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8-05-28 23:48:3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新聞] GDPR才上路臉書、Google就被告,面臨最高
時間 Mon May 28 20:24:05 2018
1.媒體來源:
iThome
2.完整新聞標題:
GDPR才上路臉書、Google就被告,面臨最高各罰近40億歐元風險
3.完整新聞內文:
非營利法律網站noyb.eu代表用戶控告Google及臉書強迫用戶同意蒐集及處理資料條款,
指出GDPR要求提供用戶自由選擇的權利,但使用者面臨威脅,若不同意就無法使用其服務
,迫使用戶只能按下「同意」或是刪除帳號。
指出GDPR要求提供用戶自由選擇的權利,但使用者面臨威脅,若不同意就無法使用其服務
,迫使用戶只能按下「同意」或是刪除帳號。
文/林妍溱 | 2018-05-28發表
歐洲個資法GDPR上周五正式上路,網路巨擘臉書、Google當天就遭到控告強迫用戶同意。
一旦被主管機關認定違法,Google最高可能被罰37億歐元,而臉書可能被罰39億歐元。
澳洲隱私權律師Max Schrems旗下非營利法律網站noyb.eu,在四項控訴案中代表用戶控訴
Google及臉書強迫使用者同意他們蒐集及處理用戶資料的條款。他向法國隱私主管機關
CNIL控告Google,而其他三項申訴案則分別向奧地利、德國漢堡及比利時主管機關針對臉
書、WhatsApp及Instagram三項產品控告。
Schrems指出,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要求提供使用者自由選擇,
不論他是否同意廠商使用其資料。但是許多使用者卻感受相反,他們上網站及app顯示難
以計數的「同意對話框」,往往威脅使用者若不同意,就無法使用其服務。因此Schrems
以強迫同意(forced consent)為由控告Google (Android)及臉書、WhatsApp及
不論他是否同意廠商使用其資料。但是許多使用者卻感受相反,他們上網站及app顯示難
以計數的「同意對話框」,往往威脅使用者若不同意,就無法使用其服務。因此Schrems
以強迫同意(forced consent)為由控告Google (Android)及臉書、WhatsApp及
Instagram。其中臉書甚至封鎖不同意的使用者,迫使用戶最後只有刪除帳號或按下「同
意」鍵兩種選項,「這不是自由選擇,只讓人聯想起北韓選舉過程的強迫行為」。
根據GDPR的罰則,違反者最高可處罰全球營收的4%。因此Google最高可能被罰37億歐元(
約1290億台幣),而臉書三項產品各可能被罰13億,共39億歐元(約1360億台幣)。
該控訴書也指出,如果上述企業了解使用者按下對話框並不等同有效的同意,那麼本案也
能解決惱人的跳出對話框。
The Verge引述兩大網路公司對此項控訴的回應。Google表示,該公司從草創之初就已將
隱私和安全內建與產品中,也致力於遵循歐盟的GDPR。臉書也強調從18個月以前就投入符
合GDPR的準備,也讓公司政策更清楚、提供使用者調整隱私設定的工具,方便他們存取、
下載及刪除其在臉書上的個人資訊。
隱私和安全內建與產品中,也致力於遵循歐盟的GDPR。臉書也強調從18個月以前就投入符
合GDPR的準備,也讓公司政策更清楚、提供使用者調整隱私設定的工具,方便他們存取、
下載及刪除其在臉書上的個人資訊。
本案開了第一槍後,「數位權利中心」(Center of Digital Rights)也正準備控告網路
公司非法將用戶資料用於發送廣告,或是單純將用戶使用廠商網頁認定為同意他們處理用
戶資料。
公司非法將用戶資料用於發送廣告,或是單純將用戶使用廠商網頁認定為同意他們處理用
戶資料。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3457
GDPR才上路臉書、Google就被告,面臨最高各罰近40億歐元風險 | iThome
非營利法律網站noyb.eu代表用戶控告Google及臉書強迫用戶同意蒐集及處理資料條款,指出GDPR要求提供用戶自由選擇的權利,但使用者面臨威脅,若不同意就無法使用其服務,迫使用戶只能按下「同意」或是刪除帳號。 ...
非營利法律網站noyb.eu代表用戶控告Google及臉書強迫用戶同意蒐集及處理資料條款,指出GDPR要求提供用戶自由選擇的權利,但使用者面臨威脅,若不同意就無法使用其服務,迫使用戶只能按下「同意」或是刪除帳號。 ...
5.備註:
Google將隱私和安全內建在產品中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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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000000000 (工口芒果老師)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覺青做錯什麼事
時間 Sun Nov 19 12:20:3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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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32.173
※ 文章代碼(AID): #1R2_Jegv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7510248.A.AB9.html
→ : 歐盟要討錢1F 05/28 20:25
推 : 我都不曉得錢這麼好賺2F 05/28 20:26
→ : 隨便告一告就幾千億台幣
→ : 隨便告一告就幾千億台幣
推 : 我記得可以勾不提供資料不是嗎 服務不受影響啊4F 05/28 20:28
推 : 歐盟就是靠罰款過活的5F 05/28 20:28
推 : 吃相真難看...6F 05/28 20:29
推 : 襪靠XDDDDDDDDD7F 05/28 20:29
→ : 左膠歐盟不意外8F 05/28 20:29
推 : 巨大蟑螂9F 05/28 20:30
推 : 歐洲真的越來越廢 了10F 05/28 20:30
→ : 歐盟就是沒錢 想靠這招偷吃11F 05/28 20:31
推 : 太神啦12F 05/28 20:32
推 : XD 那要怎麼賺錢?左蠢說說看13F 05/28 20:34
→ : 那一堆網路遊戲不就挫屎了,不按同意就退出遊戲啦14F 05/28 20:36
→ : 無限期支持歐盟改用百度、騰訊微信、新浪微博15F 05/28 20:41
推 : 這種瘋狂講政治正確的地方總有一天會被自己害慘吧16F 05/28 20:41
推 : 還以為CDPR17F 05/28 20:47
推 : 垃圾歐洲國家18F 05/28 20:51
推 : 歐盟越來越垃圾 死要錢的乞丐 難怪對支畜言聽計從 拿了不少19F 05/28 20:58
→ soyghcg …
推 : 歐盟都是靠這招在賺錢的耶 反正罰款金額是人家隨便喊的21F 05/28 21:00
推 : 歐洲左派缺錢花 只好找名目搜刮22F 05/28 21:02
推 : 微軟更新也這樣啊,不同意就不要用呵呵23F 05/28 21:03
推 : 封鎖海鰻好笑的ww24F 05/28 21:04
推 : 明明就公佈很久了 自己不遵守規則 被罰活該25F 05/28 21:07
推 : Gdpr罰鍰 營收的4%或4億歐元26F 05/28 21:11
→ : 不同意就不給用 我覺得很合理r27F 05/28 21:17
→ : 臉書 / google 幹嘛不退出歐洲市場啊,一群腦殘的國家28F 05/28 21:27
推 : 早說這本來就是歐盟的一貫勒索美國公司伎倆29F 05/28 21:27
推 : 每次都這樣搞 錢這麼好賺阿30F 05/28 21:28
推 : 讚31F 05/28 21:50
→ : 不爽不要用...32F 05/28 22:06
推 : 爽33F 05/28 22:11
推 : Google:奇怪了,你不喜歡就別用阿,用了怪我?34F 05/28 22:21
推 : 歐盟:收保護費囉~35F 05/28 22:47
→ : 說真的要釘臉書的隱私問題也就罷了,可以去Google的帳號
→ : 設定看一下,早就都有讓使用者可以自訂要刪還是留
→ : 如果Google都能告,我還真不知道那一家不能告?
推 : 被遺忘權這種東西也不應該是歐盟說了算
→ : 最好是大家想刪紀錄就可以刪,罪犯洗白天堂?
→ : 說真的要釘臉書的隱私問題也就罷了,可以去Google的帳號
→ : 設定看一下,早就都有讓使用者可以自訂要刪還是留
→ : 如果Google都能告,我還真不知道那一家不能告?
推 : 被遺忘權這種東西也不應該是歐盟說了算
→ : 最好是大家想刪紀錄就可以刪,罪犯洗白天堂?
推 : 那是幫被害人的吧 一堆倒楣鬼上google關鍵字 特別是41F 05/28 22:59
→ : 一堆"上車"團 歐盟這樣哭霸也是好事 不然google/臉書/
→ : 微軟 也不會弄些隱私權相關的 只是這些組織沒告微軟有
→ : 點神奇 win10強姦式更新 應該更哭霸才對
→ : MS:請問要現在更新? 還是等下更新? 還是關機自動更新
→ : 一堆"上車"團 歐盟這樣哭霸也是好事 不然google/臉書/
→ : 微軟 也不會弄些隱私權相關的 只是這些組織沒告微軟有
→ : 點神奇 win10強姦式更新 應該更哭霸才對
→ : MS:請問要現在更新? 還是等下更新? 還是關機自動更新
推 : 對啊,微軟不告告Google,裝肖尾維46F 05/28 23:10
推 : 被遺忘權最機掰的就是有灰色地帶,雖然像king版友提的被
→ : 害人網路紀錄能申請刪掉是好事,但是被遺忘權對"加害人"
→ : 照歐盟所說的一樣有權利要求刪除,之前就留意蠻久了,搞
→ : 得Google時不時就要上法院或訴諸媒體某些要求刪根本不合
→ : 理,歐盟要搞被遺忘權卻把責任推給廠商審,"審錯了"責任
→ : 是廠商要扛,誰能決定廠商錯了,法院,合理嗎?
→ : 如果像那種罪犯類的歐盟是先審過才要求刪,那我還覺得ok
推 : 被遺忘權最機掰的就是有灰色地帶,雖然像king版友提的被
→ : 害人網路紀錄能申請刪掉是好事,但是被遺忘權對"加害人"
→ : 照歐盟所說的一樣有權利要求刪除,之前就留意蠻久了,搞
→ : 得Google時不時就要上法院或訴諸媒體某些要求刪根本不合
→ : 理,歐盟要搞被遺忘權卻把責任推給廠商審,"審錯了"責任
→ : 是廠商要扛,誰能決定廠商錯了,法院,合理嗎?
→ : 如果像那種罪犯類的歐盟是先審過才要求刪,那我還覺得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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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zerou86 說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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