
價,屬侵害其名譽權之行為。審酌郭台銘為訴外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
訴人曾任廣播、雜誌及報紙記者,現為電子媒體評論員,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周玉
蔻為系爭事實陳述前未經合理查證,並推論郭台銘意在選後可得高達10倍、20倍之不法利
益等一切情狀,認郭台銘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以給付200萬元本息及登報道歉為適當。
五、本院判決摘要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稱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而言。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其中之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
度之保障;而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固應以最大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惟為兼
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關於事實陳述部分,應負合理查證之
注意義務,僅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倘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經查證所得資料,無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予報導,致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使公眾人物在社會上之評價受
到貶損時,得成立侵害他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又新聞媒體所為之報導,其所述之事實係
轉述自第三人之陳述,亦需經合理查證,不得逕為傳述,否則仍成立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
,而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審以周玉蔻為專業記者,對聽聞自柯文哲之轉述,未就消息之直
接來源柯建銘為合理查證,即認郭台銘為「3億先生」,並傳述該不實之言論,致郭台銘
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因認其侵害郭台銘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而為該部
分其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爰駁回周玉蔻之第三審上訴。
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稱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而言。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其中之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
度之保障;而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固應以最大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惟為兼
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關於事實陳述部分,應負合理查證之
注意義務,僅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倘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經查證所得資料,無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予報導,致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使公眾人物在社會上之評價受
到貶損時,得成立侵害他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又新聞媒體所為之報導,其所述之事實係
轉述自第三人之陳述,亦需經合理查證,不得逕為傳述,否則仍成立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
,而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審以周玉蔻為專業記者,對聽聞自柯文哲之轉述,未就消息之直
接來源柯建銘為合理查證,即認郭台銘為「3億先生」,並傳述該不實之言論,致郭台銘
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因認其侵害郭台銘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而為該部
分其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爰駁回周玉蔻之第三審上訴。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25455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周玉蔻與郭台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司法最新動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周玉蔻與郭台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一、本案判決摘要上訴人周玉蔻與被上訴人郭台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96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駁回上訴。二、郭台銘(即原告)起訴主張周玉蔻明知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周玉蔻與郭台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一、本案判決摘要上訴人周玉蔻與被上訴人郭台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96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駁回上訴。二、郭台銘(即原告)起訴主張周玉蔻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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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覺青:法院果然是國民黨開的1F 101.13.195.78 台灣 10/04 08:56
→ : 9.2:覺青:法院果然是國民黨開的2F 101.12.19.14 台灣 10/04 08:57
→ : 名嘴真好賺..阿婆錢真多可以一直輸3F 36.231.232.244 台灣 10/04 08:58
噓 : 1450開及啊4F 111.71.86.167 台灣 10/04 08:59
→ : 1450:法院國民黨開的5F 211.21.30.61 台灣 10/04 08:59
→ : 被柯p害的6F 42.73.95.175 台灣 10/04 08:59
推 : 爽7F 101.9.76.121 台灣 10/04 09:00
推 : 送立及下去就是爽8F 39.8.137.162 台灣 10/04 09:00
→ : 看柯郭從2014就有默契 放屎給名嘴咬爽賺209F 114.42.133.109 台灣 10/04 09:00
→ : 0萬 台銘合作的第一炮
→ : 0萬 台銘合作的第一炮
→ littleaoc …
→ bom30433 …
推 : 活該ㄔㄨㄕㄥ13F 47.145.201.88 美國 10/04 09:10
推 : 相信柯文哲的下場 哈哈哈14F 42.72.217.16 台灣 10/04 09:11
→ : 問題是她後面講的 可以撈更多 這幾句話15F 114.37.78.125 台灣 10/04 09:14
推 : 被柯挖洞 哈哈16F 114.27.14.234 台灣 10/04 09:14
→ : co2專門講謊話還有人不知道嗎 之前17F 110.50.147.118 台灣 10/04 09:15
→ : 不是才告輸馬英九
→ : 不是才告輸馬英九
推 : 周的放言公司幫她賺了不只200萬.小事19F 114.35.125.26 台灣 10/04 09:16
推 : 爽啦20F 101.136.220.190 台灣 10/04 09:17
推 : 「一旦對手當選台北市長,不撈回10倍、2021F 114.37.78.125 台灣 10/04 09:18
→ : 倍好處,實在有損他這位霸主氣息濃厚的
→ : 企業家素來威名」
→ : 倍好處,實在有損他這位霸主氣息濃厚的
→ : 企業家素來威名」
→ : 根本被柯文哲搞的24F 111.250.154.68 台灣 10/04 09:20
→ : 相信柯文哲就是這樣25F 114.137.200.75 台灣 10/04 09:22
→ window77 …
推 : 柯已經和郭連上線了 坐等 郭台銘被柯背刺27F 59.124.93.142 台灣 10/04 09:27
推 : 爽28F 114.137.78.211 台灣 10/04 09:32
→ : 哈哈29F 1.200.209.137 台灣 10/04 09:50
推 : 哈哈哈30F 114.33.141.103 台灣 10/04 09:54
→ : (σ′▽‵)′▽‵)σ哈哈~你看看你
→ : (σ′▽‵)′▽‵)σ哈哈~你看看你
推 : 啊不就很愛講。XD32F 36.237.73.253 台灣 10/04 09:56
推 : 爽33F 223.137.226.65 台灣 10/04 10:11
→ : 嗯哼~34F 114.137.50.4 台灣 10/04 10:25
推 : 爽35F 49.215.209.156 台灣 10/04 10:33
噓 : 嗯哼 嗯哼 嗯哼36F 42.72.98.43 台灣 10/04 10:37
→ : cc 看了有點爽 好貴37F 60.250.234.207 台灣 10/04 11:05
→ : 好喔 嘻嘻 看到這咖就噁心38F 60.251.139.141 台灣 10/04 11:42
推 : 爽39F 39.8.131.61 台灣 10/0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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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19-10-04 10:38:44 (台灣)
→
10-04 10:38 TW
伊自柯文哲處得知此事 "交叉比對訴外人即時任觀光傳播局局長"簡余晏"所陳內容,認柯文哲所述內容可信。"本案沒找柯文哲談或簡魚雁談嗎?
3樓 時間: 2019-10-04 11:11:50 (台灣)
→
(編輯過) TW
台灣一堆滿嘴謊言的名嘴,只要用耳聞就能在媒體上當事實在亂講,根本垃圾~~ (用那種~『因為大家都聽到這個消息,所以就認定是事實』的認定法,根本就是抹黑)只能說,台灣會成為鬼島,就是因為某黨在野時,拼命在底下用這些骯髒手法在洗腦,食髓知味,久了之後就養出好幾個垃圾名嘴(混在政治圈聽消息的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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